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黄册所见明初浙东地区民田考略
2022-11-22耿洪利
耿洪利
(武汉大学 历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关于明代土地的类别和占有形式,史载:“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初,官田皆宋、元时入官田地。厥后有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庄,牧马草场,城壖苜蓿地,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其余为民田。”(1)《明史》卷77《食货志一》,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881页。明确指出,明代田土主要有官田和民田两大类,依据土地所有权,官田即为朝廷或官府所属,民田则为民间私有。需要注意的是,该则史料是对有明一代土地情况的总体概述,而“厥后”一词反映出明代官田的种类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就称谓而言,官田、没官田和断入官田均属官田无疑,余下则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同时,该则史料记载了明代官田多达15种,而民田的类别则较为模糊,或是民田种类较少的反映。学术界一般认为,明代民田的种类主要有新开田、沙塞田、闲田和僧道常住田4种。(2)白寿彝总主编、王毓铨主编:《中国通史》第9卷《中古时代·明时期》(修订本)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52页。所谓僧道常住田乃寺院的经济支柱,属固定资产,不许买卖,洪武十五年诏:“天下僧、道的田土,法不许买。僧穷、寺穷,常住田土,法不许卖。如有似此之人,籍没家产”(3)葛寅亮著、何孝荣点校:《金陵梵刹志》卷2《钦录集》,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2页。,与“寺观赐乞庄田”有明显区别,故属民田。
有关明代田土及科则问题的研究一直局限于《明会典》和地方志等资料,在地域上集中于江南等重赋地区,重点探讨明代官田的来源、种类和科则(4)可参见周良霄:《明代苏松地区的官田与重赋问题》,《历史研究》1957年第10期;张忠民:《明代大名府官民田土考》,《河北学刊》1985年第4期;王春瑜、林金树、李济贤:《论明代江南官田的性质及私有化》,《晋阳学刊》1985年第5期;林金树:《关于明代江南官田的几个问题》,《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1期;蒋兆成:《论明代杭嘉湖的官田》,《杭州大学学报》1992年第1期;林枫:《明代南昌、袁州、瑞州三府的官田重赋问题》,《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2期;[日]森正夫著,伍跃、张学锋译:《明代江南土地制度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而对民田的研究较少,仅见林金树(5)林金树:《明代江南民田的数量和科则》,《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3期。、曹务坤(6)曹务坤:《明清时期贵州民田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等学者的少量成果。因此,学术界对明初官田、民田的具体形态缺乏足够的认识,对民田在明代土地类型中的占比、历史演变及其科则问题未能形成系统的研究和认知。
