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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再分配效应的历史沿革及启示

2022-11-22刘凌晨

北京城市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学派福利社会保障

庞 志,刘凌晨

(1.北京城市学院,北京 100083;2.山西财经大学,山西 太原 030006)

引言

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运用立法手段通过强制性征收社会保险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当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或退休后向其支付养老保险金,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再分配功能既是养老保险制度的手段也是目的之一,对维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均具有重要作用。系统梳理并深入分析不同时段、不同学派对再分配效应的见解和主张,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 各学派对养老保险再分配效应的观点

(一)18世纪:以反对态度为主

18世纪以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派对保障体系的再分配效应持反对意见。斯密极为厌恶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的行为,极力倡导自由的市场经济,但他并不否认国家对于公共产品投入和管理的重要意义,也不反对政府对有损于社会自由行为的必要干预。李嘉图认为,每个公民都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其资本和劳动完全自由地和任何人、任何组织进行交易,即以自己喜好的方式追求自身最大利益,并借助市场这只无形手的调控来实现个人权益的提升以及社会福利的同步增长。

1601年,《济贫法》的颁布标志着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性质的法典诞生。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都对这一法典持反对态度:斯密认为,该法典不利于劳动者参加和轮换工作,因为它严重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流动;李嘉图认为,该法典不仅没有增加穷人的利益而且还削减了富人的财富,使得整个国家的福利水平逐渐下滑。简单来说,古典经济学派的核心思想强调运用市场机制调节经济运行。因而,他们对于以保障为直接目的的收入再分配是持反对意见的。不仅是古典经济学派,还有社会市场经济学派、公共选择学派等都认为社会保障会扰乱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破坏市场机制,影响经济运行。

(二)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以支持为主

步入19世纪之后,以历史学派、福利经济学派、瑞典学派和凯恩斯主义学派和弗莱堡学派为代表的西方学派都主张政府对经济运行实施有效干预,支持国家进行福利建设,实行收入再分配增加社会福利,对社会保障的收入再分配持支持态度,只是在具体方式、国家干预的力度、代表的利益阶层等方面有所差异。

1.历史学派

历史学派针对当时德国社会中尖锐的劳资矛盾,提出通过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增加社会福利、平衡收入不均。这一主张被当权者俾斯麦认同,先后颁布了《工伤保险法》等一系列法规,保障体系的规范化、体系化对维护工人合法权益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工人权益保障范围和程度均达到空前高度。历史学派的思想前后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李斯特的国家经济学、旧历史学派和新历史学派。

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是历史学派的先驱,他是国家作用和国家力量的推崇者,特别强调国家对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主张通过国家的调控确保德国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行,极度反对那些推崇自由主义、反对国家干预的思想。李斯特的思想对于解决当时突出的劳资矛盾等社会问题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对于政府出台相关调控政策也有重要影响,甚至对历史学派思想的产生和发展也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

旧历史学派以罗雪尔为代表,强调国家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主张国家对经济运行实施积极而有效的干预,反对古典经济学放任自流的思想,这和李斯特宣扬的国家干预论是一脉相承的,同时为新历史学派的思想形成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新历史学派鼓吹国家的超阶级性,提议由国家来制定劳动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增进社会福利。新历史学还认为,只要国家和法权存在且国家能够发挥调控的效力,就可以产生国民经济的统一体,实现社会和谐。新历史学派的思想主张促进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但他们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以调节阶级矛盾为直接目的。

2.福利经济学派

20世纪初,福利经济学开始形成并流行起来。其迅速发展的原因主要有:首先,垄断资本的形成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为社会积累了丰厚的社会财富,从中抽取一些用于福利建设并不困难;其次,不合理的社会分工致使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工资报酬低的工人阶级苦不堪言,反抗情绪极度高涨,社会矛盾非常严重;再次,德国历史学派的思想理论起到了铺垫和启迪作用。按产生时间的早晚又分为旧福利经济学派和新福利经济学派,二者在收入再分配方面的观点基本一致。

