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视角下的证券化法律制度探讨
2022-11-22应婕红
应婕红
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 深圳 518000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在美国智力高度发展以及金融市场飞速发展背景下通过科技成果转化为金融资本的一种新形式,在美国十几年的探索和发展过程中已经取得了成功,并且迅速被一些其他国家效仿。知识产权证券化已经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确认为一种新的科技力量发展形式,这种融资活动模式能够让知识产权的有关权利人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基础性的资产,向社会各界发行证券,也就是采用知识产权的科技力量获取效益的一种融资活动方式。由此可见,知识产权的证券化不仅仅是知识力量转化为生产力量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知识界与资本市场金融界相互融合的一种方式。而目前我国正处在迫切需要推动知识产业化发展的关键阶段中,知识产权的证券化发展也为我国通过知识产权来获取融资资金提供了新的渠道。目前,我国的科学技术力量得到了飞跃性的发展,而将科技成果转化为持续性的生产力,也是国家未来发展关注的重点问题。但在世界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下,对于来源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活动也应该引起充分的重视,特别是要注重强化与其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才能够及时地排查风险。因此,加强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立法活动以及法律监督监管,是保障知识产权证券化活动在中国市场稳定开展的前提条件。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主体问题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主体是知识产权证券化这个金融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是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相关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关系的主体。从客观的角度上来看,一切与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活动有关的组织以及个人都应该被列入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主体范畴中。但是不同的主体地位在知识产权证券化金融活动中应该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也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因此,在立法的角度上,应当对知识产权证券化金融活动的参与主体人进行规定,通过明确规定主体人的含义、市场准入资格以及拥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义务等内容,才能够保障法律规范的落实主体。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主体范围来看,可以根据参与该项金融活动成员的资格条件以及行为影响能力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主体进行分类。从知识产权证券化活动参与者的不同地位以及影响能力大小的角度分析,可以将有关主体分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起人、发行人、投资人、中介机构以及有关国家机构这几种类型。从相关主体与知识产权之间的相互关系上,可以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主体分为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被认可授权人、被认可使用授权授意管理人。
除此之外,知识产权证券化不同主体之间所存在的法律对应关系,以及自身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具有一定的差异性。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起人在知识产权的金融活动中占据着最为重要的地位。因此,法律中应当予以规定,要求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起人能够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而与此相对应的,发起人也应该承担基本的责任和义务,保障用于投资活动的知识产权的优质性,应该对投资人负一定的责任。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相关主体之间也存在着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起人以及发行人之间具有最为直观的法律关系。但知识产权证券化后的发起人与发行人之间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问题
知识产权证券化金融活动的基础资产也就是知识产权发行公司将证券发行出去所需要的基础性资产,因此,在立法方面,应该对知识产权证券化金融活动的基础资产进行规定,应当明确基础资产的范畴以及基础资产在有关主体之间的流转关系[1]。
考虑到知识产权的不同权利角度,在基础资产方面,可以将基础资产分为知识产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衍生权利这两种类型。知识产权主要是指对于有关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而从知识产权所依据的技术成果优质性来看,知识产权的基础资产还包括技术的专利权、商标权以及著作权等内容。通过借鉴美国知识产权证券化金融活动发展的实践情况,不难发现,最初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中,基础资产主要包括了一些音乐唱片的著作权,随着科技力量的不断发展才衍生到后来的商标权以及专利权。从整体的发展情况上来看专利权证券化发展的速度相对来说较为缓慢,并且在金融活动中能够筹集的资金与专利基础资产可转让的数量都不够大[2]。
知识产权证券化活动的实践证明,并不是所有的科技力量产品都能够转化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而某些科技专利基础资产能否转化为融资资本不仅仅需要法律理论方面的支持,同时还需要市场时间的探索。通过以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践活动证明,知识产权的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商标权都可以作为证券化融资活动的基础资产,但是还有部分知识产权或其他类型的科技成果并不能够作为融资活动的基础资产。例如,商业机密这类型知识产权就不可以作为证券化发展的基础资产。
