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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贫困治理价值取向核心要旨探析

2022-11-22张新岩韩广富

关键词:贫困地区救助中国共产党

张新岩,韩广富

(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长春 130012)

中国共产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贫困治理价值取向,既指引着中国贫困治理思想的演进,又是中国贫困治理实践的指南,也是衡量中国贫困治理工作成效的价值标尺。2021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庄严宣布,中国成功打赢脱贫攻坚战,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进入相对贫困治理阶段。在此时代背景下探究中国共产党贫困治理价值取向的核心要旨,不仅具有为解决中国未来相对贫困问题提供价值遵循和为国际社会解决贫困问题提供价值标尺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促进中国和世界人权事业发展的实践价值。

一、保障贫困群众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

贫困群众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是维持自我生存、实现自我发展、参与社会进步的基本权利。保障贫困群众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是中国共产党保障和尊重人权的基本准则,是贫困地区人民群众摆脱贫困的基础条件,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根本体现。

保障贫困群众的生存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中国共产党对贫困群众生存权的保障主要体现在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以带领农民翻身解放为基础进行土地革命,农民结束了长期以来遭受剥削和压迫的历史,实现了解放和独立,为保障生存权扫清障碍创造了根本的政治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带领农民进行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土地制度,消除造成农民贫困的制度因素。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和人民大规模地开展社会主义建设,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兴修农田水利。在此阶段,农民的物质生活得到基本保障,据统计,当时“占世界近四分之一人口的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初步满足。”[1]5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国掀起改革开放的浪潮。中国共产党在农村地区实施一系列农业农村重大改革,农村地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逐渐兴起,农村最基本的生产关系得到理顺,进一步解放并发展了生产力。

为了帮助当时生存条件艰苦、地理位置偏僻的贫困人口,中国共产党开始实施扶贫开发。1982年12月,中国启动“三西”农业建设①。1986年5月16日,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成立,确定了贫困县、重点扶贫片区、扶贫标准,中国进入开发式扶贫的新阶段,农村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贫困问题得以缓解。数据统计显示,1986年至1993年,中国的绝对贫困人口数量从1.25亿降至8000万[2]29。国务院于1994年3月启动“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9年,中共中央召开的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强调要夺取“八七计划”的胜利,并且作出相应部署。经过全国上下的共同努力,至2000年年底,除生活在生存条件极其恶劣环境下的困难群众没有解决温饱外,扶贫攻坚目标基本实现,绝对贫困人口数量由8000万降至3209万[2]29,贫困发生率降至3.5%[1]8。

2007年,中国共产党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标志着中国扶贫开发工作进入两轮驱动扶贫模式阶段,进一步对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给予兜底性保障,从根本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数据调查统计显示,截至2010年年底,中国农村贫困人口数量减少到2688万,贫困发生率降至2.8%[1]8。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中国发展进入新时代,中国贫困治理迈进脱贫攻坚的新阶段,以贫困人口全部脱贫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底线任务。2013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制定全国统一的扶贫对象识别标准,对每个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帮扶措施的制定要结合各村各户的致贫原因制定,做到真扶贫、扶真贫,精准扶贫工作机制成为新时代中国贫困治理的实践准则。2015年,中共中央召开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印发《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确定了到2020年确保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的目标,吹响了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冲锋号角。

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强调,要让中国现行全部贫困人口以及全部贫困地区一同进入全面小康社会,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要保障在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路上不让任何一个人、任何一个民族掉队,让贫困群众实现不仅可以解决温饱问题,而且达到吃得好、穿得暖的目标。脱贫攻坚普查情况显示,截至2020年年末,贫困群众全部实现不愁吃、不愁穿,平时不止可以吃得饱还可以适当吃好,一年四季都有换洗衣物的目标。

中国共产党在保障贫困群众生存权的基础上注重维护发展权,将保障贫困群众实现“两不愁,三保障”作为脱贫攻坚战的目标,将提高贫困群众的生活水平作为后续发展的力量。保障贫困群众的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饮水安全、生态环境,是中国共产党保障贫困群众发展权的具体体现。中国共产党为保障贫困群众均可享有义务教育的权利,启动教育扶贫工程,遵循“缺什么、补什么”的准则,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薄弱的情况;开展乡村教师支持计划,鼓励各地区制定符合乡村地区教育实际情况的招聘方法,采取统筹规划、统一选拔的乡村教师补充机制,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将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重点对象,启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逐步改善他们的营养状况。数据统计显示,2013年以来,中国累计改造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10.8万所,保障贫困地区适龄儿童均可实现就近上学[1]20。

