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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刑部对顶凶问题的治理

2022-11-22张如星

安徽史学 2022年1期
关键词:刑部命案乾隆

李 明 张如星

(1.华中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2.中山大学 历史学系,广东 广州 510275)

清代命案中的顶凶问题,在乾隆初年即已出现在刑部官员上呈给皇帝的奏报中。(1)目前笔者在中央档案中发现有关顶凶案件最早的记录在乾隆五年,详见《题为会审广东海阳县巡丁许君南缉私戳死佘阿受令张荣代认一案依律拟绞监候等请旨事》(乾隆五年闰六月十六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阁刑科题本,档号:02-01-007-015441-0009。为简洁计,以下所引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各类档案,径言“刑科题本”“录副”“朱批”“呈状”“内阁满文题本”等。顶凶常伴随着贿和,导致该类命案审理有难度,官府不易察觉隐情。清代的顶凶问题突出存在于闽粤等地的械斗案件中,已有相关研究对问题产生的原因有所探讨(2)方潇:《遭遇“替身”:代人受刑现象的历史析论》,《法学家》2014年第3期。,笔者亦曾从时间序列梳理清代律例与成案中顶凶例文的生成与修订过程。(3)李明:《为爱鬼头银,命比鸿毛轻:清代命案中的贿买顶凶》,(台北)《法制史研究》2016年6月总第29期。清代命案通常需经由府、道、督抚等多个层级的复审,最终递至刑部,不少命案中顶凶情节的发现、案件的“翻盘”均由刑部完成。此外,顶凶问题引发的京控,也是发现顶凶情弊的另一重要途径,京控案件由都察院、步军统领衙门等受理后,部分情况下也会经谕令转交给刑部来审理。目前学界对清代刑部的研究,多侧重于中央制度层面的梳理,对其措置地方案件的详情有待进一步讨论:刑部在对地方逐级复核递交上来的命案进行“书面审”时,如何发现疑窦而努力减少冤抑;刑部如何将自身影响达于地方,并参与地方社会的治理。本文拟以清代上下官员咸称其难的顶凶案件为切入点,尝试做一些具体而微的分析。需要指出的是,清代顶凶案件情伪无穷、变化诪张,顶替原凶是为关键情节,本研究的“顶凶者”取广义上的概念,既包括主观上出于各种意图而甘愿顶替者,也包括被各方力量安排而被迫裹挟入案的顶替者。

一、审转制度下地方官场痼疾对顶凶案件的推助

在清代“逐级审转复核”制度要求下,州县官能否按期办结案件,直接关系到他的任期考成,逾期或拖延则将面临上级官员的纠弹。审转制度下,案件逐级流转的工作程序有时限要求,对州县官能否审查出命案中的顶凶情节,以及如何措置顶凶案件,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

州县官如要按期结案,首先在于涉案嫌犯佐证齐备、众证确凿,因此弋获逸犯成为很多案件的首要工作,故而清代地方官普遍将通报缉凶即搜捕凶犯作为推延办理命案的借口。然而,当压力首先传导给执行“缉凶”任务的衙役时,在普通案件中往往出现移甲就乙的顶替行为,甚而激成命案顶凶情弊。道光元年,顺天府“捕役私拷毙命嘱托顶凶”一案中,永清县县役沈全说,“现在有一贼案,比缉正紧,把傅贵办了,我们可以搪塞。”因此拿了铁链锁铐给苑如,苑如伙同李七等四人前去捉拿固安县民人、与李七同村、曾经犯有窃案的傅贵。李七、苑如俱因行窃犯案,嘉庆二十五年恩诏赦免,因曾受到快役王升的照应而甘受他驱使。他们在韩村庙内私自拷问傅贵致死,酿成人命,因事斥革的王升也参与在内。县役沈全嘱令李七与王升承担此事,许给照应家口。(4)《奏为永清县捕役李七等私拷傅贵身死嘱托顶凶众证确凿犯供狡展请敕交刑部审讯等事》(道光二年五月二十六日),录副,档号:03-3838-040。衙役捕吏因为盗案需限期提拿人犯归案,故而锁拿民人,以期顶替销案,不想私拷毙命,又衍出后续嘱托顶凶情节。这起案例反映出清代地方处理盗案时普遍存在的官场习气:“盖地方盗案,登时就获者少,参限届满,躧缉无期,往往别取平民,妄拿充数。或前案人名,窜入后起;或寻常案犯,陷以重情,捏赃教供,刑逼诬服。州县但以考成为念,上司各怀瞻徇之私,委员会审者,不过一公禀销差,道府复讯者,不过一空详塞责。”(5)⑨陶保霖:《惺存遗著》卷1《论就地正法》,上海商务印书馆1922年版,第32、35页。对于顶凶命案而言,州县以上各级地方官员的“会审”“复讯”等情形实与办理盗案的个中细节相去不远。

