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网络贷款的法律解决途径
2022-11-23江梓嘉王锦玉
江梓嘉 芦 瑶 王锦玉
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一、大学生网络贷款的现状分析
我国网络平台贷款的模式主要为P2P模式,即个人对个人(peer to peer)模式,只需要通过在手机APP或者PC端网站提供的网贷平台中进行注册等简单手续,便能将自由基金通过平台自行决定出借金额[1]。
P2P网贷在我国的历史并不悠久,但发展速度很快。从我国第一家P2P网贷平台诞生,短短几年,我国网络平台贷款业务蓬勃发展,到2012年,网贷平台成交额达到30亿元人民币;但随后的几年间,由于部分民间高利贷投机者的加入,致使劣币驱逐良币,众多网贷平台不仅出现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的情况,甚至涉嫌金融犯罪案件,成为非法集资的代名词。
二、大学生网络贷款的法律规制
由于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加之网络贷款平台良莠不齐,对于大学生也产生了一系列风险:网络借款平台法律性质界定并不明确,难以厘清法律责任;网络平台贷款用户个人信息无法得到保护;电子证据制度不完善导致大学生受到侵权后难以取证;网贷平台准入的门槛低导致市面上的借贷平台良莠不齐;危害大学生自身人身安全,引诱大学生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引发市场乱象,扰乱社会秩序,不利于国家长治久安。
由此,我们就以上问题进行论述,谈谈大学生网络贷款的法律规制。
(一)大学生网络贷款的民法规制
1.明确网络贷款平台的法律性质
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网络贷款定性为一种“媒介”性质,将网络平台作为一种媒介平台,同时,监管机构出台的各项文件中则将网络贷款平台定义为“信息中介”。而且我国的学术观点普遍采取“居间说”,即提供网络贷款的平台处于居间的法律地位,它只需要提供基本的交易制度和交易服务,不需要成为借贷行为中的一方主体,这使得网络贷款被归纳为一种民间借贷的模式。
目前我们国家并没有针对网络贷款的立法,即使有监管机构发布的多项政策性文件,但从中可以看出,监管机构对网络借贷及其相关平台的定性是“一刀切”的,仅仅将平台看作一个中介,忽略了实际运营中平台的参与度。而且“媒介”“中介”等非法学专业术语也并不符合法学规范的要求。
针对网络贷款这一新型的融资模式,我国的监管机构应当从网络平台的实际操作和其特殊的商业运营模式出发,从中了解网络贷款的特殊性,对其定位进行具体化、规范化、法律化的定义和解释,阐明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厘清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尊重行业惯例和规则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为解决网络贷款纠纷提供指导意见,使其有法可依。
2.加强网络贷款平台用户的信息保护
针对网络贷款平台泄露用户信息的行为导致的一系列问题,笔者认为,解决网络贷款平台的信息保护问题可以首先从规范信息披露制度和完善信息保护制度入手,保障大学生的个人信息权。规范信息披露制度需要相关机构制定更加严谨的信息披露细则,明确哪些信息应当纳入披露范围,健全个人信息与数据管理配套的保护制度,例如将平台规则和合同中的消息进行特殊标记。其次是推动网络实名,将公民的身份信息和网络信息进行甄辨,识别后进行融合,在浏览、交易的过程中对个人信息进行规范性管理,同时加强互联网审核机制的建设,打击冒用、盗用他人信息或非法利用他人信息进行注册的行为。相关审核部门应当完善自身的审核标准和审查流程,保证网络实名制审核的规范性和针对性,同时应当将网络实名制同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挂钩,形成诚实守信的网络规范。
完善信息保护制度,明确网贷平台对信息保护的主体作用,不仅要考虑到平台合并、解散、重组时对信息的管理问题,对平台信息进行妥善保存;同时要对网络平台以营利性目的大量贩卖个人信息等侵权行为提供完整的、具体的法律惩戒措施,明确规定平台的惩罚机制和处罚标准。
3.完善网贷平台的民事法律责任
