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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孟美学思想的内涵、表征与当代价值

2022-11-22

滨州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儒家论语人格

张 娜

(滨州学院 建筑工程学院,山东 滨州 256603)

先秦时期,百家争鸣、人才辈出、思想活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学术文化的鼎盛时期。现代美学的发展与我国传统文化有着紧密联系,尤其是先秦儒家文化所包含的美学思想对后世美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孔孟的美学思想作为正统儒家美学思想的两个主要代表,无疑是先秦美学文化的精粹所在。

一、孔孟美学的审美标准

在先秦儒家美学思想中,“美”与“善”实现了高度的和谐统一。可以说,先秦儒家美学是一种德化美学,它将道德、精神、人格和心灵列入美学范畴,使先秦儒家思想蕴涵着丰富的美学旨趣。

第一,以“善”作为本质,认为对待美善的基本观点在于“求美,求善,求仁义”[1]。这是孔子美学的核心内容之一,反映了孔子的最高审美理想。它表现了孔子以“善”为审美本质的根本立场。“子谓《韶》:‘尽美矣,又尽善也。’谓《武》:‘尽美矣,未尽善也’。”(《论语·八佾》)孔子通过对《韶》乐和《武》乐的鉴赏对比提出了“尽善尽美”的审美观。《韶》乐乃舜乐,集诗、乐、曲、舞于一身,用以歌颂示范君王之德。舜“以揖逊而有天下”[2]故孔子以为其乐不仅形式上“尽美”,而且内容上“尽善”。《武》乐乃武王之乐。武王以征伐而得天下,故孔子以为其乐虽然“尽美”,但是未能达到“尽善”,这与儒家以“仁”治天下的政治伦理相悖。《论语》中称“至德”有二,一是周之先祖泰伯,二是周文王,其原因在于礼让。《韶》乐歌颂礼让,合乎孔子的礼教思想,在思想上也符合道德观念,是“尽善”的,达到了“美”和“善”高度统一的境界。

孔子认为,善与美有相对独立的标准,“尽善”与“尽美”是可以分隔开来的。“美”是乐舞的表现形式,“善”是乐舞的表现内容。从表现形式来看,《韶》与《武》都给人以形式上的美感,能给予人感官与心灵的审美愉悦,但从表现内容而言,《韶》中所体现的圣王之道合乎孔子所推崇的道德理想,即美与善相统一;而《武》中所具有的攻伐之气,未能“尽善”,即美与善相分离。孔子认为,美善相统一是最高的审美理想,能够达到“尽善”的“尽美”才是最理想化的审美境界。尽善尽美反映出了丰厚的文化内涵,对人格修养问题给予了深刻的考虑,强调美与社会和谐、道德教化、人格修养的相互促进作用。孔子尽善尽美学说,认识到了善的自身特性和存在价值:善是美的本质,是美的基础。在审美过程中,要注重尽善尽美,提升人格修养,这也是儒家的基本审美旨趣。

第二,以“中”作为原则,认为无过不及,要以礼为度。据《论语》记载,在子张和子夏二人谁更聪慧贤明这一问题上,孔子认为两者都没有秉持中庸之道,都没有符合“中”的原则。“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论语·雍也》)孔子评价《关雎》一诗:“乐而不淫,哀而不伤”(《论语·八佾》),认为它是“发而皆中节”,是人的情感有节制的合理表达。判断是否符合“中”的审美原则的根本标准就是是否符合礼的规定,礼就是人们的客观行为规范,是应当持守的“度”。孔子认为,人如果能够做到“克己复礼”,就能达到“仁”的至高境界,《礼记》更是规定了实际具体的行为规范,体现了规则、秩序之美。