衙役在办理地方政府各种事务过程中所具有的“隐权力”,加之对公务运转环节的稔熟,使得他们有相当的空间能够在各个节点欺下瞒上、渔利自肥甚至是害命违法,州县官员如果驭下乏力,甚至是“土偶老爷”,这种情形则更为突出,“终年未尝坐堂审案,偶遇审案时,奸胥蠹役任意欺蒙,该县毫无知觉”。(6)《清宣宗实录》卷335,道光二十年十月辛巳,中华书局1986年《清实录》影印版,第38册,第175页。顶凶案件在初审时得以瞒天过海,一方面是吏役受正凶的贿嘱打点,在案件的各环节中巧为弥缝、上下其手,蒙蔽州县官员;另一方面则是,县役仗势横行,草菅人命,在酿成命案后,更是多方运动,以顶凶塞责,而州县官对下属的这些“小动作”虽有洞察却往往并不“捅破窗户纸”。事实上,清代中央官员对地方在顶凶中的袒护早有洞悉,“地方官瞻顾袒庇,不据实究办,有干法纪”。(7)《奏为遵旨审明河南陕州贡生张经畬京控张长泰主使张守实张富子顶凶谋杀案按律定拟事》(嘉庆十年六月初六日),朱批,档号:04-01-27-0016-003。这种情况通常会引发冤抑者赴京上控,以跳出原审州县的关系网络,故此,顶凶多引发京控。

衙役为了图财自润或避责保命,为做成顶凶而作弊骫法,给州县官在审理命案之外,复又设置了另一重障碍。“受财枉法,竟能使钱神通天地,沉人命于海底。房班交征利,法纪若买卖,则操纵之权出自下僚衙蠹之手,下僚虽有牧民之责,岂奈衙蠹蒙蔽。”(8)《为府差吕汶兴等串谋贿纵寻衅枪毙兄命并贿买顶凶事京控呈状》(咸丰元年),呈状,档号:03-4534-046。州县官在初审中,不仅要仰赖吏役协助办理案件,同时又须警惕他们在各环节中的“小动作”:差役如果得贿徇庇不缉正凶、卧票不传案犯(9)《奏为安徽庐江县民张荣标呈控左正玉率众抢去伊家耕牛扎死伊子张大维刑书贿嘱顶凶等事》(道光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录副,档号:03-3770-017。,则纵使尸亲如何坚指,案件终不可拟结;仵作惯常匿报伤痕、移重作轻;而刑书则顺势含混填格,等等。这些都会对促成顶凶发挥作用。

与此同时,地方官员出于考绩、避免处分、了结积案等考虑,对于顶凶案件的形成也常起到了推助作用。“地方官最不愿命案无凶手”,有人“认凶,官可卸责”(10)陈惟彦:《宦游偶记》卷上“判婺川命案”,《官箴书集成》第10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646页。,因此有的官员为了避免陷入命案审理的困境及其所带来的麻烦,也不去究诘原委而默许顶凶。故而,“官避处分图结案,明知非辜莫区判”(11)龙顾山人纂,卞孝萱、姚松点校:《十朝诗乘》,福建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36页。,“州县但顾考成,督抚仅凭禀报”⑨,以致一些官员为求能结案甚至指令顶凶。嘉庆二十年的案件即是一例,山东“泰安县监生徐文诰家被群盗持械入室,劫去钱物并点放鸟枪,伤毙佃户柏泳柱。乃该县知县讳盗为窃,又惧干处分,转谕工人霍大友顶认,因用铁铳拒贼,误伤柏泳柱,拟经留养完案,谓之官民两便。”(12)《着和舜武等秉公审办徐文诰案并查明所涉官员事上谕》(嘉庆二十三年六月初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嘉庆朝山东泰安徐文诰宅劫案档案》,《历史档案》2017年第2期。此外,清人也明晰指出,“凡顶凶,官与吏皆受贿焉。”(13)郑振图:《治械斗议》,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23,《清朝经世文正续编》,广陵书社2011年影印版,第246页。

