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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化视域下的香港廉政公署

2022-11-21余健明

广东社会科学 2022年6期
关键词:廉政公署廉政香港

余健明

香港廉政公署(以下简称香港廉署)以其高效的反贪而著称于世,香港地区在2021年“透明国际”廉政指数调查中位居全球第12名,是亚太区表现最好的地区之一。香港廉署在反贪中的重要贡献使其成为学术界关注的一个重要研究对象。近年来,理论界对香港廉署的关注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一是对香港廉署具体制度的研究。例如,有论者详细考察了香港廉署的调查权,并从权力法定和权力制衡的角度对调查权的积极和消极方面展开了卓有成效的剖析。①阳平:《论我国香港地区廉政公署调查权的法律控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1期,第28—43页。也有学者从组织法意义上对香港廉署予以探究,指出“机构设置和职权配置方面具有的独立性、反腐权力行使的集中性、职能的广泛性等是其得以有效发挥预期功能的重要基础和根本保障。”②石东坡、石东伟:《香港廉政公署的组织法分析——兼论对内地廉政机构组织法制发展的启示》,《法治研究》2009年第5期,第35—40页。二是对香港廉署运行实践经验的研究。如有的认为其成功经验在于香港廉署成立了以执法、预防和教育“三管齐下”的反贪模式;③杨晓楠:《国家机构现代化视角下监察体制改革——以香港廉政公署为借鉴》,《浙江社会科学》2017年第8期,第30页。也有的认为独立的专业化反贪队伍是其中的关键,具体包括以专业为基础的人员构成和机构设置、以专业能力为基础的晋升与考核以及以专业职级为核心的薪酬体系等;①薛彤彤、牛朝辉:《建立专业化导向的国家监察官制度》,《河南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第24页;任建明、薛彤彤:《廉政公署专业化建设经验与启示》,《河南社会科学》2021年第8期,第56页。当然,也有观点将成功的原因归结于香港廉署有效的教育策略和方法,让民众认识到贪污腐败的危害性,从而有力地推动廉署的肃贪倡廉工作。②Ian Scott,“Engaging the public:Hong Kong's 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s Community Relations Strategy,”Research in Public Policy Analysis and Management,No.23,2013,pp.79-108。三是对香港廉署的比较研究。在这方面,理论界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方法论的比较,即将香港廉署分别置于国家中心主义和社会中心主义的视角中,提炼其中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的反腐制度经验。③李莉:《社会中心主义视角下的腐败治理——基于香港廉政公署年度报告(1974~2013)的解读》,《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5年第5期,第81—91页;李莉:《政治精英眼中的廉政公署——基于香港区议员的调查》,《公共行政评论》2016年第3期,第108—124、188—189页。另一方面,是从相似性和差异性的角度来比较香港廉署与祖国内地的相关制度。④杨军伟:《谁来监督监督者?——试论香港廉政公署委员会监督制衡机制与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之差异及可资借鉴之处》,《延边党校学报》2009年第5期,第76—77页。

以上不同角度的研究,对于我们理解香港廉署以及香港反腐败的成功之道极具助益,但对于香港廉署职业化运作这一特点,笔者尚未发现专文探讨,事实上,香港廉署的职业化特征及其职业化运行机制,对于其成为反贪典范并使香港地区跻身全球最为清廉的地区之一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拟对此略加讨论。

一、公职人员的职业化问题

在近代国家组织体系中,职业化的论述较早见于公务员制度之中。无论是处于17、18世纪的普鲁士,还是光荣革命前的英国,公务员均是以国家统治者附庸的形式而存在,体现为集权行政,无任何独立性可言。“政府人员挑选与任用均以个人喜好、亲疏为准,属于典型的以个人赡恩徇私为主要特征的人治时代”。⑤谭功荣:《公务员职业化:起源、内涵及模式比较》,《中国行政管理》2009年第2期,第107页。“分赃制度实行的结果是,政府雇员才能不胜任,正式的法定组织被削弱,非正式的政治机器控制了政府;官员不对其职务负责,只对其政治领袖效忠”。⑥谭功荣:《公务员职业化:起源、内涵及模式比较》,第107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种以依附关系为基础的公务员体系越来越多地遭到猛烈批评,改革公务员制度成为了时代的呼声,而具有时代典型意义的英国“诺斯科特—特里威廉报告”和美国“彭德尔顿法案”,均将“功绩制”作为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伴随着国家治理的民主化、法治化与现代化,公务员逐渐走向了职业化道路。

