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试点养殖场减抗效果评价打分标准
2022-11-22苗玉涛吴涛王振来高振同胡自然王作艳
苗玉涛,吴涛 ,王振来, 高振同,胡自然,王作艳
(1.河北省兽药饲料工作总站,石家庄 050000 ;2.河北省农业农村厅,石家庄 050000)
一、养殖场基本条件(共25 分)
(一)兽医人员及兽医技术服务(占10 分)
1. 兽医人员配备或兽医技术服务保障情况(不超过5 分)
基本要求: 养殖场一般应配备执业兽医或中专以上兽医专业人员,或应有其他稳定、可靠的兽医技术服务。
打分标准:有专职兽医人员,且数量和资质能满足需求(3 分);有兽医技术服务(包括社会化服务),能保证养殖场的动物诊疗需求(2 分)。
2.兽医人员应具有相当的诊疗能力(不超过3 分)
基本要求: 兽医人员应具备依据动物行为表现、发病症状、临床检查和必要的病理剖检等做出初步诊断能力。
打分标准: 兽医人员能够及时观察到畜群异常,并做出初步判断(1 分);兽医人员可依据动物症状、剖检等做出准确的诊断判断(2 分)。
3. 兽医人员合理使用抗菌药的水平和能力(不超过2 分)
基本要求:兽医人员能依据动物发病状况、用药指征和药物敏感性结果合理选择抗菌药并制定用药方案。
打分标准:兽医人员能依据动物发病状况、用药指征选择抗菌药并制定用药方案(1 分);兽医人员能运用药物敏感性测试结果合理选择抗菌药并制定用药方案(1 分)。
(二)兽医诊疗条件(占7 分)
1.具备兽医诊疗场所及必要的兽医诊疗设施设备(不超过2 分)
基本要求: 养殖场一般应设有兽医人员办公及诊疗、化验的场所,应配备与开展一般诊疗、化验工作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打分标准:有兽医人员办公及诊疗、化验的场所(1 分);已配备开展诊疗、化验工作相适应的设施、设备(1 分)。
2.具备一定诊疗、化验工作能力(不超过3分)
基本要求:能够开展常规的临床检验、生化检验和必要的血清学检验工作。
打分标准: 能够开展临床检验工作(0.5分);能够开展生化检验工作(1 分);能够开展必要的血清学检验工作(1.5 分)。
3.具备必要的病理学诊断和药敏试验能力或相关技术服务(不超过2 分)
基本要求:能够开展病理学诊断、抗菌药敏感性试验,包括社会化技术服务,并能将相关试验结果用于指导选择用药。
打分标准: 具备病理学诊断能力并能开展相关工作(1 分);具备运用细菌分离和抗菌药敏感性试验结果指导选择用药的能力(1 分)。
(三)兽药储存条件(占2 分)
应具备必要的药物储存场所(不超过2 分)
基本要求:一般应设有温度可控的、独立的药房(或与库房一体)及冰柜等设施,以保证储存药品的质量。
打分标准:具备符合规定的药房、冰箱、冰柜等药品贮存场所(1 分);能满足药品贮存的温控、遮光等条件基本要求(1 分)。
(四)生物安全保障(占6 分)
1. 养殖场选址与内部区划的隔离和畜禽舍环境的控制(不超过3 分)
基本要求:养殖场与交通干线、居民区、屠宰场及其他养殖场有一定距离; 场区内净道与污道无交叉;能有效控制畜禽舍环境。
打分标准:养殖场与交通干线、居民区、屠宰场及其他养殖场均有一定距离(1 分);净道与污道无交叉(1 分);畜禽舍环境清洁(1 分)。
2.具备可靠的消毒设施情况(不超过2 分)
基本要求:车辆、人员通道,生产区入口,畜禽舍入口等关键位置均应设有消毒设施。
打分标准:车辆、人员通道,生产区入口等位置均设有消毒设施(1 分);畜禽舍入口位置设有消毒设施(1 分)。
3. 有可靠的粪污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不超过1 分)
基本要求:应有行之有效的粪污清理设施,能保证畜舍及场区整洁; 有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设施或渠道。
打分标准: 具备有效的粪污清理设施和制度(0.5 分);具备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设施或渠道(0.5 分)。
二、养殖场基本制度(共15 分)
(一)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占3 分)
