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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自由思想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界定及其现实意义

2022-11-24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异化资本主义本质

吴 丹

(苏州大学马克思学院,江苏 苏州 215021)

追求全人类的解放、实现每个人的解放和自由是马克思一生从事理论研究与革命实践的目的。在马克思看来,自由的实现过程,就是在认识与实践的过程中达到主体与客体的统一,即个人与自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自身的统一。恩格斯更是明确地归纳了马克思自由思想的本质内涵,即“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己本身的主人——自由的人。”[1]760马克思关注现实的个人的自由,强调在社会生活中充分实现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在论述个人与社会关系时,马克思一方面将“个人”确立为理论的出发点,强调社会存在的根本原因是为了保障个人自由得以实现;另一方面,马克思强调个人是无法脱离社会物质生产活动的具体的个人,“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2]571,个人在社会关系中的自由的实现具有条件性,受社会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制约。在正确揭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一般规律的基础上,马克思明确了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实质,从而指出了人类实现自由的道路。马克思自由思想对于正确理解我国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指导意义。

一、马克思的自由思想对“个人”的界定

长期以来,马克思的学说常常遭到一些误读和质疑,有人认为马克思否定“人”的自由与独立性,“人”在马克思的思想中没有位置。实际上,人在马克思的理论体系中具有最高地位。作为最关心人和人的自由的思想家,马克思明确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2]519“有生命的个人”是马克思整个世界观与历史观的逻辑起始,也是马克思自由观价值系统的源头。

(一)自由与“人”的本质

人要实现自身的自由,首先必须明确自身的本质,使个人与自身的本质达到统一。关于“人”的本质,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人不仅是自然的存在,更是“属于一定社会形式”的社会的存在。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对当时思想界所秉持的人的本质是“绝对自由的利己主义者”的思想展开批判。这种思想的代表人物施蒂纳在其著作《唯一者及其所有物》中认为,人类的全部历史就是为实现完全自我而进行斗争的过程,“我”高于一切,是万物的主宰和核心。在自我之外,凡是与我对立的、束缚自我的一切方面,包括上帝、道德、国家、法律等,都应当予以消灭。马克思坚持唯物主义历史观,批判施蒂纳所谓的“唯一者”的个人是脱离了社会生活与物质生活的个人,是完全撇开了历史时代、民族与阶级的个人,因而只是纯粹抽象的精神,而不是现实的人。马克思强调,“现实的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2]524可见,马克思所认为的“现实的个人”,不仅是自然的存在,而且是社会的存在。这种“现实的个人”不是以往哲学家所理解的抽象的个人,而是具体的、在一定社会条件与社会关系中从事历史活动的实践的存在。

马克思认为,劳动是人类所特有的基本社会实践活动,是人区别于其他一切动物本质特征;劳动实践对现实社会中个人与自身的本质特征得以统一,从而实现自由的重要意义。“动物只生产自身,而人再生产整个自然界;动物的产品直接属于它的肉体,而人则自由地面对自己的产品。”[2]162-163人与动物的生命活动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动物的生产是片面的、被动的、无意识的、本能的,因而是不自由的;而人的生产是全面的、能动的、有意识的、有目的的,因而是自由的。因此,“一个种的整体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2]162这便是马克思自由思想对人的本质特性的界定。人开始摆脱和超越动物生存本能、根据自身需要进行有目的地利用和改造世界的劳动实践活动时,才创造了自身自主自觉的自由意识,并通过不断认识外部世界和自身必然性的探索,才能逐步获得实现自由的能力和手段,显示出自己的本质属性。换言之,人类自由的本质属性是通过人自身的劳动实践而得以诞生并不断发展的,“最初的、从动物界分离出来的人,在一切本质方面适合动物本身一样不自由的,但在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3]120

(二)自由与“异化劳动”

马克思认为,“现实的人”只有在有意识地改造对象世界的实践活动,特别是劳动实践中,才能将自身与动物的生命活动区分,体现出自己的有意识的自由本质。但在马克思当时所处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方式下,人的劳动似乎并没有显示出“自由”的特性。因此,马克思进一步深入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将“劳动”范畴紧密联系自身理论所确定的“人的解放”的价值目标,明确了怎样的劳动才能真正使人类获得自由。

