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的法律地位及形成分析
2022-11-23王红梅
王红梅
东北林业大学图书馆,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众所周知,数字图书馆在法律范围内具有多重身份和地位,其结构关系相对复杂繁琐,随着数字图书馆的产生和发展,一些矛盾冲突也随之而来,在这种条件下社会各界对数字图书馆的关注度不断上升。众专家学者纷纷著书立说,通过发表专题文章为数字图书馆发展建设提供参考。在众多研究和论述当中,人们对数字图书馆的形象地位形成以下共识,即用户形象、经营者形象和数字信息传递交流的媒介,数字图书馆的发展给我国公共文化事业增添了更多生机与活力。
一、数字图书馆的复杂法律关系
在众多研究和讨论当中,专家学者普遍认为数字图书馆的法律关系和形象地位相对复杂,由于数字图书馆在我国文化信息领域的作用优势比较突出,因此其用户形象、经营者形象和信息传递交流媒介得到外界一致认可与好评。
(一)数字图书馆的用户形象
按照相关条例规定,个人用户学习讨论、阅读鉴赏可以正常使用他人发布的作品,从中寻找合适参考和建议;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和美术馆等在特殊展览或收藏需求驱动下,可以对作品进行复刻留存,不用征得作者同意或者支付相应的补偿,但需要在作品中详细标注作者个人信息和作品内容,对于作者的其他合法权益不能构成侵害。《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最终用户拥有作品转让权和决定权,原始作者不得干预或插手;世界其他国家也对产品著作权提出明确界定和规范,美国等发达国家对作品复刻销售流通权利作出进一步描述,为作品合理转让和流通打下坚实基础。
作品版权争议主要来自创作者和所有者,更有甚者会涉及到作品传播途径,因此作品版权问题主要针对作者和传播人员展开讨论。作品用户作为信息传递的最终受益人员,通常不在作品版权所管辖的范围内。版权法更多是对最终用户的权益保障和约束。
法律所管辖的范围一般都具有充足的事实依据,作品最终用户作为最后的参与者和权利享受者,能够起到维护社会共同利益和财富的功效,法律则通过改进与调整不断为作品所有者和其他人员谋求平衡与公正。数字图书馆作为文化信息的最终用户,依法享有各项作品使用权利。
(二)数字图书馆的经营者形象
ICP(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是一项通过互联网科学技术为广大用户提供各类信息服务的经营模式。ICP能够对传统作品进行深层次加工并转变为互联网数字化表现形式,方便用户浏览和借阅,因此,很多专家及学者都认为数字图书馆的作用价值和互联网作品生产者并无两样,因此对于互联网信息知识的约束及规范可以延伸到数字图书馆管理当中。
数字图书馆作为经营者的法律表现如下:1.数字图书馆经营活动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通过合理的制度方案进行数字化信息的交流与传递。以超星尔雅、中国知网等为例,公共图书馆创建或开设的数字图书馆不具有实际营业性质,需要到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留存。2.数字图书馆提供的各项服务不受局限。数字图书馆通过收集整理各类数据信息,然后储存在其内部空间当中,满足广大用户的借阅及参考需求,用户能够随时随地通过互联网学习和了解有关讯息,不受时间和空间等的局限。3.数字图书馆具有开放包容性。数字图书馆所提供的信息资源具有很强的开放性和包容性,用户通过互联网渠道能够实时获取各类重要信息,满足学习借阅的基本需求,通过检索方式寻找自己需要的文献信息。4.数字图书馆提供服务要符合法律要求。数字图书馆属于信息服务领域,需要按照互联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数字图书馆对知识信息的可靠程度与准确性要进行详细检验,避免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危害的信息传播流通。
我国法律对数字图书馆的经营、服务提出严格限定,其中对作品版权问题和侵权行为展开详细论述,并从中寻找合理的解决方法和应对途径,通过对过错原则的详细描绘与论证,把作品侵权行为与版权问题进行明确区分,通过合理补偿和纠正措施,为广大用户营造健康良好的借阅氛围,维护作品版权及所有者权益。
(三)数字图书馆的媒介作用
数字图书馆是在互联网高度发展的基础上融合新兴媒体所产生的,它具有多重身份和地位,在不同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角色也大不相同。我国《著作权法》提出明确要求,作品使用应当和作者建立合同或者协议。因此数字图书馆在发挥媒介作用时需要同作品作者形成合同关系或者协议。
我国很早就出台了有关互联网信息和服务管理的规定,对互联网信息经营人员作出严格限制,给未来数字图书馆发展建设指明方向和思路。