州县官员审实定罪后,须将案犯解送上级复审。倘或案犯在复审时翻供,仍须发交原县再行审问。“清制,一案翻供三次者,知县例须受谴,故知县对翻供最恨”(14)襟霞阁编纂:《张船山判牍》之“顶凶买命之妙判”,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版,第56页。,顶凶者一旦翻供,回县更讯之时,往往会受酷刑,“县官怒其翻供,更加酷刑,求死不可得”。(15)⑤李岳瑞:《春冰室野乘》卷下《宰白鸭》,《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6辑第60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年版,第328、327—328页。酷刑之下,顶凶之人必定屈服,州县官员自可仍照前供顶详。是以,再行提犯鞫问,顶凶者决然不会翻供,上级复审部门则如县详定案。(16)⑤李岳瑞:《春冰室野乘》卷下《宰白鸭》,《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6辑第60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年版,第328、327—328页。是故,顶凶命案虽经审转逐级复核,各级官员或许也洞察出其中情伪,但很多情况下,由于改正的司法成本过高,顶凶案件难以纠出,这也是逐级审转制度在实际运作中所呈现出僵化、罔效的方面。

正因如此,清代顶凶案件也引发了京控问题,尸亲越过地方层级而赴案上叩。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笔者在搜集整理这些京控顶凶案件时发现,审理的结果大多系属挟嫌妄控或因疑误控。这一方面说明,利用“顶凶”来鸣冤成为了涉案人员可资利用的一种策略;另一方面,透过案卷文本,我们不难揣度,在没有相关高层官员力主平反的情况下,京控案件在发回地方重审时,实际上又会陷入了因循的故道。

光绪七年,河南镇平县盗犯王树汶临刑呼冤一案,引发朝野强烈关注。力促该案平反的刑部当事官员赵舒翘在该案审理中存留的材料显示:“据差役吴全、王成德供称,正盗内实有胡体洝其人,拿获后,差役刘学汰、刘全汰得赃释放,因欺王树汶幼小,教令顶认”;“据该县家丁赵玉、刘升,招书王清元、王棠堦,差役牛振江,均供称胡体洝到案时,该县责打一千板,后复饬令用火香烧戳,始据供认行劫”。(17)赵舒翘:《慎斋文集》卷5《请饬提承审要案官员到部质讯折》,民国十三年酉山书局铅印本,《清代诗文集汇编》第76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336页。为了应对来自上级破案的压力,地方启动了追捕与审理,案内盗魁正犯贿赂胥役得脱,教认王树汶顶凶,在酷刑之下锻炼成狱。促成这起惊动晚清朝野顶凶冤案开端的,是州县审理时地方吏役的受贿、刑讯严求。这些折射出清代地方官场的痼疾,以及在审理顶凶命案时基层司法运行的实态。

二、清代刑部复审对顶凶案件的查错纠弊

晚清时期,就地正法开始在地方普遍施行。此前,中央一直牢牢掌控着生杀予夺大权,借由对各省命案的秋审工作以及对京师地区案件的朝审,刑部形式上成为对全国命案进行裁夺的最高机关。清代刑部的复审,是尸亲进行京控之外,顶凶命案在司法程序上以解覆盆之冤的最后一道防线。光绪年间河南王树汶顶凶一案,正是因为有赵舒翘、薛允升为骨干的刑部官员据法力争,最终得白冤诬。(18)徐忠明:《晚清河南王树汶案的黑幕与平反》,《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2期。刑部能够相对独立于从州县到督抚、地方各层级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和人事关系网络之外,可以鉴空衡平、独立发声,揭开顶凶情弊,推翻地方层层审转的审判意见。此外,刑部聚集了一批精熟律例、长期从事刑名工作的司法官员,他们良好的法律素养是顶凶命案能够改正错误的必要条件。

嘉庆九年七月,云南临安府属建水县民人龙世恩戳伤从堂兄龙恩显身死一案,系前署臬司、粮储道钱汝丰据该府、县审明,于嘉庆九年十月招解,由云南巡抚永保审明龙世恩系属正凶(19)《奏为遵旨复审广西布政使恩长审拟龙世恩系属正凶案按律定拟事》(嘉庆十一年二月初九日),朱批,档号:04-01-26-0019-007。,但龙世恩在监哭泣呼冤,声言是“受嘱顶凶”。在提解到向廷贵后,云南按察使李銮宣督同云南府知府舒明连日严审,主张推翻原判。(20)《奏为特参原署建水县河阳县知县刘嶙承审命案拟斩人犯系属顶凶请解任质审事》(嘉庆十年三月二十九日),朱批,档号:04-01-27-0017-001。最终,李銮宣的意见被采纳,督抚以顶凶案审题上奏中央,“此案向廷仙诱骗龙世恩顶凶,龙世恩应允,向廷贵已经在逃并不知情,向廷贵一犯应仍依故杀律拟斩监候,照例刺字;向廷仙诱骗龙世恩代弟顶凶,并贿嘱差役、见证,通同隐瞒,实属狡诈”,杖一百徒三年,并起除刺字,逐级审转中的府、臬等各级官员均有相应处分。(21)《奏为审明向廷贵戳伤龙恩显身死龙世恩顶凶案按律定拟并将抚臣等请交部议处事》(嘉庆十年闰六月初二日),朱批,档号:04-01-27-0017-026。

