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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认定的相关研究

2022-11-23李楚翔

法制博览 2022年19期
关键词:诉讼法民事证据

李楚翔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000

现阶段电子数据证据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完善的制度体系,因此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也缺乏完善的界定和标准,这也影响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应用效果。为此,我们必须重视电子数据收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保障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实务中的作用发挥。

一、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界定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全面发展,现代科技已经逐渐覆盖到人们的生产生活各个领域中,而电子数据也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作为新时代的重要产物,电子数据在技术学理论与法学理论的支持下,在民事诉讼中也实现了大面积推广和使用。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做出了有关民事诉讼法律条文的修订,同时也对电子数据的相关内容作出了解释与规范,但当时并未对电子数据的相关规定作出准确界定,目前从我国法学理论角度来看,电子数据的法律证据也没有完全统一的概念[1]。而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领域中对电子数据持有的观念普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从狭义层面看,电子数据是一种计算机的数据内容,其主要是对音频、视频以及图片内容经过电子设备对资料进行存储,并且也作为一种全新的数据资料呈现出来,而这种数据的特点就是可以展现出案件客观与真实的一面。由于涉及范围相对狭窄,在实际中电子数据的应用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也仅限于计算机证据呈现;(二)从广义层面看,电子数据是一种以电子形式存储的数据资料,这种资料通过现代技术手段生成、存储以及传递,被应用在相应的司法实践中,电子、光学、磁等手段则是电子材料得以生成的重要技术支撑,广义上的电子数据证据包含计算机证据、电子通信证据和网络信息资料证据,而且不局限于电子数据证据的生成设备,相比于狭义电子数据证据的界定广义角度更具外延性和前瞻性[2]。

二、电子数据证据的特征

从司法角度看待电子数据证据,它可以成为新时代下一种特殊的证据类型,相比于以往的证据内容具有较大的区别,同时电子数据展现出与其他证据不同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物质依赖性

首先电子数据具备典型的物质依赖性,而这一特性中所指的物质一般为电子数据的存储和生产介质,例如:移动设备、光盘、U盘、磁带以及存储卡等存储介质,而电子数据想要更好地发挥作用,完全取决于物质条件,这也是保障电子数据收集以及生产的重要隐私。但介质的性能也会直接对电子数据的质量产生影响,另外电子数据结合互联网和电子信息作为介质,这也侧面印证了电子数据对于互联网也存在物质依赖性[3]。

(二)无形性

在电子数据的生成或者传输过程中,虽然对于各类介质都具有较大的依赖性,但是电子数据的生成还需要电子设备以及计算机的识别,这个过程也是实现下一步存储的重要前提,而一般人们对于此过程缺乏良好的认知,经常忽视这一环节的重要性,因此电子数据还具备一定的无形性特征。

(三)传播速度快

随着当代网络化的大力发展,电子数据的生产是基于网络化技术来实现的,因此也必然会具备网络高效的信息传播优势,主要是基于网络途径为介质,实现多途径的电子数据传播,例如:网络论坛、微博以及社交软件等等。

(四)精准性和脆弱性并存

如果电子数据证据的生成以及传播时并没有遭受外部因素的破坏或干扰,就可以作为某个案件的判决证据材料出现,但是由于上文提到的电子数据证据具有物质依赖性,一旦在物质环节出现电子数据内容被篡改或者介质损坏,那么电子数据证据也会受到影响,就很难再作为案件的证据材料出现,因此,电子数据也具有一定的精确性与脆弱性,而这一特点具有矛盾特性。

(五)多媒体性

电子数据证据自身对于物质的依赖较为严重,其内容的生产方式也具有多种多样性,不但可以通过文字的方式存在,还可以通过影像或音频资料的方式出现,能够通过不同的方式呈现出案件的实际情况,因此也表现出电子数据的多媒体特性。

三、电子数据收集方法的发展历程

(一)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电子数据证据首次被提出,而电子数据证据收集提出的标志在于计算机分析响应的实现。当时电子数据的收集方式表现出思想技术和方法集中的特点,需要建立相关组织得以实现,虽然在这一阶段电子数据的收集难度还比较大,但是在这个阶段实现了从无到有,并且电子数据的基本理论和收集技术方法也初具雏形[4]。

(二)随着电子数据证据的发展实践,到了1995年,电子数据也逐渐实现了软件收集的方式,同时对收集工具的开发与应用都表现出了极大的特点,但是却忽略了基础方法与理论,而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提升,也推进了人们对于电子数据证据收集领域的深入研究。

(三)到了1999年电子数据证据的采集也通过基础取证模型的提出逐渐得到完善,而这一阶段也对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程度和标准数据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虽然仍旧存在技术研究和应用脱节的现象,但是为电子数据取证和应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随着电子数据收集技术发展至今,已经具备了完善的取证模型,对许多新型电子设备中的数据收集进行了全面研究,通过实践与理论的不断转化,丰富了多种电子数据收集方法,也为电子数据理论提供了可靠支持。

四、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诉讼法》中的现状

(一)电子数据证据收集现状

1.司法现状。电子数据证据的应用仍然处在一个探索阶段,其中仍有许多环节需要进一步完善。而当前的《民事诉讼法》中对电子数据的收集条款和规范并没有做出过多提及,且相关法律人员也缺乏专业的计算机知识基础作为支撑。

