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警务背景下侦查工作的展望
2022-11-23程军伟孙孝莉
程军伟,孙孝莉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引领社会向新的阶段迈进。随着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的迅速发展,社会治理方式和传统的警务模式正在发生前所未有的变化,“智慧城市”和“智慧警务”将逐渐成为新的发展潮流。
一、智慧警务的内涵及发展历程
(一)智慧警务的内涵
智慧警务的概念是研究智慧警务的基础,但是到目前为止,学界仍然没有对智慧警务的概念形成共识。有学者将智慧警务定义为未来警务发展的新理念、新趋势,是以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智能引擎、视频技术等为技术支撑,通过互联化、物联化、智能化的方式,实现公安系统内警务信息的强度整合、高度共享、深度应用[1]。也有学者认为智慧警务是利用综合的信息资源对人进行动态追踪的一种警务模式,是在充分利用金盾工程一期收集的信息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收集物流寄递、第三方支付等信息,利用云计算、云平台进行智能分析和处理,以“人”为中心,对“人、车、屋”等精准把控,形成的动态轨迹管控机制[2]。
综合以上观点,笔者更倾向于将智慧警务看作是一种信息化或者数据化的警务发展趋势,是以互联网、物联网、智能引擎、视频监控等信息技术为依托,以海量的信息资源为前提,以信息的共建共享为目的,最终实现信息的交互共享、深度应用,使公安工作更加智能化、智慧化。
(二)智慧警务建设的探索
2008年IBM首次提出“智慧地球”的概念[3],随后,世界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陆续开始发展“智慧+”,将“智慧”与城市治理结合,构建智慧城市——将城市中的水、电、气等城市公共资源与发展极为迅速的互联网行业结合起来。我国从2010年开始探索智慧城市建设,2012年确立了第一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截止2017年底,中国超过500个城市已明确提出或正在建设智慧城市[4]。作为智慧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智慧警务是在2010年智慧城市建设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为契合“科技强警”的趋势和适应智慧城市的建设,各地公安机关将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等新型的信息技术应用到公安实践中。山东省于2012年建设国内首个省级“警务云”系统,实现全省17市、160个区县分局、3000多个派出所跨区域、跨部门、全警种联动[5],集大数据信息采集、存储、共享为一体,发挥超强实时计算优势,迅速处理平台信息,基本实现实时识别、实时分析,为警务指挥、情报分析提供信息化平台;浙江公安找准定位,于2016年建设“云上公安”,在数据融合的基础上推动警种融合,构建警务信息作战体系,以智能实战平台为载体,逐步建设在线警务模式,不断开发警务移动端应用,“智慧警眼”“警务云图”等警务移动APP深受基层欢迎,真正实现“在线警务”“指尖警务”[6];山西省公安厅推出的“山西公安便民服务在线”APP,是全国首家在全省范围内同一平台受理公安业务的智慧警务模式,可随时实现与群众密切相关的185项公安业务网上办理[7],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二、智慧警务背景下侦查工作的变革
信息技术影响到犯罪的智能化,对侦查工作来说是一项巨大的挑战,但同时信息技术的发展也给侦查工作带来了一系列的变化,侦查职能从打击犯罪到犯罪打击与预防并重,侦查模式从由人到案、由案到人发展为由信息到案,侦查情报从粗放单一到精准全面,都给侦查工作带来了机遇。
(一)侦查职能:打击犯罪到打击与预防并重
传统侦查的主要职能是打击犯罪,犯罪预防的职能较弱。一般来说,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都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才开始的,最主要的目标是侦破发生的案件,极为被动,对后续新的犯罪行为的发生根本没有震慑或预防作用。如果在传统侦查中,想要实现对犯罪行为的预警,避免犯罪结果发生,就必然要对侦查人员个人的职业经验和能力有着极高的要求,但是这一判断主观性过强,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出现判断失误而延误侦查战机或误导侦查工作。
