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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中法律帮助权之实现
——如何保障值班律师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法律帮助

2022-11-23

法制博览 2022年11期
关键词:重罪辩护律师司法机关

张 姗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0010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析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功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新型的法律制度,它由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逐步演变而来,是为落实‘坦白从宽’政策所作的制度安排。”“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我国一贯秉承的刑事司法政策精神,是在获取口供时向犯罪行为人宣传教化的重要内容。就如陈卫东教授所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充分体现刑事政策精神的制度样本”。[1]该刑事司法精神在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中以法律条文予以明确,在司法实践中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予以保障,如今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具体案件中予以贯彻落实,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不断演变和进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要性和价值性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及时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二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需要;三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公正效率的需要;四是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构建科学的刑事诉讼体系的需要。[2]本文主要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确保被追诉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的角度进行论述。

(二)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的理论必要性

为了保证被追诉人在充分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的前提下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的制度: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为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由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方面的帮助。在刑事案件中,被追诉人大多数是法律知识的欠缺者,既是刑事实体法的“外行人”,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陌路人”,面对司法机关的“强势”追诉,明显属于“弱者”。为弥补被追诉人的先天不足,防止被追诉人“盲目”被动认罪认罚,确认其自愿认罪认罚意志表达的真实性,确保从宽处理具备真实可靠的理性意志基础,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必不可少。

二、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中值班律师有限参与的现状

(一)重罪案件的范围界定

重罪,顾名思义,就是重大罪行。《刑法》规定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种重大犯罪行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此八种重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从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犯罪行为恶劣程度区分轻罪和重罪,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和现实意义。此外,科以刑罚的轻重也能反映出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社会危害大小和犯罪行为人危险性的大小,以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区分轻罪和重罪也具有一定的现实可行性。根据司法经验,判处五年(不含本数)以下有期徒刑案件占基层的绝大部分,五年(含本数)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是少数的重罪案件。综上,笔者认为,重罪案件是指八种重大犯罪、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实施暴力恐怖行为和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执行刑)的案件。

(二)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价值

实现刑罚预防、修复社会关系、彰显宽恕精神、体现刑罚谦抑,是认罪认罚从宽的实体法根据。[3]认罪认罚从宽的实体价值不仅体现在轻罪案件中,对重罪案件更是具有现实的预防、愈合、宽恕功能。犯重罪行为人对国家、社会、他人可能存在极大的不满,给社会或他人造成了较大的伤害,社会关系破裂急需修复。认罪认罚从宽,既能促使犯罪行为人真诚悔过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又能彰显宽恕精神体现刑罚的谦抑,更有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缓和社会矛盾。

(三)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是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现实需要

重罪案件中,被追诉人可能被判处高刑罚,这意味着被追诉人一旦认罪认罚,自我辩护的空间相对缩小,将面临“严厉”的制裁。所以,被追诉人更加迫切需要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充分认识认罪认罚的行为性质和法律后果,了解指控的犯罪事实包括立功、自首等影响罪行轻重的情节是否准确,判断量刑建议是否准确妥当、从宽幅度是否最大化,明确选择何种程序更加利己。只有在法律帮助人的“提醒”下,被追诉人才能“精准”分析,理性作出是否认罪认罚的决定。

被追诉人获取法律帮助的两种途径:一是委托(指定)辩护律师,二是指派值班律师。受委托(指定)的辩护律师因其特殊的诉讼地位,与被追诉人存在密切的经济利益关联,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利益,最大程度地为其释法说理,告知认罪认罚的行为性质、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程序选择的意义,帮助其理性判断作出最有利的选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委托(指定)辩护律师比例过低,值班律师乃是被追诉人获取法律帮助的主要辅助人。值班律师制度正是为了解决此种现象,缓和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委托(指定)辩护律师的比例过低与被追诉人法律知识欠缺、自我辩护能力较弱需要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帮助的矛盾,最大程度保障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中的权利应运而生的。根据有效辩护理论,律师所提供的法律帮助应当具有实质价值,而非流于形式。[4]但是值班律师的诉讼定位是法律辅助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被动性、单方性和有限性等先天不足,决定值班律师发挥的法律帮助作用总体不如委托(指定)的辩护律师。因此,如何保障被追诉人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如何使值班律师有效地发挥法律辅助人作用,是下文探讨的重要内容。

(四)值班律师提供有限法律帮助的现状分析

1.不享有阅卷权。值班律师是否享有查阅案卷的权利在实践中并不明确,实践中大多数地区对此持否定态度。[5]由于值班律师不享有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无法通过阅卷全面了解案情,无法获悉影响定罪量刑的有利或不利的证据,甚至在见证签署具结书前,值班律师对被追诉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一无所知”。阅卷权的缺失,导致值班律师无法客观了解案件事实全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符合客观情况难以进行判断,无法向被追诉人提供准确的量刑意见,只能“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在具结书上签字见证。

2.不享有会见权。值班律师的法律辅助人地位决定了其提供的法律帮助是单方的、被动的。值班律师是否享有与辩护律师同等的会见权,值班律师是否可以主动会见被追诉人,被追诉人提出会见值班律师是否需要司法机关同意,目前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是争议的内容。值班律师能否与被追诉人进行直接有效的信息交流,对了解被追诉人的“自愿性”程度,确保释法说理效果具有重大影响。由于值班律师会见权的界定模糊,导致在司法实务中难以把握操作,使被追诉人难以面对面直接从值班律师获取有效的法律帮助。