首先,马克思从劳动实践观出发,将自由与劳动紧密联系在一起,强调人是通过劳动而完成自我本质的实现以获得自身自由。以往的思想家,如亚当·斯密等,往往将自由视为劳动的对立面,把劳动看作对自由的诅咒、把自由看作是安逸的状态,认为不劳动才是幸福和自由的。马克思指出,“外在的目的失掉了单纯外在必然性的外观,被看作个人自己自我提出的目的,因而被看作自我实现,主体的物化,也就是实在的自由——而这种自由见之于活动恰恰就是劳动……这些也是亚当·斯密料想不到的。”[4]112亚当·斯密等思想家把外在的强制的劳动,如役徭劳动、雇佣劳动等看作令人厌恶的事情是正确的,但当劳动成为能为个体创造出自身所希望的主观与客观条件的活动时,就能吸引人并实现个人的自我需要,使人获得自由。基于这样的观点,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国民经济进行了科学缜密的研究与批判,发现他所处的资本主义时代的劳动导致个体“发生了变化的人的本性”,这种劳动即“异化劳动”,它夺去了人的本质的自由的类生活。

马克思所谓的“异化劳动”,即劳动活动或与劳动直接相关的事物与劳动者相对立和排斥,成为异己的东西。人在自由的有意识的改造对象世界的活动过程中,才能将自身与动物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真正体现自己的自由的类本质。然而,“异化劳动”使人与自身的生命活动相异化,把体现人的类本质的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降低为单纯维持个人肉体生存的手段,这种劳动把人贬低为动物,使人失去其类本质。可见,异化劳动彻底否定了人的类本质,人的自由彻底丧失。要实现马克思所追求的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目标,就必须去除劳动的异化状态,恢复人的实践的自由本质。

二、马克思自由思想对不同社会形态的界定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的“异化”是人的不自由的表现。马克思从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方式入手,进一步阐明理想中能实现每一个体自由发展的社会及其特征。

(一)资本主义社会与自由

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私有制与分工是导致人的劳动异化的根源。资本家对私有财产的无限追求必然会带来对自身个人主义利己性的膨胀和对他人劳动的奴役与剥削。因此,只有通过社会革命去除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与社会分工,才能实现人类解放;每一个个体对人自身的本质的真正占有也才能得以恢复,个体自由才能得以实现。

“人对自身的任何关系,只有通过人对他人的关系才得到实现和表现。”[2]164在异化劳动中,产生了人与自身的对立,而这种个人对自己的生命活动、对自己的劳动产品相对立的关系,归根结底是由于劳动过程中的社会关系而引起的。“私有财产是外化劳动即工人对自然界和对自身的外在关系的产物、结果和必然后果。”[2]166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工人通过劳动生产出“一个同劳动疏远的、站在劳动之外的人对这个劳动的关系”[2]166,工人的劳动受制于生产资料所有者对利润无限追求的目的,而不是表达了自身的需要。马克思认为,正是由于有了资本家这种外在于工人劳动的“劳动的主宰者”,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的劳动不属于劳动者本人,而是属于他人,这种劳动就成为“异化劳动”。从劳动的性质来看,劳动不是劳动者内在的自愿的,而是外在的强迫的;劳动不能满足劳动者的劳动需要,而成为谋生的手段;从劳动的过程来看,劳动者不能自由地运用自己的体力与智力,而是感到肉体与精神的双重折磨与摧残;从劳动的最终结果来看,人被降低、异化为动物,“人(工人)只有在运用自己的动物机能——吃、喝、生殖,至多还有居住、修饰等等——的时候,才觉得自己在自由活动,而在运用人的机能时,觉得自己只不过是动物。”[2]160可见,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与分工的生产方式下,原本体现人的本质的自由的有意识的生命活动,变成了反对劳动者自身本质的异化劳动。

(二)共产主义社会与自由

马克思发现,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自由只是资本的自由与私有财产的自由,这种所谓的“自由”依赖的社会关系是人与人的分离,而不是人与人的结合。而马克思的根本追求是“要让人从物质利益的支配下解放出来,让人从他自己的安排和行为所造成的束缚自身的牢笼中解放出来。”[5]39因此,进一步寻求真正能让人获得自由的社会,成为马克思创立学说的终极理论目标。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明确指出资本主义社会普遍存在的人的异化现象及其产生根源,而将共产主义设计为解决异化问题的社会方案。

