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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的有效保护

2022-11-23

法制博览 2022年15期
关键词:持有者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

张 拓

甘肃金梵律师事务所,甘肃 兰州 730070

近年来,商标成为市场竞争过程中一个提及概率不断增高的话题,其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与企业品牌建设及社会效益息息相关。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商标不仅承载着价值,更能在社会当中形成一定的影响力,这份影响力不仅会为企业的社会以及经济效益增值,更会起到潜在性的传播和推广作用。但是正是因为其具备这样的作用,随着市场竞争激烈程度的不断加剧,聚焦商标所开启的各类不正当竞争也出现在市场当中,其在直接侵害商标所有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给广大消费者带来损失。此外,近年来随着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等的关注、重视程度不断提升,与保护商标相关联的内容出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当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就有相关条款起到了保护商标的作用。

一、商标保护的驱动力

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本身就蕴含很难通过数字来衡量的价值,对商标进行保护无论是从持有者的角度来说,还是从市场建设发展的角度来说,都有其必要性,而这份必要性也是推进商标保护的内在驱动力。

(一)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促进稳定发展的必然选择

随着市场经济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参与市场竞争的各类主体也变得异常活跃,广大竞争者为了促使自身在市场竞争中能够立足、求得发展,不得不寻求多样化的手段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而这些手段本身就有正当与不正当之分。诸如技术升级、管理革新等正当竞争手段,有助于提高自身的发展潜力,也有助于市场主体在参与竞争的过程中,相互影响、共同进步,而诸如欺诈、造假、滥竽充数等看似能够为经营者带来短期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会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甚至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结果。

在一系列竞争手段和发展策略当中,以商标为代表的无形资产近年来成为逐渐为大众所关注也为经营者所热衷探讨的话题[1]。因为其本身具有显著的特征,在市场上能够起到聚焦和吸引消费者的作用,所以一个成熟的商标,往往会成为市场所追捧的对象,也会成为“有心人士”所关注的焦点。诸如使用假冒伪劣商标欺骗消费者、恶意侵犯知名商标的权益和口碑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其不仅影响到市场竞争秩序,更在国家大力倡导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的今天,公然挑战相关法律的严肃性以及权威性。因此,从国家层面来说,为了更好地协调市场竞争过程中各位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促使其能够在竞争过程中互为激励、相互促进,必须积极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对其加以规制。

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萌发于各种侵权行为频发的背景下,本身就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力之举。更好地利用和保护商标,本身就是践行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力之举,也将间接成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有序发展的必经之路。

(二)提高商标持有者市场竞争力,激发其活力的有力之举

就商标本身而言,其是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文字、图形或者图文组合,其不仅能被用于识别商品,更蕴含着一定的品牌效应和价值,一个商标能够从默默无闻走向万人皆知,不仅需要持有者本身提供的商品够硬、质量够好,也需要持有者长达数年甚至更久的推广、营销,才能让其价值与日俱增。一旦放弃使用商标,或者持有者没有对其投入更多的精力去运营,后续商标很有可能发生“贬值”行为[2]。因此,保护商标可以被理解为保护商标能够被合法使用,维系其价值,持有者为了达成这样的目的,必须不断精进产品和服务,不断提高自身的内在驱动力,这对于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不断激发其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而易见的作用和价值。

二、商标应用过程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围绕商标所诞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直存在,很多人传统概念中熟知的“抢注”“剐蹭”行为都属于不正当竞争的外化表现。一旦商标陷入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中,持有者的权益就会受损,而居心叵测的竞争者会恶意借势商标,破坏品牌形象以及商品口碑,进而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和消极影响。

(一)侵害未注册商标

现阶段,我国对于商标注册不做强制性要求,以自愿为原则,换言之作为持有商标的经营者,其可以选择注册商标也可以选择不注册,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对于商标的保护存在选择性,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才会受到其保护,因为在相当一部分学者和专家的心目中,没有经过注册的商标其实是“不完整”的。

就概念而言,所谓“未注册商标”就是指未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登记、成功注册的,但是已经投放市场进行使用的商标,其有未注册普通商标、未注册知名商标以及未注册驰名商标之分。因为没有经过注册的商标本身不受《商标法》保护,因此单从《商标法》的角度来说,我国现存商标保护机制存在一定的漏洞,这也是目前很多没有经过注册,但是在长久使用过程中已经生成一定的显著性、辨识度的商标,在不正当的市场竞争中屡屡被侵犯的重要原因[3]。例如大众所熟知的“妇炎洁”等虽然没有取得正式的注册资格,属于未注册商标,但因为在长久使用过程中已经与市场、广大消费者形成一种“默契”,无形中也培育出一定的显著性,转化成为能够受到法律保护的“驰名商标”。因此,在2005年6月发生的佑美牌“妇炎洁”产品在“妇炎洁”已经成为驰名商标的情况下,将相关同名产品投放市场,等于做出了对未注册商标的严重侵权行为。