按照职业主义者的解释,“职业的标志是从事这一工作要求有非常高的专业知识,而这种知识只有通过正式教育或某种精细的学徒才能获得。”⑦[美]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17页。“职业是这样一种工作,人们认为它不仅要有诀窍、经验以及一般的‘聪明’,还要掌握一套相对(有时则是高度)抽象的专业知识,科学的或人们相信有某种智识结构体系的专业知识,如神学、法律或军事科学的知识(研究军事战术和战略的一般规则,科学意义上的规则)。”①[美]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34页。以经济学和商业为例,“经济学是一种职业,商业却不是,理由是你可以成为成功的商人却无需掌握一套抽象知识,但是成功的经济学家就不可能。”②[美]波斯纳:《超越法律》,第35页。那么,判断职业化的基本标准是什么呢?或者说,职业化的内容应当涵盖哪些方面呢?一般认为,至少应当包含:(1)职业人员必须具备系统的理论知识;(2)职业人员对于自身工作有较大的自主性;(3)职业人员通常形成联合体,管理职业内部事务,对外则代表职业人员的利益;(4)职业人员需要参加职业考试,并获得许可证;(5)职业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否则将可能被开除出职业。③转引自朱景文:《现代西方法社会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103页。对以上内容,可做如下重点理解:

一是具有一定“门槛”的职业准入。职业准入是说,只有在满足一定资格和条件的情况下方可从事相应职业、进行相关活动。从公共管理层面来说,职业准入体现的是公共团体对特定行业或职业的管理和干预,即通过设定特定学识、技术或能力条件,将不符合要求的人群排除在职业团体之外。而设定何种学识或技能要求,则体现了公共团体对特定行业的界定,我们所熟知的法律职业考试即为此类。

二是具有常规化的职业培训。职业培训是特定职业人员掌握专业工作技能、明确业务行为的重要途径,是不断更新知识、学习新技术、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措施。在职业化中,常规化的职业培训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在时代变迁、技术发展的条件下,它能有效填补特定职业人员与特定职业现实需求之间的沟壑;另一方面,它能提高特定职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变能力、协调能力等,为其职业晋升或完善打开通道。

三是具有符合社会价值的职业认同。职业认同具有社会价值和个体价值。在社会价值的意义上,职业认同反映的是社会对该职业的期待与评价;在个体价值的意义上,职业认同反映的则是个体对该职业所承载目标的理解与看法。某个职业之所以具有吸引力,因素是多元的,但社会和个人对它的认同确实至关重要。

四是具有较为一致的职业伦理。实现特定职业人员角色逐渐从一般民众角色中分离出来,是职业伦理的重要使命。以公职人员例,公职身份与公民身份集于一体时,时常会产生冲突性义务:前者所表达的是对组织义务的坚守和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具有公的意义;后者体现的是对个人利益的诉求和私人道德的张扬,具有私的属性。两种角色在同一个体身上并存,要做出彻底分离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通过共同接受的职业伦理,以实现其所承担的道德责任与义务。正如伦理学家库珀所言:“所有的公共雇员,都有责任去维护他们的公民利益。做不到这一点就是违背了受托责任,这也是对公民责任的否定。这是最基本类型的伦理关怀问题”。④[美]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47页。

二、香港廉署的职业化特征

从上述各个方面考察,香港廉署完整满足职业化的要求。不仅如此,它还在以下方面具有鲜明的特质。

(一)香港廉署的高度独立性

独立性不仅是职业化的基本表征,也是特定职业生命线的重要保障。1974年,“葛柏案”促成了香港廉署的成立,而成立之初就赋予了其相对独立的特殊地位。具体而言,可从两个层面予以描述:一是香港廉署在外部体制的独立。这种独立是从香港廉署与香港其他机关的关系来说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廉署人员不属于公务员系列,也不接受公务员条例规制。即便是在香港回归后,无论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还是香港立法机关新制定的法律,均保留了香港廉署的独立法律地位。如《廉政公署条例》第5条规定:“廉政专员在符合行政长官命令及受行政长官管辖下,负责廉政公署的指导及行政事务。除行政长官外,廉政专员不受任何其他人指示和管辖”。二是香港廉署内部构成的独立。“适度的机构设置和职权配置是开展有效执法的前提和基础,一定的行政组织不仅是相应的执法职能的承担者,还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制约甚至决定着其职能的履行状况,因为一定职能必然要具备一定物质载体,并以此保障其行为的有效性”。①石东坡、石东伟:《香港廉政公署的组织法分析——兼论对内地廉政机构组织法制发展的启示》,第38页。香港廉署内部构成的独立性有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香港廉署分为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和行政部四个部门,这四个部门之间有较为明晰的分工,内部依不同的职能分为不同部门,彼此之间相对独立。其二,香港廉署各类人员是相互独立的,既表现为人员之间不能互相兼任,也表现为内部人员基于细致分工的高度专业化。