英国经济学家霍布森是福利经济学的先驱者。他认为,要实施强有力的社会福利政策,就应当实行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干预经济运行并且干预活动必须深入分配和生产领域。国家干预经济活动既包括赋税征缴,又包括建立健全合理的社会制度如老年抚恤金制度、医疗优惠制度、失业保险制度等,还包括对企业等盈利组织进行直接管理,使其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结合起来,实现最大程度的、最多数人的福祉。

庇古是福利经济学的创始者,因而被誉为“福利经济学之父”。庇古强调增进社会福利的重要性,主张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和失业救助制度,并提出应该由政府实现收入再分配。庇古指出,将富人的部分收入转移给穷人,富人效用减少的量小于穷人效用的增加量,社会福利就会增加,收入不平等的状况一定程度上有所缓解。庇古进一步指出影响福利大小的因素主要有两个,分别是国民收入的数额和国民收入在社会成员中的分配状况。此外,庇古还提出了一些增加社会福利的建议,主要包括:提高补贴水平,改善劳动者的生活及工作条件并使劳动者在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缺少工作机会时能够获得一定的社会帮助和补偿;向富人征收累进税、向穷人发放补助和救济金,从而调节收入不均的局面;实行覆盖全体公民的养老保险制度,通过财富的转移支付确保贫困者年老时期正常的生活支出等等。

3.瑞典学派

瑞典学派,又称北欧学派或斯德哥尔摩学派,起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当代西方经济学中重要的派别分支。维克塞尔作为瑞典学派的奠基人,他指出,尽管自由竞争能够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但会拉大贫富差距加剧社会矛盾,因而他主张发挥政府的调节作用;此外,他还运用边际效用递减原理来解释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意义。瑞典学派的思想主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强调政府干预的重要性,除了宏观调控政府还应肩负起保护环境、保障商品和劳务供给等职责;二是介绍了一种收入再分配的方法,即通过累进所得税和支付性转移进行福利设施和服务的建设,调和社会矛盾促进收入平等。该学派认为,全体公民都能享受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国家政策带来的福祉且真切感受到快乐和幸福的社会才是真正的理想社会。

瑞典学派不仅在理论上为福利制度的产生和完善奠定了基础,而且在实践中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就建立在瑞典学派的思想基础上,它的保障制度以其覆盖范围广、保障水平高、保障项目齐全的高福利性闻名于世。瑞典的所有国民都可以在年老时期享受养老福利,生病受伤时享受医疗保障,青少年时期享受丰富的教育资源,对于老弱孕残等特殊人群还可以享受到有针对性的制度保障。

4.凯恩斯主义学派

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使得工人大量失业、产品严重过剩,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已不再符合现实需要。在这种背景之下,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创作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应运而生,该著作的出版发行标志着政府干预论的开始。政府干预论特别强调指出,社会保障在国家建设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凯恩斯在需求管理的基础上创立了社会保障经济论,其核心思想是通过累进税和社会福利等措施调节收入分配。他认为,高收入者会将大部分财富储存起来,只将一小部分用于消费;低收入者基本没有储蓄,几乎所有收入都用于消费,因而收入不均会影响公民的消费倾向。他还提出“采取步骤,重新分配所得,以提高消费倾向,则对资本之生长大概是有利无弊。”基于此,凯恩斯主张,既要通过高额累进税制调节收入再分配,以提高消费的经济性;又要敦促政府兴办福利事业,支付养老金等福利开支,为特殊人群提供救助服务。

凯恩斯学派还论证了社会保障对宏观经济的长期均衡效应,指出社会保障具有调节和缓和经济波动的作用。尤其在经济衰退和萧条时期,一方面百业待兴收入锐减,政府税赋收入也相应降低;另一方面,失业率高、对失业员工的救助支出多。因而,刺激消费和投资有利于萧条经济快速走出低谷。但总的来说,凯恩斯学派所倡导的社会保障制度收入再分配力度与保障水平比较有限。

5.弗莱堡学派

弗莱堡学派又称社会市场经济学派,20世纪30年代产生于德国。该学派认为,社会市场经济即表明市场经济应该具有社会功能,应提供必需的社会保障,以保证社会的公正性和安全性。