2.实务现状。与传统的《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来说,电子数据证据还未实现广泛应用。在实际研究中,以电子数据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相关文献中刑事判决文献为2.7万篇,而民事判决文献数量为0.95万篇[4]。通过这一数据能够看出,电子数据证据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应用仍旧需要进一步推进,而在实际的案件处理中,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认定,才可以当作案件中的有效证据,但是法院在当前的案件审理中经常采取电子数据没有经过公证作为回绝证据的原因。

(二)电子数据收集问题

1.规章制度问题。从《民事诉讼法》角度来说,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过程并不具备完善的法律条款制约,并未明确一定的专业手段和途径,适用时还要确保电子数据的收集途径和方式符合司法程序。另外,在进行电子数据收集时,也要合理掌控时机。在《民事诉讼法》领域,我国对于电子数据已经进行了狭义层面和广义层面的界定,但是在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以及方式上,该领域并没有给出统一的界定,这也侧面表现出了制度的缺失,进而也使得电子数据证据想要应用在民事诉讼中无法获得准确的求证与支持。另外电子数据证据收集和制度体系也存在着不完善的现象,直接影响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例如在我国新推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阐述了电子数据证据的定义[5],但却没有对电子数据生成的过程和方式进行明确。

2.电子数据收集主体和程序问题。电子数据证据在收集上和传统的民事诉讼法定证据收集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例如在实际开展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因为其本身具有的物质依赖特性,很容易发生电子数据篡改或者损害的问题,同时原始数据如果同时丢失,那么将为数据寻找带来较大的困难,所以在开展电子数据收集的程序中,保护原数据是确保电子数据可靠性与真实性的重要因素。对于电子数据收集主体来说,主要包括资料信息和收集人两个方面。

3.电子数据收集的权益冲突。以某案件为例,案件中王某(男)和李某(女)在微信聊天中结识,通过二人一段时间的接触后,确立了恋人关系,随后李某和王某到当地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在结婚后一段时间,李某发现王某通过QQ软件和另外一名女性好友关系亲密,随即李某也通过QQ软件搜索了该名女性好友的个人信息,并在QQ、微信和贴吧等平台对该名女性进行侮辱与谩骂,最后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理由提起了离婚诉讼。根据上述案件中所提及的内容,李某在收集王某和女性网友的聊天信息以及个人信息时并未征得对方同意,同时李某随后的举动也对该女性网友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因此电子数据证据收集和基本权益问题容易出现冲突,这也要结合隐私权利等相关规定进行取舍[6]。

(三)电子数据收集制度的完善

1.原则的确立。基于以上电子数据收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强化了电子数据证据收集中的制度优化,在实际工作中,首先要明确电子数据收集的基本原则,以此为基础进行制度确立。(1)在进行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必须保证电子数据收集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具有合法性,并且确保电子数据收集的方式和途径的相关主体统一,符合常规流程;(2)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也要表现出一定的及时性,即在进行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中,要对数据内容和资料进行及时存储和备份,避免出现电子数据资料被篡改或者丢失的现象,影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客观性;(3)电子数据收集也要具备一定的全面性,由于电子数据具有较强的物质依赖特点,所以,在进行电子数据的收集过程中,要确保媒介水平俱佳,物质基础稳定,从而为电子数据的收集提供可靠支持,一般要重点关注电子数据存储系统的维护;(4)电子数据收集还要遵循保密性原则,确保电子数据的收集不会泄露个人隐私等问题。

2.扩大民事电子数据收集权主体范围。在电子数据的收集中,也要重视收集权主体的范围设定,一般可以引入电子技术专家,不但能够保障电子数据证据具有良好的完整性,同时也可以通过电子技术专业资深的专业水平,使电子数据证据更加全面。另外,通过电子技术专家的引入也能够制定完善的电子数据收集制度,相关主体能够委托他人为自己搜集证据,并确保电子技术专家始终站在客观与中立的角度,具有一定专业性,也更容易被当事人所认可。

3.确立规则。确保电子数据收集规则,保障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和收集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相对简单的电子数据相关责任主体,可以结合收集归类对电子数据开展自行收集模式,这样还可以免去向专业人士求助或聘用其所消耗的费用,如果在收集环节中存在复杂情况,那么要重视电子数据收集的主体,并求助法院,获得批准后便可以实现电子数据收集。

五、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一)电子数据证据种类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不同种类的电子数据证据,其中包括电子邮件、短信、录音、视频、电子合同、智能软件聊天记录等等,每一种电子数据证据都要保证其完整性,从而在民事诉讼实务中得到良好的实践应用[7]。

(二)电子数据证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应用也要符合现代科技发展诉求,不断扩大其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应用范围,同时为了确保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完整效力的发挥,还要做好电子数据证据的规范协调,不但要丰富电子数据的法律内容,还要保障法律规范与电子数据的矛盾冲突得以解决。

六、结束语

电子数据证据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实践与应用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为此,必须提出更完善的电子数据证据收集制度,并且规范电子数据收集的方式和途径,提高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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