(二)恶意借势知名商标

其主要是指经营者通过自身所持有的、与知名商标存在某种相似度的商标,对广大消费者造成混淆,在借势商标本身所能带来的影响力以及利益的基础上,对知名商标造成名誉损失。例如与“康师傅”商标高度类似的“康帅傅”就会给消费者带来很大的误导,相当一部分消费者甚至误将“康帅傅”出品的各类茶饮视作“康师傅”产品,此举会给“康帅傅”品牌带来一定的盈利点,但是会给“康师傅”带来巨大的冲击和损失;再例如在“小红书”风靡社交网络,掀起一股全新的社交网络热潮时,名为“老红书”的商标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尽管两个商标在用字上有所不同,但是出发点可谓一脉相承,无形中也会对大众的媒介选择和服务喜好做出倾向性引导,瓜分“小红书”本应拥有的流量市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或近似商标,对他人造成混淆,让消费者错误识别知名商品;而在商品上直接伪造或者干脆冒用商标,甚至在产品包装上通过伪造产地和产品信息等方式对消费者造成误导,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反正不当竞争法》对商标的有效保护

就其所涵盖的范围和辐射的内容来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的保护不分注册商标或者非注册商标,因此具有一定的全面性。相对于《商标法》对于注册商标的保护倾向,其在这样几个方面实现了突破和升级,某种意义上对市场竞争当中的不正当行为起到了规制和预防的作用。

(一)丰富行为类型

《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质上是针对各类以不正当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类行为必然越来越多,甚至超出现有法律规定的范畴,这意味着《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商标保护必须定期做出调整和更新。根据现阶段界定的内容,凡是属于欺诈性交易、商业贿赂、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掠夺定价、欺骗性有奖销售以及诋毁竞争对手等行为都属于不正当竞争,出于商标保护的需要,必须将所有与商标关联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罗列到法律条文当中。

(二)完善责任体系

必须注意到的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政竞争的日渐升级,围绕商标所产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增多的趋势,存在诸多法律法规没有涉及到的“新情况”。因为商标所属知识产权领域的价值和影响力正在被更多人所熟知、被更多有心人士所“利用”,也滋生了很多投机取巧的行为和情绪,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的保护也是循序渐进和动态的变化过程[4]。除却前文所提及的两种主要的商标侵权行为外,诸如使用知名商标的相似字样注册企业、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等也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使用具有欺骗性的商标误导消费者等也是非常严重的情况,完善我国有关商标保护的法律责任体系,可谓迫在眉睫,也给相关立法机构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带来极大的压力。

首先,要想完整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任体系需要加强对国外立法精华部分的学习。需要承认的是,尽管近年来国内对于知识产权的关注度不断增加,立法也增加了对其的支持,但是较之广大发达国家确有不完善之处,需要通过去粗取精等方式,就商标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商标持有者应有的责任进行认定和不断完善。其次,针对侵害商标以及持有者权益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文,也可以对其他国家的优秀立法经验进行必要的汲取,通过引入一定的赔偿性惩罚措施,采取激励合法经营、联合消费者共同打击商标应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设置基础条款

商标有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之分,一般情况下,凡是注册成功的商标都由《商标法》进行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的保护更适用的是对未注册的驰名、知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因此其可以根据未注册商标的普通、知名以及驰名分类,分别设置基础性条款。

1.对未注册普通商标的保护

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就规定经营者不可以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交易,如假冒他人注册的商标[5]。只不过该条规定因为将商标保护局限在了防止出现功能混淆这一维度,所以本质上与《商标法》存在混淆和重叠之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剖析,笔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必要加强对未注册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如强化通过商标维护而形成的商誉在市场竞争中所触发的信号以及导向作用,保障商标的社会吸引力、资产价值以及商誉不受损失,防止其他恶性竞争行为触发不诚实、不正当以及不公平行为。

所以从商标的立法角度来分析,对其的保护不应该将是否注册成功作为基础,而是以其是否具备资产价值以及影响力为主要判断条件。当然严格意义来说,作为无形资产,影响力和资产价值很难被量化,因此后续所需要补充的基础条款,包括如何对这部分内容进行量化的说明。

2.对未注册知名商标的保护

同样来自《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内容,禁止任何擅自使用知名商标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近似的、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解和混淆的文字、图案,让消费者误以为购买了知名产品——这等于从法律层面将知名商标的保护权完全扩大到整个未注册商标的范畴当中。驰名商标属于在知名商标基础上所衍生出来的审核更为严格的商标,只不过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驰名商标假冒未注册行为暂时没有严格的规定和约束,这也是在后期可以进行补足和完善之处。

四、结束语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商标保护过程中拥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对那些已经成功注册或者拥有使用权限的商标,已然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重点关注的内容。无论对于企业内部负责品牌建设以及法务工作的管理人员而言,还是对参与市场竞争的多方主体而言,其都需要加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内容的学习和阅读,借助法律的手段以及内容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商标使用本身有其规范性,因此使用者还必须确保在商品以及品牌宣传过程中正确使用商标,不违背使用原则,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确保自身的商标应用完全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避免不正确的使用方式给企业、给商标持有者带来纠纷,削弱商标本应具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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