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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讯问监督的完善

2022-11-22

法制博览 2022年23期
关键词:讯问侦查人员录音

林 丽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 西安 710021

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推进的背景下,我国需要积极完善侦查讯问监督工作,科学把控侦查讯问监督活动。这样既可以确保侦查人员按照法律程序开展侦查讯问,还可以保证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因此,强化侦查讯问的监督活动可以从侧面规范侦查机关的侦查讯问行为。

一、侦查监督介绍

(一)侦查监督概念

侦查监督指的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实行侦查监督权,旨在确保执法公正,切实保障人民权利[1]。侦查监督工作应当贯穿侦查活动的始终,包括立案、实施侦查措施、开展侦查讯问、实施抓捕工作等一系列侦查行为,确保侦查活动置于监督之下,从而进一步规范侦查行为,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

(二)侦查讯问监督的意义

1.执法公正

执法公正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公安队伍提出的具体要求。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广大公安干警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教育培训,严格监督管理,规范权力运行,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到实处,不断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笔者认为执法公正应当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公正,一种是保证执法程序公正,另一种是保证实体公正。通过监督侦查讯问活动,就容易规范侦查讯问人员行为,降低刑讯逼供发生概率,避免出现虚假供述。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保证犯罪嫌疑人反映真实的案件情况,避免出现冤假错案。换句话说,侦查讯问监督对于增强执法公正性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为此,应当坚持推进侦查讯问的监督活动,强化执法公正性,构建文明法治社会。

2.侦查效率

侦查效率是指在侦查活动中所投入的执法资源(如人力、物力、财力)与所获得成果之间的比例。在侦查活动中,应当在降低执法投入资源的同时保证执法成果。侦查讯问活动本身具有策略性,侦查讯问人员为了更好更快地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就需要采取相应的策略。但是在采取策略的过程中,需要考量侦查讯问策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从而确保侦查讯问活动的效率。通过加强对侦查讯问活动的监督,督促侦查讯问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侦查讯问工作,避免出现因侦查讯问的不规范、不合法等问题导致的冤假错案,以至于降低侦查效率。综上所述,对侦查讯问活动开展监督有助于提升侦查效率。

3.保障人权

人权即人依其自然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2]。在法治社会下,我国强调尊重与保障人权。犯罪嫌疑人同样具有人权,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的过程中遭受了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行为,同样可以通过行使诉讼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加强侦查讯问监督建设后,侦查讯问人员就容易将自身的言行举止规范在法律制度之下,避免出现刑讯逼供违法行为。因此,侦查讯问监督对于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二、侦查讯问监督的完善

(一)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具体程序的设计

律师在执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提升侦查讯问监督水平,可以适当地建立律师在场的讯问制度。执业律师是经过严格考试和考核的法律工作者,其对于法律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熟悉,可以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对侦查讯问行为进行监督。尤其针对那些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启用律师在场制度。当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控告侦查人员对其有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行为时,侦查机关可以启用律师在场制度来确保侦查讯问环节的合法性。

一是侦查人员的告知程序。侦查人员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保证犯罪嫌疑人行使相关权利。确保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与律师会见,由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必要时,可以允许律师在场参与讯问。在讯问中,有的犯罪嫌疑人自愿放弃此项权利。针对此种情况,侦查人员需要让犯罪嫌疑人签字表明自身意愿。由于犯罪嫌疑人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会给他们一定反悔余地,确保他们能够更好地保护自身权利[3]。例如,有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的过程中要求运用律师在场制度保证权利,那么就可以给予他们一次反悔的机会,让他们运用律师在场制度。

二是在场权的行使程序。在讯问前及律师到场后,律师首先需要签订一份保密协议,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侦查秘密应当进行保密。之后侦查机关就需要为律师以及犯罪嫌疑人安排特定场所,便于双方沟通、交流。在咨询结束后,可以开展讯问活动。在讯问期间,律师有权利始终待在讯问现场。通常情况下,律师只有在场权,没有介入讯问对话的权利,不得随意打断讯问。如果律师不能够遵守此条法律规范,并且严重违反该法律规律,可以通过禁止其在一段时间内或者是终身继续执业,严重者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来确保律师可以遵守相关规定。可见,律师需要将自身行为置于法律规范下。若是在讯问的过程中发生了问题,律师可以在讯问结束后提出问题,发出质疑,或者提出讯问建议,而侦查人员则需要回答律师问题。除此之外,律师还可以向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反映本次问题,提出自身对讯问工作的建议等。另外,还需要将此情况反映在笔录中,保证笔录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客观公正性。

三是救济程序。律师具有法律素养,相较于其他人来讲能更好地对待讯问工作,合理评价侦查人员在讯问工作中的表现。所以,要求律师评价侦查人员行为,同时将律师的评价置于讯问笔录中,并合理保存笔录。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可以有效规范侦查人员讯问行为,而且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律师对侦查人员的否定评价还可以作为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中使用的依据。在针对讯问环节中,律师可以对讯问提出质疑,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而相应人员则需要依法及时解决这些问题,确保执法公正[4]。

