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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儒仁学建构的激励者
——契嵩批评韩愈仁学的三重进路

2022-11-22张培高马春玲

关键词:仁学仁义中庸

张培高 马春玲

[提要]以仁义界定道德,既是韩愈《原道》中的主旨,又是其仁学的核心要点和批评佛老的理论尝试。契嵩对此十分关注并着重进行了批评,从而建构了自己的仁义观。在本质上,契嵩认为仁义并非人性先天所本有的,而是后天教育的产物,是“情之善者”。在实施的条件上,契嵩借鉴了《中庸》“中庸”“诚明”两个重要概念并以之作为仁义实施的重要条件。在地位上,契嵩认为仁义本有的地位是先道德后仁义,而不是相反。从思想史上看,契嵩在批评韩愈仁义观的基础上所建构的仁学思想,从正反面两个方面影响了宋代新儒家仁学的理论形成。

佛教到隋唐迎来了发展的高峰,山门林立、高僧辈出,而儒门则大儒缺乏、学无根本创新,故无法形成与之相抗衡的局面。韩愈起而辟佛。他除了从经济、社会、伦理上批佛外,也尝试从理论上进行驳斥,写了《原道》《原性》等文章。与佛学相比,尽管这些文章的理论相当浅显,却代表着一种方向。而对于盛年就处在宋儒“慕韩退之排佛”[1](P.8)之高潮的契嵩来说,如何有效地在调和儒释之紧张关系的基础上为佛教进行辩护,就成为其重要使命。因为韩愈是宋儒的偶像和精神支柱,所以契嵩便针对其“原”论,先后写了《原教》《广原教》《非韩》等系列文章,较为系统全面地进行了回击和辩护。以仁义界定道德,既是韩愈《原道》中的主旨,又是其仁学的核心要点和批评佛老的理论尝试,契嵩对此十分关注并着重进行了批评,从而建构了自己的仁义观。学界对契嵩儒释一致的主张已多有研究,且成果相当丰富,然遍检文献后发现,对其“仁学”则几无专文论述①。若不对此进行研究,那么必然不能准确了解契嵩的思想及其在仁学史上的影响与地位。

一、仁义的本质:情之善者

在契嵩批韩愈的系列文章中,其中有些观点不仅前后一贯,而且反复陈述。性情论便是代表。韩愈在《原性》中认为性与情是生而具有的,上品之人的性是善的,中品之人性可善可恶,下品之人的性全为恶。而按先秦儒家及韩愈本人的看法,所谓“善”当然是指先天具有仁义等品格(“其所以为性者五:曰仁、曰礼、曰信、曰义、曰智”[2](P.20))。契嵩的看法并非与韩完全不同,但在根本点上与之不同。就其同而言,有两点:(1)韩愈有“博爱之谓仁,行而宜之之谓义”[1](P.18)的界定,对此契嵩也是认同的:“仁者何?惠爱之谓也。义者何?适宜之谓也。”[1](P.13)(2)与韩一样,契嵩也认为性情是生而具有的:“万物有性情,古今有生死,然而死生性情未始不相因而有之。”[1](P.10)

不过,他们根本的区别在于性论上。契嵩不仅不同意性三品的等级性,而且也不认为“善性”之依据在“仁义”之五常。具体言之,契嵩首先认为韩愈性论的依据是无效的:

仲尼曰“唯上智与下愚不移”者,盖言人有才不才,其分定矣……苟以性有上下而不移也,则饮食男女之性唯在于智者,而愚者不得有之……韩子之言,其取乎仲尼所谓不移者也,不能远详其义,而辄以善恶定其上下者,岂诚然耶?[1](P.85)

皇侃、孔颖达皆从人性的等差性上解释“上智与下愚不移”[3](P.1178),韩愈亦如是。这些解释在契嵩看来实无道理。因为孔子之意在于描述人才能的高低之别,与人性无关。若以此作为人性有上下之别的根据,这必然会导致违背日常之理的悖论,即饮食男女之性只有智者才有而愚者不有。换言之,契嵩在看来,人性不仅是平等的,而且是不能“善恶”言之的,能言的只是“情”:“善恶情也,非性也。情有善恶,而性无善恶者何也?性静也,情动也。”[1](P.85)从面上看,“动静”之说似脱胎于《乐记》“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于物而动,性之欲也”[4](P.1083)之语,但实际上,两者只是形似,神则根本不同。《乐记》所说的“静”是指人未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心灵保持一片宁静。通俗地说,心灵一片空白,没有任何杂念。而契嵩所说的“静”实指“净”“寂”。

