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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合同订立重要发展和创新

2022-11-23赵三保

法制博览 2022年11期
关键词:债权民法典当事人

赵三保

西藏大学,西藏 拉萨 850000

一、《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合同订立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合同订立有利于公民实现自治。在经济方面能够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高。并且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健康发展,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坚实保障。完善订立合同有利于合同的生效,而签订书面合同是合同生效的前提。签订合同也有利于双方履行自身的法律义务,能够为合同交易提供有利的证据[1]。

(二)在民法体系中地位重要

《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合同订立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合同订立的程序较为复杂,并且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会涉及到一些复杂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情况。合同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诉讼程序较为复杂,并且合同案件的规则浮动也非常大。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原《合同法》)和国外的合同法律制度相比,《民法典》合同编亦有许多发展和创新。

(三)迎合我国国情的需要

合同订立迎合我国如今国情的需要,合同订立将总结我国目前在合同立法以及司法方面的研究结论,并充分结合国际社会环境和合同领域所面临的新挑战,将合同体系加以创新和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和社会领域的分化,我国交易类型不断翻新,交易频度不断增加,交易方式更为复杂化和技术化。合同作为交易的法律形式,其类型应与交易类型保持一致,某种新的交易形态日趋稳定并具有普遍性时,就应获得进入《民法典》的“入场券”。

二、《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合同订立的现状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纠纷增加

伴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城市化的进程加快,人们的生活方式逐渐改变。居住方式作为生活方式的一方面,也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因此,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问题也日渐暴露出来。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其产生的问题有典型性和特殊性之分,物业服务与广大业主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相互关联。物业服务问题非常多样,例如由于个别业主故意不缴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业主提供服务、当事人协商不明导致二者推拖等问题,导致物业费不能及时缴纳和物业停止供应水电等僵局,严重侵犯了业主的生存权,同时也不利于物业企业的口碑和自身的发展[2]。

(二)合同类型较少,亟需规范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保理业务数量逐渐增多,发展较快并处于增长的阶段,然而一些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保理业务的问题呈现在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状态下,将不利于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在目前合同类型较少、亟需规范的情况下,合同订立中存在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排斥问题,弱势群体的利益难以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无法实现合同规定的公平正义[3]。

(三)合同条约未体现多元的生态理念

环境问题是我国现如今发展面临的严峻问题。合同的制定也要根据生态环境和绿色原则加以完善和发展,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尤为突出。因此,绿色原则在合同制定的过程中应该加以确定。合同订立应该落实绿色生态环保的观念,在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该规避如下行为,例如浪费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等。双方当事人应该以诚信原则来约束合同行为,终止债权后应该履行责任,依照法律和交易习惯履行旧物回收、出卖满使用年限的标的物等义务。

(四)防范违约以及债权等问题突出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因失信问题导致欠债不还,以及霸王条款等问题将导致严重的债务风险。这种问题不利于构建诚信的营商环境,不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同交易安全。对此,应该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法律约束。防止当事人对自身权利进行滥用,以至于无法保证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权益。在市场经营的过程中,重诺守信的社会氛围尚未完善。因此有必要通过合同的方式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约束。

此外,格式条款也有待完善。格式条款对于现代企业的规模化生产经营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现如今社会大量应用格式条款,不利于维护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不规范的情况时有发生[4]。

(五)代位权和承租权有待完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房价问题也日益突出。承租人由于处于弱势地位,其自身的法律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不利于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民有所居”目标的实现。因此,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应该积极完善有关承租权的规定。因不履行自身的债权以及相关的权利,从而影响了实现到期债权,这种问题的出现不利于合同交易的进行。

(六)劳动合同问题突出

我国现如今还存在着很多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在我国虽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缺少书面的劳务关系,以口头协议的形式广泛存在,而这种劳动合同是极不稳定的。一旦诉诸法律,这种合同很难受到法律的保护,缺乏书面合同对于日后的纠纷没有证据,对于当事人来说,将无法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合同订立的发展方向

(一)创新合同的体系结构

我国《民法典》的合同编的内容包括合同的一般性原则以及合同的特殊规则、不当得利等,《民法典》合同编加强了合同体系的逻辑性,有利于公民对于合同的理解,促进合同的进一步推广。合同订立应该体现时代精神,以广大人民高度关注的问题作为出发点,将这些关键问题的解决提上日程。

《民法典》在原《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完善了合同订立的体系,使得合同体系具有包容性并发挥自身的整合性。由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规则与合同制度关系紧密,因此在合同体系的建构中,顾及立法技术的同时,也要同时顾及二者的关系。其中,充实典型合同类型也是合同体系建构的重要一环,结合我国国情,以合同问题的抽象性和典型性为基点,协调了合同编与《民法典》的内部关系。