智慧新警务下侦查工作从事后被动打击犯罪进一步向事前预防犯罪转变,运用大数据和智能技术实现对各类风险的预测、预警和预防。随着互联网覆盖更加全面,传统的犯罪也逐渐从实体空间向虚拟空间过渡,一些电信诈骗、网络非法集资等犯罪应时而生,为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就必须转变传统的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开始侦查的方式,通过网络信息监管和有关区域的监视,对大量情势分析研判,逐渐掌握犯罪规律,从而在犯罪行为造成严重犯罪后果之前预警,减少犯罪发生,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二)侦查模式:由人到案、由案到人到从信息到案
在传统的侦查模式下,侦查人员的侦查方式有两种。一是由案找人的侦查方式。这种侦查方式是在犯罪发生后,通过各种侦查措施查明事实、获取线索、寻找犯罪嫌疑人,通常程序为在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到达现场进行现场勘查,根据现场勘查以及调查走访分析案情,通过多种方式获取线索初步确定犯罪嫌疑人,进而通过讯问核实证据链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此时侦查终结。二是由人破案的侦查方式。这种侦查方式开始于接到报案到达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及报案人、现场周围群众的描述初步锁定犯罪嫌疑人,而后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讯问、对周围群众调查询问获取更多与案件有关的线索,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确定案件发生过程。
上述两种侦查方式有一个共同点,很大程度上都需要依赖现场勘查,都需要通过现场勘查来获取重要信息资料从而达到侦破案件的目的。然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也给犯罪分子逃避侦查带来了便捷。一旦发生大型案件,网络媒体便会大肆宣传,包括案件现场情况以及侦查机关的动态,犯罪分子便能从中清晰地了解案件进展以此来逃避侦查。此外,如上文所说的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网络贩毒贩枪等新型的犯罪也在不断增加,这些新型犯罪与传统的侵犯人身、财产类案件最明显的区别就是没有实际的犯罪现场,犯罪现场往往存在于虚拟网络空间中,那么在传统的侦查模式下现场勘查就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换言之需要通过现场勘查获取的与犯罪有关的信息就不能获取,从而不能推动侦查工作进行。信息时代视频监控、云计算、个人警务终端等技术和产品的出现,为智慧警务下侦查方式的变革提供了有力支持。信息化时代,只要生活在社会中,个体必然会留下信息,犯罪现场虽然存在于虚拟空间中,但依然会留下相应的信息。在智慧警务背景下,侦查工作依托于大体量数据库,通过对相关信息的分析研判,找出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或相关性,从而侦破案件。另外,在侦查案件时,还可以通过某些相同信息,对同类案件或关联案件并案侦查,从而节约警务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例如,在侦查某一起电信诈骗案件时,通过对案涉信息进行比对发现其中IP地址与另一起网络非法集资案件涉及的IP地址相同,那么就可以将两个案件并案侦查,以此来实现信息主导侦查。
(三)侦查情报:数据粗放单一到精准全面
传统侦查情报收集通常在小范围内进行,主要通过走访、群众举报等方式进行,但随着人口流动速度加快以及互联网犯罪逐渐高发,使得情报收集的方式更加多元,情报分享也涉及更多的部门和警种,传统的基于地区间和部门间情报收集方式暴露出许多不足,亟需改变。第一,收集情报方式少效率低。在传统的侦查模式下,侦查情报收集主要依赖于人力,通过走访、摸排、调查等方式,这不仅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效率极低,影响侦查工作向前推进。第二,情报的共享能力弱。在传统的侦查模式下,情报信息收集一般局限于一定的区域,同样情报的使用也局限于一定的区域,跨区域多警种联合使用情报的模式不常见。
智慧新警务下侦查情报收集要进一步向精准、全面、共享转变。一是以实战应用为目标建立数据采集平台,充分利用交通、治安、户籍、社区等一切与公安相关的数据信息,对其中涉及到的关键性信息例如IP地址、支付账号、电话等全面采集,推进物流快递、银行账户、第三方平台支付等重要信息采集;二是以技术应用为手段建设数据存储平台,集数据存储、数据整理、数据挖掘、数据处理为一体,实现数据信息的全面整合;三是以共享共建为方式建立智慧警务共享数据库,通过互联网、警务网、公安专网等使情报信息能在各个部门、各个警种之间共享流通,提高信息利用率,真正实现以信息推进侦查。