孔子认为,不遵循“礼”的规范的行为活动,就是恶、丑。据《论语·八佾》记载,鲁国大夫季氏僭越礼制,行天子之礼,“八佾舞于庭”,孔子大骂“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对于自己的得意门生颜回,孔子则是盛赞有加:“贤哉!回也。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贤哉!回也。”(《论语·雍也》)这反映出了孔子对精神价值的推崇,主张超越功名富贵,注重坚守本心[3]。“以礼为度”“行止有度”反映出了儒家从外在看内心的,强调“礼”的重要性,以“礼”去审美,只有符合“礼”的要求,才是“真美”。

第三,以“和”作为理想,强调人际关系与社会关系和谐之美。“仁爱”作为儒学的基本范畴,深入探讨人的价值,强调人际和谐与社会和谐的完美统一。《论语·颜渊》记载:“樊迟问仁。子曰:‘爱人。’”孔子将“爱人”作为伦理道德规范体系的最高准则,希望人们能够具有“仁爱之心”,这也表现出孔子对处理人际关系的一种探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孔子“仁爱”的思想不单单要求民众,更希望执政者能够以“仁爱”治国。孔子“仁爱”思想强调人际间的和谐,通过和谐的人际关系,使社会更加美好。孟子从制民之产出发,提出了仁政的理论,认为一个人心性发展变化与周围环境有关,在仁政思想的指引下,和谐的人际关系可以提升人的心性修养,以实现和谐社会,让人感受社会之美[4]。

“和”作为审美理想,其主旨表现在关注人外在形貌的同时,更多地注重人的内在本质品性。《礼记》把身体看作是礼的行为主体,外在容貌是礼学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修身是实现内圣外王的关键和基础,只有通过修身才能够逐步地朝着内圣外王的境界过渡。如《论语·子路》中“苟正其身矣,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修身是为了使自身的品行、道德、情操得到提升,达到“内圣”。内圣是人格理想,外王是政治理想,只有在内圣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外王”,外王的达成也是内圣的最终实现。道德修养与外在之美进行结合,由内而外,通过内在的修养来提升外在之美,最终达到内外皆美的理想状态。

二、孔孟美学的思想表征

先秦儒家文化包含着丰富的美学思想,孔孟美学所追求的社会之美、人格之美、艺术之美成为儒家美学思想的重要表征,成为构建儒家审美理想的主要领域。

第一,社会之美。社会之美是先秦儒家美学思想在社会层面的反映,它体现了先秦儒家对于理想社会的美好愿景。孔子的仁德不仅是一般的审美原则,同时也体现在他对理想社会的追求上。“里仁为美,择不处仁,焉得知?”(《论语·里仁》)郑玄解释说:“里者民之所居也,居于仁者之里,是为善也。”[5]朱熹解释说:“里有仁厚之俗为美,择里而不居不是,则失其是非之本心而不得为知矣。”[6]“里仁”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仁德充沛的地方才是美好的;二是人应当择取有仁德的地方居住,与“仁”者为邻居。“仁”是孔子思想的核心,其内涵非常丰富,“爱人”是其重要的内涵之一。孔子的仁爱首先要施与父母和兄弟姐妹,所以他说“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其次,仁爱也要施与百姓,要给予百姓各种福利和恩惠,关心百姓生活。在充满仁德的社会之中,人际关系和谐,社会充满温情,这样的社会才是幸福美好的社会。居住在仁德充沛的地方,人们可以感受仁者的熏陶,感悟人性的美好。