(二)监督工作机制的完善

1.建立投诉协查机制与信息平台

为强化侦查讯问监督效果,有必要构建投诉协查机制与信息平台,以此规范侦查讯问行为。一方面,构建侦查讯问违法行为投诉协查机制。检察机关需要做好侦查讯问监督工作,确保执法公正性。其中,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设立专门的窗口,并开通热线电话,鼓励人们反映侦查讯问情况,投诉侦查讯问问题。而相关人员则需要及时处理投诉信息,了解问题发生的原因,科学处理侦查讯问问题,科学保证犯罪嫌疑人权利。为号召群众投诉,可以借助微信、微博、抖音等平台,广泛宣传监督侦查讯问的积极意义,确保群众主动反映问题。另一方面,打造侦查监督信息平台。在现代社会中,检察机关有必要依托信息技术,构建信息平台,例如联合公安机关,建立包含案件查询与信息通报在内的信息平台。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确保案件的透明度,科学监督案件处理问题。

2.建立健全一体化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需要建立健全一体化工作机制,形成监督网,以此全方位、多角度地监督侦查讯问活动。一体化工作机制构建的要点如下:一是纵向关系一体化。侦查讯问监督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作。不同级别的检察院需要共同监督此项工作,以此提高侦查讯问监督质量。为形成侦查讯问监督合力,则需要构建纵向关系一体化工作机制。在纵向关系一体化工作机制下,各级检察院需要沟通、交流此项工作,并配合完成此项工作,强化侦查讯问监督效果[5]。二是横向关系一体化。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控告申诉等部门都需要加入侦查讯问监督工作中。如果其中一个部门不配合侦查讯问监督工作,就容易影响侦查讯问监督水平。所以,以上部门需要积极参与侦查讯问监督工作,为侦查讯问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三是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在侦查讯问监督中,需要明确相关部门以及人员责任,保证他们配合完成工作。

(三)录音、录像制度的完善

1.录音、录像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

录音录像是侦查讯问监督的重要手段,合理扩大录音录像的适用范围有利于保证犯罪嫌疑人权利。当前,我国法律法规中已有相关规定,对于需要录音录像的案件已经有了列举式的详细规定,即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但是这些案件基本都是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的案件,在基层公安机关,这类案件的办理数量往往较少,因此有很多案件都出现了不强制录音录像的情况。为了更好地规范基层公安机关侦查讯问的行为,建议适当扩大录音录像的使用范围。第一,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案件,有些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活动中,坚持到底拒不认罪,实践中,越是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越容易受到刑讯逼供等非法的讯问行为,因此为了确保侦查讯问行为的合法性,针对此类案件,可以坚持录音录像,既可以说明侦查讯问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证明侦查讯问人员没有违法行为,避免犯罪嫌疑人的诬告,从而影响侦查效率;第二,犯罪嫌疑人对侦查讯问人员的讯问行为有争议的案件,有些犯罪嫌疑人为了减弱讯问的强度和压力,会对侦查讯问人员有些讯问行为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受到了刑讯逼供,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建议对之后的所有讯问行为都开展录音录像,以确保侦查讯问活动的合法性。

2.科学规范录音录像活动

从现状来讲,存在一些只是对合法程序进行录音录像,而不对非法程序进行录音录像的操作,这不仅不能真实反映讯问情况,而且践踏了法律尊严。所以,以上非法行为是应当遏制的。科学、合理的录音录像,保证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完整性才可以提高侦查讯问监督水平。基于此,有必要规范录音录像活动。本次主要从以下角度研究了规范录音录像活动涉及的工作:一是充分利用办案中心的录音录像设备,对讯问行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有很多讯问是在犯罪嫌疑人与侦查讯问人员达成供述意愿后,才开始录音录像的。在开始录音录像前的这段讯问的行为,是容易出现非法讯问的。为了确保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建议从对犯罪嫌疑人开始讯问时起算,即刻录音录像,而非是产生供述意愿之后再进行录音录像。二是严厉打击非法录音录像行为的力度,以起到警示作用,防止其他人员再犯同样的问题。有些侦查人员会在犯罪嫌疑人出现拒供行为时,关闭录音录像设备,或者将犯罪嫌疑人带离,在此过程中,很容易发生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的行为。针对这种情况,应当加大对此种行为处理力度。将对此行为的处罚和民警、主要领导者的业绩考核挂钩,促使侦查机关重视该类行为。

3.提升录音录像水平

在针对讯问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时,一定要保证录音录像质量,否则就难以将录音录像作为执法依据。为提升录音录像质量,有必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方面,要购买先进的录音录像设备,淘汰落后的录音录像设备,确保录音录像质量。加强录音录像硬件建设对于提升录音录像质量具有积极意义,所以要积极落实该项工作。另一方面,要制定录音录像培训方案,科学指导录音录像人员学习相关方法与技巧,确保他们录音录像的专业性。在培训的过程中,要主动地与学习人员互动、交流,鼓励他们提出问题,并帮助他们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当前,有必要具体设计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的具体程序,构建完善的监督工作机制以及优化录音、录像制度,从而科学制约侦查人员的行为。由于做好以上工作并非一项简单之事,相关人员需要坚持不懈地推进这些工作,并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共筑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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