然而,当此案供招咨部后,刑部又推翻了云南的审拟意见。通过核对云南巡抚具题原本和最后督抚复讯的报告,刑部官员发现多处情节不符,例如案件的当场要证龙蒋氏供词的前后差异,藏放血刀和起获凶刀的情节真伪,对顶凶动机及其表现的合理性推断等,刑部最后得出结论:“是该督等欲实向廷贵为正凶、龙世恩为顶凶,不知供词节节支离、案情显多装饰,诚恐龙世恩实为此案正凶。明知案关服制、罪干斩决,妄冀翻异脱罪,贿嘱向廷贵顶凶,而向廷贵贪图重贿,希冀一伤毙命之案,或可不至实抵,挺身直认亦未可定。事关题结之案更换正凶,情节多涉疑似,罪名出入綦重,臣部碍难率复。”并且主张云贵总督伯麟、云南巡抚永保及该省官员不再负责复审该案,吁请由京城或就邻省简派大员前往,提集犯证、秉公审讯。(22)《奏为驳回云南建水县龙世恩顶凶案请由京城或就邻省简派大员严审事》(嘉庆十年九月初二日),录副,档号:03-2282-007。

刑部在“书面审”的过程中,详细比勘云南巡抚永保的原题文本以及督抚的联衔具奏文本,抽丝剥茧,发现前后记录抵牾以及不合常理之处,提出质疑和驳难。在刑部奏驳之后二十余日,受命复审此案的广西布政使恩长便由驿起程赴滇(23)《奏为遵旨赴滇审办建水县民人向廷贵戳死龙恩显诱骗他人顶凶一案起程日期事》(嘉庆十年九月二十六日),朱批,档号:04-01-08-0163-013。,审理最终结果如刑部所言,龙世恩实属正凶,而揭开“顶凶”问题的臬司李銮宣是“偏执平反”“轻躁用刑,几成冤狱”,“司狱陈锦章私令提禁人犯,王勇屡次进监探问,教令龙世恩翻异”。(24)《奏为遵旨复审广西布政使恩长审拟龙世恩系属正凶案按律定拟事》(嘉庆十一年二月初九日),朱批,档号:04-01-26-0019-007;《奏报核议云南建水县民龙世恩戳伤堂兄龙恩显身死一案事》(嘉庆十一年三月十四日),录副,档号:03-2195-014。正是因为有刑部官员的分析和反驳意见,这起“顶凶”案件才得以翻转,该案也具体呈现出刑部官员在案件复审中的司法技艺。

刑部对地方经过层级审转递交上来的意见,并非简单的复核和照单接收,最后的“把关”往往能发覆纠弊,导致案件的转折。嘉庆十一年,湖北应山县喻春殴死胡绍德一案中,喻春之妻喻罗氏同母喻李氏赴臬司喊冤,并赴巡抚衙门具控。臬司委武昌府知府丁云锦确审,臬司复讯后,巡抚审定具题中央。嘉庆十三年闰五月刑部题驳,“以案情支离,恐有图财害命及同谋加功情事,行令另行研鞫妥议。”(25)《奏为遵旨审明应山县民妇喻李氏京控县役挟仇将伊子顶凶等情一案请将各犯暂禁查获赃仗即行定拟事》(嘉庆十五年五月初六日),朱批,档号:04-01-01-0520-022。但地方根据刑部意见的复审并没有改变原拟,导致喻春父母继续到巡抚衙门的呈控乃至京控,引发案件审理的转折。前文所述嘉庆二十年徐文诰家宅被盗并串嘱顶凶一案,前任济南府知府钱俊、同知赵彭篯、后任济南府知府胡祖福、候补知县周承宽均有经手,后被山东按察使“程国仁复讯招解”(26)《山东巡抚和舜武为遵旨查审徐文诰案情形事奏折》(嘉庆二十三年六月十七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嘉庆朝山东泰安徐文诰宅劫案档案》,《历史档案》2017年第2期。并“锻炼定谳”(27)《清史稿》卷358《温承惠传》,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11349页。,却被刑部驳饬,“部驳以柏泳柱尸伤仰面、合面俱有枪子伤痕,以一枪之发何能伤及前后两面,且鸟枪伤人应问故杀,驳回另行审拟”。(28)《山东巡抚和舜武为续获徐文诰案内逸犯供情互异并严缉放枪逸犯事奏折》(嘉庆二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嘉庆朝山东泰安徐文诰宅劫案档案》,《历史档案》2017年第2期。由此,开启了山东官场为该案“揭盖子”和“捂盖子”展开的内斗以及京控等,最后上谕令刑部右侍郎文孚、左侍郎帅承瀛随带刑部司员,前往山东办理方才底定。