理解契嵩对“性”的界定是理解上述两字含义的前提。对于“性”,他说:“天命则天地之数也,性则性灵也。盖谓人以天地之数而生,合之则性灵者也。”[1](P.84)这一说法源自宗密:“身心各有其本,二类和合方成一人”“从父母稟受二气,与业识和合成就人身……三才中唯人灵者,由与心神合也”。[5](P.710)由此可推,“天地之数”与“气”有关,“性灵”则与“心”相关。“天地之数”源自《周易》,实指“阴阳之数”,即是“气”,正所谓“万物有数……以数知变化之故,以分见天地之理……气凝而生,生则有饮食;气散而死,死则与土靡”[1](P.135)。在佛教中,“性”与“心”本是有区别的,如《坛经·决疑品》云:“心是地,性是王。”在此,性为体,心为用。但后来,宗密进行了根本性创造,把“性”“心”“识”三者统一了起来。按此,此“性”有两个显著的特征[6](P.313):一是本性清净,既指超越任何具体的规定性,如云:“真性则不垢不净”[7](P.15)“真性无相无为……非因非果,非善非恶等”[7](P.38);又指不包含任何妄念和思虑,“若顿悟自心本来清净,元无烦恼,无漏智性本自具足,此心即佛,毕竟无异”[7](P.15)。二指是自然常知,即真性本身具有无上智慧,能洞察一切。他说:“尘境本空,空寂之心,灵知不昧。即此空寂之知。是汝真性,任迷任悟,心本自知。”[7](P.38)“空寂之心”就是“空寂之知”,也就是“真性”。“性”“心”“知”由此得到了高度的统一。“空寂”既指不受限于一切具体事物的寂静本性,又指远离一切形象、自在解脱。由此可知,契嵩言“性则性灵也”和“性无善恶者何也?性静也”“人之性唯寂唯静”[1](P.345)之语的哲学依据了。“性”本身具无上的智慧,故曰“性灵”;而其自身是清净无染的,超越了所有具体的属性(包括善恶),故为“净”“寂”。

在性情关系上,契嵩认为“情出乎性”[1](P.37)。从逻辑上说,既然两者是相生的关系,而性是无善恶的,那么情应也是无善恶可言的。其实不然,情与性根本不同,情则是有善恶的,其中“仁义乃情之善者也”[1](P.13)。现在的问题在于:(1)情为何有善恶?(2)仁义是如何从情中生成的。对于第一个问题,契嵩说:

万物莫盛乎情性者也。情也者,有之初也。有有则有爱,有爱则有嗜欲,有嗜欲则男女万物生死焉。死生之感则善恶以类变,始之终之,循死生而未始休……夫情也,为伪为识。得之,则为爱、为惠、为亲亲、为疏疏,为或善、为或恶;失之则为欺、为狡、为凶、为不逊、为贪、为溺嗜欲、为丧心、为灭性。[1](P.13)