(二)香港廉署的高度规范化

如果说独立性的意义在于通过免受其他权力主体的干预来保障其地位的超然与利益的中立,那么规范化则是防止独立性异化为权力滥用的制度机制。对于香港廉署而言,正是其高度的规范化,使其在较长的发展历程中一直未偏离制度预设的初衷。通过考察香港《廉政公署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可以发现制度设计的特点不在于“宏观”意义上的约束框架,而在于非常细致的“末端化”努力。以廉署最为核心的逮捕权为例,《廉政公署条例》第十条首先规定了逮捕权的适用条件与程序,然后以专款专项的形式分别规定了逮捕后程序(包括逮捕获准保释的人)、搜查令、搜查与检取证物、获取指模及照片、收取非体内样本、使用样本及法证科学化验结果的限制、样本及纪录的弃置等内容,实现了逮捕程序和证据规则的全面覆盖。同时,香港廉署为确保廉署人员正确行使权力,还建立了严密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在内部,设立了一个内部调查部门L组,负责内部调查及监察;在外部,设立四个独立非官方组织的咨询委员会监督廉署的工作。当然,由于香港廉署在成立之时是以打击犯罪为目标,在成立之初至上世纪九十年代的一段时期里,出现了较为明显的犯罪控制与正当程序的冲突,廉署执法方式越界、违法调查行为受到司法制裁以及自身的腐败等将廉署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以修法的形式不断强化对廉署权力运行的程序限制和相对人权利保障成为主旋律。例如,2006年开始实施的《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对截取通讯与监察措施的实施主体、适用条件、授权机制、授权期限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实施秘密侦查等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解决了过去香港廉署这一权力的非法制化问题。②阳平:《论我国香港地区廉政公署调查权的法律控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31页。由于香港廉署严苛的规范化,2021年廉署周年民意调查中,民众对香港廉署工作的支持率超过九成。

(三)香港廉署的高度专业化

职业的实现需要有与之匹配的技能,即与职业相适应的专业能力与专业素养。因此,专业化是特定职业能称其为职业的核心要素,也是特定职业得以立足于并服务于社会的“看家本领”。香港廉署的专业化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职系分类的专业化。将同类或相似的职位合并为一个职系,对人员实行横向的分类管理,将全体人员划分为三大类,即首长级人员、专业人员、行政人员,并为每个职系分别建立不同的职级序列,使每一类人员都有专门的职业发展通道。二是以专业能力为核心的招聘、晋升制度。以廉政主任职系(包括调查职系、预防职系、教育职系)为例,招聘考核主要以考查专业能力为主,内容包括英文、工作经验、专业资格、义工服务经验以及体能测试和心理测试等。如香港廉署防止贪污处现有64人,虽然只占廉政公署人员总数1402人的5%,但这些人员大多数都是来自工程、调查、会计、信息、软硬件技术等领域的专家。①Ming-Li Hsieh,“A Case Study:Lessons from the Hong Kong 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riminology and Sociology,no.6,2017,pp.5-15.三是以分类分级为基础的专业培训制度。廉署将一般培训与专业培训区分开来,不同的职系设置不同的培训内容,做到“由专业人员培训专业人员”。②任建明、薛彤彤:《廉政公署专业化建设经验与启示》,第59页。

三、香港廉署职业化的运行机制

香港廉署的职业化建设是香港反贪成功的有力保证。以职业化为导向的香港廉署从人事管理、业务管理、职业监督、职业保障和职业操守五个维度,构建了体系完备、程序严密、内在统一的运行机制,保证廉署的廉洁高效运行。