三、智慧警务背景下侦查工作面临的挑战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日,在大面积推广使用数据库时,公民个人的数据信息采集大而精准,时常让人感觉无时无刻都在被人监视,个人信息基本处于一种透明的状态,甚至在近几年频发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案件更加重了公民的不安,如何在如此悄无声息而又大规模的采集公民个人信息的过程中,保证数据安全以及通过法律规制数据安全成了当前最主要的任务。
(一)技术层面:保证数据的绝对安全
目前公安机关拥有越来越多的系统、网站、设备、数据,已经建成了一个具有庞大体量的系统,要保证在数据运行以及传输的过程中数据不丢、系统不瘫痪就必须要保证数据绝对安全。
一要保证公安队伍自身绝对可靠安全,时刻秉持廉洁意识不松懈,不为任何原因泄露数据,除工作以外不随意使用数据。以及注意专机专用,不能随意在其他没有安全保障的计算机上打开数据平台使用或传输数据。二要保证数据存储、传输安全,侦查人员要始终保证自身警务移动终端不遗失,严防数据意外遗失,另外在数据传输时,要保证网络安全和稳定,防止因网络不稳定而数据丢失。三要保证数据运营人员和运营平台安全,平台开发过程中要对代码安全予以重视,不能将代码外泄,代码编写人员要可靠,不能出现因为熟悉平台漏洞而肆意攻击平台导致平台数据泄露或丢失;要有备用平台,一旦主平台出现问题应迅速将数据转移至备用平台,最大程度降低数据丢失的风险。
(二)制度层面:保障法律的正当约束
正如前文所说,在侦查向信息化发展的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收集公民个人的各种信息,比如姓名、肖像、隐私等,在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信息数据采集运用极易出现侦查权行使不当从而侵犯公民人格权的问题。对此,在传统侦查向智慧侦查转变的过程中,就必须在侦查权与人格权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既要确保侦查权顺利行使,又要保证公民人格权尤其是其中的隐私权不被侵犯。
第一,要填补相应的法律空白,健全完善侦查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及相关程序,重点对大数据侦查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进行明确的法律和制度规范[8],既要使侦查有法可依,又要使侦查活动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第二,设立侦查信息化启动的条件包括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即明确何种情况下才能运用数据侦查,应当将智慧侦查作为特定情况下的执法需求,而不是常态化治安防控的必须[9]。第三,法律应充分保障公民个人的知情权,当公安机关收集侦查所必需的信息时,必须明确告知该信息运用的范围和用途,“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充分告知收集的信息用在哪里用来干什么,才能发挥公民的监督作用,从而最大程度上确保信息的管理者、使用者不滥用信息。第四,法律应当配备与强大的侦查权对应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国家暴力机关出于维护政权和社会稳定代表人民行使侦查权,其背后是强大的国家公权力,在信息化侦查发展过程中,侦查权便具有了更加强大的力量,因此必须对侦查权予以监督。有学者建议可以实行对智慧侦查的监察官审批制,辅之以紧急情况下的侦查机关自我先行审批制[10],同时增设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法官司法监督审查[11],需要在侦查终结以后,将侦查过程、侦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给检察官进行法律备案和法律监督,进入审判阶段后将智慧侦查收集到的证据移送给法庭审查。不可否认的是这种通过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法院等外部监督的方式有一定的合理之处,能够一定程度上缓解智慧侦查带来的侦查权的肆意扩张和滥用,但不足之处也显而易见,在启动智慧侦查前经过监察机关审批会延误侦查时机影响办案效率,因为审批制本身文件上传下达就需要时间,即使电子审批能节约时间,但作出审核批准的决定也是需要一定时间的,根据侦查工作快速反应的特点,审批制在一定程度上是不符合实际工作的。因此可以实行上级备案制,即在需要启动智慧侦查时,将侦查的必要性、侦查方式等向上级机关报备,待侦查终结后,将智慧侦查应用的范围、收集到的证据等以书面形式上报给与上级机关同级的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审查其合法性。