基本要求:应有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车辆、人员、物料进出管理,动物引进,消毒管理,环境卫生,饲养员管理,免疫计划落实,病死动物剖检及无害化处理等。
打分标准:有整套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人员、物料进出管理,动物引进,消毒管理,环境卫生,饲养员管理,免疫计划落实,病死动物剖检及无害化处理; 如有内容不齐全或不合理,每涉及1 项扣减1 分,最低0 分(3 分)。
(二)兽药供应商评估制度(占2 分)
基本要求:应有兽药供应商评估制度,基本内容包括不同供应商产品质量、疗效、性价比及不良反应等的评价。
打分标准:有兽药供应商评价制度(1 分);评价制度内容科学合理(1 分)。
(三)兽药出入库管理制度(占2 分)
基本要求:应有兽药出入库管理制度,基本内容包括出入库登记、分别按流水和品种建账、凭单出入库及凭证存档、定期盘库、盘存账物平衡、上传二维码、抗菌药(包括加药饲料)专账管理等。
打分标准:有出入库管理制度(1 分);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内容完整(1 分)。
(四)兽医诊断与用药制度(占3 分)
基本要求:应有兽医诊断与用药制度,基本内容包括兽医岗位职责、兽医工作规范、国家制度落实(禁用药管理、处方药管理、兽医处方管理、休药期管理)以及规范用药相关内容。
打分标准:有兽医诊断与用药制度(1 分);兽医诊断与用药制度科学合理、 内容完整(2分)。
(五)记录制度(占3 分)
基本要求:应有记录制度,基本内容至少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明确应建立记录的岗位、环节、事件,二是保证记录准确性和真实性,要求做到可查找、可统计、可追溯,三是记录管理,如责任人签名、存档时间等。
打分标准:有记录制度(1 分);记录制度科学合理、内容完整(2 分)。
(六)其他制度(占2 分)
基本要求:除上述制度外,还应有其他配套的制度,如卫生制度、免疫接种制度、饲料及饲料加工、档案管理等。
打分标准:配套制度应完善合理,每缺少1项扣减1 分,最低0 分(2 分)。
三、相关记录(共30 分)
(一)兽用抗菌药出入库记录(占6 分)
1.有抗菌药物的购入、领用、库存等一系列记录(不超过2 分)
基本要求: 所有兽用抗菌药 (包括加药饲料)的购入、领用及库存,均应有完整的记录。
打分标准:有兽用抗菌药购入、领用、库存等方面的记录(1 分);有完整的加药饲料(抗菌药物)购入、领用、库存等方面的记录(1 分)。
2.相关记录内容完整(不超过2 分)
基本要求:记录内容应包括兽药通用名称、含量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企业名称等。
打分标准:记录内容完整、涵盖兽药通用名称、含量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企业名称等方面(1 分);记录内容准确一致、可追溯(1 分)。
3.记录账物平衡(不超过2 分)
基本要求:要做到账物平衡。
打分标准:账物平衡,购买记录、出入库记录相互对应(2 分)。
(二)兽医诊疗记录(占10 分)
1.兽医诊疗记录(不超过4 分)
基本要求: 治疗性用药均应有完整的兽医诊疗记录。
打分标准:有细致的兽医诊疗记录(1 分);兽医诊疗记录应完整, 并与用药记录内容一致;每发现缺少1 项扣减1 分,最低0 分(3 分)。
2.诊疗记录内容(不超过2 分)
基本要求: 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动物疾病症状、检查、诊断、用药及转归情况。
打分标准: 记录包括基本要求全部内容(1分);记录准确一致(1 分)。
3.动物解剖记录(不超过2 分)
基本要求: 应有病死动物或典型病例剖检记录,包括大体剖检和必要的病理解剖学检查。
打分标准: 有病死或典型病例动物解剖记录(1 分);有必要的病理解剖学检查记录(包括委托)(1 分)
4.药物敏感性试验记录(不超过1 分)
基本要求:应有药物敏感性试验记录。