刑部在最后的复审环节,对于察觉命案中是否存在顶凶情弊、考量顶凶情节之真伪等,常能提出不同意见,并且事后所验果如其言。以此来看,清代刑部能够勇于直面地方社会中的种种积弊,介入地方社会的治理。

三、刑部通过派员办案及修订律例参与地方顶凶治理

从笔者搜集的档案资料来看,以顶凶之名而到京城呈控的命案数量不少,这类京控案件在被都察院、步军统领衙门或通政使司等受理讯供后,除去咨回本省办理之外,在具奏上呈皇帝裁决的情况下,很多会经谕令转交给刑部办理。因为职司所系,除了审理部分的京控案件,查核其中顶凶情弊外,刑部还积极吸收地方高级官员就顶凶案件提出的立法建议,并遵照皇帝作出的指示,积极从事例文的修订,这在乾隆五年之后,《大清律例》常制化定期修辑的系列工作中有比较突出的体现。此外,类似于措置地方其他各种繁难的要案、重案,刑部还会派出官员前往地方直接审理顶凶案件。

刑部在办理各地顶凶疑难命案过程中,也常常会外派堂官作为钦差或者司官作为随员,直接介入到命案的审办。乾隆四十八年六月,余德章赴京都察院呈控湖北汉川县武举胡光璘致死胡怀三,承审官刑逼其弟余子美认作正凶。该案事发于乾隆四十六年,“前经湖北巡抚将余子美定拟绞监候”,“刑部以检验三次,所报尸伤互有不同,案内情节甚多疑窦”为由,于乾隆四十八年二月题驳。都察院认为,余德章所控各情与刑部指驳之处大略相同,该案情节支离,案延两载,因此将所控各情节移知刑部。(29)《奏为余德章控告胡光璘一案请敕交湖广总督提集案犯秉公研讯确情定拟具奏由》(乾隆四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清代宫中折件(以下简称“清宫折件”),档号:033179。刑部右侍郎杜玉林被派为钦差审理此案,“抵省提集犯卷,率同随带司员英善、陈守训悉心研鞫。”(30)《奏报审办余德章京控案事》(乾隆四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清宫折件,档号:403045461。杜玉林与刑部郎中英善、刑部奉天司郎中陈守训等干练得法,动作迅速,“驰回武昌后,当即饬提从前验检员役,并调选各县谙练仵作,将胡怀三骨殖如法蒸检”(31)《奏报臣严审明确休宁县民余德章呈控湖北武举胡光璘致死胡怀三承审官刑逼伊弟余子美妄认正凶分别定拟缘由》(乾隆四十八年九月十七日),清宫折件,档号:403045831。,复飞咨山西巡抚农起,将前任汉阳府知府、已经升任山西河东道的曾承谟革职质审,派委员押解来楚待质。(32)《奏为准钦差刑部侍郎杜玉林咨押解前任汉阳府知府曾承谟赴楚质审并委员接办闱务缘由》(乾隆四十八年八月初七日),清宫折件,档号:403045570。两月之内,便“将胡光璘殴踢胡怀三致死,并贿嘱余子美顶凶,暨岳文赤等干证各情由陆续究出,定拟具奏”,当时的湖北巡抚姚成烈闻睹之下,自言惶愧悚疚,自请交部治罪,以为谳狱率转具题者戒。(33)《奏为汉川县胡怀三受伤身死案沥陈臣悚疚蚁忱恭恳圣恩交部治罪事》(乾隆四十八年九月十七日),清宫折件,档号:403045830。事后,负责审转该案的湖北按察使汪新、巡抚姚成烈等地方官员悉数受到惩处。(34)《清高宗实录》卷1191,乾隆四十八年十月丁丑,《清实录》第23册,第923页。该案前经刑部“书面审”时的指驳,复又引发京控,牵涉官员众多,延宕两年之久,在杜玉林等刑部官员亲自审办,蒸骨尸检,措置有力,旋即两月即顶凶情伪尽现。