弗莱堡学派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协调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同时,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化解竞争引发的纠纷和矛盾,有利于实现社会安全。为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全,他们提出了一系列涉及公民基本生活各个环节的具体措施,进而形成了一套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弗莱堡学派特别强调社会保障体系应坚持自助和自治,即保障资金并非来源于国家财政,而是以社会缴款为主,国家只负责宏观监管。

(三) 20世纪50年代:以反对为主

20世纪50年代以后,新自由主义开始兴盛,其主体思想是反对国家干预、强调自由竞争,否定社会保障的价值和作用。新自由主义者认为,社会保障制度强调政府和社会对公民的责任,但会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主张社会保障市场化、多元化和私人化。这一时期主要的代表性学派如下:

1.现代货币学派

密尔顿·弗里德曼是现代货币学派的创始人,其核心思想是抑制通货膨胀和反对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生活进行干预。现代货币学派强调,国民只有通过劳动才有资格和机会获得衣、食、住房等福利,他们反对政府直接向低收入者发放差额补助。

弗里德曼反对政府向贫困者提供一系列具有救助功能的福利计划,提议以负所得税来替代福利计划。负所得税是自由主义的产物,具体来说,就是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以现金的形式向贫困者提供救助,尊重贫困者消费的自由选择权,同时鼓励收益者进行自助的政策。弗里德曼认为,人是自由而平等的,没有谁可以要求政府或他人提供无偿的援助,即使是接受无偿的援助也是对他人自由和平等的侵害;政府有权利但没有义务向贫困者提供援助,贫困者应该对自己负责并通过辛勤劳动努力摆脱困境。可以看出,弗里德曼反对通过社会保障进行收入再分配。

2.供给学派

20世纪70年代,西方经济学家的研究视角从需求转向供给,供给学派应运而生,其思想主张与凯恩斯学派完全对立。该学派认为,收入不均是自然现象,政府不需要也不应该干预;进行社会保障再分配会影响个人储蓄和企业投资,不利于经济发展。

供给学派以自由主义为出发点,批判了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弊端:首先,参保者缴纳社会保障费会减少储蓄的积累,企业也会因此加重税费负担;其次,助长了贫困群体对政府和他人的依赖性,难以有效缓解贫困程度和贫困时长;再次,打击了在职的劳动者,纵容了自愿失业的成员。简言之,供给学派认为社会保障制度非但没有缓解贫困,反而加深和扩大了贫困。对此,他们认为,政府应当最大程度的削减社会保障支出,停办或减少社会福利性建设,严格限制社会福利的享用人数,以劳动来换取福利补助等。此外,对于再分配问题,他们认为,由于生产要素对生产的贡献不同,收入分配不平等是非常容易理解和接受的,这也就无需政府干预和调控。

3.哈耶克新自由主义学派

里德里希·冯·哈耶克是新自由主义最重要的代表人物,其思想具有典型的保守性和反动性。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他主张非再分配性、非政府性、非强制性,是个完完全全的自由主义者。

哈耶克极力反对社会保障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他认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分配他人财富的行为都是不公平的,都会侵犯到他人的权益和自由,即使是轻微调整收入差距的分配举措也如此。对于政府与社会保障的关系,他认为,政府不应该作为提供社会保障服务的唯一部门,家庭和市场提供的福利往往是积极而有效的,因而他们也应成为福利提供的重要组织。只有当家庭和市场无法满足受助者的需求或作用无法发挥时,政府才应当适度介入。此外,他还认为,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往往具有单一性和固化性,从而导致作用发挥时效率低下,同时也会影响和破坏市场自由。此外,他还认为,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制度限制了人们的自主选择权,对人身自由构成威胁。

通过以上对18世纪至20世纪西方经济学各学派关于社会保障再分配理论的归纳分析,不难发现社会保障再分配理论对于西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运行均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无论各派学者对社会保障再分配持何种态度,其最终目的都是将公平和效率有机结合起来,寻求二者有机结合的均衡点。

二、养老保险制度收入再分配的实质

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的效应及其程度,其实质反映了养老保险制度对公平与效率的取舍和权衡。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种社会政策具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因而要注重公平;同时,养老保险制度又是经济运行机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而又应当注重效率。然而,二者难以兼顾。所以,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的任务就是将收入再分配调控在合理的程度上,以协调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

