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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视域下的社会治理

2022-11-23李雪松

法制博览 2022年11期
关键词:法治干部思维

李雪松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0

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既要立足当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又要着眼长远,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1]

(一)法治思维的内涵

有学者认为,法治思维就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过程。[2]

笔者认为,法治思维是一种思维方式,要求思维主体在进行思维时将法治的要求置于思维框架中,运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基于理性认识、分析、判断和处理问题的一种逻辑思维方式。

(二)法治方式的内涵

法治方式,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

法治方式的实现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依据法治思维不做出某些行为;第二,设立行为规范,规制具体行为;第三,运用公权力对相对人实施管理、治理;第四,设置正当程序,保障公权力的正当行使;第五,设置监督和救济渠道,管控公权力的行使;第六,设置行为的法律后果,对行为进行价值上的引导;第七,对违反程序和法律的行使公权力行为进行追责,保障公权力的合法性。

(三)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法治思维是一种受到规范的思维方式,因而法治方式表现为受规制的行为方式。这种受规范的思维方式和受规制的行为方式,都指向公平、正义、自由的价值取向。法治思维是规范思维,规则与程序是其显著特点。法治思维的规范性是通过法律方法来发挥作用的。[3]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二者是相互作用、相互统一、互相促进的。[4]笔者认为,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关系如下:首先,法治思维是法治方式的内在驱动和精神核心;其次,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的外在实现形式;再次,法治思维对法治方式的实现有决定作用;最后,法治方式反作用于法治思维。

二、社会治理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论述,指明了解决我国当前社会治理面临问题的方向。国家治理包括社会治理,社会治理的总遵循应当是国家治理的要求和方向。因此,社会治理也应当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

(一)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

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国家治理是以国家问题为对象的治理,包括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金融、政党、国防、外交等方面问题的治理。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一环,社会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治理模式的特征和要求。[5]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我国社会治理提出了要求和方向。

(二)社会治理的主体

对社会治理主体的界定有“一元论”,即政府专属;“二元论”,即政府与社会组织共享;“三元说”,即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在各自领域行使;“七分说”,即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各司其职、社综委协调、社会协同、公众支持与监督、执法与司法保障,等等。[6]

笔者认为,“一元论”过于强调政府的治理主体地位,忽视了其他社会治理主体,不承认其他社会治理主体的法律地位,过于片面。“二元论”虽然引进了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主体,确认了社会组织的社会治理主体法律地位,但是并没有承认其他社会治理主体的法律地位,依然是属于片面的论断。“三元说”强调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在各自领域行使治理权,开展社会治理,有一定的合理性和代表性,但其涵盖面不够完整,不能涵盖实践中的所有社会治理主体。而“七分说”,能较好地表现当下中国的社会治理现状,较为适合当前的国情。社会治理主体按照“七分说”进行界定,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三)社会治理的内容

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笔者认为,社会治理的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治安秩序方面。社会治安秩序方面的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首要方面。社会治安秩序方面的治理涵盖了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和公共安全等方面。随着我国现代化的不断发展,许多新犯罪模式和新问题不断涌现,社会治安秩序面临新考验。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战略,为社会治安秩序治理提出了更高目标。

我国社会治安秩序治理水平正稳步提升,并已经步入创新发展的新阶段。在法律制度方面,我国近年来逐步完善了社会治安秩序方面的立法,设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从立法层面解决了一部分社会治安秩序治理问题。在具体实践方面,我国治安秩序治理水平已经逐步社会化、信息化、系统化、创新化,治安秩序治理能力不断提高。

第二,人民内部矛盾方面。人民内部矛盾问题是当前社会治理中重要的问题。近几年的人民内部矛盾方面问题主要集中在基层,表现在基层。当前我国人民内部矛盾的实际,主要是经济利益的矛盾。如果不及时对经济利益的矛盾进行有效处理,则会演变成为政治方面的矛盾,从而引起冲突或引起群体性事件。

第三,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方面。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方面的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2020年,新冠肺炎席卷全球,截至2021年10月,已造成四百八十余万人死亡。在此次新冠肺炎的风暴中,我国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治理能力得到了检验,我们经受住了考验。