打分标准:有药物敏感性试验记录(包括委托)(1 分)。
5.兽医处方记录(不超过1 分)
基本要求: 抗菌药的使用应有兽医处方记录,包括用药对象及其数量、诊断结果、兽药名称、剂量、疗程和必要的休药期提示。
打分标准: 每次抗菌药使用均有兽医处方记录,内容包括用药对象及其数量、诊断结果、兽药名称、剂量、疗程和必要的休药期提示(1 分)。
(三)用药记录(占10 分)
1.完整的用药记录(不超过5 分)
基本要求:用药记录完整,特别是兽用抗菌药,包括加药饲料的用药记录完整。
打分标准:有兽用抗菌药使用记录(2 分);兽用抗菌药使用记录完整 (1 分); 有加药饲料(兽用抗菌药)的用药记录(1 分);加药饲料(兽用抗菌药)的用药记录完整(1 分)。
2.用药记录内容(不超过5 分)
基本要求:用药记录内容应详实,应具体到品种、规格、使用量和用药次数,且与兽医诊疗、处方、药房用药记录一致。
打分标准:用药记录内容详实完整,包括品种、规格、使用量和用药次数等信息(3 分);用药记录内容与兽医诊疗、处方、药房用药等相应记录一致(2 分)。
(四)其他记录(占4 分)
1.其他相关记录(不超过4 分)
基本要求:包括环境卫生、消毒、人员及车辆出入、疫苗接种等记录,各项管理制度能得到有效的落实。
打分标准:环境卫生、消毒、人员及车辆出入、 疫苗接种等相关记录完整, 与管理制度一致;每缺少1 项记录内容扣减1 分,最低0 分(4分)。
四、量化行动试点效果(共30 分)
(一)单位畜禽产品抗菌药使用量(以下简称单位产品用药量)(占10 分)
1.单位产品用药量规定水平(不超过10 分)
基本要求:按每生产1 吨畜禽产品(毛重)抗菌药的使用量计算, 应分别控制在鸡蛋100克,肉鸡、肉鸭100 克(生长期不超过60 天)或120 克(生长期超过60 天),生猪150 克,肉羊、肉牛100 克,牛奶50 克以内。
打分标准: 提交兽用抗菌药物使用减量化试点情况报告, 且内容须包括动物或动物产品产出与抗菌药使用总体情况、 养殖批统计情况(4 分)。 单位产品用药量控制在规定要求内(6分);单位产品用药量超出规定要求,且超出量不超过要求的120%(4 分); 单位产品用药量超出规定要求, 且超出量为规定要求的120%~150%(2 分);单位产品用药量超出规定要求,且超出量为规定要求的150%以上(1 分)。
(二)减量化行动试点前后对比(占10 分)
1.试点前后对比,单位产品用药量环比(不超过10 分)
基本要求: 如果单位产品用药量没有达到相关要求,试点前后环比应相应降低。
打分标准: 提交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情况报告, 且内容包括当年和前一年的动物产品产出量和抗菌药使用量, 以及单位动物产品产出的抗菌药使用量数据(4 分)。单位产品用药量已经控制在规定要求内(6 分);单位产品用药量未达到相关要求, 试点前后环比降低50%以上(6 分); 单位产品用药量未达到相关要求,试点前后环比降低20%~50%(4 分);单位产品用药量未达到相关要求, 试点前后环比降低不足20%或没有降低的(2 分)。
(三)养殖场积极参加减量化行动试点,主动制定减量化行动方案, 并定期开展自查自评(占10 分)
1.制定三年减抗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不超过3 分)
基本要求: 制定三年减抗方案并能够积极组织实施,定期开展自查和自我评价。
打分标准:已制定三年减抗方案(1 分);能够开展自查自评(2 分)。
2.试点前后养殖效益对比(不超过3 分)
基本要求:对试点前后一定时段内(各12个月以上),养殖场死淘率、主要疾病的发病率、用药成本等情况进行比较分析。
打分标准: 对试点前后的养殖效益相关情况进行了比较分析, 将相关分析结果列入分析总结报告(3 分)。
3. 减抗经验及具体措施的总结(不超过4分)
基本要求:分析总结中药产品、免疫增强剂或其他替代产品或措施实施情况; 对于自繁自养以及出售仔雏的养殖场, 应提供种畜禽养殖及仔雏产出数量、 兽用抗菌药使用情况的分析总结。
打分标准: 对减抗经验及具体措施进行总结分析并提交详细报告(2 分);提交试点期间兽用抗菌药使用情况总结报告(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