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1956年福建省婚姻家庭问题治理
2022-11-23陈欣
陈 欣
(福建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7)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在新生政权下,女性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解放,妇女积极地参加工作学习和各项重大运动,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的成绩。然而,妇女们对婚姻自由的诉求并非一帆风顺,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颁布后,福建省当即开始了针对婚姻家庭问题的治理,但仍存在一些未竟之功,阻碍福建妇女的解放。本文以1949—1956年福建省婚姻家庭问题治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1949—1956年福建省妇女解放与婚姻家庭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妇女解放,在与妇女有关的重大问题上,根据妇女的实际情况,照顾妇女的特殊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帮助了中国妇女的解放,同样也为福建妇女的解放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首先是经济上的独立。恩格斯指出:“妇女的解放,只有在妇女可以大量地、社会规模地参加生产,而家务劳动只占她们极少的功夫的时候,才有可能。”[1]162福建普遍存在“妇女能烧好饭、带好小孩就算好,下田生产不顶事”[2]的错误观点。1950年《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3],为妇女参加社会生产建设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帮助妇女挣脱封闭且繁琐的家务劳动,冲破陈规旧俗,走出家门。据1956年不完全统计,22个县中,已有8万余名妇女学会犁田、耙田、插秧、割稻、使用新农具和农药等[4]85。妇女们成为福建省各行各业里不可缺少的生力军。
其次是政治上的翻身。马克思说:“每个了解一点历史的人也都知道,没有妇女的酵素就不可能有伟大的社会变革。”[1]586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妇女政治地位和参与社会政治的机会都空前提高。1956年选举的基层人民代表,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0%,比1953年增加了5%;全省4000多个乡镇,担任正、副乡长或镇长的妇女有2000多人,占同级领导干部总数的50%左右[5]7。随着参政、议政妇女人数的与日俱增,福建妇女投身建设的积极性空前高涨。
再次是文化上的提高。1949年福建刚解放时,99.8%的妇女是文盲;闽东的霞浦、福安、福鼎3个县竟无一妇女能识字10个以上;闽北的柘荣县全县上过学堂的妇女仅3人,其中2人连小学也未读完[5]1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满足妇女日益迫切的学习文化要求,福建省开始大规模的扫盲教育。截至1957年11月,全省参加扫盲学习的妇女共有61万人[4]118。
妇女解放任重而道远,1949—1956年,尽管国家直接出面,通过政治运动和法律手段推进妇女解放、男女平等,但妇女追求幸福婚姻家庭的愿望却迟迟未能实现,具体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典当出租妇女现象普遍。传统封建婚姻制度下,妇女的婚姻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模式,全由父母包办,多有强迫之意。如闽清县泗合乡妇代会主任林秋季自己只有20岁,被她父母以几十担谷子的钱,卖给一个37岁的中年男人。林秋季自己不愿意,可是在乡里封建意识还很严重,她一时也毫无办法[6]。除了包办婚姻,还有买卖婚姻,它常常使得广大劳动人民因娶妻而负债累累或倾家荡产。而拿不出高额彩礼娶妻却想要传宗接代的男人就靠“租妻”“伙妻”这样的野蛮的手段繁衍后代。据宁德县已实行土地改革的3个乡调查:“租妻的还有一百四十七个,典妻一百五十九个,伙妻的五个。”[7]
其二,童养媳和早婚现象严重。据调查,“长泰县百分之八十的人家有童养媳,有的一家人家就有两三个童养媳;清流县宗尧保二百九十一户中,即有童养媳及养女六十八人”[8]。对童养媳的生身父母而言,将女儿送给别人当童养媳不仅可以免去养育女儿的负担,甚至可以换来一定的粮食,通常一个七八岁的女孩可换谷子五六担。而对收养家庭来讲,不仅可以省下了大量的聘金,又多了一个廉价的劳动力,罗源县大项村的群众说:“大媳妇讨不起,只好抱童养媳,又能帮手,又能当作老婆用。”[9]因为童养媳被认为身微命贱,所以收养家庭中普遍存在死了就再去抱一个进来的想法,童养媳在收养家庭受尽折磨,命运十分凄惨。同时,领养童养媳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早婚的风气。早婚总是由父母包办的,夫妻双方根本谈不上有什么感情,往往导致后续夫妻关系不和睦等一系列悲剧发生。