在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方面,我国始终坚持生命至上,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传染病直报和预警系统,坚持及时公开透明发布疫情信息,加大投入研发疫苗、药物和快速检测技术,强化应急物资保障,强化基层卫生防疫。在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法律方面,我国这两年修改相关法律规范,出台生物安全法,持续完善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体系,为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筑牢法律防线。

三、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与社会治理

(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解决社会治理问题的重要抓手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符合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如何把社会主义法治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实践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可以进一步将社会主义法治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都以法治为前提,因此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都遵循法治轨道。在此基础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够为社会治理作出指引,使社会治理走在法治的轨道上,并将社会主义法治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促进社会治理。

(二)社会治理需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社会是一个复杂的构成,社会不是一旦产生就能够实现其组织的和谐相处的。社会只要存在,必然会出现矛盾和问题,需要进行社会治理。社会治理有许多实现方式,如私力救济、协商、诉诸司法、信访等等。这些实现方式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都指向社会矛盾和问题的解决。而解决这些社会矛盾和问题的最好选择,就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法的普遍性决定了法治是社会治理的有效手段,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法的普遍性的外化,是人们在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时思维方式的普遍选择。这又是由法的社会性和权威性决定的。法的社会性是指法的缔结和创立是经过社会讨论、构建、商议的,全社会所认同。法的权威性是指法在社会治理体系中享有权威的地位。

(三)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社会治理不断完善和创新

社会治理是复杂的,它因时间的推移不断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繁荣,有一些新出现的或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不容易显现出来,比如“大数据杀熟”“数据算法剥削”等。此时,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自身的价值取向,并且能以法治为轨道不断前行。因此,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去探索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的思路就得以展开,逐渐形成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的路径。

(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不断发展、丰富和完善的,是具有强大生命力的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经济、社会、科技和文化等领域的发展而进化。随着经济、社会、科技和文化等领域的发展,法治思维会不断汲取养分,形成新的社会共识和社会理念,从而构成新的法治思维。而经济、社会、科技和文化等领域的发展,又会衍生出新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方法,从而丰富法治方式的实现形式。如“数字法治”“智慧司法”“大数据”等,都是新时代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的方式。

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作用于社会治理的体系化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作用于社会治理中,需要体系化。只有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作用于社会治理的体系化,才能最大限度地释放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量,作用于社会治理实践中,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

(一)领导干部应具备法治思维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在社会治理中有重要作用,决定了社会治理的方向。因此,领导干部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应当首先具备法治思维,实践法治方式。

就社会治理而言,党委、政府、社综委、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其自身的法治思维要求应当提高标准,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做到以身作则。在实践社会治理的过程中,领导干部应当首选法治方式实现其治理手段。领导干部只有在实践中结合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治理的法治化,使社会治理沿着法治轨道不断发展和完善。

(二)重视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中的法治考核

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实践需要得到一定程度的监督。将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中的法治考核列为重点,提高一定权重,是直接且有效的路径选择。强化领导干部的法治考核,可以促使领导干部在实践中重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使领导干部养成遇事首先使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习惯,进一步使领导干部形成良好的法治思维,形成更适合解决问题的法治方式。

(三)构建各类社会治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社会治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构建各类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时,应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社会治理工作问题繁多、数量巨大、矛盾庞杂,需要设立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全面性,要求体系化、具体化、完善化。进一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利于丰富和完善社会治理制度体系,构建共治共建共享的新型社会治理体系。

(四)积极引导各级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社会治理

除了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之外,各级干部在社会治理体系中也有很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要积极引导各级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社会治理,使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各级干部进行社会治理工作时形成思维习惯和行为习惯,从而使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入心入脑。

(五)社会和公众也应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参与社会治理

社会协同、公众支持与监督也很重要。因此,社会和公众也应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参与社会治理工作,使社会治理沿着法治的轨道运行起来。社会和公众应当建立相关机制,使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得到充分发挥,使各方主体主动、积极、习惯性地使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施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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