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情势变更”欠转包费,收回承包地法律支持吗?
2022-11-22杨学友
案例:2016年9月20日,谢广友与邵国民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主要内容为:甲方(邵国民)将十二亩多承包土地转包给乙方(谢广友)经营,流转期限为5年,自2016年9月20日至2021年9月20日。亩流转费为每年600元,流转费总计7500元。乙方每年春交承包费种地。如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应视为违约,由违约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当年承包费的5倍损失。2019年秋后,村委会按上级要求,将土地实行小块并大块,一户一块田。变更后,谢广友拒绝耕种邵国民新分的承包地,要求继续耕种原来土地,邵国民根本无法满足这个要求。谢广友未再向邵国民支付承包费,也未耕种调整后的承包地,谢广友实际支付承包费到2019年。邵国民不得不于2020年夏收回承包地自己耕种二荐田。事后,谢广友认为,双方转包的承包地地块发生变更后,自己并未表示不耕种,只是因对变更地块有意见而与村委会进行交涉,邵国民趁机擅自收回承包地属于合同违约行为,遂将邵国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于2016年9月20日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书有效,被告赔偿原告一年土地承包费的五倍损失3.7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后,均应按合同履行其相应的义务,作为原告方应及时耕种土地,缴纳租赁费,其在2020年春未能耕种土地,也未能及时缴纳租金,被告在原告租金到期、土地未能耕种的情况下,将土地收回,实则为避免利益损失的扩大,属于自我救助行为,原告主张被告违约,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告在2019年秋收至2020年春前,未按合同耕种土地,也未在2020年给付租赁费,原告已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原告主张流转合同书有效,不予确认。据此,法院判决如下:驳回谢广友的诉讼请求。
评析:《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案涉流转土地因当地政府推行“一户一块田”政策而发生了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致使双方当事人当初订立合同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双方应重新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但谢广友在拖欠邵国民土地流转费用的同时,既不愿意协商变更合同,也不愿意耕种变更后的土地,其已经用自己的行为表明同意解除合同。因该合同的解除系因情势变更原因而非邵国民的违约行为造成,故谢广友要求邵国民赔偿损失于法无据,当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