上海图书馆藏《后汉书》《魏书》纸背明洪武三年(1370)处州府小黄册的发现,不仅为我们再现了明代攒造黄册之始的面貌,更为研究明初人口、土地和赋役征调等问题提供了重要的资料。(7)关于这批小黄册的具体情况,可参见宋坤:《北方黄册填补空白》,《光明日报》2017年8月21日;宋坤、张恒:《明洪武三年处州府小黄册的发现及意义》,《历史研究》2020年第3期。本文拟对处州府小黄册所载民田数量、种类和科则等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推动明代民田相关问题的研究。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小黄册所载处州府民田数量和种类
上海图书馆藏明洪武三年处州府小黄册,存之于古籍纸背中,原本完整的册籍被裁切、错简,导致这批小黄册叶码错简不一,内容残缺不全。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迻录复原后的完整文书,仅就各叶纸背所载田土之数进行计量学统计,以反映明初处州府民田在各类土地类型中的占比。
(一)《后汉书》纸背所载明初处州府民田之数
上海图书馆藏公文纸印本《后汉书》共九十卷,其中三十七卷纸背带有文字,计365叶。初步考证,这些遗存的纸背文书至少涵盖了遂昌、青田二县,涉及10个都24个里(8)小黄册每百户进行编排与赋役黄册每110户为1里在基层组织概念上一致,但小黄册中未见有“第几里”的记载,均在“里长甲首轮流图”右侧名以“第几甲”,这里的“甲”即相当于赋役黄册中的“里”。500余户的人口、赋役情况。还有部分完整保留了某一都或一里的人口、田土数据,如卷二第8叶背载遂昌县建德乡十五都某里官民田土总计“田一十一顷三十六亩三分五毫五丝二忽、地二亩五分六厘二毫五丝”,第9叶背载同一里“民田一十一顷二十一亩二分六厘五丝二忽……民地二亩五分六厘二毫五丝”。即各类田土总计1136.30552亩,其中民地2.5625亩、民田1121.26052亩,由此推测该里官田之数最多15.045亩,仅占1.321%。同时,小黄册田土除按土地所有权分官、民二类外,又据不同的土地类别分为田、地二种,民地在土地所有权上应为私有,当属民田之类。据整理后录文分析和文书复原,该里小黄册现存于卷二第6—30叶、卷三第1—29叶、卷四第1—12叶纸背中。
同书卷四第15叶背载青田县四都“官民田土一百二十四顷一十七亩四分六厘七毫六丝六忽”,第16叶背载“学田六十七亩一分”,第17叶背载“民田一百二十二顷七十二亩九分七厘二毫四丝二忽”。可知青田县四都各类田土总计12417.46766亩,其中学田67.1亩、民田12272.97242亩,另有官田、民地等共144.49524亩。民地之数由于文书残缺无法得知完整数据,仅有卷四第28叶背、卷九第13叶背、卷十下第12叶背所载,共计残存民地2.44626亩。由此推算,青田县四都民田至少12275.41868亩,约占该都全部田土的98.856%。
余下纸背残存小黄册中,均详载具体人户信息,户下田产多为民田。如卷二第1—5叶背载遂昌县建德乡十五都某里7个编排不尽人户和1个外县寄庄户信息,其中第1叶背载“民田三分三厘三毫三丝三忽……一户朱四男,系丽水县民户……民田二分七厘五毫”共2户田产信息,第2叶背载“一户陈保二”,“民田五厘八毫三丝三忽”,第3叶背载“叶聦俊”户“民田五分二厘五毫”,第4叶背载“叶保弟”户“民田二分九厘五毫八丝三忽”,第5叶背载“程福三”户“民田二分五厘七毫一丝七忽”,以上总计民田1.74466亩。同样的记录还见之于卷六十二第2叶背,处州府某县某都田土总数“官田一十一亩五毫”“没官田一顷四十五亩六分三厘九毫”“民田三十九顷四亩六厘七毫”,可知该都民田3904.067亩。其余各卷纸背所载均为具体人户信息:卷二十五载1户民田1.56亩,卷二十九载4户民田12.08042亩,卷三十上、下共载41户民田233.83495亩,卷三十一载27户民田51.24785亩,卷三十二载17户民田42.34552亩,卷四十载3户民田32.38542亩,卷四十一载1户民田0.14508亩,卷四十二载1户民田10.39167亩,卷四十八载6户民田19.0875亩,卷四十九载5户民田25.57106亩,卷五十一载2户民田23.04708亩,卷五十二载9户民田21.02501亩,卷五十三载4户民田21.07501亩,卷五十五载3户民田25.04167亩,卷五十七载4户民田5.875亩,卷五十八载6户民田65.40701亩,卷六十一载1户民田0.08333亩,卷六十二载8户民田15.5417亩,卷六十三载20户民田1416.22582亩,卷六十四载27户民田161.24067亩,卷七十载1户民田6.359亩,卷七十三载8户民田和民地共119.28247亩(9)该卷6叶纸背中,有4叶载人户田产涉及民地,另有“西溪义塾”户,田产明确登载为民田,详见下文分析。