信息来源与产生在公共媒体传播过程中占据绝大部分比例和重要地位,其真实性与可靠程度需要受到法律条款的约束和限制;互联网信息经营人员需承担对应分管责任。数字图书馆在发挥媒介作用时需要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做出保障。
从上述内容不难发现,数字图书馆在发挥媒介作用时仍需受到法律约束和限制,同其他公共媒体一样需要承担监管连带责任,必须保障数据信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有关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我国网民数量已经达到5.64亿,在这个庞大的数字背后,彰显出公共媒体对民众生产生活的影响程度,不论是用户数量还是使用频次,都不得不引发社会关注和重视。因此公共媒体肩负着还原事情真相和确保信息准确的责任及义务,需要充分吸收和借鉴传统媒体的优势,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信息服务。
数字图书馆作为新型媒介和公共媒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所适用的法律内容与普通媒体相吻合,能够为文化信息传递与交流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数字图书馆既适用于数字服务法律要求,同时也适合公共服务与公共媒体所规定的法律内容。
(四)数字图书馆的作品传播功效
数字图书馆具有作品传播功效,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作品传播者依法享有作品传播所产生的一切权益。我国《著作权法》对邻接权的具体内容和涉及领域做出详细论述。网络作为新型媒介手段,为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创新提供了巨大的便利,使得传统艺术和作品更具生机与活力。以中国知网为例,它所创建的数据库内容丰富种类齐全,其中包含了很多技术创造和劳动付出,因此能够依法享有作品的邻接权。
作品传播是一个相对笼统的概念,具体涉及作品传播过程中的各项人力物力;不论是从传播参与程度出发,还是从技术劳动角度考虑,作品传播过程所涉及的各个环节,都能称得上是作品传播者。通过详细讨论和验证可知,数字图书馆也是作品传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是作品传播者。
首先,数字图书馆在作品传播过程中发挥稳定功效和价值。数字图书馆作为连接知识信息与读者用户的有效通道,能够实现作品快速传播和交流,帮助作品达到价值最大化的目标[1]。
其次,数字图书馆与作品作者建立了明确的合作关系,不同国家的著作权都有明确规定,作品传播使用应当征得作者同意,并签订相应的合同或者协议。部分专家认为,未经作者允许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加速生产和创造,但会给作品作者权益造成不同程度的侵害,因此具体使用和传播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作品的著作权,避免对作品作者产生严重侵害,必须经过作者同意并建立相关合作关系才能对作品进行传播交流[2]。
再次,数字图书馆的建设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和生产要素。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的建设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相关组织或者个人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做保障,因此后期运行经营需要产生相应回报,弥补之前建设工作所产生的投入,同时为数字图书馆发展创新营造良好环境。
最后,数字图书馆能够实现传播控制操作。互联网的产生为信息传递提供了极大便利,传统网络信息传递与交流很难实现精准把控。而数字图书馆却大为不同,它既能实现作品准确传播与全面覆盖,也能对传播过程和途径实现准确把握,为后期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建设提出明确指导[3]。
二、以豁免权为基础寻找合适的数字图书馆版权建设
国家图书馆负责人指出,社会发展建设离不开不断学习,国家图书馆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和发展目标,坚持以国家政策为导向,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科学方法,推动公共文化事业迈向新台阶,加快国内数字阅读平台的创建和普及,尽快实现数字图书馆信息交流与传递目标,通过方案制定与落实推行把数字文化的价值作用进行升华,为社会生产与经济建设提供保障和依据。这正体现出国家对公共文化服务的肯定与支持,体现出数字图书馆在公共文化事业当中占据的重要比例和地位。