在此,首先在注意的是:契嵩为情进行了正名,肯定了情的正当与合理性。在禅宗创立以前,“情”因被视为“情识”而被否定,但自唐慧能始,“情”之含义悄然发生了变化,不再只是“情识”,初步具有了“情感”之意(如《坛经》所说的“无念”就含有情感一类的活动[8](P.251))。契嵩比慧能进了一大步,明确地肯定了“情”的正当与合法性,情不仅是生而具有的,而且是万物不可缺少的元素——“万物莫盛乎情性者也”“情性之在物,常然宛然,探之不得,决之不绝”[1](P.38)。与之同时,从“爱”“惠”“亲亲”等语中可以看出,“‘情’的含义就成为泛指一切思想情感”[6](P.430)。其次,在契嵩看来,“爱”是善恶产生的最初根源。问题是为何爱必然会导致嗜欲,进而导致死生呢?按理,爱(如仁爱、慈爱等)不正是佛家要大力弘扬的价值吗?这只会引导人们向善,怎会导致恶呢?原来,契嵩所说的“爱”其实是“情”的代称,而“情”则是“为伪为识”的。只有“得”了,才能为善,否则为恶。那如何才能“得”呢?契嵩说:“圣人以人之性皆有乎恩爱、感激、知别,思虑、徇从之情也,故以其教因而充之。恩爱可以成仁也,感激可以成义也……徇从可以成信也。”[1](P.84)情中有爱、感、思等,在圣人的教导下,可以形成仁、义、礼、智等五常。仁义的形成在于圣人因情而充之,而圣人之所以能够“充之”,乃在于情是“为伪为识”的。从表面上看,这似乎解决了上述的第二个问题。但其实只是初步的,最终仍未解决,即“性”本身是清净无染的,而“情出乎性”,为何情不是全善而是有恶呢?原来在于:“夫心动有逆顺,故善恶之情生焉”[1](P.38)。真心本是非善非恶和自然常知的,自然不会有“顺逆”的问题,然而该心具有觉和不觉二义②,故而有了“顺逆”,最终导致了善恶,而后圣人因之教导,成就了仁义等善,正所谓“仁义礼智信其于性也必教而成之”[1](P.84)。换言之,仁义的本质并非人性先天所本有的,而是后天教育的产物。

二、仁义实施的基本条件:“中庸”“诚明”

如上所述,在契嵩看来,仁义非先天本有,是圣人因情教而成之。既然如此,那圣人教的方法或途径有哪些呢?契嵩抓住了《中庸》两个关键的概念——“中庸”与“诚明”。先以“中庸”言之,“中庸”一词,最早见于《论语》,而后《中庸》论述尤详,并成为核心概念。按《论语》可知,中庸的含义为:(1)从方法论上说,“中庸”是一种为人处世的方法或原则,即强调不走极端,即无“过”与“不及”[9](P.126、19)。(2)从道德论上说,“中庸”是最高的道德标准:“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9](P.19)。虽然后人通常都是从此出发来使用此词的,但在使用时,主体往往会基于立场、目的的不同而有所侧重。

对于处在儒士排佛风尖浪口的智圆、契嵩来说,相对而言,更看重前者。因为面对儒士反佛的激烈行为,两位僧人急需以前者来调和儒释之紧张关系,强调两者的互补性。如智圆说:“儒乎释乎,其共为表里乎……好儒以恶释,贵释以贱儒,岂能庶中庸乎?”这是他之所以自号中庸子的一个关键原因:“世之大病者,岂越乎执儒释以相诬,限有无以相非,故吾以中庸自号,以自正俾无咎也。”[10](P.305-306)契嵩也是如此。在其看来,中可以分为“理中”与“事中”,而后者是:“夫事中也者,万事之制中者也”[1](P.42)。就是使万事万物处于“恰到好处”(即无过又无不及)的位置。在契嵩看来,若以此调和儒释关系,便可使两者处于互补的、和谐的关系上,即“儒者圣人之大有为者也,佛者圣人之大无为者也……治世者非儒不可也,治出世非佛亦不可也。”[1](P.173)若以此调和喜怒哀乐之情,那么情感就会和谐,进而能使仁、义等正常发挥作用,由此,契嵩说:“夫中庸者,盖礼之极,而仁义之原也。礼、乐、刑、政,仁、义、智、信,其八者,一于中庸者也。”[1](P.80)

从字面上看,“原”似乎是“仁义”产生的根源,但其实不是,其含义可以从积极和消极层面上分析。从消极上讲,圣人为避免恶果的产生,而创建了仁义等伦理道德。即契嵩认为,人性固然本静,然不得不与外物接触,接触后便会产生喜怒之七情(“情,感而之有也”[1](P.84)),而情欲一旦失“中”,会导致“天理灭”“人伦不纪”之严重后果,圣人为避免此恶果,于是创建了“礼、乐、刑、政”以节其情,并以“仁、义、智、信”推广此道。[1](P.80)从积极上讲,能使礼、乐、刑、政、仁、义等八者名实相副,正常地发挥作用。

