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有企业管理中的重要部分
2022-11-22张喜亮
文_张喜亮
中国共产党与工会、国有企业可谓是“三位一体”。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便以领导工会运动为己任,1927年,中国共产党正是通过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召开的第四次全国劳动大会首次正式提出了“国有企业”的概念,并指出参加国有企业管理是工人阶级的重要责任。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有企业中,工会代表和组织工人阶级群众在国有企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以后,在苏区的工会事业也得到了极大地发展。为了更好地组织工人,中华全国总工会不断完善组织体系建设,还专门成立了苏维埃国有企业的工会组织——“中国国家企业工会”。这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全国性的“国有企业工会”。国家企业工会无论是在国有企业还是在私营企业中,对发动和组织苏区各业工人参加苏维埃政权建设、扩大红军、支援前线、增加生产、巩固后方、保证工人阶级在苏区的领导作用等,都发挥了无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1930年10月颁布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对于苏维埃区域工会工作计划大纲》规定,在苏维埃政府所经营的产业和企业中,赤色工会有特殊的任务:要站在保障红军安全和苏维埃政府的原则上,把保护工人利益、改良工人生活标准的工作与积极拥护和参加管理经营苏区政府的企业及产业工作相联系起来,要把工人中最可靠的和积极的革命分子派到苏区政府的企业和产业中去负领导责任;可由每一企业中的全体工人选举组织工人管理委员会,使这些企业中的生产和经营能适合苏维埃政府的利益,保障红军的给养和苏维埃政权的经济政策;要防止资产阶级分子在苏维埃政府的企业中破坏生产、怠工;工人管理委员会要取得在企业中的管理和经营中的管理权。
1931年9月6日,中共湘赣边苏区临时省委发布的《湘赣边苏区赤色工会暂行组织法》规定: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组合,不允许工人阶级的异己分子加入,组建工会必须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工会可分为产业组合与职工组合两种机制。该组织法要求:工会不能遇事与苏维埃对立,或代替政权机关的工作,形成第二政权机关,或与苏维埃平行的机关。一切苏维埃的法令、布告、决议,工会都应执行。工会不是苏维埃的附属机关,苏维埃不能直接命令工会。工会应成为苏维埃政府最重要的群众基础,并参加苏维埃的领导工作,参加苏维埃企业的管理。工会有权监督苏维埃的工作,有权提出改造苏维埃政府,处罚苏维埃工作人员。
综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工会在企业中的作用机制可以概括为: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工会的领导,参加苏维埃政府工作,在国家管理和政策制定中反映工人阶级的权益诉求的同时组织工人支持政府工作;二是根据《国家工厂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苏维埃区域的国有企业中,工会委员长代表职工和工会参加“三人团”实施对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职工代表参加工厂管理委员会;三是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依法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确保合法用工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四是做好职工和职工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其端正工作态度,明确工作目的,为中支援前线的革命斗争而奋力工作;五是组织职工和会员开展劳动竞赛、学习文化和培训技能等活动。苏区工会依法参与国家和国家企业管理工作,极大地促进了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