刑部派出工作人员参与到地方顶凶命案的研讯审理并非鲜见。嘉庆十九年,山东沂水县民宋楠赴京呈控弟妻陈氏勾使陈奉元率众将伊弟宋格杀死,贿嘱陈坦顶凶,奏交本省审办,委员复检后,仍未将正凶究抵。该案在经历两次京控后,谕旨交给曾任刑部员外郎,时为通政使司副使、后任河南按察使的琦善和时任通政使司参议康绍镛审讯定拟。这两位钦差赴沂州府,“督同随带刑部司员缪元益、台福,逐加研鞫”(35)《奏为审拟山东沂水县民宋楠京控弟妻陈氏率众杀死伊弟贿嘱顶凶地方官未能究抵正凶一案事》(嘉庆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朱批,档号:04-01-01-0557-024。,仅一个月的时间,便将该案审明定拟完结,反映出刑部官员突出的专业水平和处理案件的能力。当然,刑部派出工作人员到地方审办案件,事实上还有避开地方的回护、减少触忌等政治意图的考量,而且这种做法并非仅限于顶凶案件,其他种类的重案、大案通常也会如此。

刑部还持续从事顶凶的立法工作,以从宏观上为顶凶问题的治理提供法律依据。地方大员尤其是负责通省刑名的按察使,在经办顶凶案件过程中,就案件的新情况向中央提出立法改进建议,皇帝照例批示转交刑部议复,刑部对地方臬司等员的建议,并非照单全收,而是斟酌权衡。开列议复意见,是刑部日常工作事项之一,常常是否定的多,最终能够进入定期修例序列的地方意见只在少数。可见,刑部在地方呈报与皇帝决策的过程中,掌握了实际的立法决定权。

清代闽粤地区是械斗顶凶案件多发的重灾区,两省地方官员对此深怀忧戚,并将械斗顶凶作为地方社会治理的重要对象。早在乾隆二十年四月,福建按察使刘慥有鉴于当时南安、惠安等县顶凶问题突出,专折提出请严买凶顶罪之例禁,建议“嗣后审出买凶案内,凡有代为凶犯设谋授意购觅别人认凶,及说合过付并受贿顶认之人,除赃逾满贯,照律定拟外,如赃在一百二十两以下,皆照故出入人死罪未决放减一等律,各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将治罪定例出示,遍行晓谕,俾奸民闻有发遣严例,知所警惕,不敢代凶设谋、说合过付。”(36)《奏为请严买凶顶罪之案》(乾隆二十年四月十八日),《宫中档奏折补遗》,台北故宫博物院1993年印制,第125页。乾隆帝指令刑部议复,刑部认为:“设谋授意之讼棍,应照教唆词讼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拟流,其说合过付及受贿顶凶,计赃论罪,均应照枉法赃律科断,应将所奏无庸议。”(37)④《奏请酌量更定顶凶人犯条例事》(乾隆二十七年四月十八日),朱批,档号:04-01-01-0257-025。可见,刑部并没有采纳刘慥的立法建议。

乾隆二十七年四月,另一位福建按察使曹绳柱又重提该建议,认为顶凶的惩处量刑过轻,导致“水懦民玩,愚民无所儆畏”,希望加重惩处以期使“刁徒知法重难犯”。曹绳柱指出,刑部的议复意见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问题,第一,“枉法赃律原计数目之多寡定罪之轻重,无禄人八十两始应拟流,其八十两以下至二十五两,俱罪止杖徒,其二十五两以下更罪止杖责。”即照枉法赃律科刑太轻。第二,“此等案件多由正凶设谋授意,央人说合过付,非尽由于讼棍之教唆,是以奉部议准,虽有设谋授意拟流之例,而历年办案,绝少援引,惟受贿顶凶及说合过付者,概遵计赃科断。”并举出当时他所经办南安县的两例贿买顶凶案,赃数均在80两以下,按律仅拟杖徒而已。因此,曹绳柱主张对案内正凶之外的其他各犯,改变科断所比照的律条,照知情藏匿罪人律惩处,以期符合实践所需,建议“受贿顶凶之犯,除赃至满贯照律从重定拟外,其计赃在八十两以下者,应与说合过付各犯,不论赃数多寡,俱照知情藏匿罪人,减罪人罪一等律,各杖一百流三千里。”(38)④《奏请酌量更定顶凶人犯条例事》(乾隆二十七年四月十八日),朱批,档号:04-01-01-0257-025。