,卷七十四上、下共载9户民田53.4亩(10)该卷第2叶纸背所载人户田产为民地。,卷七十五载3户民田13.122亩,卷七十八载5户民田46.433亩,以上共计民田2421.79951亩。综上,《后汉书》纸背现存小黄册共载处州府民田15822.78587亩。
同时,文书内容也间接反映了明初处州府地区的民田种类,就所有权而言有民田、民地两种,就田土的具体归属而言,还出现寺观之田和义塾之田。如卷四第3叶背载:“一户延福观,系本都道观,充当本县弓兵。……民田三十五亩四分八毫三丝三忽。”卷七十三第16叶背载:“一户西溪义塾,系本都四保,充渡子。……民田九十九亩六分二厘五毫。”2叶所载一者为“延福观”,属僧道之列,一者为“义塾”,属学校之列,但二者之下的田土却均为民田,与《明史》所载田土种类存在很大出入。结合学术界对明代民田种类的认识可知,此处“延福观”下的田土应是作为其经济支柱的常住田,故性质为民田,需缴纳税粮。洪武二十七年诏:“钦赐田地,税粮全免。常住田地,虽有税粮,仍免杂派,僧人不许充当差役。”(11)葛寅亮著、何孝荣点校:《金陵梵刹志》卷2《钦录集》,第67页。但这里的“延福观”不仅缴纳税粮,还被编排担任当地弓兵这一民壮杂役,且卷七十五第13叶纸背残存的“里长甲首轮流图”中载有“普化寺”编当洪武四年里长。洪武十四年,朱元璋诏天下编赋役黄册规定:“僧道给度牒,有田者编册如民科,无田者亦为畸零。”(12)《明史》卷77《食货志一》,第1878页。可见,明代僧道与普通民户一样被纳入册籍排定里甲应役。明初小黄册是赋役黄册推行之前在特定地区试行的一种赋役制度,从具体登载格式上看,在人户的编排上重田产而非人丁,形成了“以田粮立户”的基本编户原则。“延福观”拥有田产,在向朝廷缴纳赋税的同时,承担部分差役也就理所当然,也符合朱元璋“民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役,历代相承,皆循其旧”的治民理念。(13)《明太祖实录》卷165,洪武十七年九月己未,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勘本,第2545页。
(二)《魏书》纸背所载民田之数
上海图书馆藏《魏书》现存两个残本,均为明公文纸印本,且纸背内容均为明洪武三年小黄册。因此,二者应为同一版本。现存共十三卷248叶,其中243叶纸背带有文字。据考证,该纸背文书内容主要为龙泉县小黄册,另有部分内容疑似为缙云县所属,共计涵盖5个都8个里370余户的人口、赋役情况。其中,卷四十五第21叶背载龙泉县二都“官民僧寺等田总计田二十顷一十亩五分七厘八毫三丝五忽”“民田一十九顷九十一亩三分一厘一毫六丝七忽”,即各类田土总计2010.57835亩,其中民田1991.31167亩,占比达到了99.04%。整理录文可知,该都现残存一个里的小黄册信息,主要在卷四十五第1—10、12、16、21、23—30叶和卷四十六第1—7叶纸背中。卷六十四第5叶背载龙泉县某都某里民田总数619.63395亩。其余各卷纸背还残存了部分具体人户的民田信息,其中卷四十五载4户民田62.025亩,卷六十一载25户民田534.34191亩,卷六十二载1户民田0.73333亩,卷六十三载1户民田1.7(14)该叶背载人户民田信息有残,仅能释读1.7亩,暂按此数统计。亩,卷六十四载12户民田220.69685亩,卷六十五载3户民田70.59856亩,卷八十二载16户民田127.41248亩,卷八十三上、下载27户民田109.93982亩,卷八十六载7户民田15.06367亩,卷八十七载7户民田8.36666亩,卷八十八载20户民田24.60976亩,共计民田1175.48534亩。综上,整个《魏书》纸背共载民田3786.43096亩。