要厘清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中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首先要明确公平和效率在养老保险中的内涵。养老保险公平的判断标准为:参保者之间的收益率差距合理。收益率是一个综合性指标,其大小与本国的经济形势、人口结构、社会保障程度等直接相关,同一时期的不同地区或者不同时期的同一地区收益率都是不同的。因而,收益率差距的合理性也要放到特定的背景下分析。养老保险的效率具体包括三层含义:首先,讲求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有效调配,提升其利用率;其次,极大程度的降低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营成本,提高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效率;第三,在开放的条件下维持社会公平,不以降低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代价。

再分配是否公平,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并影响和制约着效率的提升。此外,公平的增进也会为经济效率的提升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效率的提高可以在分配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获得更多的财富,有利于实现更高层次上的公平。短期来看,公平和效率往往无法同步,一方的提升常以另一方的消减为代价;但就长期而言,二者是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再分配效应,在努力追求公平的同时,又要倡导待遇与缴费挂钩的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力求体现劳动者之间贡献大小的差别。

三、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再分配改革的启示

在养老保险制度再分配改革过程中,既要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因地制宜;又要从全局出发,努力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为充分发挥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保障与再分配功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设应从以下五方面着手:

(一)以人为本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既要不断提高社会经济以及文化发展水平,更要关注社会成员的全面发展程度,而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社会成员全面发展的必备要素之一。养老保险制度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即站在人民的立场上谋划制度建立,站在人民的立场上谋划制度改革,一切以保证人民可以公平享有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成果为出发点。从农耕时代进入到市场经济时期,人们的生活方式随之发生改变,这使得人们很难依靠原有的家庭保障方式来维持自身的生存发展需求,因而亟需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必须以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为基础,以增进人的福祉为宗旨。鉴于资源的有限性与稀缺性,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循优先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原则,这既是以人为本原则的要求,也是衡量其公平共享价值理念能否贯彻的重要指标。

(二)坚持整体性原则

整体性原则是指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全体社会成员享有养老保障权,不受健康状况、财富状况、学历状况等因素的影响。目前,政府在着力推进的养老保险资金全国统筹的工作,就是坚持整体性原则的具体体现。坚持整体性原则有利于避免城乡分割,促进劳动力的自由合理流通,形成国内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有利于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散风险,通过发挥社会互济功能来维护全体劳动者的权益;有利于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标准化管理,降低其协调管理成本,提升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效率。

(三)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应将公平作为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落脚点,同时将效率作为实现公平的必备条件。价值取向是否符合公平原则,是否维护并促进了社会公平,制度运行是否有效率是衡量养老保险制度优劣的三大重要标准。之所以将效率作为评判标准之一,是因为社会公平的实现是建立在物质基础之上的,只有以优质的养老保险制度做保障,人们才有热情和力量投入到经济建设中,才能不断创造大量的物质财富,进而可以在更高层次上更容易推进社会公平。如今,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完善,不仅公平性有待提高而且制度运行效率也偏低,因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在维护社会公平的前提下,不断提升制度运行效率,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四)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

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如果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落后于经济发展水平,就难以有效发挥收入再分配的作用,进而激化社会矛盾,对经济的长效发展以及社会的安定团结都将产生消极影响;反之,如果养老保险待遇给付水平超过经济的最大承受力,会给国家、单位以及个人造成负担,甚至会产生反向的收入分配调节效应,进而影响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因此,在确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时,必须坚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的原则,要从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待遇水平,设置科学的养老保险缴费与领取标准,充分发挥养老保险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五)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现代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养老保险权不是国家的恩赐,更不是政府的施舍,而是每个公民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是政府保障国民养老基本需求的职责所在。现阶段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重点是明确主体及其责任,在正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安排中承担主要责任的三大主体是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过程中既要明确政府的责任主导地位,又要完善其他责任主体的分担机制,在充分发挥各主体职责和功能的前提下实现主体间的有机配合,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增加全体社会成员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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