中国共产党采取提升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医疗保障水平相结合的方式,保障贫困群众均可享有基本医疗的权利。一方面,通过实施全国三级医院与贫困县县级医院“一对一”帮扶行动,组织全国889家三级医院采用“组团式”支援方式,对口支援各贫困县医院,全面提升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通过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促进降低贫困人口大病、慢性病支出费用;对贫困家庭大病和慢性病患者实行分类救治,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中国共产党为保障贫困群众的住房安全,采取加强改造农村地区危房工作,统筹中央和地方补助资金建立健全分类补助机制的措施:“从2017年起,中央财政户均补助标准从8500元提高到1.4万元”[1]18;地方统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贫困户的困难程度、房屋危险程度、改造方式制定分级分类补助标准;对于无力改造住房的特困群众,通过建设集体公租房、幸福院、租赁村内限制农房等方式,兜底解决贫困人口住房安全问题。

在饮水安全保障方面,中国共产党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和巩固提升工程,因地制宜进行升级改造,至2020年年底,贫困地区饮用水量和水质全部达标,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3%,3.82亿农村人口受益[1]17。中国共产党全面保障贫困地区生态环境建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例如加大生态保护修复力度、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一方面通过启动水土保持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等项目加大贫困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力度,另一方面通过中央财政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中贫困县转移支付建立稳定生态投入机制,全面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保障贫困群众拥有良好的生态环境。

中国共产党领导贫困治理的进程始终坚持保障贫困群众的参与权,贫困群众既是贫困治理工作的受益者,也是执行者,拥有参与脱贫项目的计划和实施过程的权利。

首先,保障贫困群众的知情权是参与权的基础。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通过采取宣传扶贫标准和相关的政策、目标等措施,帮助贫困群众更加及时准确地知晓并且理解扶贫相关政策。贫困群众理解政府实施的相关扶贫政策,为保障他们参与贫困治理的实践提供了便利条件。各乡村纷纷实施扶贫资金和项目公开机制,及时将各类扶贫活动精准通知各贫困户,为他们提供深入了解扶贫政策的机会,保障他们拥有自主选择参与的权利。其次,耐心宽容对待贫困群众的参与过程。贫困群众能力有限,参与贫困治理的过程存在多重困难。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耐心帮助贫困群众摆脱参与扶贫工作遇到的困境,通过教育和引导等方式提高贫困群众的参与能力,保障他们不因能力不足而丧失参与权。再次,各级政府积极为贫困群众提供参与贫困治理工作的平台。2017年12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把发展短平快项目和培育特色产业结合起来,变输血为造血,实现可持续稳固脱贫。”[3]政府同贫困群众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政府通过在贫困地区启动工程项目的方式为贫困群众提供参与其中的工作机会。《关于开展扶贫扶志行动的意见》强调要减少简单的发钱发物式帮扶,加大以工代赈实施力度,杜绝“保姆式”扶贫。

二、维护特殊贫困群众的权利

中国共产党维护特殊困难群体的权利,是以人民为中心价值取向的具体表现,是在贫困治理道路上任何一个群体、一个民族都不掉队的彰显。维护特殊困难群体的权利就是要实现“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4],充分保障每一位社会群体的各项权利。维护特殊贫困群众的权利主要包括五方面:维护贫困妇女、贫困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群众的权利。

第一,维护贫困妇女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一直坚持男女平等,将男女平等的实现程度作为衡量社会文明进步和公平发展的重要因素。据统计,中国妇女数量占全国人口总数量的一半,妇女群体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贫困妇女的各项权益得到保障,是促进妇女发展和解放的重要途径。中国共产党对贫困妇女权利的维护主要表现为维护健康权、维护平等受教育权、维护就业权。

首先,国家通过医疗、家庭、社会等全方位保障贫困妇女的健康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强调,在医疗方面健全基层医疗救治服务体系,降低农村孕产妇分娩死亡率;加大对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建立定期筛查制度,开展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每年为全国1000万适龄农村妇女免费进行宫颈癌检查,免费为120万适龄农村妇女进行乳腺癌筛查[5],截至2020年已经覆盖全部贫困县,19.2万名贫困患病妇女获得救助[1]26。在家庭方面,要制止出现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现象,并予以法律保护。在社会治理方面,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强迫或者引诱妇女卖淫等犯罪活动,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行为。