(二)体现合同订立的时代价值

合同订立应该体现时代精神,以广大人民高度关注的问题作为出发点,将这些关键问题的解决提上日程。合同编突出问题导向,积极回应实践中广大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痛点难点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1.由于我国正处于信息化和网络化的时代,合同订立的原则也要根据时代的变化而发展创新,电子合同成为目前应用广泛的合同形式,因此需要不断完善电子合同。2.在我国,房屋买卖和货物订购等方面,使得预约合同得到了广泛运用。基于目前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的情况,《民法典》合同编对预约合同也进行了完善。3.客运合同在我国维护运输秩序并保障乘客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为规避运输风险,运输合同需要进一步完善。4.高利贷是民间借贷中最为严重的问题,高利贷所产生的问题给经济社会带来了很多消极影响,民间借贷是我国目前合同问题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可见规范民间借贷问题的重要性。5.完善保证规则。

四、秉承自愿原则,多元价值共存

合同的订立应秉持自愿的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尊重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和选择。当事人应秉持合同自愿的原则,不得干预对方合同订立的权利。在秉承合同自愿原则的基础上,保证多元价值共同发展。应该以强化缔约制度和完善条约制度等形式,对弱势当事人加以保护。例如承租人应有承租权优先权利,并将不予撤销的赠与合同纳入到合同的订立中。

(一)强化诚信意识

诚信是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条件。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诚信规则可对当事人产生相应约束。应该对依法成立的合同加以保护,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应该以诚信交易为信条,秉承信用第一的原则。

(二)兼顾多元理念

合同订立应该落实绿色生态环保的观念,在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该规避浪费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例如,标的物回收不仅有利于资源的重复利用,还有助于保护环境,对贯彻绿色生态的要求具有重要作用。《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五条新增出卖人的标的物回收义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通过合同制度规定出卖人的回收义务,利用私法责任规制经营者有利于资源回收政策的落实[5]。

五、保障合同安全,倡导合同交易

(一)规避合同失效的问题

办理合同手续有利于为合同的生效提供保障。合同中的合法效益不因为合同是否生效而影响,如果当事人逃避合同的有关责任,对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这一问题追究责任。合同应该依法规避合同失效的问题,如果当事人未对批准手续履行义务将导致合同无效。无效合同没有法律效力,但是会产生法律后果。例如,合同无效后会涉及到已经履行的义务、财产等的返还问题。

(二)将无权处分合同的相关规定删改

原《合同法》对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在实施的过程中引发了很多问题和争议,在《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很多意见要求删改相关规定。《民法典》合同编对该意见的采纳有利于保障物权人的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合同体现自身的约束力,营造诚信交易的营商环境,促进合法交易。

(三)健全合同债权的保全体系

健全合同债权的保全体系,有利于代位权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使得代位权的客体范围进一步扩大。如果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从而放弃债权担保,履行期限将会增加,为他人债务担保和被迫受让他人高价财产的问题也会增加。

(四)建立合同担保的登记体系

《民法典》合同编中对于建立合同担保的登记体系,有明确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由出卖人和出租人享有。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得在未登记的条件下。存在多个保理人行使权利的情况下,已经登记的要优先取得应收账款。在合同担保的过程中应该保证担保人具有担保能力,并且在订立担保合同的过程中应该以书面合同为担保。

六、紧跟时代发展,完善合同制度

在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合同订立是民法体系建立过程中的重要一环,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有利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进一步推动。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合同订立重要发展和创新。

(一)保障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条约

在合同中所规定的债务人应该对第三人履行债权的义务中,若第三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自己本该履行的业务,或者债权人履行的义务和所做的行为与合同约定不相符。这一类的问题出现,债务人应该对此问题承担相应的后果,而债务人也应当并有权利对自身的行为进行抗辩。为适应司法的发展要求,应该对弱势当事人的权利加以合法保护。在吸收借鉴司法经验的同时,结合国际通行做法,在合同订立中加入情势变更制度并规定该项制度的使用条件和法律效力等。

(二)完善合同的转让和解除制度

《民法典》合同编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对债权转让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其一是区分处理不得转让的债权,其二是完善受让人关于债权转让的权利,其三是债务人可以主动申请向受让人抵消的相关规定。

(三)协调合同有关的解除制度

1.将因预期解除合同与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解除合同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2.明确了行使解除权的期限;3.完善了解除合同的程序;4.明确了解除合同不影响权利人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则。

七、总结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民法典》合同编将会发挥重要的作用。由于现如今劳动关系、生态环境、人居环境的改变等问题,我国的合同订立现状存在一些问题。在原《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根据很多重大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调查研究。在进行《民法典》合同编订立时,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加以整合,对合同制度加以完善发展,使其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和社会现状。《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合同的订立部分十分重要,紧跟了时代发展的潮流,结合了我国的实际情况,更加符合我国法治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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