(一)以专业为基础的人事管理制度

一是招聘条件要求严格。香港廉署人员实行公开招聘,直接招聘的仅适用于助理廉政主任及廉政主任(丙)两个职级人员,按不同岗位要求招聘,招聘考核主要包括笔试、集体面试、单独面试等环节,以考查专业能力为主。一些专业性较强岗位还会增加考试科目。③王捍忠:《走近香港廉政公署》,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9年,第118页此外,“人品”强调了要正直、清廉、诚实、无私等品格,“业务”则要求要专业,力求至善。

二是严格的晋升通道。除助理廉政主任和廉政主任(丙)两个职级必须公开招聘,廉政专员由特首提名、中央政府任命外,其他高级专业人员都必须经由内部晋升而来。晋升主要考察个人专业能力和工作绩效,还必须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考核才能获得晋升资格,所有获得晋升的成员必须通过背景调查。此外,除非首长级人员,其他人员必须逐级晋升,且不允许跨职系晋升。

首先,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的公共要求。理想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是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是全体公民平等地享受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待遇。但是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诞生于上世纪末,相较西方国家而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晚,明显无法适应当前飞快发展的经济社会需要。而过大的城乡经济差距使得城乡在社会保障问题上的非公平现象更加突出。不同地区的农保制度在缴费标准、政府补贴、保障水平等方面不统一,差别比较明显。在被征地农保方面,部分地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仅仅相当于5年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当地城镇职工1.2年的平均工资,而且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城乡差距大,很多地方甚至还没有做到农村低保应保尽保。

三是注重成员的专业能力。香港廉署的任命很注重文化素质和实践经验,没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文化程度和一定的实践经验很难胜任。进入香港廉署工作的都是经过层层选拔的优秀人才,很多都具有海外留学经历,具备优秀的专业素质,能够掌握和利用高科技破案,甚至不少办案人员都有很强的查账能力。④段龙飞、任建明:《香港反腐败制度体系研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年,第188页。

四是建立内部成员在不同部门流动的机制。香港廉署为了让成员能够充分地了解各个部门在有效预防腐败方面所充当的角色,于2006年启动了“廉政公署一体化”政策,成员可以在不同部门调任,改变了以往成员的职业生涯都是在同一个部门的情况。这样有利于促进内部协调,保持职业的吸引力,避免人才流失。

(二)以效率为核心的业务管理制度

为确保香港廉署人员人岗相适、专业高效,廉署建立了科学的业务管理制度。

一是实行专业化的业务管理模式。为提高反贪的效率,不同业务的工作由不同类别的专业人员承担。根据不同部门的岗位工作特点,设置了不同类型的专业职系,包括廉政主任职系、廉政调查员职系、法证会计师职系,并建立了职级系列制度,实行专业化的业务管理模式。

二是科学配置调查权。调查权是香港廉署的核心权力。为使调查权能够高效运行,香港廉署对调查权行使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在实践中以办案小组的形式调查案件,并配置了相应的技术和情报等后勤支援组。香港廉署执行处,现有人数1026人,下设四个调查科。此外,在处长管辖下还设有一个技术服务部,雇有技术顾问。通过这样的合理设置,履行调查权的力量得到优化整合,而且为调查部门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援部门,为调查权的行使提供技术和信息等保障,打破了内部合作的机制障碍,使得调查腐败犯罪的专业性更强、效率更高。以香港廉署查办的广南集团群体贪污案为例,1998年11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委任的粤海企业财务顾问高盛发现广南集团巨额亏损,资不抵债13亿元的问题。接到举报后,香港廉署立即介入调查,随着调查的深入,发现广南集团高层均涉及信用证诈骗活动。于是,香港廉署决定成立专案小组,在专案小组下面还专门建立了一个财务调查小组,由这个小组研究涉及的相关人事、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复杂财务关系、涉案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对整个广南集团的信用证进行全面审查。2000年8月16日,香港廉署拘捕了广南集团9名高层人士,其中包括董事总经理黄晓江,董事岑庭标以及财务总监谢平3人。香港廉署还发出12张通缉令。这些人涉嫌以伪造虚假交易的形式,骗取银行的信用证,将广南集团的财产秘密转移到内地某些公司,贪污公款,致使广南集团财产流失18亿港元。这起案件先后起诉25人,案件调查的成功突显了科学配置调查权的小组办案优势。