经由《神圣家族》《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到《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为追求“个人”自由的实现,提出“真正的共同体”这一概念。针对资本主义的社会关系,马克思指出,少部分人才有对资本占有与分配自由的资本主义社会,是异化劳动基础上资本家为维护私人利益而导致人与人相分离的社会,是不能实现个人普遍自由的“虚假的共同体”“冒充的共同体”。真正的共同体必须以放弃私有制与社会分工为前提,实现人与人之间的真正联合,才有可能保证共同体内每一个体自由的真正实现。1848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通过对“真正的共同体”的描述,展现了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分工的消灭、异化的克服无法离开共同体而完成,个人的自由也无法离开共同体而实现。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是对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人自身、也就是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复归,是自觉实现并在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范围内实现的复归。”[2]185-186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人与人的矛盾、个体与社会的矛盾得到真正解决,异化被积极扬弃,人的本质得以回归,人的解放与自由得以实现。

马克思不仅确定和描述了能够充分实现个体自由的社会共同体——共产主义社会的存在状态,而且说明了这种社会得以建立的条件。与人类历史上所有的新的社会形态在旧社会的胎胞里形成与出现的物质条件一样,共产主义社会的建立仍然需要人类自身实现自由的手段——在自然和社会中不断深入的劳动实践为基础,在劳动中形成的生产力正是打破资本主义制度、实现理想的社会共同体的根本力量。“唯有借助这些生产力,才有可能实现这样一种社会状态,在这里不再有任何阶级差别,不再有任何对个人生活资料的忧虑,并且第一次能够谈到真正的人的自由,谈到那种已被认识的自然规律和谐一致的生活。”[3]121马克思指出,社会共同体中自由的实现与不断发展不仅需要以物质的生产力为基础,还需要社会民主与法治的保障。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少部分资本占有者获得社会生活中的主导地位与政治权力不同,真实的社会共同体中应切实实行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使人民在以民主为基础的社会生活中,通过法律的形式使自身的自由权利在实践得以确认与保护。“民主制度的合理性,在于它以赋予每个社会成员以平等的权利的方式,体现了人与人之间某种特定意义的自由。”[6]2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指出了法律在人民具体生活使自由得以实现的作用:“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人性的存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2]176人民的自由权利在实践中通过法律的形式得以确认与保护,法律是人们行使自由权利的基本依据与保障。在以民主为基础的社会生活中,法律一方面确定了个体自由的范围、量度和边际,以保证个体自由不被滥用,另一方面,具体的法律条例针对性地为人们处理各方面问题提供了具体方法,保证了个体自由在社会的现实生活中能够得以具体实现。

三、马克思自由思想的现实意义

马克思的自由思想遵循唯物史观的根本原则,认为客观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是自由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在发展生产力的劳动实践的基础上和谐共存、同步发展的,个人自由的实现需要社会民主与法治的保障。马克思的自由观对于认清西方资本主义自由思潮的本质与缺陷、对于准确把握我国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思想具有指导意义。

(一)自由不是个人主义,而应从集体主义原则出发,辩证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

马克思发现,资本主义社会所谓的“自由”只包含统治者对于资本占有的自由以及既得利益者对产品进行分配的自由,在这种社会关系下,物质利益的矛盾只会产生以自我利益为中心的个人主义,而不会产生个人与社会的真正自由。马克思指出,只有真实的集体中,才能实现个人的自由。“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2]46在真实的集体中,集体与个人的自由实现了高度的统一,个人自由即包含个人的自身自由与集体自由两部分。马克思的自由思想并不将个人与集体各自实体化并决然对立,而是采用关系性的思维方式,将人的本质视为社会关系的总和,主张在消灭不平等的剥削与压迫的社会制度后形成人与人之间平等公正的关系,并在此关系上结成真正的集体与社会。马克思自由思想避免了个人与社会关系中两种不和谐的取向:一是极端集体主义导致的“虚假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唯集体利益至上而忽略个人的意愿与自由,将个人的牺牲视为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二是一味夸大个人权利与自由的绝对个人主义,这种取向否定集体对个人自由实现的作用,否认个人在集体中的责任与义务,同样不能实现社会中每一个体的自由全面发展。

我国在实施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基础上进行社会的构建与生产,使资本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利益分化的问题得以根本解决,从而以社会主义社会的“真实的集体”的建立为个人自由的实现创造条件。在社会中,个人的自由表现为人身自由、经济自由、政治自由、文化自由等多种形式。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应当为促进人的自由发展提供经济、政治、社会与文化条件。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一直将增进民生福祉、增加人民的获得感作为社会主义制度下集体主义的价值目标。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提出,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通过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这正是社会主义社会保证每一个体获得各方面自由的实际性表述。