四、智慧警务背景下侦查工作的展望
当前,随着智慧警务的不断发展和大数据云计算的高速运行,侦查工作必须不断革新,向新的方向发展,以适应多样化的犯罪类型和犯罪手段。
(一)树立超前的思想观念
当前,大数据已经进入稳定增长时期,即通过大数据发挥最高价值[12]。随着侦查工作的不断革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局面会时常出现,因此,必须以最新的思想观念引领侦查发展,以适应不断变化的侦查模式。
一是正面认识智慧侦查发展和应用的必然性,敢于突破传统的侦查理念、侦查思维、侦查方式,积极适用新的侦查理念指导侦查工作,更好的依托现有的大数据、云平台发展数据侦查、智慧侦查,提高实战应用能力,建立高效的侦查发展新模式。二是树立“数据侦查”的观念,时刻秉持高效、便捷的原则,加大数据的深度应用,对数据精准采集、科学管理、高效应用,最终实现数据的深度共享。三是树立商业合作模式的实战意识,一切的理论研究归根到底都是服务实战的,侦查也不例外。智慧侦查的发展和应用要求公安机关与科研机构、IT企业开展深度合作,结合实战研发数据挖掘和分析研判平台,进一步发挥禁毒、网安、技侦等多方合力,建成合成作战模式,建设信息反馈机制,促使侦查更便捷高效。
(二)建立大体量精准化的数据信息库
推进侦查工作本身就需要大量的数据信息。推动侦查工作向智慧侦查方向迈进就必须打破各个平台之间的数据壁垒,将分散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警种之间的各类碎片化数据整合起来,建成一个大容量、全面化的数据库。
建设信息库可以从三个维度出发采集和整合数据,一是大体量,二是全面化,三是精准化。所谓大体量是指数据库容纳量大,现如今犯罪类型逐渐多样化,跨区域犯罪呈现高发态势,要在真正意义上实现智慧侦查,就必须建立一个可以容纳全省乃至全国的数据库。全面化是指数据类型多样,从横向上来看,数据库记录的数据可以涵盖医疗、交通、教育、物流、电子支付等;从纵向上来看,可以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密切联系人、经常出入场所等。精准化是指数据的绝对准确,数据库内的信息不能一成不变,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更新,数据的精确能够为追逃、抓捕犯罪嫌疑人提供实时线索和动态信息,从而精准打击犯罪。
数据库类型可以根据侦查工作的实际需要来确定建立一个或多个。在全面整合各类数据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案件类型建立专案库,比如可以将毒品类案件的数据整合,便于关联案件并案侦查;依托大体量数据按照地域建立区域库,便于分析当地治安状况预防犯罪;围绕公民个人基本信息建立信息库,便于快速锁定犯罪嫌疑人,等等。这里的一个或多个数据库能将案件侦查中相关的人、事、物、时间、空间、行为等要素关联起来,从而实现违法犯罪信息的精准定位[13]。
(三)培养高层次专业化的侦查人才
无论如何强调大数据的重要性,终究都要由人来创造和运用[14]。但是,相关数据表明,当前公安队伍大数据人才严重缺乏,例如某市公安局信息化专业人才比例仅为1.9%[15],还存在专业不对口、没有相关专业背景等问题。所以,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是实现智慧侦查快速高效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是培养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在提高本职业务水平的同时,通过公安实战以及不断的实践培训,加大实战能力培养,尤其是加强对网络侦查、视频侦查等新业务能力的培训。二是加大地方高校与公安机关的人才培养合作,从高校培养一批有侦查专业背景同时有大数据技术等相关专业的优秀人才,定向输送至公安机关专门从事新的侦查业务,打造业务精良、知识结构合理的新型侦查人才,使侦查机关拥有的大数据人才数量逐渐上升。三是吸引专业人才,可以通过聘用制等方式吸引具有智慧侦查理念和丰富的实战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团队,充分发挥专家特长,实现专业人才优势发挥的最大化。四是加大与科研团队的合作力度,通过科研合作,将最新的侦查理念、侦查模式融入实战,带动侦查人员侦查素养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