其次,国家维护贫困妇女平等的受教育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强调,要通过资助贫困家庭女童、多形式增加农村学前教育资源等方式,切实保障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强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落实,义务教育资源的投入向农村地区倾斜,通过设立中小学助学金制度、女童专项扶持政策、实施“春蕾计划”“希望工程”等项目保障贫困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通过加大对西部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女学生给予资助等方式满足贫困地区女学生接受高中教育的需求,保障适龄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的教育。

再次,国家维护贫困妇女的就业权。国家通过项目扶持、技能培训等方式,增加贫困妇女的就业渠道。例如开展全国家政服务劳务对接扶贫行动、“百城万村”家政扶贫行动、妇联组织实施的“巾帼脱贫行动”等。

第二,维护贫困儿童的权利。

儿童的发展是国家未来、民族希望、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在我国的社会发展中,贫困儿童的生命安全、健康状况、身心发展也应当得到充分保障。中国共产党坚持提高对贫困儿童的关爱,充分维护贫困儿童的各项权利,主要包括维护贫困儿童的健康权和教育权。

一方面,中国共产党维护贫困儿童的健康权。国家实施《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为防止儿童受到伤害,要求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为儿童营造安全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系统,提高儿童自救、防灾避险意识。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强调拓宽安置孤儿的渠道,实现妥善安置;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要求各省、区、市依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标准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增长机制。国家实施《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4—2020年)》,通过扩大贫困地区困难家庭婴幼儿营养改善试点范围,以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为重点,逐步扩展至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680 个县,预防儿童营养不良和贫血。截至2020年年底,集中连片特困地区6月龄至24月龄婴幼儿实现每天一包辅食营养补充品,累计1120万儿童受益[1]27。

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坚持维护儿童的教育权。国家实施《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强调保障特殊困难儿童义务教育权利;通过启动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全面落实孤儿、残疾儿童、贫困儿童早教、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据统计,国家累计投入5.4亿元,惠及在校就读孤儿5.4万人次[1]26—27。

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更为注重维护贫困儿童尤其是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国务院发布《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强调推动家庭、学校、社会三者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关注与保护留守儿童身心的健康发展。外出务工人员要常联系留守的未成年子女,及时了解他们的学习和身心情况,给予更多的亲情关爱;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保护力度,鼓励各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发展,及时发现并且纠正他们的不良心理和行为;各级工会、残联、妇联等社会组织要积极为留守儿童提供假日照料、心理疏导、课后辅导等关爱服务。

第三,维护老年人的权利。

老年人是社会成员中的重点群体并且处于弱势地位。贫困地区的老年人经济和能力有限,生存和发展受到限制。中国共产党坚持维护老年人的权利,保障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一方面,中国共产党维护贫困老年人享有养老服务。国家建议对部分生活能够自理的农村老人采取居家养老或者社区养老的方式。“十三五”以来,国家不断优化农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央财政每年安排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五保供养设施、光荣院等设施设备更新改造,2016年至2018年共安排彩票公益金41.1 亿元。2016年以来,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每年投入10亿元用于推进包括农村在内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试点[6]。

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保障老年人享有医养结合的医疗服务。《“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提出要全面统筹落实医养结合扶持政策,开展试点工作,建立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相结合的机制。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依托乡镇卫生院或者敬老院现有资源,扩建一批乡镇医养结合的服务设施,重点为农村特困失能老人提供集中医养结合服务。“十三五”以来,民政部联合国家发改委组织实施社会兜底工程,投入134亿元用于农村敬老院服务设施建设改造。中央财政每年安排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农村五保供养设施、光荣院等设施设备更新,2016年至2019年共投入彩票公益金60.5亿元[7]。

第四,维护残疾人的权利。

残疾人是人类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拥有平等参与社会发展的机会,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中国共产党重视维护残疾人的各项权利,这也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

首先,在维护残疾人生命安全方面,中国共产党颁布多条法律法规维护残疾人的生命安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

其次,医疗保障方面,《残疾人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指出,要全面优化残疾人康复机构专业性服务建设,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为持证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国家对低收入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给予相应的制度扶持和补贴。《残疾人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强调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依照残疾程度评定残疾等级,各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制定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采取按月发放现金的形式予以落实。