三是权责一致的责任制。香港廉署赋予廉署人员充分的自主决定权,实行权责相统一的责任制度。《廉政公署条例》对廉政专员、副廉政专员和其他廉署人员等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如其违反相关的职责要求就要遭到问责。如《廉政公署条例》第10A条规定,高级廉政主任或以上的廉署人员对被逮捕人的扣留或获释有充分的自主决定权。①参见《廉政公署条例》(2021年6月2日版)第10A的规定:“逮捕后的程序(1)根据第10条被逮捕的人——(a)可随即被带往警署,并在该警署按照《警队条例》(第232章)处理;或(b)可被带往廉政公署办事处。(2)凡根据第10条被逮捕的人被带往廉政公署办事处后——(a)如职级为高级廉政主任或以上的廉署人员(在本条中称为廉署高级人员)认为为作进一步调查,有需要扣留该人在该办事处,则该人可被扣留在该处;(b)该人可按以下条件获释——(i)他将一笔由廉署高级人员所要求的合理数额的款项,存放于廉署;或(ii)他作出廉署高级人员所要求的担保,以及提供廉署高级人员所要求的担保人(如该人员要求提供担保人的话);或(由2008年第10号第39条修订)(iii)他存放该笔款项及作出该项担保。”同时,《廉政公署条例》第8条规定:“廉政专员如信纳终止一名廉署人员的委任是符合廉政公署利益的,则在谘询贪污问题谘询委员会后,可终止该人员的委任。”

(三)以制衡为手段的监督制度

为了保证香港廉署能独立运行,《廉政公署条例》赋予了其广泛的职权,但赋予职权的同时,也有相应的内部和外部制衡监督机制来约束其权力。

一是内外结合的监察调查机制。为确保香港廉署及人员依规例行使职权,廉署内部设立了专门的内部调查及监察组,主要负责调查涉及廉署人员的违纪行为、非刑事投诉和贪污指控。而凡是涉及廉署人员的刑事投诉,均须知会律政司长,由律政司长决定由廉署还是其他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必须报告律政司长和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由律政司决定是否起诉。如2009年香港廉署总调查主任曹永年,与两名下属在调查“窝轮天王”吴镇涛造市案时,诱使证人作假口供,被法院以妨碍司法公正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判监一年半至两年半。

二是立法会、律政司和法庭的制约。香港的立法会有权要求廉政专员出席立法会会议,就廉署政策、经费问题及议员关注的其他问题回答议员的提问。对于贪污罪的指控,须经律政司决定是否起诉,即便律政司同意,最后的裁判权在法庭,即廉署的权力受到律政司和法庭的制约。

三是设立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监督香港廉署及廉署人员。行政长官设立、任命独立运作的投诉委员会监督廉署如何处理自身的非刑事投诉;并听取和审议廉署关于非刑事投诉的调查报告,必要时可以建议应采取的行政或纪律处分;发现廉署或廉署人员的工作程序有缺点时,可以提议对有关程序进行检讨和改进。如2021年接获的13宗涉及廉署或其职员的非刑事投诉中,其中3宗有实据支持,第一宗涉及贪污调查的案件主管,因忙于其他调查工作及因病休假而未能尽早将调查结果通知投诉人;第二宗涉及贪污调查的新旧案件主管,在交接工作期间因疏忽未有尽早通知投诉人转换了案件主管;第三宗涉及两名举报中心的香港廉署人员,他们不小心向一名市民提供了一个不准确的廉署电子邮件地址。上述人员已被上司劝诫,香港廉署亦已检讨相关程序避免同类事件发生。

四是设立咨询委员会监督香港廉署工作。由行政长官委任社会贤达,组成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负责监督廉署的整体工作方针及政策;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负责监察廉署的调查工作;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负责监督廉署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负责监督社区关系处。咨询委员会成员均由非官方的委员出任主席,民众也可以向委员会投诉,共同监督廉署的工作。

(四)以职业独立为内容的保障制度

香港廉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职业保障制度,确保廉署人员全身心投入到反贪工作中。