为之礼也,有上下内外,使喜者不得苟亲,怒者不得苟疏……为之仁也,教其宽厚而容物。为之义也,教其作事必适宜……为之信也,教其发言而不欺。故礼乐刑政者,天下之大节也;仁义智信者,天下之大教也。情之发不踰其节,行之修不失其教,则中庸之道庶几乎。[1](P.80-81)

礼虽具有别亲疏、分尊卑、序长幼之社会作用,但契嵩认为,只有以中庸为原则,才可使之起到应有的作用。其他七者亦如是。比如,中庸能使“仁”“义”分别起到“宽厚容物”“事事适宜”之作用,同时也能达到此应有的效果。反过来,若大节与大教的作用(制情与修教)得到了正常的发挥,这也就与“中庸之道”不远了。不过,上述的积极、消极两层面并非截然断裂的,而是有密切的关系,即:“情不乱其性……则中庸之道存焉”,反之,则“牵人以丧中庸”。于是,便要以仁、义等来“导人以返中庸”。[1](P.80-81)而返“中庸之道”了,仁、义等伦常的作用就可正常发挥了。

与智圆相比,契嵩除了弘扬中庸之“无过与无不及”用以调和儒释之紧张关系外,还对“中庸”进行了本体论的提升。他说:“夫事中者,百家者皆然,吾亦然矣;理中者,百家者虽预中而未始至中,唯吾圣人正中,以验其无不中也。曰心曰道名焉耳,曰中曰妙语焉耳。名与言虽异,而至灵一也。一即万,万即一。”[1](P.42)“事中”(无过与不及)虽诸家所同,但此“中”只是“预中”(预设的理想的“中”),不是“至中”(真正的“中”)。佛家之所以能够达到“至中”,乃在于此“中”是“心”“道”(“惟心之谓道”[1](P.34)),也就是万物之根本(“一即万,万即一”)。既然“中”为“至中”(真正的无所不中),那为何还会出现违背“中道”之行为,进而使圣人创建仁义等伦理法则导人以返中庸呢?原来在于:心除有本静的一面外,还有动的一面。心一动便与外物相感,从而有了善恶,而且心必然是避免不了要动的,正所谓“心必至,至必变……心有善者焉,有恶者焉”[1](P.36)。既然如此,那谈“至中”的意义何在呢,或者说如何使“至中”成为“预中”的依据呢?据此,契嵩提出了“自信其心”观点。心若自信,这为达到忠孝仁义等道德伦常又提供了另一重要的保障。他说:“心也者聪明叡智之源也,不得其源而所发能不缪乎!圣人所以欲人自信其心也。信其心而正之,则为诚常……为诚忠、为诚仁……为诚明。”[1](P.39-40)“自信其心”也就是“自信其中”,如此,便可达到“诚仁”等行为。