孟子认为,在美好的社会里君民关系应该是和谐的。强调“与民同乐”是社会美好的根本,注重对君民关系进行梳理,体现出美感共同性,反映出了“和同”的思想。据《孟子·梁惠王下》记载,孟子问梁惠王:“独乐乐,与人乐乐,孰乐乎?”梁惠王回答:“不若与人。”继而再问:“与少乐乐,与众乐乐,孰乐?”答:“不若与众。”于是孟子顺此劝谏梁惠王应“与民同乐”。孟子借助人们在共同欣赏音乐时达到情感共鸣从而产生真正的审美效应,向梁惠王阐明在社会生活中构建和谐的君民关系的重要性,从而从艺术审美推演到了社会审美。在君民关系上,孟子坚持民贵君轻。圣君、明君定能以百姓利益为重,构建和谐的君民关系,使百姓得以安居乐业。为此,君主必须推行仁政,制民之产。君主在拥有天下的同时,能够让百姓共享君主治理天下带来的好处,不仅衣食无忧,而且有共同的价值认同,社会道德生活井然有序。这与《礼记·礼运》中所描绘的“大同”社会呈现出同等美好的景象。与民同乐调节和实现了社会管理的秩序,从根本上有利于并促进了社会之美的实现,并能够使得社会之美得到持久的稳固与和谐发展。

第二,人格之美。人格之美是孔孟美学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人的美不仅仅表现在外观,更重要的是表现在内在人格上。人的道德品质是人格之美的内在支撑。人格之美是实现社会之美、艺术之美的前提和必备条件,人是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提升人的内在品性,实现人格之美是实现社会发展的必然途径。孔子认为,人格之美应该是一种文质彬彬的状态,即形式美与内在美的有机统一。“文”指的是外在的美,最初的意思是不同色彩线条交错产生的视觉形象,后来用作于外在形式美;“质”则表示个人的内在品质,反映了道德品质、文化素养、风度气质等内在修养。《论语·雍也》讲:“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孔子认为,人格之美在于“文质彬彬”,把握“文”与“质”之间的关系,突出理想人格文质兼备的特征。人格之美具有两面性,它不单单强调外在,内在之美才是人格之美的关键。从周代到春秋,礼文发展很大,到春秋末,礼文多流于形式。对于当时的礼坏乐崩、人们的违礼行为,孔子提出“仁”,使礼乐以“仁”为根本,避免流于形式,要求外在的礼文表现同内在的道德要求相结合、相统一、相和谐。孔子所追求的理想人格注重突出“和谐”,将审美艺术和人的内在美进行结合,实现文化艺术修养的“礼”和内在的“仁”的道德修养的统一[7]。

孟子曰:“可欲之谓善,有诸己之谓信,充实之谓美,充实而有光辉之谓大,大而化之之谓圣,圣而不可知之之谓神。”(《孟子·尽心下》)“充实之谓美”是指人心中之善充盈的状态就是美。“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既然仁义礼智根于心,人就必须做“养心”的修养工夫,使存于心中的善端不断充盈,使人性不断彰显。孟子也用养“浩然之气”阐释人格之美。所谓浩然之气,“是集义所生者”(《孟子·公孙丑上》),养浩然之气也就是养心中之善,使其充盈于心。由此可见,“充实”的状态就是实现了人格之善的状态。人的内心是否“充实”,可以通过人的神色表现出来。孟子曰:“君子所性,仁、义、礼、智根于心,其生色也睟然,见于面,盎于背,施于四体,四体不言而喻。”(《孟子·尽心上》)内在主要表现在仁义礼智倾注于心,面容神色纯和温润,而从背部来看,若具备了“美”的人格,会看上去更加宏伟高大,手足四肢更加自然、合乎礼仪。总而言之,在对一个人的品格进行判断时,从四肢神色便可看出。其中,人的眼睛最能用来诠释人的精神状态,无须言语判断。“美”不单单表现在外表,更重要地表现在人的内在品行修养。因为内心充盈善念和浩然之气,人的行为和生命活动才因此而具有意义和价值。人的生命的价值和意义应该就在于尽可能完美的外在形貌、举手投足与丰富的内心世界、内在气质的和谐统一。尽管现实中人们有可能很难完全达到儒家所期望的文质统一、内外兼修的理想品质,但是应该将其奉为自身努力的目标,尽可能通过各种途径提升个人的内外品质。