一是建立了权力行使的保障体系,确保廉署人员能够依法独行立使职权。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廉署独立工作,保障廉署的工作不受干预。廉政专员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廉署人员均不属于公务员,独立于香港其他的执法体系,拥有广泛的执法权。同时,为了确保廉署权力的运用和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对于干预、阻碍廉政公署行使执行、调查、处置财产、搜查、收缴旅行证件等权力的行为作出了严格的限制,任何人如违反法律规定便被视为犯罪,从而使廉政公署的权力有了刚性的法律保障。如《廉政公署条例》第13A、13B和13C条款对廉政公署行使执行权进行规制,分别规定了“抗拒或妨碍廉署人员——任何人抗拒或妨碍廉署人员执行职责,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向廉署人员作虚假报告——任何人明知而——(a)向廉署人员作出或导致他人向廉署人员作出有人犯任何罪行的虚假报告;或(b)藉提供虚假资料或作出虚假陈述或指控,误导廉署人员,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及监禁1年。”“冒充廉署人员等行为——任何人——(a)冒充廉署人员,或伪称具有廉署人员根据本条例或《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所赋予的权力,或根据该两条例之一而作出的授权或发出的手令所赋予的权力;或(b)伪称能够促致一名廉署人员作或不作与该廉署人员职责有关的事情,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及监禁1年。”

二是建立了阶梯式的薪酬制度体系。香港廉署实行符合职业特点的阶梯式薪酬制度,确保廉署人员在经济上无后顾之忧。廉署人员通常以合约方式聘用,合约期满后可获约满酬金,当中约77%属廉署特有职系,按廉署人员薪级表支薪。香港廉署的三个处分别设置了调查专业系列、预防专业系列和教育专业系列的等级制度,并根据不同职级领取薪金和享受福利制度。执行处设置助理调查主任、调查主任、高级调查主任、总调查主任和首席调查主任五个不同的职位等级,并实行不同的薪金等级制度。防止贪污处设置了四个职级,防贪主任、高级防贪主任、总防贪主任和首席防贪主任,并根据等级领取相对应的工资和享受各种福利待遇。社区关系处设置了五个职级,助理廉政教育主任、廉政教育主任、高级廉政教育主任、总廉政教育主任和首席廉政教育主任,并根据等级领取相对应的工资和享受各种福利待遇(见下表①薛彤彤、牛朝辉:《建立专业化导向的国家监察官制度》,第24页。)。

等级首席主任总主任高级主任主任助理主任执行处/调查专业序列首席调查主任总调查主任高级调查主任调查主任助理调查主任防止贪污处/预防专业系列首席防贪主任总防贪主任高级防贪主任防贪主任社区关系处/教育专业系列首席廉政教育主任总廉政教育主任高级廉政教育主任廉政教育主任助理廉政教育主任月薪(港元)123355-132580 92040-118395 68640-88435 41860-65740 20345-36295

这种通过建立等级制度,并根据职级高低领取工资待遇的制度,符合职业发展的特点,实现了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有利于激发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是建立全方位的职业培训教育体系,提高成员的履职能力和职业素养。香港廉署为使新入职人员可以胜任廉署各部门的工作,根据不同的职位设置不同的培训课程,以加强新入职人员的实践经验及持续的专业技巧。例如,加入社区关系处的助理廉政教育主任接受入职培训的课程内容涵盖反贪教育、防贪工作、法律条文及相关事项、传媒沟通和演讲技巧等;加入执行处人员会接受调查技巧、认知面谈技巧、电脑、对抗管理及枪械使用等训练课程;加入防止贪污处的主任级人员,则会接受建立能力课程,以训练其基本防贪技巧和多元化的知识范畴,以使日后能有效地完成有关公营及私人机构审查报告的工作。此外,在职廉署人员亦会被安排专业发展及定期内部课程培训以加强其工作效率和能力,增强面对挑战的能力和持续的专业发展。在职人员的培训课程主要有:领导才能、策略性管理、危机及突变处理、指挥课程、公共事务资讯、政策制订及传媒沟通等。同时,廉署也积极鼓励所有人员采取终生学习态度,着重在职人员的专业发展机会,选派人员参加执法机关及著名学府所举办的培训课程,培训机构包括:澳洲悉尼警务管理学院、美国联邦调查局学院、美国史丹福大学、哈佛大学、我国内地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等。②资料来源:香港廉政公署网站,http://www.icac.org.hk/,访问日期,2022年1月4日。

四是建立了后勤等物质保障体系,确保廉署工作能够高效运转。香港廉署专门设置了行政总部,负责管理廉署的人力、财力、物力和作业部门的后勤服务,尤其是给执行处还配置了现代科技如电话截听等技术调查的器材和配备枪支等工作武器。此外,还实行经费独立保障制度,香港廉署的年度开支由香港政府的财政预算单独拨付,有利于确保廉政公署公正独立行使职权。

