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检验技术在诈骗案件侦破中的实践应用
2022-11-22叶泓秋
叶泓秋
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四川 成都 610093
文件检验,是运用文件检验学的理论和技术方法,研究违法犯罪案件中的文件物证,确定文件与案件事实、与当事人或嫌疑人的关系的一种技术侦查和司法鉴定手段[1]。文件鉴定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有关执法部门,在案件侦查、起诉、审理或处罚过程中,为了解决与文件有关的专门问题,依照法定程序委托具有文检学专门知识与技能的人,对文件物证所做出的鉴别和判断活动。在文件鉴定过程中,必须采用相应的技术方法进行检验,以提取文件物证上的有关信息,为做出鉴定结论提供依据。所以,文件检验是文件鉴定的过程和手段,做出鉴定结论是检验的目的和归宿。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和社会形势的发展,诈骗犯罪的案件与日俱增,而且诈骗方式、手段也在不断地翻新增多,严重侵害了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利益。所谓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的类型主要有: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等。无论是哪一类型的诈骗案件都会涉及一些文书物证或衍生出一些文件材料需要检验鉴定,鉴定工作主要依靠文件检验技术,通过文件检验技术明确案与非案、罪与非罪等事实,还原案件真相,确定案件相关人员与案件有无直接关系,为案件侦查提供线索方向,为案件诉讼提供证据支撑。本文作者就所参与检验的几起典型诈骗案件,谈谈文检技术在此类案件中发挥的具体作用。
一、通过案件相关的物证分析,为案件侦查提供线索和方向,为进一步缩小侦查范围,确定犯罪嫌疑人提供依据
侦查工作最终是要发现犯罪事实和确认犯罪嫌疑人。为此,准确判断侦查工作的方向和重点范围无疑是工作的关键环节。通过对与案件有关的文件物证进行分析和检验,均可在不同程度上帮助侦查员获取一些有价值的线索。如:通过对文件物证内容分析,对嫌疑人刻画分析,进行“人物画像”,推断作案人的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身份、生活地域等社会信息,为查找书写人提供科学依据。通过对一个人或同一伙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实施作案时留下的文件物证材料分析,利用文件检验手段,从言语内容、笔迹特征、机具特征、作案用纸等方面发现其内在联系,结合作案的手段及其他物证,判断多起案件是否为同一人或同一伙人所为[2]。不但可以避免分头立案、各自侦查,而且可以判断利用多起案件的物证和有关信息,更加有效地开展侦查工作,这样就便于整合案件信息,并案侦查,缩小工作范围,确定侦查方向。
案例一:2008年1月18日上午9时许,受害人李某乘1047次列车回川,在行至某市境内时,被两男一女采用丢包分钱的行骗方式骗下火车后,调包盗走李某携带的一张农业银行储蓄卡,并骗取了银行卡密码,将卡内的12万元现金盗走。这12万元现金是李某夫妇在西藏打了12年工辛辛苦苦挣得的血汗钱,李某的儿子正等着这些钱交学费。被骗后,李某一家陷入绝望的境地,其儿子辍学,自己不得不再一次背井离乡去打工。根据受害人描述:嫌疑人为二男一女,男的身高均165厘米左右,其中一人讲普通话,一人为四川绵阳口音;女的160厘米左右,四川绵阳口音,长头发,带卷儿。除此以外,毫无线索。通过调查李某银行卡取款记录发现,除1.9万元现金是通过ATM机取款外,其余10万余元均为刷卡消费。经过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此卡于1月18日10:48在某市某商场消费53333元;1月18日11:01:25和11:04:16在某市某珠宝行分别消费44339.00元和3191.00元。在两处消费场所分别调取了POS机刷卡凭证商户存根,发现在某珠宝行消费44339.00元的凭证上持卡人签名处的“陈某群”签名前有1字被圈涂,分析应该是嫌疑人在惯性思维意识的情况下写的自己真实姓,发觉后重新签写了刷卡银行卡所有人李某的名字。办案单位遂将此张POS单送到我处检验,要求鉴别被圈涂的字迹。