第三,艺术之美。《礼记·乐记》讲:“德者,性之端也;乐者,德之华也”,认为音乐具备修身养性、教化天下、通神明之德、合天地之和等意义。就艺术的产生和本质的形式而言,“礼”“乐”皆为外在表现形式,“仁”才是一切艺术的核心和根本,是发自人内心的道德情感需求。《论语·八佾》中强调:“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儒家的美学观既重视艺术的情感性,也注重艺术的道德性。《论语·为政》讲:“子曰:《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孔子在对“思无邪”释义过程中,对“诗三百”的文化思想内容进行了分析,注重把握诗歌的艺术之美。联系当下的特殊语境和原文的创作风格、创作思想,可以将“思无邪”理解成性情真实、无矫揉造作之情。从这一角度来看,思无邪反映出了对人的审美情感的伦理约束。孔子认为,人的审美要具有一定的限度,要符合伦理道德,不应该超过这一范围。《诗经》中的诗是朴素、朴实、纯洁情感的抒发,其中包括对少女的思慕之情,展现的是男女之间纯粹的美好情感。这就是“发而皆中节”,符合“中”的原则,符合“礼”的尺度,即“发乎情,止乎礼”。孔子“思无邪”思想,强调艺术之美要符合人性,符合儒家的伦理规范与礼义制度,注重把握是非标准和正确的价值取向,要将情感纳入儒家的道德范畴。孔子认为,人性、情感是艺术之美的关键和根本,艺术反映一定的社会情感、社会现实和社会心态,能对社会的精神状态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和影响,能够体现政通人和的和谐之美。总体上说,“思无邪”体现了儒家对于诗歌(艺术)内涵性的规定和本质认识。

礼的根本在于乐和诗,礼要靠乐和诗来风行天下,以“乐”对德进行美好呈现。诗应“思无邪”,乐应为“德之华”。音乐作为一种艺术形式,不是纯粹的乐曲,而是对礼义道德的抒发和表达,所以,“君子以钟鼓道志,以琴瑟乐心”(《荀子·乐论》),都是以音乐这一艺术的形式抒发心志和道德主张。透过音乐,可以感受君子的志向及其德性修养。作为“德之华”的音乐,具有感化人、陶冶人的道德教化作用。《礼记·乐记》将乐教和儒家教育体系相融合,提出了乐教理论概念,乐教理论把与礼相济、以仁为本作为主线,对人格进行教化。乐教理论体系以情理交融为特点,它教会人们在日常相处过程中要做到相亲相敬。孔颖达疏云:“乐,人之所好,害在淫侉。若极而不止,则必至忧蹙也。”[8]乐,作为一种教化工具,要立足于礼。《礼记·经解》讲到“乐”之失奢,最高标准的音乐不仅具有艺术之美,也具有道德美感,在变化无穷的音乐环境中若乐无节制,很有可能会表现出奢侈的问题,无法达到臻至中和之德的效果,需注意“乐”的节制性问题。乐教,必须做到礼乐“中和”,不可有偏胜,乐偏胜会造成人格美流于形式,礼偏胜会疏离“乐”的功用,无法达到有感而发的教化效果,要防止二者偏颇,应认识到乐以情著,礼以理著,二者必相融合。只有做到礼乐之间水乳交融,才能防止人的冲动无节,又避免人们在接受教化过程中感到无趣。“乐”会使人情绪盎然,但必须在“礼”的牵制下控制“乐”的泛滥横流,促使人们实现内外、表里的同一,逐渐养成君子的理想人格。教育必须做到“乐”和“礼”的兼顾,只有保证二者的相辅相成,才能起到较好的教育效果。礼乐,作为一种教化工具,并不只是教人如何成为圣贤,而是净化人的内心,让人们从心底里认识“乐”,学会自主控制与调节自己的言谈举止与行为方式。