另,《魏书》纸背内容也反映了一些民田的种类,也有与“延福观”性质相同的寺院田土,如卷六十一第3叶背载:“一户兴善寺昂本轩,本都民户,系洪武八年里长。……田四十二亩五分八厘三毫三丝三忽。”卷七十三第16叶背载:“一户常乐寺僧,照鉴堂,本管住,洪武四年里长。……旧有田一顷一十八亩七厘一毫九丝九忽。”两者均属僧道之列,“兴善寺昂本轩”又明确为“本都民户”,户下田产必然为民田无疑,“常乐寺僧”的田产登载格式与“兴善寺昂本轩”相同,当同为民田。
(三)小黄册所载处州府民田种类和田土占比
经上述统计,小黄册所载处州府民田19609.18349亩。同时,民田的种类有“民田”“民地”“寺观田”和“义塾田”4种。“寺观田”为僧道常住田。“义塾田”与小黄册中的“府学田”和“县学田”相区别,前者为私人所办,后者为官府所办,故而在田土性质上有着本质区别。
此外,《后汉书》卷三十下第24叶背载处州府某都某里“田四顷六十四亩七分三厘一毫一丝一忽”,卷六十三第8叶背载处州府某都“田二十四顷九十八亩一毫三丝二忽”;《魏书》卷八十三上第3叶背载龙泉县某都某里“田产八顷一十亩二分二厘八丝三忽”,合计3772.95326亩,虽未见田土的类型,却为统计整个小黄册所载处州府田土总数提供了依据。
综合上述研究可知,上海图书馆藏《后汉书》《魏书》两种古籍纸背所存小黄册共载明初处州府各类田土23535.23399亩,民田总计19543.83073亩,约占83%,其他类型田土约占17%。需要注意的是,此数仅是基于残缺文书的统计,完整册籍中登载的民田占比应还要高一些。由此可见,明初处州府民田之数应远多于官田等其他类型田土。
林金树的研究认为,朱元璋平定江南广大地区之后,籍没“伪吴助戚之田”和“诸豪强之田”,官田数额因之激增,因此,江南民田数量较少。(15)林金树:《明代江南民田的数量和科则》,《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3期。这种情况在明初确有推行,即朱元璋建国前后的“抄没官田”,在现存小黄册中亦有所体现,如《后汉书》卷七十八第2叶背载某户“没官田一亩二分一厘”。但是林金树的研究仅止步于文字叙述,其所得结论尚待商榷。处州府在地理位置上属江南浙东一带,小黄册可见明初民田之数远多于官田之数。那么,整个浙江乃至整个江南地区,真的是民田数量较少吗?高寿仙的研究显示,弘治十五年,江南十二府州中徽州、江西、浙江、常州、宁国、池州、太平、应天、镇江等府州民田之数高于官田,苏州府、松江府、和州等府州官田多于民田,但官田、民田之数相差不多,官田仅比民田多1.72%。(16)参见高寿仙:《明代农业经济与农村社会》,黄山书社2006年版,第105—106页。当然,该研究的对象为纳税地亩,并不包括军屯田地、牧马草场、王府庄田等,且距明初130余年,必定有所偏差。上海图书馆藏《后汉书》《魏书》纸背明洪武三年处州府小黄册的发现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短板。明初处州府遂昌、青田、龙泉三县的民田之数远多于官田,结合弘治十五年浙江地区民田远多于官田,则可基本确定明初浙东地区处州府的民田之数应多于官田。同时,纵观整个明王朝,民田也应整体多于官田,江南地区大抵也是如此。
二、小黄册所见处州府民田科则分析
明代民田与官田除所有权不同之外,还有一重要区别,即科则不同。所谓科则,意指政府按田地的类别、等级而定的田赋标准。史载:“凡重者轻之,轻者重之,欲使科则适均,而亩科一石之税未尝减云。”(17)④⑥《明史》卷78《食货志二》,第1897、1896、1896页。因此,科则也可称之为各类田土向国家缴纳的亩税额度。明代官田科则一直重于民田,《明史·食货志》载:“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赋,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18)④⑥《明史》卷78《食货志二》,第1897、1896、1896页。《明会典》记载更详细:“洪武初,令官田起科,每亩五升三合五勺,民田每亩三升三合五勺,重租田每亩八升五合五勺,芦地每亩五合三勺四抄,草场地每亩三合一勺,没官田每亩―斗二升。”