在契嵩看来,除了“中庸”,“诚明”亦是实行仁义的重要条件:“夫《中庸》‘诚明’者,真圣贤道德仁义百行之根原也”[1](P.342)。契嵩此论是针对韩愈的《原道》而发。韩一方面以仁义界定道德的含义,另一方面又讲《中庸》的“诚明”,这在契嵩看来是自相矛盾的,因为“诚明”也是道德的范畴,并非只有仁义才是。契嵩进一步认为,两者相比,“诚明”更具有根源性的地位。不过,对于其中的依据,契嵩并未在此明言。然从其他篇文章及《中庸》中可找到答案。在先秦儒家经典中,《中庸》是最集中的系统地探讨“诚”的[11](P.555)。从含义上说,“诚”有“真实”“诚信”“真诚”之意,这些含义在《中庸》中皆有体现。如《中庸》云:“诚者,天之道;诚之者,人之道。”[9](P.31)在此,“真实”是“诚”的基本意,强调的是天道的真实性,其表现在“今夫天斯昭昭之多,及其无穷也,日月星辰系焉,万物覆焉……今夫水,一勺之多,及其不测,鼋、鼍、蛟、龙、鱼、鳖生焉,货财殖焉。”[9](P.34)“其无穷”“其不测”的关键动力则在于天道的“真诚”(此为“真实”的伦理转化)。对于人来说,所要效仿的正是这种精神。《中庸》还进一步地把“诚”作为人道的依据,这就是“诚之者,人之道”“自诚明,谓之性”的基本含义。契嵩深刻把握了《中庸》“诚”的基本含义,也认为在实施道德行为的过程中,若不以“诚”为基础,便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如他以“诚”作为“孝”的根据:“孝行者,养亲之谓也。行不以诚,则其养有时而匮也。夫以诚而孝之,其事亲也全,其惠人恤物也均。孝也者,效也;诚也者,成也……为孝而无效,非孝也;为诚而无成,非诚也。是故圣人之孝,以诚为贵也。”[1](P.58)赡养父母是“孝”的基本行为。而“诚”是把此行为化为实际的关键因素,若无“诚”作为保证,孝当然无法真正得到落实(“养有时而匮也”)。反之,则不仅如期实现了“孝”(“孝也者,效也”),而且还能推亲及人。由此可知,“诚”的作用极为重要,故曰“诚之为贵”。同理可推,其余的行为亦如是:“道德礼乐者,大要在诚,非直饰容貌,而事俯仰言语也”[1](P.174)。

如上可知,“中庸”“诚”虽皆为实现道德伦常(含仁义)的必要条件,但契嵩并不认为两者是同等的。在《中庸》中,“诚”具有道德本体的意义,而由“中者,天下之大本”也可推说“中”具有道德本体的意义,且两者关系密切(“诚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因此可说两者地位旗鼓相当。与之不同的是,契嵩对此则有新的看法。他以“道”“心”释“中”,“中”于是就有了本体宇宙论的意义(“中正所以同万物之心也”[1](P.75)),“诚”仍然具有道德本体论的意义。稍加对比即可知,“中”的层次高于“诚”。具体言之,“中”不仅是仁义道德的根本(“中正也者,王道之本也,仁义道德之纪也”[1](P.134)),而且“诚”需以“中”为原则,而后才可谈仁义等道德伦常:“治人者,非以中正存其诚,则不足以与议仁义礼法也。教人者,不以中正修其诚,则亦不可以与议仁义礼法也。”[1](P.135)

三、仁义的地位:先道德后仁义

既然“仁义”是“情之善者”,且“诚明”“中庸”是其实施的条件与保障,那么契嵩得到“道德仁义相因而有之,其本末义理如此”[1](P.323)的结论是必然的逻辑结果。然而契嵩对此的论证,或者对韩愈“先仁义后道德”之说的批评,并非局限于某一个方面,而是从八个主要方面展开的。

第一,韩论自相矛盾。要么“虚位”与“定位”相背,要么“原道”与“虚位”矛盾。(1)“虚位”之名不能成立。既然道德由仁义来界定,那么:若无“仁义”便无“道德”,而无“道德”,自然谈不上“虚位”之名。然若有了仁义,道德自然自足,“虚位”之名就更不能成立了。(2)“原道”之名不能成立。若“道德”为虚位了,那么道既不可“原”又无“原”的必要,因此这便与“原道”之题名矛盾了。

第二,韩论背经叛道。契嵩首先认为“道德仁义”乃是圣人立教的根本,圣人是在考量义理后,作如此安排的,不可轻言改变!然后广引经典加以证明,如《曲礼》有“道德仁义,非礼不成”之言,《论语》有“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之论等。最后得出结论说:“圣人为经,定其先后,盖存其大义耳。今韩子戾经,先仁义而后道德。”[1](P.323)

第三,从仁义在儒家经典中的地位上批韩论。契嵩认为在先秦儒家经典中,仁义并非有最重要的地位,如在《说卦传》《中庸》中便如此。前者在以“穷理尽性,以至于命”作为《易》的基本宗旨的基础上,探讨了仁义的来源,即作为人道的“仁义”,是天地之阴阳、刚柔的产物。后者一开篇就讲性、道、教,教为末且其内容为五常,故仁义后于性、道。其余的经典如《论语》《曲礼》《洪范》等,仁义在其中也皆非有最重要的地位。据此可知,韩愈之论自然是站不住脚的。