本文从知识传播和用户获取两个角度进行研究,以图为我国数字图书馆版权建设工作寻找合适的发展路径和方向。
(一)数字图书馆版权建设中的使用权特殊情况
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最终目的是帮助民众实现知识信息的随意存放和高效查取,确保任何组织及个人都能拥有近距离接触知识信息库的权利,方便数据信息查阅与获取,逐步改善数据信息交流传递不畅、资源传播受限的不利局面。简而言之,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建设离不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保障与支撑,它是对传统图书馆模式的升级与颠覆,也是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提升与信息交流传递范围扩大的有力佐证,能够为我国公共文化事业做出卓越贡献。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品信息正确使用的几种情况和相关责任界定,图书馆发展运行过程中所包含的版权问题已经超出规定范围。以数字作品收集、加工和存储等内容为例,传统作品数字化转变以及数字化作品的传递交流,包括用户搜索方式和浏览借阅形式等都存在很多版权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处理或者解决,数字化作品的发展就会严重受限,不利于公共文化事业的创新升级。因此,法律法规要充分考虑数字图书馆的服务性质和经营范围,为数字图书馆作品使用和传播制定专门的保护政策,确保数字图书馆经营运行期间可以得到基本维护和保障,避免由于法律条款的不完善造成权益受损。
因此,有关部门在版权法规修订时应当谨慎思考数字图书馆版权使用的特殊情况,对普通作品数字化转变和传播交流工作予以肯定和支持,避免由于法律不完善造成的行业受限或者权益受损情况发生。
(二)数字图书馆提供服务时的豁免权特殊情况
我国针对数字图书馆建设问题举办了专门的研讨会议,会议内容主要包括数字图书馆服务含义的确立,其中涉及数字信息与文献知识的交流传递服务,也就是图书馆线上查阅模式。
数字图书馆服务内容的明确为后期运行提供科学指导,依据数字图书馆服务政策规定,数字图书馆提供的各项服务都具有公共性质,在服务过程中应当正确遵守知识产权有关规定,尽可能地为广大用户提供免费服务,针对特殊非营利性质的服务,可参考法律法规进行合理收费,做好收费项目的公开透明工作。
国家图书馆副馆长曾说,很多民众对公共服务的理解不够透彻,甚至笼统地认为公共服务就是免费提供的,这种认知不够科学和客观,公共服务不单包括免费服务还包括非营利性的收费服务,以更好地维护和建设数字化平台,更好地服务于大众。权威机构指出由国家政府出资建设的数字图书馆要提供免费服务,而企业或者个人投资修建的数字图书馆要不断加大免费服务的提供力度。
可以说数字图书馆服务提供和管理工作已经取得突破性进展,后期数字图书馆发展建设有了大致参考方向和实践标准。与此同时,其他政策条例的出台也为数字图书馆建设工作指明方向和思路,与之相比重心更多倾向于知识产权的详细界定和约束,具体包括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和服务阶段所面临的版权问题和其他争议。数字图书馆政策条例的制定和出台是以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为参考的,在其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数字图书馆政策修订,不能违背其他法律条例或者政策协议,因此其创新性与变动性都比较小。基于此,针对传统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提及或者牵涉到的领域,新出台的政策条例依旧处于空缺状态,从整体来看,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建设得不到新的指示和保障,数字图书馆未来改进提升仍有待创新。
我国有关条例规定在学校教学活动或者科研工作等特殊情形下使用相关文化作品进行教学或研究,能够规避相应的版权问题。但政策条例的规定内容没有明确提及数字图书馆等领域,因此数字图书馆发展建设和服务提供受到很大干扰和局限,不利于公共文化服务的开展与普及,同时提高了广大用户群体对知识信息的获取和利用的门槛,给数字文化传播交流带来很多风险和阻碍。
综上所述,数字图书馆的产生和发展对我国公共文化事业具有积极促进作用,在这种条件下,我国现存法律法规与政策条例已经不足以支撑复杂多变的数字图书馆建设工作,与时代发展和社会变化情况相比严重滞后,数字图书馆运行过程和服务阶段没有得到良好保障和支撑,有关部门需要加快实现数字图书馆豁免权特殊情况确立,为数字图书馆承担信息交流与文化传播任务奠定扎实基础,适当引进过错原则,对数字图书馆建设条例进行补充和扩展,为数字图书馆合理开设作品交流与传播工作营造健康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