乾隆二十七年五月,广东按察使来朝对粤东顶凶致狱成冤滥问题上奏,提出请严受贿认凶之例。针对刑部议复乾隆二十年刘慥之奏的意见,来朝同样也指出了照枉法赃律存在不足, “实赃固可依律全科,虚赃例不并坐”,为了规避赃数多寡所带来的量刑轻重的问题,人命案内受贿认凶之人,“延集戚党从旁担认,或包封立约,私相口许,议俟结案清给,先交之银,不过数金,按计实赃,一杖而已”,因此代认者毫无儆畏。来朝由此建议,对顶认之人以及说事过钱之人,均加重定拟,使该辈“知儆惕不敢轻蹈法网”。(39)《奏为请严受贿认凶之例事》(乾隆二十七年五月十五日),朱批,档号:04-01-26-0003-054。

乾隆二十七年四、五月,福建、广东按察使所奏,集中指向顶凶命案中的量刑轻重问题。当年六月,刑部尚书舒赫德上题议定严惩顶凶奸民律例事(40)《题为议定严惩顶凶奸民律例事》(乾隆二十七年六月初二日),内阁满文题本,档号:02-02-026-001838-0015。,首次对顶凶例文进行了重要改动。刑部的这一立法调整,在此后内外官员有关顶凶问题的讨论中被反复引述,“乾隆二十七年五月内,臣部议复福建按察使曹绳柱条奏,嗣后凡有受贿顶凶均照禁卒解役贿纵罪囚例,按本犯斩绞军流之罪一律全科。其行贿之犯,除原犯斩决、绞决者毋庸置议外,其原犯应入情实者即拟立决,可入缓决者秋审时即拟入情实,军流等罪照军流脱逃例从重治罪,奏准通行在案。”(41)⑥《奏为遵旨议奏福建按察使余文仪条奏请破顶凶之锢弊一折经臣部议复应将该奏毋庸议处事》(乾隆三十年九月十一日),清宫折件,档号:403021402。《大清律例根原》在述及律例流变之时就明确指出,“此条奸徒受贿顶凶分别治罪系乾隆二十七年定例”。曹绳柱的条奏被修纂为例,载入《大清律例》名例编的“称与同罪”章“续纂”部分。(42)《大清律例根原》,清同治辛未安徽敷文书局聚珍版,第13册,第11a、12b页。这也是清代对于顶凶问题的首次正式立法,此后,相关例文因应司法实践出现的新情况,又经历了多次修纂。(43)参见李明:《为爱鬼头银,命比鸿毛轻:清代命案中的贿买顶凶》,(台北)《法制史研究》2016年6月总第29期。

实际上,能够正式进入《大清律例》例文部分的,只是刑部对顶凶问题立法工作的一部分成果而已,其他一些在局部范围或者时段中所施用的规定,以及刑部的立法准备工作持续在中央与地方的往还讨论中进行着。道光十四年,河南道监察御史刘万程在所奏粤东械斗顶凶问题一折中,就特别提及:“查刑部条例内载,广东等省纠众互殴之案,如审系预先敛费、约期械斗,各按其纠众之多寡、致毙彼造之多寡,将主谋纠斗之首犯,分别拟以绞斩立决枭示。地方官不将主谋、首犯审出究办,及有心回护,将械斗之案分案办理,该督抚严参,照官司出入人罪例议处治罪。又广东等省械斗案内,如有将宗祠田谷贿买顶凶,将主谋买凶之犯,严究定拟各等因。是审理械斗顶凶之案,必究主谋之人,立法已极详备。”(44)《奏为粤东沿海地方械斗顶凶相习成风皆由土棍讼师互相勾串播弄请旨饬拿严办以除民害而整风俗事》(道光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清宫折件,档号:068775。这里引叙了两条专门针对广东械斗顶凶问题的“刑部条例”,反映出刑部的立法工作更为缜密翔实。前文所引乾隆二十年福建按察使刘慥、乾隆二十七年广东按察使来朝对顶凶问题的立法建议,虽然被刑部驳回“无庸议”,但刑部开列的具体缘由与斟酌考量,也是立法准备工作的一部分。乾隆三十年七月,福建按察使余文仪针对顶凶锢弊建议:“买凶认凶之案,除系问官审出,或由访闻及别经发觉者,均遵照定例治罪外,其到官认凶后,经自首审明,确有凭据者,买凶之犯,照例加等治罪,自首之犯,照例免罪”等等。乾隆帝朱批:“该部议奏”。(45)《奏议请破顶凶之锢弊以杜枉纵事》(乾隆三十年七月十九日),清宫折件,档号:403021046。刑部在梳理既有律例规定之后,驳回了余文仪的立法建议,并得到乾隆帝的支持,理由是:“若因自首而既免其罪,又不追赃,是以利诱其自首,即以利诱其作奸,此令一行,恐奸狡之徒,因有实赃免追,虚赃给领之例,竟有凶手本不买凶,反为多方怂恿,使愚民贪生行贿堕其术中,而若辈转得借自首之路以邀厚赏。问刑官员置而不问,则奸徒得计,流弊将无所底;倘从而刑之,则又示民以欺,而劝惩必致交病,蠹法赏奸,殊非政体。”⑥于此可见,刑部立法准备工作之频繁。