第四,从仁义的本质上批韩论。在契嵩看来,无论从仁义的根源还是其本质上看,仁义只是情之善者。不仅次于道德,而且因情有善恶,故作为“情之善者”的“仁义”也会有所不足,正所谓“以情,则罕有必正而不失”[1](P.325)。既然如此,以仁义作为道德的唯一关键含义定然是不合理的。

第五,从《易》之始源上批韩愈之论。韩愈之所以说“道与德”为“虚位”其关键原由要与佛老的“虚无”之说区别开来。对此,契嵩则说:“昔圣人作《易》正乎天道人事,而虚无者最为其元。”[1](P.326)韩愈之误在于未读《易》,而《易》是儒家的“大经”,因此“不知《易》而谓圣贤之儒,吾不信也”[1](P.326)。

第六,驳韩“老子小仁义”之论。虽《老子》有“天地不仁”“大道废,有仁义”之言[12](P.13、43),但亦有“圣人常无心,以百姓心为心”之说[12](P.124),可见《老子》并非完全弃天下而不顾。对此,韩愈以“彼以煦煦为仁,孑孑为义”[2](P.13)之语形容。“煦煦”“孑孑”皆是形容《老子》在“仁义”上格局小,此即为“老子小仁义”。契嵩认为韩对老子的解释是错误的。原因在于《老子》“失德而后仁”之语,并非说“小仁义”,而是说:“盖为道德与仁义,为治有降杀,而其功有优劣耳”[1](P.326)。并以《礼运》为例加以说明。在“大道之行”的“大同”时代,“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而后进入“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的“小康”时代,禹、汤等圣人于是用五常来加以治理民众。从大道“之行”到“既隐”之变迁,正好给予了老子所言“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之最好证明。

第七,驳韩“(老子)一人之私言”之论。对于老子之“绝仁弃义”之说,韩以“去仁与义言之,一人之私言也”[2](P.14)括之。契嵩从四个方面对此进行了反驳。(1)老子所说的“道”非“私道”,而是“三皇五帝列圣之大道”[1](P.327)。(2)司马迁把老子判为“道家”是错误的。老子的真实身份,“其实古之儒人”[1](P.327)。因为老子曾为周室主藏史,熟知三皇五帝之书,探得大道之真谛,故而不仅能著书以发明之,而且可释孔子问礼之疑问。(3)《易经》是三皇五帝之书中讲道理最高的书,而《老子》所言之理与之并无二致。如《老子》云“得一以为天下正”,而《系辞》亦言“天下之动,贞夫一者”。由此可知,“老子之道德者,实儒三皇五帝道德仁义之根本者也”[1](P.328)。

第八,批韩之道统说。韩愈在界定儒家的“道”乃是“仁义之道”的基础上,建构了尧、舜、禹至孟子的道统谱系。契嵩对此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解构。(1)从方式上说,按韩所论,圣人之间的传授方式为“继世相见”,此论既背离经典又背离常识。如不符合孟子“五百有余岁”之语。(2)从内容上说,圣人之间所传主要的内容不是“仁义”,乃是“中道”,而且“中道”是比“仁义”更为根本的东西,他说:“至于汤、文、武、周公、孔子、孟轲之世,亦皆以中道、皇极相募而相承也。《中庸》曰:‘从容中道圣人也。’孟子亦曰:‘中道而立,能者从之。’岂不然哉!如其不修诚,不中正,其人果仁义乎?”[1](P.316-337)