(19)万历《明会典》卷17《户部四·田土》,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12页。与《明史》记载相比,增加了芦地、草场地二则。以上虽记载的是全国范围的一个均值,但也明确反映出明代官田税赋重于民田的事实。明代田土税粮负担以江南地区为最重,且官田科则远重于民田,其中缘由《明史》有载:“惟苏、松、嘉、湖,怒其为张士诚守,乃籍诸豪族及富民田以为官田,按私租簿为税额。而司农卿杨宪又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赋,亩加二倍。故浙西官、民田视他方倍蓰,亩税有二、三石者。大抵以苏为重,松、嘉、湖次之,常、杭又次之。”(20)④⑥《明史》卷78《食货志二》,第1897、1896、1896页。明洪武三年处州府小黄册的发现,则为研究明代江南地区的民田科则提供了新的线索。
处州府民田科则究竟如何,现存最早明成化本《处州府志》未见记载。而明洪武三年处州府小黄册中,对各类田土的科则有着明确的记载,如《后汉书》卷四第13叶背载处州府青田县四都起科则例:“没官田每亩照依民田则例,起科夏税正麦六勺,秋粮正米照依旧额起科不等。”可见,该都没官田与民田的起科相同,均为夏税正麦六勺,秋粮正米依旧额起科。类似的记载还见之于日本静嘉堂文库所藏公文纸印本《汉书》纸背文献中,该书传六九上第41叶纸背载青田县坊郭里起科则例:“官田每亩照依民田则例,起科夏税正六勺,秋粮照依原额起科不等。职田每亩照依民田则例,起科夏税正麦六勺,秋粮照依原额起科不等。学院田每亩照依民田则例,起科夏税正麦三勺,秋粮照依原额起科不等。”(21)②转引自[日]竺沙雅章:《汉籍紙背文书の研究》,《京都大学文学部研究纪要》第14册,1973年,第44、41页。明确登载了官田、职田、学院田3种不同的起科则例:夏税麦起科相同,均以民田为基准,在具体起科税率上,官田和职田的起科均为每亩夏税正麦六勺,而学院田起科为夏税正麦三勺,仅为官田、职田的二分之一。由此推断,除学院田外,明初处州府的官田、没官田、民田、职田的夏税麦起科率相同,而秋粮则各自依照原额起科不等,民田之赋也低于史籍所载的“每亩三升三合五勺”。此处所载仅为起科则例,即最低纳税额度,在实际的税粮征收中是否如此?通过对小黄册中每户民田亩数和所纳税粮的数据分析,可以回答这一问题。
从小黄册所载的人户信息中可以证实,明初处州府民田起科税率应为每亩夏税正麦六勺,是民田计亩纳税的最低额度。如,日本静嘉堂文库藏《汉书》传六四下第34叶纸背载青田县一户民田5.767亩,需要纳夏税“正麦三合四勺六抄二圭”,秋粮“正米二升八合八勺三抄五撮”(22)②转引自[日]竺沙雅章:《汉籍紙背文书の研究》,《京都大学文学部研究纪要》第14册,1973年,第44、41页。,纳夏税正麦0.34602升(23)鉴于小黄册所载民田起科税率额度为夏税正麦六勺,为便于计算民田数额与夏税正麦、秋粮正米之间比值,以获得相应的民田科则,故在计算时将所纳税粮之数全部以“升”作为最基本的换算单位,下同。、秋粮正米2.8835升。每亩纳税分别为0.06升和0.5升,即税率为夏税正麦六勺、秋粮正米五合。又,上海图书馆藏《后汉书》卷四第17叶背载:处州府青田县四都田土总计民田12272.97242亩,共纳夏税“正麦七石三斗六升三合七勺八抄三捽四圭五粟二粒”、秋粮“正米六十一石三斗六升四合八勺六抄二捽一圭”,每亩纳夏税正麦0.06升和秋粮正米0.5升。再如,《后汉书》卷六第15叶背载:“林敬六”户民田1.706亩,纳夏税正麦0.10236升,秋粮正米0.853升,每亩纳夏税正麦0.06升、秋粮正米0.5升。对比分析,同样的民田税率主要分布于《后汉书》卷四、卷六、卷七、卷九、卷十上和十下、卷四十九第33叶、卷五十八第7叶和第8叶、卷六十二第2—13叶和第17叶、卷七十、卷七十三、卷七十四上和七十四下、卷七十五、卷七十八各叶纸背中。由此可知,明初处州府民田起科税率为每亩夏税正麦六勺、秋粮正米五合。