三、孔孟美学思想的当代价值

孔孟美学坚持以“善”为根本尺度,确定了审美的基本路向,其中蕴含着深刻的道德理性,它对社会美、人格美、艺术美的认识和理解,是对其审美尺度的一贯坚持和落实,能使人真正意识到真、善、美的内涵,并在当下社会生活中以恰当的方式自觉地追求真、善、美,从而形成社会环境良善、君民关系和谐、道德秩序井然的社会。

第一,以善强化社会之美。要以善强化社会之美,这对于我们从审美视角思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要启示。从社会环境良善的角度,应当积极促成良好社会风气的养成,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生活中普遍实现并被自觉践行。党的十八大报告用“三个倡导”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了概括。从国家层面,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从社会层面,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从公民层面,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些价值观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集中体现,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根本内涵。其中既包含着人们对美好社会的憧憬和追求,也包含着对社会风尚的价值追求。从人民权力和利益实现的角度,应当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中国梦”和“两个一百年”发展目标都体现了对人民群众利益的关切和促进。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的根本一致,有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从生活秩序的角度,人们应当自觉遵守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道德规范,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使道德生活和谐有序,充满文明的光辉。社会之美的实现有赖于每个人增强审美意识,自觉将“善”作为评价美丑的一个重要尺度。当人们的审美意识得到增强和普遍化,反过来又会有效地推动美好社会的建设。孔孟美学思想对于推动建设生态文化与生态文明社会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指导意义。从根本上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奋斗目标就是要让人民过上美好的生活,而美好生活的实现基础和土壤就在于美好社会的建设与实现。

第二,以善折射人格之美。要以善折射人格之美,助推理想道德人格的实现。首先,孔孟思想从来不否定人有喜怒哀惧爱恶欲等情感欲望,即便圣人也是如此。但人要成就理想人格,彰显人格之美,就要有道德理性准则,应当持守中道,约束情感,“发而皆中节”。概言之,情感的发用不只需要善的引导,还需要“理以节情”“理以制欲”,只有这样才能成为一个既受到中国传统文化滋养,又具有现代创新意识的真正合格的中国公民。其次,先秦儒家并不否定“我”之存在。但是“我”绝不是世界的中心。人置于宏大的社会环境中,符合“美”的原则的行为应该是“我”的存在价值的合理实现,归根结底就是实现自我利益之时,应当以符合“善”为前提。要注重对个人的品质予以把握,能够推己及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儒家美学思想进行怡情养性,要对自我价值进行正确的认知,也要对如何处理人际关系问题有更加明确的认知,将“我”与社会进行融合,在社会中构建“自我”。

第三,以善融入文艺之美。要以善融入文艺之美,体现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要求。文艺作为一种文化艺术形式,是意识形态的重要形式之一。它不仅符合艺术创作的一般规范,而且应当符合道德的标准,也是特定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反映。文艺是善的体现还是恶的反映直接决定了它将引导人走向何方。所以,在当下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加强文化建设工作至关重要。首先,文艺作品的创作应坚持“善”的尺度。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创建、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传播的引领作用……要繁荣文艺创作,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加强现实题材创作,不断推出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精品力作。……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这是对我国文艺领域提出的明确的要求,即文艺作品必须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必须始终坚持传播真善美。其次,文艺审美应坚持“善”的尺度。从审美主体的角度,人们应当加强自身艺术审美的修养,提高审美能力,做出正确的审美评价。以善融入文艺之美,使文艺作品彰显和体现高尚的情操,从而实现文艺作品对人进行善和美的熏陶,是我国文艺工作者义不容辞的重要使命,也是我国在意识形态领域面临的重大挑战。从当下社会文化的现实看,这一挑战已经摆在我们面前,如何有效应对并加强建设中国特色的文艺事业是一个重大的时代命题。虽然,营造与建设文艺之美的途径、方法很多,但以道德伦理的善为基本原则与尺度,是不容忽视与质疑的,以善为导向,以善为核心价值观,以善来统领人们的审美趣味,对于文艺之美建设具有重要的引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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