以上八个方面大多是经不起推敲的,有的是吹毛求疵(如“继世相见”之说),有的是生搬硬套、牵强附会(如“老子是儒人”之论等),有的是独断己见(如“虚无”为《易》之始元等),有的则与他篇之语相矛盾③。虽是如此,但仍有两点需特别注意。第一,契嵩之所以反复为老子辩护,其动机除了强调儒道两家一致、以调和两家的紧张关系外,更主要在于他本人赞同老学而且认为其所讲之理比儒家高明。比如他主张尊道贵德(“尊莫尊乎道,美莫美乎德”[1](P.147)),也赞同“失道而后德”之论(“‘王国战仁义,帝国战德,皇国战无为。’圣人无以尚,可以仁义为,故曰仁义而已矣”[1](P.112))。以“虚元”作为《易》之始元,也是受王弼影响的结果,且对其有“其见作《易》者之心乎”[1](P.144)的高度评价。这是他主张“道德仁义相因而有之”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二,契嵩引《说卦传》《中庸》等儒家经典批韩论与其从仁义的本质上批评,实质是一样的,皆要强调“仁义”的重要性远次于“性情”,最终要证明佛学比儒道两家高明(下详)。这是他主张“道德仁义相因而有之”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也是根本原因。

结语

面对宋儒对佛教的激烈批评,契嵩为了完成调和儒释之紧张关系的使命而不遗余力。仅以仁学成就来说,也是多方面的。(1)他继承颜之推、智顗、智圆等先贤的主张[13],把儒家的五常与佛教的五戒相提并论:“五常仁义者异号而一体耳”[1](P.4)。(2)尽管对韩愈有各种不满,但对其“文以载道”的思想大为赞同,亦云:“仁义礼智信,人文也”[1](P.153)。(3)在对兵之实质的界定上,契嵩提出了“真兵亦仁义而已矣”[1](P.111)的观点。理由其在于“兵者刑也,发于仁而主于义也”,即虽然兵是暴力机关,但其作用实在于“以仁而悯乱”“以义而止暴”[1](P.111-112)。因此五帝、三王之兵得到了天下人的拥护。遗憾的是,周衰以后,兵道也变了,不再是“发于仁而主于义”,而是成为“乃发于暴,而至于诈”[1](P.112)了。(4)在仁义与性情的关系上,虽然契嵩认为“性”不可以“仁义”言,“仁义”只是“情之善者”,但并未否定“仁义”对“性情”的反作用:“仁以厚人性,义以节人情”[1](P.131)。

上述说法的后三者,若不懂言说者的身份而只凭文字的话,足让人相信这完全出自儒者之口。然而,这并不表明契嵩为了缓和儒释之紧张而放弃了佛教的应有立场。契嵩始终以为,无论从性情,还是从“中庸”“诚明”上说,佛教所言比儒道两家高明许多。比如,尽管契嵩强调“五戒”与“五常”一致,但又说:“夫仁义者,先王一世之治迹也”,而“迹,末也”[1](P.12)。又如在“中庸”“诚明”上,他说:“夫王道者……中道之谓也。而佛之道亦曰中道……虽大略与儒同,及其推一物理而穷神极妙,则与世相万矣”[1](P.178),“《中庸》但道其诚,未始其所以诚也。及乎佛氏,演其所以诚者”[1](P.184)。在心性上,他说:“夫《中庸》者,乃圣人与性命之造端也;《道德》者,是圣人与性命之指深也;吾道者,其圣人与性命尽其圆极也。”[1](P.203)据此可知,佛教所讲的“性”“中庸”“诚明”都比儒家的层次高,如此一来,“仁义”之重要性或地位就更低了。因此,契嵩从多方面强调“仁义”的作用,其实只是出于缓和儒释关系的需要或者说只是其“权宜”之计。

从上述契嵩批评韩愈八个方面的主张来看,尽管大多是经不起推敲的,而且多是意气用事(四库馆臣有“嗔痴之念太重”[14](P.2044)之语),但其批评也确实命中了韩的要害,如其言曰:“韩子徒守人伦之近事,而不见乎人生之远理”[1](P.337)。换言之,尽管韩愈有从理论上与佛一较高低的期待,但从其文章的理论深度上看,实未有太多的理论成就。与之不同的是,契嵩则自觉地从本体论的高度,对韩的各种“原”进行了批评。契嵩的批评与论证,从正反面两个方面影响或刺激了宋代新儒家仁学的理论建构。以前者言,如对王安石、苏轼的性情论产生了直接性影响。王安石一生的性论主张有先后几次的转变,性无善恶论为其最终的定论。[15]他说:“夫太极者,五行之所由生,而五行非太极也。性者,五常之太极也,而五常不可以谓之性……夫太极生五行,然后利害生焉,而太极不可以利害言也。性生乎情,有情然后善恶形焉,而性不可以善恶言也。”[16](P.1234)五行为太极所生,而利害为五行所生,然太极本身不可利害言。性亦然,性不可以善恶言,也即不可以仁义言性。与王不同的是,苏轼与契嵩关系密切,甚至成为忘年交,但在性与仁义关系上,亦云:“夫仁智,圣人之所谓善也。善者道之继,而指以为道则不可……孟子之于性,盖见其继者而已。夫善,性之效也。孟子不及见性,而见夫性之效,因以所见者为性”[17](P.124-125),“性其不可以善恶命之,故孔子之言曰‘性相近也,习相远也’而已”[18](P.255)。仁义是第二位的、性是第一位的,且不能以第二位来形容或描述第一位,善恶不是性本身,是后天教育的结果。此两人的观点及其思维方式,与契嵩之言稍加对比,就可以发现,两者承继关系显然。