再次,教育方面,努力办好特殊教育,全面提高残疾人教育水平,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

第五,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权利。

民族地区是我国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群众与汉族群众同样平等享有合法的社会地位和权利,履行促进社会发展的义务。

首先,教育方面,中国共产党持续推动各级各类公共教育资源向民族地区倾斜,深入推进教育对口支援,保障优质的公共教育资源惠及民族地区;合理布局学前教育机构,继续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推动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均衡全面发展,强化民族地区中小学的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办学条件,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经费的保障水平;加强对民族地区中小学教学内容的管理和指导;提高民族地区的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学内容质量。国家坚定不移地持续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提升少数民族群众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掌握和使用能力和水平。

其次,就业方面,国家制定实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兴边富民行动、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等专项规划,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民族特色产业,鼓励少数民族群众实现自主就业创业,给予相应的扶持。《“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指出,引导并鼓励人口较少民族农村未继续升学并且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者准备进城务工的初高中应届毕业生接受职业教育培训,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强化对农牧民种养殖技术、传统手工技术、文化传承人的培养,提升少数民族妇女参与培训的比例,提高劳动者的整体综合素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兴边富民行动“十三五”规划》强调全力推进边境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众就近就地实现就业创业。一方面,国家大力发展就业能力强的企业和产业,吸纳边境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众就业;强化对灵活就业、新形态就业的扶持,帮助边境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众实现灵活的自主就业;大力推进政府购买培训服务,推广订单式就业培训、定岗定向培训,提升职业教育培训质量;为边境地区贫困家庭的子女、农民工、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提供免费接受职业教育培训的机会;对就业困难的边民实行分类帮扶,做好零就业家庭帮扶工作。在各项政策的扶持下,少数民族地区产业得到迅猛发展,少数民族群众的就业权得到了保障。

三、坚持贫困群众主体地位

中国共产党将坚持贫困群众主体地位作为贫困治理以人民为中心价值取向的核心内容,这是我国采用参与式发展的基本要求。坚持贫困群众主体地位主要表现为尊重贫困群众意见、扶贫与扶志相结合、扶贫与扶智相结合。

尊重贫困群众意见是坚持贫困群众主体地位的前提,贫困治理工作只有围绕贫困群众的需求进行才能获得显著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相关部门要打通贫困群众发表意见的渠道,保障上级部门能够及时接收贫困群众的需求和建议。2017年12月25日,国务院扶贫办印发了《国务院扶贫办信访工作办法(试行)》,详细制定了贫困群众扶贫信访渠道、内容及相关监督措施。国务院扶贫办信访渠道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等领导通知交办、国家信访局等部门转办、主任信箱、举报电话、群众来信来访等。信访受理范围主要包括反映与国务院扶贫办职能有关的意见、建议、诉求等内容;对地方和基层扶贫工作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以及提出申诉,需要转送或者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事项中属于国务院扶贫办工作职能的,承办单位一般在十日内形成书面意见,由综合司审核后反馈信访人。信访事项需要地方扶贫部门审核处理的,要求在三十日内核查处理并且将结果反馈信访人。在信访工作中因履行职责不当而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上级部门开展走访慰问工作,了解贫困群众的情况。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政策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机关干部利用春节返乡的机会开展走访慰问活动,中央组织部开展“万名组织部长下基层活动”,鼓励干部深入基层,走进贫困群众的生活,了解贫困群众的需求和意愿,帮助贫困群众解决遇到的各类急难问题。

扶贫与扶志相结合是坚持主体地位的重要内容。

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对贫困群众开展扶志教育。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讲话中强调,摆脱贫困不仅要摆脱物质生活的匮乏,而且要摆脱贫困群众意识形态领域的贫困。一些地区不注重调动贫困群众的积极性,只是一味地发放钱物,反而助长了贫困群众“靠着墙根晒太阳,等着别人送小康”的懒惰思想。贫困群众如果失去脱贫志向,丧失参与热情,再多的扶贫资金也无法帮助他们彻底脱贫;鼓励贫困地区通过创办“农民夜校”、“讲习所”、村内宣传栏、微信群等加强贫困群众思想道德建设,鼓励他们树立自强自爱的决心;树立一批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的典型,宣传他们的事迹,进而充分调动贫困群众自力更生的热情;将脱贫热情带入实践,支持各地积极推广农林产业扶贫、旅游扶贫、电商扶贫等扶贫产业,引导各社会资本开发农民参与度高、受益面广的扶贫产业项目。