五是建立社会福利保障体系。香港廉署为了救助一些经济或生活等出现困难的成员,在廉署设立了“廉政公署福利基金”。该基金资金的主要来源有:各种自愿捐赠;立法会拨予该基金的款项;及该基金在投资中滋生的股息和利息。该基金由廉政专员掌管,用于为廉署人员及雇员或为已停止受雇或已退休而领取退休金、酬金或其他津贴的廉署前任人员或雇员提供政府一般收入不予拨付的援助、方便或其他福利、贷款;或资助曾在廉署工作过的人员、雇员去世时完全或局部受他供养并需要经济援助的人。

(五)以自律为目标的职业准则

香港廉署通过制定专业行为准则等来规范成员的职业操守。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通过设定职业的价值目标和使命宣言来树立使命担当,即廉政公署致力维护香港公平正义,安定繁荣,务必与全体市民齐心协力,坚定不移,以执法、教育、预防三管齐下,肃贪倡廉。其次,通过制定《专业守则》来规范职业行为准则。廉政公署人员无论何时都致力维护廉署的良好声誉,并严格遵守以下的专业守则:坚守诚信和公平的原则;尊重任何人的合法权利;不惧不偏,大公无私执行职务;绝对依法行事;不以权位谋私;根据实际需要严守保密原则;为自己的行为及所作的指示承担责任;言行抑制而有礼;在个人及专业修养上力求至善。①资料来源:香港廉政公署网站,http://www.icac.org.hk/,访问日期,2022年1月4日。第三,宣誓“服务承诺”。香港廉署对外的网站宣誓,“我们承诺要达到下列服务承诺:四十八小时内对贪污举报作出回应;两个工作天内对非贪污性质举报作出回应;两个工作天内对要求提供防贪意见的人士作出回应;两个工作天内对要求提供倡廉教育或资料的人士作出回应。”②资料来源:香港廉政公署网站,http://www.icac.org.hk/,访问日期,2022年1月4日。香港廉署规范的职业操守促使廉署人员非常自律,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现有法律和廉政纪律,没有规定廉署人员不能投资股票交易,但是廉署1400多名职员中,竟没有一人投资股票。

此外,还建立了维护职业操守的惩戒机制。香港廉署非常重视调查员的品德,一旦发现有触犯贪污行为等违反职业道德者给予严格处理,并逐出公门。如1993年底,廉政专员根据《廉政公署条例》第8(2)条的规定,将因与品行不端的人交往的廉署执行处高级助理处长徐家杰解聘。

总之,人事管理确保香港廉署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业务管理确保廉署人员能够人岗相适、专业高效,全方位的监督制度确保香港廉署人员廉洁行使职权,职业保障确保香港廉署人员无后顾之忧、全身心反贪,职业操守规范香港廉署人员的职业行为。这种外部制约和自我约束的内在统一,激发了香港廉署人员反贪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造就了香港廉署高度的专业化和职业化,使得香港廉署高效廉洁运行,有效地治理了香港的贪腐问题,使香港成为清廉之区。

结语

香港廉署能够被视为坚毅的反贪典范,香港能够跻身全球清廉的地区之列,香港廉署的职业化建设功不可没。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来说,“独立、有权威、体系完备、强有力的廉政机构是廉政建设所不可缺少的”③石东坡、石东伟:《香港廉政公署的组织法分析——兼论对内地廉政机构组织法制发展的启示》,第38页。,职业化建设是其重要内容。当然,香港廉署之于香港廉政建设的意义亦不能被无限夸大,因为如果组织机构不能从社会中获得源源不断的力量,无论它多么强大都无法对抗整体性的社会问题。在香港,由于“市民已经培养起了成熟的廉洁文化,社会参与的动力一直持续不断,因此其已经成为制度缺陷的重要弥补措施。成熟的市民文化、积极的社会参与,使得民众对于官员及公权力的监督成为一种自觉。”④李莉:《社会中心主义视角下的腐败治理——基于香港廉政公署年度报告(1974~2013)的解读》,第88页。也就是说,持续有效的反腐,既需要公共权力的强力推动和坚定决心,也需要民众的广泛参与和廉洁文化的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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