对于儒家来说,性本身若不具有善恶的属性,那么儒家的道德伦常之本体证明就成为了严重问题。所以若要有效回应契嵩的“仁义”乃“情之善者”之论,那么不仅要从本体宇宙论的高度上对“性”进行形上的论证,而且还要赋予其道德属性。理学家们正是这样做的。如张载一方面说:“天地以虚为德,至善者虚也”[19](P.326),“虚者,仁之原,忠恕者与仁俱生,礼义者仁之用”[19](P.325),另一方面又说:“性之本原,莫非至善”[20](P.475)。“虚”是最高的概念,是“仁义”和“善性”的根源。到了二程更进一步了,直接把“性”与“道”等同起来:“称性之善谓之道,道与性一也。以性之善如此,故谓之性善。”[21](P.318)虽然我们无证据直接说张载、二程如此建构受到契嵩的影响,但不仅因为契嵩受仁宗、欧阳修、富弼等达官贵人的欢迎而影响很大,而且因为1062年,仁宗同意让其上呈的一部三册入藏,并让他所上呈的《辅教编》《禅宗定祖图》等一部三册及《万言书》留在“政府”(案指:枢密院与中书省)展览了七十一天,并让大臣们观看④。欧阳修、王安石、司马光⑤等大臣皆在京城,他们应都看过。张载、程颢、程颐等人虽不在朝廷,但这一件事非同小可,他们也必有所闻。由此也可推测,理学家们也极有可能读过他的文章。所以有学者指出,契嵩对宋儒多少会有点影响或刺激[22](P.59)。诚然,这种影响的可能性极大。不过,即便是有影响,对理学家来说,也是入室操戈,吸收其思维方式建构新的仁学理论,以回应契嵩等佛教徒的挑战。

注释:

①这方面的论著比较多,如代表性的著作就有:蒋义斌:《宋代儒释调和论及排佛论之演进》(台湾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陈雷:《契嵩佛学思想研究》(宗教文化出版社,2007年版),洪淑芬:《儒佛交涉与宋代儒学复兴———以智圆、契嵩、宗杲为例》(台北大安出版社,2008年版)等。这些论著都未对其仁学进行专门分析。

②宗密说:“此识有觉不觉二义。依不觉故,最初动念,名为业相。又不觉此念本无故,转成能见之识及所见境界相现。”《原人论》,《大正新修大藏经》第45卷,第710页

③他说:“阴阳也者作《易》之本也,治道之大范也”。(《镡津文集·杂著》,第161页)这与“昔圣人作《易》正乎天道人事,而虚无者最为其元”之语矛盾。又如他说:“自古称禹、汤、文、武,所以为禹、汤、文、武者,正以其由仁义之道而王天下也。”(《镡津文集·杂著》,第160页)这与“而尧、舜、禹传授如此,未闻止传仁义而已。至于汤、文、武、周公、孔子、孟轲之世,亦皆以中道、皇极相募而相承也”相矛盾。

④契嵩:《镡津文集》卷九《万言书上仁宗皇帝书·附记》,四部丛刊本。

⑤是年,欧阳修为户部侍郞、参知政事,王安石为知制诏,司马光任为迁起居舍人同知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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