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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庭审处理要领

2022-11-22王巧梅

法制博览 2022年23期
关键词:开庭审理强制保险司法鉴定

王巧梅

甘肃省会宁县法律援助中心,甘肃 白银 730799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概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或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原《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曾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判定、赔偿权利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做了详尽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纠纷,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开启了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转变为一般侵权赔偿与保险赔偿相结合处理的赔偿模式。

司法实务中往往出现车辆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现象,这牵涉到多种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规定了租赁、借用、盗抢和买卖未办理过户登记机动车以及挂靠、擅自驾驶他人车辆等多种情形下责任主体的承担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聚焦于造成损害的过错界定、责任划分、适用赔偿的标准、具体损害赔偿项目及数额,这些问题需要法官做出合理认定。法官主要围绕当事人开庭前以及庭审过程诉辩双方提交事故相关事实证据这两个部分组织诉辩双方进行开庭质证,并且对确定事故责任赔偿主体进行审核,理清各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审查事故责任主体和事故过错责任认定,对各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认定,对强制保险责任主体进行资格审核,对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项目、数额、标准进行审核,最后为制作裁判文书做好一系列工作。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庭审具体要求

(一)庭前准备阶段

庭前程序的主要工作是审核确定被告的诉讼地位,对当事人提交的各类证据进行交换,对争议的受害人伤残等级、误工时间、护理时间、护理依赖程度、继续治疗费情况进行司法鉴定,告知举证义务人在举证期间内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为庭审程序做好准备和固定争议焦点。审核确定被告的诉讼地位包括侵权人和购买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这些赔偿义务主体。

首先,对交通事故赔偿侵权主体审查,实务中经常出现机动车实际车主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责任主体的确定法律有明文规定:机动车租赁、出借情况之下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交强制险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车辆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买卖机动车但没有办理登记过户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买主承担。将车辆挂于他人名下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超过交强险部分,由该车的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对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进行审查,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缴纳强制保险目的是分散风险,有力保护无辜受害人。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经核算后,可在限额内直接向赔偿权利人赔偿损失。同时在被保险人垫付相关费用后,也可赔付给被保险人。这样看来,在保险公司和第三人间形成一种法定侵权赔偿关系。在起诉时,赔偿权利人应同时将交强险保险公司和侵权人列为共同被告,行使民事赔偿请求权。当赔偿权利人仅起诉交强险保险公司索赔,遗漏其他主体的,人民法院应释明。释明后,仍不主动追加的,法院可以职权追加损害赔偿义务人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仅起诉赔偿义务人的,人民法院依旧告知原告追加承保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原告不追加的,法院以职权追加。保险公司不得以向其他被保险人赔偿来抗辩受害人的索赔请求权。

最后,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审理中部分事项,具有医疗技术专业性,需要通过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类司法鉴定涵盖内容多,包括受害人伤残级别、护理时间、护理依赖程度等。着重以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且不予认可的内容作为申请鉴定项目。在规定的举证时限内由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义务人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书面司法鉴定申请,请求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若举证义务方未提出申请的,法院对其不能举证的风险行使告知义务,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比较常见的司法鉴定项目是如何确定受害人的伤残级别?我国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级别划分为十级,伤残系数依照伤残一级到十级确定,每个级别从100%开始每级递减10%。司法鉴定机构以受损人治疗诊断效果、治疗稳定后或治疗终结后掌握鉴定时机,进行人体伤残级别鉴定。在鉴定前,鉴定申请人提交住院治疗病历及相关联医学影像资料,法院须组织双方质证,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核后,才提交给鉴定机构。

(二)开庭审理阶段

开庭审理阶段需要把握的实务要点是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答辩、举证责任分配、对证据进行审核、围绕当事人在法庭上的争议焦点、判明机动车侵权归责原则、审查过错责任、对赔偿义务人提起损害赔偿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进行界定、查清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1.开庭审理要点一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这在实务中比较复杂。不同情况下应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应适用主观过错责任原则,此为侵权行为成立四个要素之一。过错责任分为全部、主要、次要、同等及无责任五种类型。关于举证责任分配,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进行。如机动车与其他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若机动车无过错,则承担损失额10%的赔偿责任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害人主观过错及损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由赔偿权利人承担举证责任。如非机动车和行人主观有过错,适用过失相抵赔偿原则。如果机动车一方主观属于故意,行人和非机动车方仅为一般过失,则不能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2.开庭审理要点二

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问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结果做出的技术性责任认定,这是依法处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重要证据。依照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所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事故责任类型分为全部、主要、同等、次要、无责任及各方均无责任。赔偿责任是民事责任,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区分事故责任大小时,对事故责任认定书这一证据进行审核、考量,但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作为判定民事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唯一证据。在庭审实践中,根据民事侵权行为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及时填补损失。对受害人的赔偿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这种承担赔偿责任形式,不考虑加害人过错程度。