其三,溺婴、妇女自杀现象时有发生。女性在旧社会是被轻视的,溺婴等蓄意杀害女婴的现象极为普遍。“在福安县社口区,新生的七十五个女孩中,被溺死的就有四十六个。”[10]溺婴的惨剧,几乎每一天都在重演,女婴在当时人的眼里宛如牲口一般可随意处置。即便这些女婴未被杀害,长大了嫁作人妇,在夫权至上的封建思想的支配下,她们的人身安全也无法得到保障,往往成为最容易受到伤害的群体,不少妇女因婚姻问题而被迫自杀。福州市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统计中指出:“一年多来,因婚姻问题不满或家庭不和睦而自杀的妇女有三十二人,被虐待致死和被杀的妇女有三人。”[11]
揆诸事实,因上千年封建婚姻思想的束缚,民众还未形成新的婚姻观点;1949—1956年基层组织的大部分精力都投入到维持社会秩序和恢复生产上,婚姻政策落实滞后;婚姻家庭问题涉及民众的私人利益等诸多原因导致了1949—1956年旧的婚姻制度横行。
二、1949—1956年福建省婚姻家庭问题的社会治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认识到腐朽落后的婚姻制度阻滞了妇女解放的进程,只有根绝封建婚姻制度,保障妇女权利,才能使妇女们在新中国的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于是以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施行为契机,对婚姻家庭问题进行治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
首先,召开《婚姻法》学习会议,组织干部学习1950年《婚姻法》;再由干部宣讲,向群众普及《婚姻法》基本精神和政策。建阳县三区徐市群众在参加群众普及大会后说:“新婚姻法有三好:两人同意和睦好、两人同心生产好、两口不吵一家老少好。”[12]其次,运用通俗易懂的艺术形式宣传。当时普通民众读写能力较低,无法理解抽象晦涩的法律条文,若不能化抽象为具体,利用生动可感的艺术形式讲解,将新婚姻法世俗化,断难以深入人心。传统戏剧有其得天独厚的民间影响力,改编传统剧目借以宣传《婚姻法》,群众喜闻乐见,成效颇佳。还积极组织放映与《婚姻法》有关的影片,如《小二黑结婚》 《婚姻大事》 《两家春》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还出现了一些歌颂新婚姻制度的歌谣,如《婚姻是咱终身事》,“两人若是有甲意,就到政府去登记,要学民主的新事,婚姻大事要细腻”[13]。歌谣曲调简单畅快,歌词直白通俗,很多人在口口相传的小调中接受了婚姻法教育。
2.组织群众性的司法审判
大张旗鼓的《婚姻法》宣传使群众的觉悟大大提高,妇女斗争情绪也得到了鼓舞。为了进一步扫除障碍,支持广大男女群众的反封建斗争,基层干部联合各县区的人民法院,采取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针对迫害妇女和严重违反《婚姻法》的犯罪分子分别举行公审会、群众斗争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据福建省40多县司法科8个月(自1950年4月至12月)的统计,“所受理的民事案件六千六百七十八起中,婚姻案件即有一千六百三十起,占全部民事案件的百分之二十四以上”[8]。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处理,把封建主义婚姻的各种恶劣现象,活生生地摆在了群众面前。如永春县人民法院组织特别法庭,举行典型婚姻案件公审大会,“二区重歧乡徐来成虐杀妻子黄选案(按:徐来成已判处死刑),全县近十万的群众受到婚姻法的教育”[14]。公审大会既及时制裁了犯罪分子,又提高了群众对封建婚姻制度的斗争情绪。
3.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集中宣传治理
1953年1月底,福建省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成立,全省八个专区和各县市也都建立了组织机构,分别抽调了司法、妇联、民政局等有关部门的干部成立办公室,专职开展各项工作。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指示》,福建省做了充足的准备工作:“省文工团话剧巡回队已赴厦门、晋江、龙溪等地演出《小女婿》等婚姻话剧;福州市文联已编出《真人真事》等三种有关婚姻问题的剧本和五种评语,并训练了评话员六十名。福建省人民出版社已印制了大批的《通俗婚姻法讲话》,各地新华书店也准备了许多有关贯彻婚姻法的连环图书和书本出售。”[15]1953年3月1日,福建省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宣布:“我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从今天开始,无论城市与乡村均应立即开展婚姻法的宣传运动。”[16]在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中,首先对干部进行深入教育,彻底肃清他们的封建残余思想。在此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开展《婚姻法》宣传教育工作;然后评选模范夫妻,重点开好家庭民主会,树立榜样,使运动进一步深入下去。对少数杀害、虐待妇女和干涉婚姻自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分子,依法予以严惩。