那么是否存在较高的科则?《后汉书》卷二第9叶背载:遂昌县建德乡十五都某里民田1121.26052亩,需纳夏税“正麦二硕六斗九升一合二抄五捽二圭四粟八粒”,秋粮“正米二十二硕四斗二升六合二勺一抄四圭”,每亩分别纳税为0.24升和2升,即税率夏税正麦二合四勺、秋粮正米二升。《魏书》卷四十五第15叶背载:“梅清”户下民田51.4375亩,纳夏税“正麦一斗二升三合四勺五抄”,秋粮“正米一硕二升八合七勺五抄”,每亩纳税分别为0.24升和2升。这些民田科则无论是夏税正麦还是秋粮正米,均为起科税率的4倍。小黄册中,科则为每亩纳夏税正麦二合四勺、秋粮正米二升者主要分布于《后汉书》卷二至卷三全部,卷四第1—12叶,卷四十至卷四十一全部,卷四十八至卷四十九(第6叶除外),卷六十三第8—26叶和卷六十四全部纸背;《魏书》卷四十五第11、13—15、18叶,卷八十二全部和卷八十三上、下两卷,卷八十六至八十七纸背。
实际上,明初处州府小黄册中的民田科则还有第三种情形,即每亩夏税正麦三合六勺、秋粮正米三升。如《后汉书》卷二十九第14叶背载:某户下田产2.8亩,需纳夏税“正麦一升八抄”,秋粮“正米八升四合”,税率为夏税正麦0.36升、秋粮正米3升。《魏书》卷四十五第3叶背载:“叶寿卿”户下田1亩,纳夏税“正麦三合六勺”、秋粮“正米三升”,税粮额度为民田最低起科的6倍。小黄册中,科则为每亩纳夏税正麦三合六勺、秋粮正米三升者主要分布于《后汉书》卷二十九全部,卷三十上、下两卷,卷三十一至卷三十二全部,卷四十二第23叶,卷五十一第11—12叶,卷五十二第1—2、4—7、13—14、26、28叶,卷五十三都2、6、9、11叶,卷五十五第13、16叶,卷五十七第1—3、17、21叶,卷五十八第2、5、11、25叶,卷六十二第14—16叶和第18—23叶,卷六十三1—7叶纸背;《魏书》卷四十五第1—10、12、16—17、19—30叶,卷六十一全部和卷六十二全部(第13叶除外),卷六十三至六十四,卷六十五全部(第9—10叶除外)纸背。
通过以上分析,共得明初处州府民田3种科则,分别是:夏税正麦六勺、秋粮正米五合,夏税正麦二合四勺、秋粮正米二升,夏税正麦三合六勺、秋粮正米三升,远远低于史籍所载明代民田的平均科则“每亩三升三合五勺”,也远低于林金树所研究的洪武时期苏州府民田亩税科则。(24)林金树利用洪武《苏州府志》记载,罗列出民田亩税五十三升、四十三升、三十三升、二十六升、二十三升、十六升、十三升、五升、三升、一升等十种科则,《明代江南民田的数量和科则》,《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3期。处州府位于浙东地区,小黄册由于残缺性,仅存3县的部分内容,但不可否认其在明代民田科则问题上具备了传统史籍所不具备的独特价值。同时,该小黄册也反映出明初处州府民田科则的一些特点,如科则较少,起科率较低,且不同地区存在一定差距。
余 论
民田是明代重要的土地类别和占有形式之一,在各类田土总额中占有绝对的优势,是征收赋税的重要来源。通过对明初处州府小黄册所载内容的统计分析,明确了遂昌、青田、龙泉等县民田大致有“民田”“民地”、僧道常住田和非官方性质的“义塾田”4种,且民田在各类田土类型中占有绝对的优势,远多于官田。
同时,综合分析小黄册所载民田之下所纳夏税、秋粮数额,共得明初处州府三种民田科则,其中,夏税正麦六勺、秋粮正米五合应为最低起科。整体而言,明初处州府民田科则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起科率较低,夏税、秋粮二者合计不过五合六勺,不足一升,远低于传统史籍所载明代全国均值散升三合五勺。二是科则较少且相互之间虽有差距但并不悬殊,三种科则中最高科则是最低的6倍,中间值为最低科则的4倍,且呈现出倍数于最低科则增长的趋势。虽然由于文书的残缺性,无法涵盖整个处州府地区,但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明初浙东地区民田科则的地域性特征。另,明初处州府民田呈现出三种科则的背后,或与明代田土分上、中、下三等有关,而小黄册所反映的明初家庭经济的规模、人均土地占有情况和贫富差距等问题,笔者将有另文详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