经过检验分析,被圈涂的应该是个“李”字。专案民警遂根据这个线索结合嫌疑人在ATM上取款时的左眼皮上有一颗较为明显的黑痣(取款时蒙面)的特征在人员信息库里对绵阳市A县乡镇1000多张女性照片进行比对,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李某英(女,39岁,A县老马乡涪江村5组人)为取款机上取款的嫌疑人。李某英到案后,侦查人员加大审讯力度,在证据面前李某英的心理防线被打破,又供出其同伙李某、蓝某、杨某东3人。公安机关依据李某英的供述抓获该三人,李某、蓝某、杨某东均对伙同李某英诈骗李某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此案成功告破。
二、通过对案件的文件物证进行分析鉴定,发现确认违法犯罪事实,澄清案件性质
部分涉嫌诈骗案件是嫌疑人伪造或摹仿他人的笔迹制造虚假的领(支)条、账单等文书,用以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此类案件,首先必须对可疑文件物证进行笔迹检验鉴定,确定可疑文件的真伪,明确案与非案,才能够认定违法犯罪事实。如果确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再进行立案侦查,进而查找作案人。侦办任何形式的含有书写文字的案件,确定犯罪嫌疑人都要以笔迹特征为重要依据。排查可疑对象要以笔迹特征为客观依据,确定犯罪嫌疑人也要以笔迹特征为重要依据。侦查这类案件,离开了笔迹,侦查工作就将寸步难行。
笔迹鉴定的否定同一结论,有的可以直接排除书写人的法律责任,引导侦查活动顺利开展,减少工作弯路,甚至减少或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当然有的只能排除案内笔迹物证不是该人书写,并不能否定其与该案件的其他联系。有不少涉及笔迹物证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一手设计、制作文件,但不参与书写活动,因此,不能就依据笔迹鉴定否定结论就直接将嫌疑人排除。所以,判断笔迹鉴定结论的证据意义,应当根据笔迹物证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笔迹物证的产生和文件制作过程、笔迹物证的来源以及书写人在其中的地位等情况综合考虑。
案例二:2007年10月,某市的曾某怀疑吴某冒充自己的签名领取了10000元的生活费,遂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吴某还钱。为明确生活费是否存在被冒领的事实,需要对“借支单”上的曾某签名字迹的书写人进行鉴定。如果确系吴某书写,则说明吴某存在冒领行为;如系曾某本人书写,则曾某存在诬陷行为。通过对“借支单”上曾某的签名与曾某、吴某两人的样本签名比较检验,认定“借支单”上的曾某的签名是曾某本人所书写。通过文件物证与两人笔迹的比较鉴别,把无关者排除,认定了“借支单”上签名的真正书写人,明确了事件的真实情况,还吴某以清白。
案例三:2008年3月3日14时许,某县沙坪镇“夜不归”烧烤店店主赵某持15290元的发票到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财务室报账。财务人员怀疑发票上办公室主任刘某、办公室副主任舒某的签名系伪造,遂送到公安机关要求鉴定发票上的签名是否为署名人本人所书写。文件检验人员将发票上的签名分别与赵某、刘某、舒某样本签名比较检验,确认可疑签名系赵某摹仿刘某、舒某笔迹书写而成。通过文件检验既明确了该案的案件性质,让政府办公室免遭经济损失,也让嫌疑人的行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还有部分涉嫌诈骗案件是嫌疑人伪造相关单位的印章,并加盖在合同、公证书、票据等书证上,用以欺骗他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此类案件,首先必须对可疑物证上的印文进行检验鉴定,以此确定可疑文件的真伪,认定违法犯罪事实。