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教育引导贫困群众在贫困治理中发挥首创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通过思想动员的方式促进贫困群众树立创新意识,充分发挥群众的智慧,开拓更多的脱贫工作思路:“要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把加强顶层设计和坚持问计于民统一起来,从生动鲜活的基层实践中汲取智慧”[8];通过采取振奋贫困群众创新精神的途径,培育现代化发展理念,帮助他们快速融入现代化市场体系。

扶贫与扶智相结合是坚持主体地位的必要途径,主要包括提升贫困群众的职业技能、创新创业能力、综合文化素养。

提升贫困群众的职业技能,是增强发展能力的重要手段。党和政府为提升贫困群众的职业技能,针对多种类型的受教育群体,大力开展多元化的职业技能培训。

强化贫困群众的创新创业能力,是增强发展能力的高效举措,主要通过增强贫困群众创新创业能力培训和为贫困地区搭建创新平台载体两种途径实现。

贫困群众提高综合文化素养,是摆脱思想贫困、实现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主要从教育提高贫困群众的思想道德水平、支持贫困地区重点文化遗产保护、弘扬现代乡土文化三个方面提升贫困群众的文化素养。

四、促进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贫困群众

中国共产党将促进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贫困群众作为贫困治理以人民为中心价值取向的主要目标,是我国坚持共享发展理念的有效彰显。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提出共享发展理念,就是既要“举全民之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把‘蛋糕’做大”[9]43,又要“把不断做大的‘蛋糕’分好,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9]43贫困地区是我国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促进发展成果更多地向贫困地区倾斜,主要表现为消除贫困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以保障民生为重点进行制度创新、建立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保障体系、用法治保证贫困群众的各项权利。

消除贫困既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又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基础,也是人民追求幸福生活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国家贫困积弱,无法保障人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党和国家为带领人民摆脱贫困作出了巨大贡献,结合中国国情开拓了充满中国智慧和中国特色的贫困治理之路。

社会保障方面,中国共产党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实现扶贫开发同社会保障的有效衔接,不断优化特困人员、农村低保、“三留守”等人员的社会救助制度。国家民政部统计显示,截至2020年11月,全国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5842元[10]。

公共基础设施服务方面,国家通过在贫困地区构建外通内联交通骨干通道、重大水利设施、能源建设、危房改造等工程强化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截至2020年年末,贫困地区行路难、吃水难、用电难、通信难、上学难、就业难等问题得到历史性解决。新改建农村公路110 万公里,新增铁路里程3.5 万公里。贫困地区农网供电可靠率达99%,2568 万贫困群众的危房得到改造,这些群众摆脱了闭塞和落后,搬入了新家园[11],贫困人口生活水平大幅度提升,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缩小。

坚持以保障民生为重点进行制度创新,是促进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贫困群众的重要途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为保障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让人民群众过上更好更幸福的生活,党和国家多次在民生领域进行深化改革。2021年3月3日,国务院印发《国家基本服务公共标准(2021年版)》,详细制定了民生领域的制度改革标准,主要包括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

第一,国家通过为贫困群众提供优孕优生、儿童健康及关爱服务,保障贫困地区实现幼有所育。例如:免费为农村计划怀孕的夫妇提供孕前检查一次,免费为孕妇提供孕早期检查一次,为孤儿、残疾儿童、艾滋病儿童等特殊困难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健康及关爱服务。

第二,国家通过为贫困群众提供学前助学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及中等职业教育等服务,保障贫困地区实现学有所教。例如: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孤儿等特殊困难儿童减免学前教育的保教费,为家庭经济困难的义务教育学生在免除学杂费及教材费的基础上提供生活和膳食补助,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在校高中生免除学杂费并且提供国家助学金;为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免除学杂费并且提供国家助学补助。

第三,国家通过为贫困地区有就业创业需求的人提供就业信息指导、就业创业培训、就业后跟踪调查等服务,保障贫困群众实现劳有所得。

第四,国家通过健全城乡公共卫生服务、医疗保险服务、计划生育服务,保障贫困群众实现病有所医。例如:为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者只有两个女儿的计划生育家庭发放扶助金、为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以及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伤残的家庭发放扶助金。