3.在场见证流于形式。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值班律师阅卷权和会见权的缺位,致其无法全面了解案情,难以为被追诉人提供全面准确的咨询,无法有效帮助被追诉人与检察机关进行认罪或量刑协商,见证往往成为“走过场”。另外,由于有限的值班律师力量与繁重的案件数量存在矛盾,值班律师往往缺乏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全程参与司法机关与被追诉人的协商过程,只能在签署具结书时在场见证,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力度较弱。如C市Z区检察院确定一周四天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每日最多可办理三十余件认罪认罚案件的具结,但是值班律师人数有限只能匆忙“应对”,难以做到每起案件都全程见证,只能简单参与签署具结书环节的见证。

4.主动性不强被动帮助。值班律师依附于认罪认罚程序而存在,与司法机关存在一定的微妙关系,与被追诉人利益关切度不够密切,导致其主动提供法律帮助的积极性不高。值班律师为被追诉人主动进行释法说明情形较少,即使被动向被追诉人提供的法律意见也比较局限,更遑论主动向检察机关进行量刑磋商。如C市Z区检察院办理的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很少主动就被追诉人的犯罪事实认定和量刑情况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协商,即使检察机关询问值班律师意见时也基本都是“默认”同意。

三、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中增强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

(一)赋予值班律师一定的阅卷权

在面对强大的司法机关时,重罪案件被追诉人囿于法律知识欠缺和对案件事实证据掌握甚少的不利因素,处于明显的弱势,难以与司法机关进行有效“抗衡”,即使内心不愿意认罪认罚,但是迫于司法机关的“压力”,和担心受重刑恐惧心理的影响,而“心甘情愿”认罪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被追诉人为了增加“筹码”,增强“对抗”力量,只能依靠值班律师这“第二双眼睛”帮助了解案情。只有赋予值班律师一定的阅卷权,由值班律师用法律专业的视角审查全案证据,了解真实案情,帮助被追诉人理性判断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符合真相,量刑建议是否最大利己,由被追诉人自主选择是否认罪认罚,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不同,值班律师不是独立的诉讼人,不能脱离被追诉人行使辩护权,赋予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应与辩护律师有所差别,以符合值班律师法律辅助人的诉讼身份。

(二)完善会见权设置

充分的信息交流,面对面的意见交换,才能保证值班律师直观了解被追诉人的诉求,为被追诉人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因此,会见权的完善,特别是赋予值班律师主动会见权,对重罪案件的被追诉人获得切实有效的法律帮助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重罪案件被追诉人无法预知未来可能被科以何种重刑,因未知产生的恐惧心理被放大,导致对司法机关的畏惧加深而不敢表达真实意愿。值班律师的会见可以减轻其焦虑和恐惧,使其恢复内心自信,敢于直面司法机关,将内心是否自愿认罪认罚的意愿表达出来。更重要的是,值班律师当面会见,能够详细地为其解疑释惑,告知其认罪认罚的行为性质和法律后果,帮助其遵从内心作出“正确”的选择。笔者认为,可以赋予值班律师会见权,包括值班律师主动提出会见和依被追诉人申请接受会见两种权利,会见享有的权利和应遵守的义务与辩护律师相同。与此同时,应当提前告知被追诉人享有会见值班律师的权利,提前告知值班律师可以主动会见被追诉人,为会见预留足够时间和空间,确保会见权不是空中楼阁,具有现实操作可能性。

(三)保障在场见证的有效性

为了保障值班律师在场见证的有效性,切实为重罪案件认罪认罚被追诉人提供利己的法律意见,帮助被追诉人作出理性的选择,应当赋予值班律师参与被追诉人与检察机关认罪认罚协商的权利。值班律师应当向被追诉人明确告知认罪认罚的行为性质和法律后果,为被追诉人解答法律适用上的疑惑,或协助被追诉人与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协商,确保被追诉人是在“心服口服”的情况下签署的具结书。为了使在场见证不流于形式,一要充实值班律师总体力量,二要专门设置重罪案件的值班律师,给予重罪值班律师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见证协商全过程。此外,为了确保值班律师的真实参与,可以要求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讯问笔录中签字见证,保证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供述的自愿性和真实性。

(四)增强提供法律帮助的主动性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主动性不强有以下原因:一是案多人少的矛盾导致值班律师难以主动为每个被追诉人提供详尽的释法说理;二是值班律师的收入低于辩护律师,收入差距的不平衡极大影响了值班律师的积极性;三是值班律师由司法行政机关指派并非受被追诉人委托,为了避免与检察机关产生“冲突”,一般倾向认同量刑建议;四是部分值班律师本职并非刑事辩护,因为“不专业”故不敢主动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针对上述原因,笔者认为应当充实值班律师力量,施行激励政策,明确权利义务,以提高值班律师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具体而言,一是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案件数量为司法机关指派足额的值班律师,而且应当优先选派业务素质强、职业道德高、有一定刑辩经验的律师担任值班律师;二是完善值班律师的职业保障,除了支付与工作量相匹配的薪酬,还应当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以此激励值班律师的积极性;三是尽快明确值班律师的职责范围和权利义务内容,对违反职责的值班律师实施一定的惩戒;四是提前告知值班律师被指派于哪起重罪案件,为谁提供法律帮助,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会见被追诉人,向其提供法律帮助。

(五)完善立法明确值班律师的权利义务

随着试点的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日趋成熟,需要完善有关立法,从立法层面明确值班律师的诉讼地位、规定值班律师享有的权利和应负的义务,特别是需要将值班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在场见证权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与此同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设计,对值班律师介入认罪认罚案件,尤其对介入重罪案件的程序,提供法律帮助的方式和内容,进行更加全面详尽的规定,使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确保被追诉人获得最有效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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