结 语

光绪年间,陈惟彦任职贵州,曾审理婺川县陈春元顶凶一案,他指出:“余历任府州县,所讯顶凶案频有之。”(46)陈惟彦:《宦游偶记》卷上《判婺川命案》,第647页。道光年间,湖南桂阳州一例顶凶案中,贪贿顶凶之人自言代认缘起时就说:“小的因家里穷苦,逃后妻子们衣食不足,每见斗杀命案多不实抵,起意得钱顶凶,就说李溁耀如肯帮给安家钱文,情愿代为顶认。”(47)《题为审理桂阳州民李溁耀因山界纠纷伤毙徐荣魁李受保贪贿顶凶一案分别按律定拟请旨事》(道光十一年十一月初五日),刑科题本,档号:02-01-07-10945-010。底层普通民众极度贫困,用生命易取家人的生活物资成为谋生的途径之一,导致地方命案中代认正凶的顶替现象大量存在。从地方官民对顶凶多见的陈述来看,顶凶为清代地方社会治理中的常见问题。首先,因为顶凶中伴随有贿和,地方官员审理顶凶案件存在一定的技术难度。其次,州县官因为受制于审转、考绩等制度规定,对协助衙门事务的吏役所助推的顶凶情伪常常有意放任,而各级审转复核官员溺于官场习气,狃于上下层级之间的裙带关系,也不能切实“复讯”。而在某些情况下,如前述嘉庆九年云南龙世恩一案,云南按察使李銮宣为求仕进、偏执平反,无意中又“制造”了新的顶凶,反映出顶凶作为一种命案中的特殊情节,成为各方竞相采用的策略,这在顶凶京控虚实掺半的案情中有特别突出的体现。京控能越开地方层级,由中央重新审查。除此之外,优长于刑名、具有良好法律素养的刑部官员对递至中央的案件文本进行“书面审”,往往能指摘纰缪,起到查错纠弊的作用。这是在地方司法陷入僵化、“板结”的情况下,刑部发挥常规性作用的最后管控阀门。

在清代的国家治理中,囿于资源,在交通条件、时间成本等因素的作用下,京控以及刑部发现需要重新审查的案件,通常还是指令该案所在地方督抚重启调查,由于纠错牵涉到地方政治的多方震动,回护和顽固坚持原拟可能会成为地方上下的统一选择,由此之故,同一案件出现了两次甚至迭次京控的情形并不少见,进而会演成地方与中央“捂盖子”与“揭盖子”的颃颉角力。中央派出的钦差或办案人员审办顶凶命案,是一种突破常态的将国家治理力量垂直下达的迅疾手段。事实上,对于顶凶的常规之治,乃在于刑部持续开展的立法工作,通过《大清律例》例文的更新修订,为预防、惩治顶凶问题提供了法律之治的依据。

综之,清代刑部在治理地方顶凶痼疾过程中,通过对案卷的审查发现纰漏减少冤抑,慎重对待地方逐级审转而来的意见,避免地方的颟顸慵怠与层级间的敷衍回护,借由京控、刑部官员的下派等途径,保证了中央对地方在司法监督方面压力的传递,从而达至地方正义的平衡。同时,刑部持续接收地方呈请的顶凶立法建议,统筹全局加以研判议复,因时谨慎推进法律的更新,从顶层设计保证法律依据的弹性与活力。这些均可为清代国家治理诸多社会问题时提供有益的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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