3.开庭审理要点三

对交强险合同中受害人身份的审查。交强险合同中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不能称之为受害人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20版)。。投保人指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被保险人是指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人和许可的合法驾驶人。强制保险中的第三人和车上人员范围界定很严格,须以特殊的时间和空间为依据,在事故发生时这一特定时间内,身处保险车辆之上或车外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但在实务中受害人范围较广。

4.开庭审理要点四

关于对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限额的审查。我国对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有明文规定。现行制度下,死亡伤残损失赔偿最高限额为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机动车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最高为1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最高限额为1800元,财产损失损害赔偿最高限额为100元。审查是否超过限额,应以分项限额进行,不应调剂。交通强制保险先行赔付,是作为机动车加害方的法定赔偿义务。承保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有义务承担全部赔付责任。但是,如果出现驾驶人没有取得驾驶证或没有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的情况,以及服用国家禁用的精神药品及麻醉药品、醉酒、主观故意发生交通肇事的情况,交强险保险公司先行给予受害人赔偿后,可向加害人就已赔付损失额追偿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主要目的为先行救济受害人,及时填补其损失。上述情况一般奉行全部赔偿原则,受害人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其中的财产损失赔偿,指积极财产损失,即直接损害结果。车辆受损的修复费用,必须与侵权行为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5.开庭审理要点五

对其他非机动车、行人是否应当遵守有关道路交通规则进行严格审查。如驾驶非机动车靠右侧行驶,行人应当按道路交通规则通行指示信号灯通行,对于道路无通行指示灯的情况,应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通行。

6.开庭审理要点六

对于交通事故赔偿范围、数额逐项进行审查,包括以下12个项目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1)医疗费。根据受害人住院就医机构出具的相关诊疗医药费、住院费等相关票据,结合本人临床病历以及相关临床检验诊断检查结果等其他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具体赔偿范畴及数额以庭审前本人实际发生的费用为据,没有发生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审查医疗费是否属于合理用药,往往也是争议之一。医疗费合理范围,要与损害有关联。受害人依法主张的其他后续治疗费用,可待实际费用发生之后予以确定,或在鉴定机构鉴定之后予以确定。

(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数、护理人员的收入、护理服务期限等因素来进行确定。实务中针对护理人数确定,原则上应为1人,当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时,可视情况确定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的确定,参照受害人日常生活中的自理程度,最长不得超过20年。对于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通过司法鉴定机构确定。

(3)误工费,指受害人收入损失。误工费根据受害人收入标准计算,因伤残持续误工的,截止时间为定残日前一天计算。实务中我们应特别注意下列两点,一是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参照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二是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须提供单位用工证明,工资表及扣发工资的相关证明,来佐证自己的收入减少额。

(4)交通费,包括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实务中是否因就医而产生的费用,应结合受害人身心受损程度,以合理性为前提。一般以客车为工具而发生的费用为准,特殊情形下须乘坐出租车的,要有合理性,否则得不到支持。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出差补助标准进行确定计算。

(6)营养费,是指用于购买必需营养品的费用。

(7)残疾赔偿金,以受害人所受伤残程度进行赔偿。伤残等级评定须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准。我国19个省份实行农民和城镇居民“同命同价”,依照法庭辩论终结前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上年度收入为基础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遍以国产普通适用性为准,排除奢华性残疾辅助器具费。

(9)丧葬费,按照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10)死亡赔偿金,中国有19个省份不分受害人户口类别,均以城镇居民上年度收入为基础计算20年。超过60岁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少不得低于5年。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被继承。

(11)被扶养人生活费,实务中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涵盖此项目,依照相应规定计算。被扶养人存在其他抚养人情况下,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分担部分。

(12)精神损害抚慰金,依照受害人死亡或者伤残程度确定。

7.开庭审理要点七

诉讼时效起算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3年。司法实践一般以受害人在医院确诊伤势当天开始起算,伤势轻微的以受伤之日起算。

三、结语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过程中,庭前准备和开庭审理环节同等重要。在开庭前,审查当事人适格包括原告和被告必须完全正确,尤其是在受害人死亡案件审理中,原告必须是死者的近亲属。法律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只有上述人员才能主张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相应的也不能被遗漏,特别是在机动车使用人和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下,所有人有过错必担责,依法列为共同被告,必做的司法鉴定事项也应一并在庭前委托做出。开庭审理阶段,要抓住当事人争议焦点,着重围绕焦点进行庭审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上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庭审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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