案例四:2020年3月27日,谢某、彭某、赵某麟到公安机关报案称:2019年10月至今,三人被马某霞及自称是中石化员工的秦某逸以能够帮他们进入中石化上班为由,分别骗取三人现金25000元、35000元、35700元,总计95700元。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后,依法调取了涉案的三份《劳动合同书》、一份《劳务派遣用工合同》,以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B油气分公司人力资源处”样本印文、“中国石油化工股份B油气分公司人事专用章”样本印文、“四川C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样本印文、“四川D能源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样本印文,并且从秦某逸家中搜查出与上述样本印文相同内容的印章和相关人员的私章共计七枚。为确定犯罪事实,办案单位一并将上述材料送检,要求对《劳动合同书》和《劳务派遣用工合同》上的相关印文进行印章印文的检验鉴定。通过文件检验技术,最终确定了马某霞和秦某逸假冒身份、伪造印章,共同诈骗谢某、彭某、赵某麟的违法犯罪事实。鉴定意见为案件的顺利诉讼提供了充分可靠的证据支撑。
三、通过将文件物证与嫌疑人样本比较鉴别,可以排除嫌疑,认定作案人
笔迹鉴定结论是重要的诉讼证据。笔迹鉴定结论主要是“人的同一认定”的结论,法律上的证明作用较之其他许多鉴定结论大。因为它是行为人直接书写于文件物证材料之上的,这种书写活动本身直接与法律行为的事实相联系,即书写人就是法律行为的承担人,其他人不可替代。如果物证鉴定结论认定了书写人,而书证内容又给案件定了性,则被认定的书写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就更明确了。
对于涉及团伙诈骗的案件,在正确的侦查范围内,必然有若干嫌疑对象有待进一步甄别,利用文检技术可以把无关者排除,认定作案人或相关人,还可以确定嫌疑人在案件中的作用,进而证实嫌疑人之间供述的口供真伪,为准确定罪量刑提供具体依据。
案例五:2007年12月19日,某市E物流有限公司和某市F物流有限公司的一批食用油、铝材等物资,总共价值20余万元,均被姓名为“王某”的人承运后,货物下落不明。通过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某市的李某有重大嫌疑。遂提取了李某和王兵的样本笔迹,要求鉴定两家物流公司的“货物运输合同书”上承运方“王某”的签名是否为李某或王某所书写。通过文件检验技术,最终认定“货物运输合同书”上承运方处“王某”的签名系李某所书写,而不是王某所书写。在鉴定结果面前,李某不得不承认私自转卖承运货物的违法犯罪事实。
案例六:2018年11月12日9时许,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到该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移送涉嫌犯罪线索:尹某光、刘某林、肖某澍、肖某禄等四人的人事档案存在疑点,而且此四人都存在补缴养老保险的情况。经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经科局发函核实,发现四人档案均为伪造,尹某光、刘某林、肖某澍、肖某禄等四人涉嫌诈骗。经过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曾某明涉嫌帮助尹某光等数十人以欺诈和伪造《企业职工入职审批表》《企业职工升级(晋级)审批表》《四川省企业职工标准工资审批表》《合作商店学徒工申请转正登记表》《职工(定级)报告表》《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等档案文书证明材料骗取养老社会保险基金。遂提取了曾某明的样本字迹材料和涉案相关单位的印章印文送来我处进行检验鉴定。利用文件检验技术对这些涉案档案物证材料的纸张、印文、笔迹等项目进行检验鉴定,发现曾某明为了使这些文件看起来陈旧、有年代感,使得纸张表观特征看起来和骗保人员相应入职时间相符合,采取了溶液浸泡老化文件的方式对纸张进行了老化处理;曾某明还伪造了相应的工厂、公司和审批部门的印章;最后曾自己在表单各栏目的审批处签上审批意见。曾某明在最初到案时,拒不交代违法犯罪行为,称自己用于诈骗社保基金的这些材料都是从本市另外一人处购买的,且这个人已经患病死亡了,企图通过转嫁于一个“不能说话”的人,让公安机关无法核实到真实情况。通过系列的检验,科学、客观、准确地认定这些物证材料上的涉案相关字迹均为曾某明所书写,直接认定了其违法行为和犯罪事实,让其无法再进行狡辩。曾某明的这种违法行为不仅给社会造成“诚信缺失、道德失范”的严重文明风尚危害,也严重侵害了国家和公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