第五,国家通过为贫困老人提供养老助老服务及养老保险服务,保障他们实现老有所养。例如:每年为辖区内65岁以上的老人提供一次综合能力、身体状况评估、中医健康指导;为经济困难的老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为80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第六,为贫困群众提供公租房及住房改造服务,保障他们实现住有所居。例如: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家庭提供住租房补贴、为棚户区居民提供实物安置或者货币补偿、为居住在农村危房中的特困群体提供危房改造补助等。

第七,国家通过为贫困群众提供社会救助服务、公共法律服务、扶残助残服务,实现贫困地区弱有所扶。例如:为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生活无法自理的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生活照料、疾病治疗;为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医疗保险个人缴纳费用补助;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为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为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提供社会能力培养、劳动技能培训等服务;为家庭困难的残疾儿童提供义务教育及高中教育在内的十二年免费教育,对残疾学生的特殊教学用品、交通费予以补助。

社会保障体系既是维护贫困群众享有社会发展成果权利的象征,又是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保障体系,也是实现社会公平发展的基本举措。社会保障主要包括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高贫困地区基本养老保障水平、健全农村“三留守”人员服务体系。

首先,社会救助制度是国家利用财政资金直接对贫困人口依法实施救助的方式,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是对贫困群众兜底性保障的主要途径。2007年,国家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渐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家庭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强化了农村低保同扶贫开发的衔接。与此同时,国家统筹社会救助资源,积极推进贫困地区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的有效衔接。国务院2014年2月21日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并于当年5月1日起实施,强调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将原有的分散的社会救助制度统一整合起来,明确了民政部门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牵头责任,规范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等八项救助制度。

其次,提高贫困地区基本养老保障水平,规范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老年人平等享有养老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十三五”规划》提出,要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完善并且落实多缴多补、长缴多得、助残扶贫等政策,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再次,健全农村“三留守”人员服务体系。国家通过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摸底排查工作,各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社会服务岗位、志愿者等方式,为“三留守”人员提供关爱服务。

用法治保证贫困群众的各项权利,是促进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贫困群众的最后防线,主要表现在提升贫困群众法治素养、用法治保障社会救助制度、优化贫困群众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三方面。法治保障贫困群众各项权利的前提是贫困群众要懂法、知法、会用法,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懂得使用法律进行维权。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中央一号文件多次提出要对村民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和普法教育工作,引导农村人口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增强村民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

用法治保障社会救助制度,是保证贫困群众公平享有各项权利的有效措施。国务院2014年2月21日发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宣传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公开社会救助的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违法违规人员法律责任。

202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分别对社会救助制度、管理体制、九类社会救助对象、十一类社会救助内容进行详细规定,其中第七部分明确指出强化社会救助工作执行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二条强调,社会救助机关及工作人员如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将依法对直接负责人员及主管人员给予处分;第七十三条强调,对于截留、挤占、私用社会救助物资等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回,并没收非法所得,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均指出,如存在暴力、威胁等方式干扰社会救助工作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优化贫困群众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保障经济困难群维护自身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6月29日发布的《关于完善法律救助制度的意见》提出,要为贫困群众提供便利、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7月10日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人民群众为基本准则。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2021年1月11日印发的《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管理办法(试行)》,着眼于进一步打通制度障碍,推动司法鉴定机构减免费用同法律援助工作实现有效衔接,是司法行政维护苦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举措。

结语

中国共产党贫困治理价值取向,对国内和国际反贫困事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时代意义。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既是中国贫困治理思想的精神指引,又是中国贫困治理工作实践的行动指南,也是我国成功实现解决绝对贫困问题的重要因素,并且为解决今后我国相对贫困问题奠定了坚实的理论依据,为中国未来实现更为均衡的发展、全体人民平等享有各项权利及共同富裕提供了发展思路。与此同时,中国成功打赢脱贫攻坚战,为国际反贫困事业分享了中国经验。中国贫困治理的价值取向在思想上为世界各贫困国家的反贫困事业指明了发展方向,在实践中贡献了实践经验,为推动国际反贫困事业的进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注释]

①“三西”指甘肃省河西地区、定西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海固地区,是改革开放初期全国集中连片最困难的地区之一。1982年12月,中国启动实施“三西”农业建设,共涉及47个县(市、区),1992年扩大到57个。“三西”农业建设在中国扶贫开发历程中具有开创性、先导性、示范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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