网络贷款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平台,由于借贷方和网络平台拥有信息方面的优势,而借贷人往往处于信息缺乏的不利地位,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会出现不平等的情况,其特殊性可以考虑设置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即需要民事法律规范设置法定的侵权责任。例如,网贷平台会通过自身的平台优势将一些涉及借贷双方利益的条款进行恶意曲解或将其隐藏,或者通过后台操作等其他手段规避合同中的条款,使得借贷双方利益受损后无法对网络平台进行追偿,这就要求网贷平台不仅要规范合同内容,还要对借贷双方进行必要而且细致的说明并向其征求意见,当其他网贷当事人要求网贷平台协助举证时,网贷平台不得进行恶意篡改和隐藏,否则将承担民事责任。
4.完善电子证据对网贷平台特殊侵权的认定
基于电子证据的专业性和时效性,被侵权方举证时就要保证相关证据提取人员和提取设备的专业性,也要保证电子证据和其他证据相辅相成,相互印证,加强其关联性,形成有利于针对民事诉讼的电子数据使用原则。
(二)大学生网络贷款的刑法规制
1.注意网络贷款背后的刑事隐案
大学生进行网络贷款的初衷是为了满足物质、精神方面的需求,但是我们从一些例子中可以看出,大学生在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的背后,往往存在着诈骗、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强迫卖淫等犯罪行为。比如此前网上传出的“借贷宝裸条”压缩包事件,上百名女性因借款作为抵押的裸照、视频在网上泄露,有更猖狂的放贷者用这些裸照来威胁贷款者,让她们用“性交易”的方式来偿还贷款。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建立相关的法律援助中心,不仅可以对来寻求帮助的学生予以专业性指导,同时要提高警惕,注意收集证据,从证据出发,鼓励学生主动汇报异常情况;侦查机关应当提高侦查方面的科技含量,提高侦查水平,提高破案率。
2.警惕受害人转化犯罪,防止大学生成为共犯
在许多相关案件中,本处于受害者身份的大学生成为加害人,成为《刑法》规制对象的情况屡见不鲜。由于在校大学生社会经历少、缺乏专业理财知识和相关法律意识,大部分学生在无法偿还贷款后,不得不与犯罪分子同谋,继续诱骗学生,最终一发不可收拾。这就是大学生最终成为共犯的情况。由此可见,大学生对这些信息并没有分辨能力,因而很容易就掉入了网贷的陷阱,被放贷者利用。
对于成为共犯的大学生,应当考虑到许多大学生是因为思想不够成熟,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迫成为共犯,这类的大学生,应当考虑到他们的犯罪主观恶性较低,如果认错态度良好,积极认罪悔罪,出于对大学生的保护,可以对符合缓刑条件的尽可能实行缓刑。[2]同时,对于犯罪大学生,可以加强追踪监督,建立完整的犯罪大学生改造制度,加强大学生的思想建设,杜绝再犯案的可能性。
3.从实际情况出发,细化通用罪名下的特殊罪名,完善补充各罪名构成要件
我国针对网贷也做了很多的限制和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些不法的网贷是很难规制的,虽然有许多限制和规定,但将这些限制落到实处仍需要一些时间。网贷信息容易与实际情况不对等,这也让违法人员经常钻空子。
所以,在不断从其他方面努力的情况下,仍然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并不是指现有的“通知”“意见”之类的没有强制性的文件。虽然现在有许多限制和规定,但这些规定并没有落到实处,总体还是粗线条。并没有对放贷的人进行针对性处罚,而是用通用的罪名,没有用和网贷有关的特殊罪名。这不会让放贷者意识到他们在现在这个网络信息时代所造成的问题的严重性。
针对一些网贷触及刑法,尤其是受害者为大学生的,我国应当加重处罚,填补法律漏洞,和现实相结合,从而解决应罚无法、处罚落不到实处的难题。[3]
(三)大学生网络贷款其他方面的法律规制
1.学校应发挥充分教育职能,与社会、家庭形成合力