三、1949—1956年福建省婚姻家庭问题治理的成效及困难
福建省针对婚姻家庭问题的治理运动削弱了本省的封建婚姻传统,保障了民众的婚姻自由。据厦门、泉州两市和建阳、光泽、永春、三元、长乐、宁化、宁德等12个县不完全统计,自1951年7月至12月止,半年间妇女获得离婚自由的有2 506人,得到结婚自由的有11 183人,其中有2120人参加集体婚礼;此外寡妇结婚的有1299人;宁德县赤溪村有64个被“出租”或被“典”出去的妇女重又回到原来丈夫家中[17]。
婚姻仪式礼俗也悄然发生变化,摒弃了繁琐奢华的旧婚俗,趋于简单朴素。“挂着的毛主席画像把‘菩萨’遮了起来,新郎新娘都向着毛主席敬礼。证婚人是乡长、农会主任、青年团总支书记和妇女会主任,他们都讲了话。在场的青年团员合唱了两首歌。”[18]婚礼省事省钱又热闹。
民众的婚姻家庭生活呈现出崭新的面貌。家庭成员之间互敬互爱,男女权利平等,积极参加劳动生产。惠安县经过大规模的群众性贯彻《婚姻法》运动,破除了已婚妇女长住娘家的封建恶习,许多已婚妇女回夫家后,就召开了家庭和睦会议,制定家庭和睦公约,并积极参加生产和各种社会活动,“回夫家的妇女和她们丈夫订立和睦公约的有一千零一户,参加合作社的有六千五百四十股”[19]。
治理运动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封建婚姻制度,但封建婚姻制度根深蒂固,新的婚姻观念远没有取得完全的胜利,包办、买卖等封建婚姻习俗还在福建省许多地区不同程度地流行着。1956年11月25日,福建机关报《福建青年报》报道: “据福清县三山、海瑶、瑟江3个乡的调查,自1955年底至1956年五月,结婚64对中,买卖婚姻就有58对,占90%。”[20]形形色色的干涉恋爱婚姻的现象也很普遍,寿宁县大熟乡妇代会主席(寡妇)和一个转业军人恋爱结婚,竟被干部认为是“大逆不道”,她被撤了妇代会的职务[21]。许多妇女在争取婚姻自由的斗争中依然困难重重,有的甚至还因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因婚自杀和被杀的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是在特殊的历史环境下,运动式的治理存在不可避免的偏差。
首先,妇女解放和婚姻家庭问题被统摄于阶级解放的主题之中。当时福建省的基层干部,习惯性地将妇女问题政治化,“把妇女所受的压迫看作是封建阶级和资产阶级压迫不可分割的一部分”[22]。基层婚姻家庭问题的治理偏向于政治宣传任务,更关注如何通过治理稳定新政权以及调动妇女参与社会建设,模糊了解决的重心,缺少对妇女自身诉求的深入考虑,最终使得妇女问题本身被遮翳。
其次,运动式的治理未能有效地转换成为长效治理。因为婚姻家庭的陈规陋习由来已久,中央及各级政府认识到贯彻《婚姻法》运动的艰巨性,不能寄希望于一次大规模的运动式治理。随着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结束,中共中央发出指示:“各级党委应将贯彻《婚姻法》的工作列为经常任务之一,定期加以研究、布置和检查。”[23]但因同时期其他中心工作对于维护一个新生政权的稳定更具紧迫性,基层投入婚姻家庭问题治理的力量逐步分散,一些基层干部无暇顾及群众的婚姻家庭问题,使婚姻家庭问题治理处于一个边缘化的境地。
最后,改变民众的婚姻思想观念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以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为契机的婚姻家庭问题治理,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民众的封建婚姻观念,但要在短时间内完全消灭封建婚姻观念的生存空间也是不现实的。如列宁所言:“千百万人的习惯势力是最可怕的势力。”[24]1949—1956年婚姻家庭问题的治理,承载着中国共产党在社会文化、道德观念上的除旧布新。它试图改变民众的文化心理,远比政治经济方面的改革阻力更大,也更为复杂,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
直至今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多年,社会主义先进的婚姻家庭制度早已成型,但是与之相匹配的先进婚姻家庭文化仍尚未成熟。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民众的婚姻家庭生活在不断进步的制度和现实下,得到不断的规塑,不合理的婚姻家庭现象也将逐渐消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