而在法律层面上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必须是合法并且能够发挥效益的,应该保证这部分基础资产并没有任何权利方面的纷争,只有拥有无瑕疵的权利基础才能够保障知识产权证券化基础资产的有效性。除此之外,知识产权的证券化基础资产还应该是能够帮助发起人以及发行者获取充足现金流的优质成果,这样的知识产权才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回报,并且在市场运作的过程中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知识产权中,基础资产的优质性关系到了证券化流通过程的成败[3]。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的法律程序
第一,想要实现知识产权证券化活动的第一步工作,是应该由投资机构的发起人确定知识产权的资产水平。随着现代化科技力量以及教育力量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在市场中广泛地存在着,但是,不同的知识产权能够带来的实际收益价值却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并不是所有的科技力量以及知识成果都能够在证券化过程中实现效益。因此,对于知识产权优质性的鉴别成为了知识产权证券化活动的首要工作[4]。第二,还应该设立发起人发行证券的相关机构。第三,在识别知识产权证券化能力以及具有相关发行机构的基础上,应该对知识产权的发行水平进行评级,如果在内部评级中发现问题,应该及时对证券化发展的方案进行整改。第四,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销售。在完成内部评级工作之后就进入了证券的正式发行阶段。这时,证券的发行工作应该由发行人委托第三方证券代理公司进行融资活动,这也就是所谓的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第五,证券的发行申请与审核。想要使知识产权作为资产基础在证券市场上流通,首先需要通过资本金融市场的审核才能够下放到市场中为企业带来融资效益。这就需要国家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的证券进行审核与管理,通过加强风险的防范确保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性[5]。
二、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机制完善方案
(一)关于完善知识产权占注册资本比例的法律规定
虽然新修订的《公司法》取消无形资产占公司出资比例最高70%的限制,旨在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发展,但是笔者认为应当适当限制知识产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一方面,可以确保注册资本金额的真实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以及科技的发展,新的技术会不断取代原有的技术,有的知识产权价值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贬值,公司注册资本中包含知识产权资本出现知识产权价值贬值情况,就会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不断缩水,反而不利于科技创新与公司的长远发展。
针对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占注册资本比例方面立法不足的问题,应当在日后的法律修订中针对知识产权占注册资本比例方面的立法问题予以完善。首先,必须要统一有关法律法规中知识产权占注册资本比例的相关规范,解决法律文案中立法立场不统一的问题。只有确保法律制度的统一,才能保障国家立法工作的平稳进行,同时,法律制度立场的统一也是国家立法工作开展的前提条件[6]。其次,在关系到企业发展的《公司法》等其他重要的企业法律文本中,也应该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占据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额度。知识产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与知识产权占企业资产的总比例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可以明确的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可以不作为企业注册资本的构成部分。但是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实际所掌握的知识产权并不会受到知识产权注册情况的影响,因此,在不改变企业注册资本以及知识产权占据企业注册资本比例的前提条件下,企业的知识产权掌握状况不会受到任何因素的限制[7]。
(二)完善知识产权投资活动中权责变更以及审核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
我国《公司法》等其他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目前尚没有关于知识产权融资活动中有关变更的法律条款,因此,应该在日后的法律修订中予以完善[8]。需要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获取的知识产权权利投资于其他公司的情况下,必须要依法办理相关所有权以及使用权的权责转移手续。尤其是在知识产权已经进入到投资和融资活动中的条件下,在关于知识产权权责方面的变更与审核管理方面,必须要注重相关权责转移,变更法律法规的设立。同时,在《公司法》以及企业法中修改相关条款时,也应该注意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立场方面的统一性。目前,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中,对于知识产权的含义以及相关的界定范围存在不统一的问题。因此,应当在立法文件中明确有关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概念,同时在日后的修订以及更改过程中使用统一的概念,将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以及基本含义进行统一规定[9]。
(三)完善知识产权投资风险防范方面的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的投资活动,尤其是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投资活动中面临着复杂的外部市场环境,其可能会遇到的金融风险不言而喻,而实现知识产权投资活动的风险防范措施是多方面的。从法律层面上来考虑,应该对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风险问题或风险领域进行明确规定,尤其需要在立法上增加关于知识产权风险的相关内容,使知识产权的投资者能够对投资风险问题有充分的认识,同时,还应该强化对于知识产权投资过程中价格评估的管理工作,对于知识产权价格评估活动,必须要客观公正,才能够确保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的公平交易,保障企业资本的真实性以及参与投资活动主体的交易安全性[10]。
三、结语
在现代化科技力量以及教育力量的推动作用下,我国市场中积累了大量的知识产权,而加快知识成果以及科技成果的转化,也是社会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为了保障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活动的稳定开展,必须要通过加强基本法律制度的建设才能为知识产权的证券化活动营造有利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