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村集体有权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吗
2019-05-13张新辉
张新辉
【案情】1998年9月,郑某与该村村委会签订了《粮田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郑某承包该村土地2亩,承包期为30年,此外双方还就其他权利与义务作出了约定。2001年,郑某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2003年6月,该村进行土地确权,因此郑某与家人并不在该村确权人口范围内。2003年9月,郑某与该村村委会签订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书》,约定流轉方为该村村委会,受让方为郑某,流转方式为承包,流转的土地亩数与之前承包的土地亩数相同,且位置也相同,流转期限为3年。2007年年底,村委会将郑某承包的土地收回。郑某则以其与村委会1998年9月签订的《粮田承包经营合同书》为依据,主张其享有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求村委会返还承包的2亩土地。那么,郑某要求村委会返还其承包土地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由此可知,对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村集体有权收回承包地。
本案中,郑某与村委会在1998年9月签订了《粮田承包经营合同书》,该合同系郑某代表其所在户的全部家庭成员签订的。2003年6月,该村进行土地确权,郑某全家已经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已不属于该村确权人口。2003年9月,郑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书》,合同中流转的土地亩数与之前承包土地的亩数相同,且位置也相同,故2003年签订的合同是在1998年签订的合同的基础上重新签订的,因此,1998年9月签订的《粮田承包经营合同书》应终止,不再履行。
由于郑某一家已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不再属于该村的土地确权人口,且2003年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书》约定承包期限为3年,因而合同到期后,村委会有权收回之前郑某承包的土地,并不再与郑某续约。因此,郑某以其与村委会1998年9月签订的《粮田承包经营合同书》为依据,主张其享有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求村委会返还承包的2亩土地,并无相应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