大学生网络贷款的法律规制的前提是大学生自身应该提高自我风险的防范意识。根据调查问卷显示,大多数大学生的月生活消费区间为1000元至2000元左右,父母为了避免孩子乱消费可能会以月为单位给孩子生活费,但大学生生活费不够的情形时有发生,一方面学生不想向父母要钱,另一方面如果向朋友借钱又会面临很多的问题,而传统的银行贷款又有流程繁琐、办理时间长等缺点。就在这时,网络贷款以其借贷自由、流程简单、高效快捷的优点诱使许多大学生利用网贷平台超前消费,但是许多网络借贷的利息有时远远超过规定利率,而大学生自我风险防范意识不足,并没有留意这些网络贷款平台的借贷利率,这样就很容易发生经济纠纷,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大学生将很难维护自身的利益。另外,网络借贷中还经常会出现“坏账”,有的甚至涉嫌经济诈骗。大学生因不正确的消费观念、攀比心理再加上自我风险防范意识不够,在遭受诈骗时,不仅侵犯大学生的财产安全,有的甚至侵犯大学生的人身安全。由此可见,大学生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在大学生网络贷款规制中是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那么,大学生如何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学校作为大学生主要生活、学习的场所,应当充分发挥教育职能,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对于学生已经通过网贷而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首先要准确地掌握学生的基本信息并了解情况,在了解整个事件后,一方面及时和家长、学生进行有效沟通,同时邀请家长到校共同协商处理后期事宜,另一方面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收集网贷平台违法的证据,与社会各部门形成合力,共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完成对大学生网络贷款的规制。
2.明确政府监管责任,及安全相关配套制度
目前,由于网络贷款在我国尚属新兴产业,因此国家尚没有对其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管规制,政府也没有给出具体的指导性建议,许多网贷平台也还没有全面将用户信息接入央行的征信系统,所以不仅网贷平台的准入门槛低,大学生也可以轻易地在网贷平台上借到钱,但是大学生的偿还能力有限,针对这一情况,政府应当与贷款平台加强合作,全面将大学生借贷用户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这样既可以保证贷款平台的正常运转,也可以减少大学生借贷的行为。另外,网贷平台准入的门槛低就一定会导致市面上的借贷平台良莠不齐,大学生网贷的风险极大。然而,政府作为高等教育的受益者之一,另外也是网络贷款监管规制的主体之一,对于大学生网络贷款产生的相关问题,应当充分发挥政府职能,承担应有的职责和义务,一方面根据网贷平台的申请,从借贷金额、借贷方式、贷款利率等方面综合评估网贷平台的资质,符合要求的网贷平台,政府可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这些网贷平台借贷的权利。而对于不符合资质的贷款平台,政府应当不予经营许可。
此外,政府还应当积极参与网贷平台的监管规制,通过对网贷平台的贷款金额、贷款方式、贷款利率等关键环节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除了通过行政立法的方式监管网贷平台,政府还需要加强对网贷交易的有效监控,目前证监会已经利用监控交易、获得海量数据、设定警示指标的方法对基金经理进行监控,如果类似方法能在适当的时机用于监控网贷交易,既能降低监管成本,也能看出网贷公司是否存在资金池、期限错配、拆标、自融等违规行为,如果出现以上违规行为,政府可以对贷款平台的违规行为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结语
我们期望通过各方面的法律规制,促进相关领域立法的完善,使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救济有法可依;促进监管法律的统一性,提高法律效力等级,建立一致性、全覆盖、先进有效的金融监管规制,搭建风险全覆盖的监管框架,提高金融监管的透明度与法治化水平;规范网贷平台的经营程序,提高市场准入门槛资质,清理取缔非法网贷平台,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促进民间借贷与互联网金融的正确结合,提高大学生风险防范意识,保护大学生的信贷权利,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满足大学生必要的学习生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