在社会共同体中,个人自由的获得依赖于集体自由的增加。社会主义制度下,集体自由包含着个人长远的、根本的自由,是个人自由获得与实现的前提与保障,因此,集体自由优先于个人自由。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社会主义国家应当以集体主义原则为出发点,正确处理个人自由与集体自由之间的关系。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未实现高度发达,个人自由的获得是渐进的、发展的。当个人自由受限于社会主义社会现实的生产力状况、思想观念等条件而不能完全实现,导致个人自由与集体合法、合理的自由发生矛盾时,必须以整体与发展的思维权衡利弊,暂时放下个人局部与当前的自由。习近平同志正是从集体主义原则出发,提出了“大局意识”:“必须牢固树立高度自觉的大局意识,自觉从大局看问题,把工作放到大局中去思考、定位、摆布,做到正确认识大局、自觉服从大局、坚决维护大局。”[7]4-8“大局意识”以辩证发展的唯物史观正确处理了现阶段个人自由与集体自由之间的关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不断深入,各种束缚人民个体自由的障碍必定会被逐步克服。在我国新时代社会主义社会建设过程中,应当确保对真实的共同体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为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创造条件。

(二)自由不是个体永恒的天赋人权,而必须以现实的社会生产力为物质基础,才能得以产生与发展

马克思认为,人不是生而自由的,在社会共同体中,个人的自由无法脱离社会生活与劳动实践,自由的实现受到客观社会规律的制约,人们只能随着现有的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发展而获得相应程度的实际自由:“实际上,事情是这样的:人们每次都不是在他们关于人的理想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而是在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取得自由的。”[1]507马克思的自由观打破了西方资本主义学者的“天赋人权”论,以及仅从政治经济的独立与权利论述自由内涵的缺陷,而追问了实现自由的现实物质根基,以及特定社会自由分配制度得以实现的历史原因。马克思认为,只有在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与阶级统治的基础上,才能最终实现人人平等的权利与自由;而没有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就无法消灭生产关系中的分工与私有制,从而也就不能消除产生不自由的根源活动——异化劳动。因此,必须建立消灭剥削、消灭异化劳动的社会主义制度,才能保证生产力的发展,为自由提供物质基础。

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以马克思的自由观为思想基础,它根本区别于资本主义追求绝对的无条件的“天赋人权”的自由主义。我国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自由”正是以社会主义制度为保障、以社会生产力发展为物质基础的自由。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以发展生产力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任务,在不断提高社会物质文明、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的基础上,为人民进一步的自由全面发展寻求更广阔空间。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生产力已经摆脱了“落后的社会生产”状况而得到巨大提升与飞跃,当前,如何进一步更好更快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已经成为新时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迫切任务。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提出我国的基本矛盾从“落后的社会生产”转向“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正是在新形势下对我国生产力发展方向做出的全新判断与部署。对我国基本矛盾转变的认识与战略部署,必将能继续推动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逐步解决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防止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形成社会阶层分化与利益群体固化。只有将生产力不断发展,才可以此为基础,为作为个体的每一位中国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提供进一步的物质保障,使人民在社会生活中享有更加充分的自由、得到更为全面的发展。

(三)“自由”不是少部分人任意而为的放纵,而应以社会民主与法治为保障,使广大人民的利益得以实现

资本主义社会少部分人资本占有者才拥有在社会生活中的政治权力与自由,没有使全体人民获得政治生活中的真正自由。马克思认为真实的社会共同体中应实行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并通过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使每一个体的自由得到真正的实现。因此,马克思指出了实现自由的两大基础保障:民主与法治。我国必须以马克思的思想为指导,使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不断发展和完善,为实现中国梦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确立了广大人民的政治主体地位,使人民可以通过国家机器来保护各种自由权利的实现。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8]35社会主义民主的目标就是使广大人民群众成为自由的享有者。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拥有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并依法享有人身、言论、通信、出版、集会、宗教信仰等各方面自由。因此,社会主义民主的完善与发展,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各种自由与权利的实现,最终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保证下,广大人民的意志通过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民主与法治互为前提,民主保证法治的公平与正义,法治保证民主的秩序与稳定。因此,在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时,我国必须继续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国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必须以民主为基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这对于进一步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同志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坚持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强调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现阶段,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不断深入与社会客观环境的发展变化,人民自由权利实施与实现的条件与范围也必将随之改变,这需要以明确的立法进行规范。只有根据人民不断发展的自由的需要,不断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加大依法治国力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才能以法律来推动人民自由事业的不断深入,保证广大人民更多自由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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