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
2022-11-21乌日韩
乌日韩
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10
一、情势变更原则及不可抗力概述
(一)情势变更构成要件及原则
情势变更指的是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发生了一些客观情况,考虑到相关情况是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完全无法预见的,所以应该纳入非不可抗力范畴,属于一种商业风险,这些变化让合同签订的基础被改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是履行中会存在不公平,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进行合同变更或者是解除[1]。综合不同学者的研究论点来看,不同学者在研究中可能对构成合同情势变更的要件有不同看法,在整合不同意见的前提下,本文认为构成合同情势变更的要件应该有四种。
第一,必须要有造成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的真实发生。这是判断相关情况是否满足情势变更的最基本条件,在有这种客观事实发生或出现的情况下,导致合同签订中相关情况出现巨大改变,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的情况也发生了一定变化[2]。强调一下,这里所说的事实是客观存在且真实发生的,对于主观事实是不是也能够纳入其中,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就客观事实来看,其包含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重大社会疫情等;也包含重大的政治事件,如突发战争、政变等;还包含国家的法律变化,如新的调控政策出台、新法实施等;此外,还有市场变化,包括汇率变动、经济危机等。而对于这些客观事实是不是就直接造成了情势变更,还需要看相应情况是不是导致合同履行难度增大,抑或是造成合同双方的利益出现了严重倾斜情况,所以,在实际的案例分析中,必须要对于实际情况进行有效区分[3]。
第二,情势变更实施应该在合同生效以后且在合同履行完成之前。这是构成合同情势变更的时间要件。要是在合同签订之前就出现了相关事实,此时的当事人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理智判断的,他们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来解决问题,签订合同是在双方都认为符合自己的利益需求前提下完成的。而如果客观事实在合同完成终了后出现,此时合同双方已经各自履行了自己的责任,即使有重大变故,对于合同双方利益也不会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需要把握好合同情势变更的构成时间要件,只有在合同签订后、合同履约前发生了客观事实,才符合情势变更要求,也只有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利益才会受到重大影响。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客观事件发生时间不仅仅是合同成立,还应该在合同生效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因为一些原因造成合同无效,这种情况下是不适用情势变更要件的。
第三,情势变更不应该归责于合同双方。这属于合同情势变更中的主观要件。不应该归责于合同双方,是因为情势变更客观事实出现是双方当事人都不可预料的,不是因为他们自身的失误导致的这一结果。例如,出现局部战争情况、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出现重大调整等,这些事件的发生是双方当事人所不能预料和改变的,所以不能将导致情势变更的责任归咎到他们头上[4]。不过,如果是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出现了违约行为从而导致情势变更,这种情况下是不是构成情势变更要件?如果这只是一方的过错导致的,一方的当事人按期履约,就不会受到情势变更的影响,利益也不会受损。在特殊情况下,一方违约导致情势变更,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第四,情势变更会造成合同履行中双方当事人处于不公平的境地。这是合同情势变更构成要件中的核心要件。因为应合同当事人的请求来进行合同情势变更或者是解除,其主要原因是如果以合同规定的内容来执行,这样双方的利益就会出现较大的倾斜,这样合同签订目的难以实现[5]。对于实际上出现了一定变化,但是这些变化不会造成合同履约困难的情况下,不符合合同情势变更的要求,双方当事人还是要按照合同规定来履行。所以这里最关键的还是客观事实是不是造成合同履行障碍并导致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失衡。
就合同情势变更原则来看,应该遵循公平原则和成型原则。坚持这两点原则,可以避免因为合同情势变更导致的公平缺失和利益不平衡等问题,确保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在原《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对于合同情势变更原则进行了规定,认为合同在签订后发生了相应的客观事实,这种情况是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不能预料的,符合非不可抗力导致的重大变化范畴[6]。因此如果继续按约定履行,会导致合同签订中的一方当事人利益受损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进行情势变更,或者在法律允许情况下和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在应对这类案件的时候,相关工作人员需要保持公平公正的态度,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来确定,避免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不可抗力概念及构成要件
指的是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无法预见,对其产生的后果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这种客观情况就是不可抗力情况。这种情况和人的行为是相互独立的,不受人的意志控制和支配,在很多国家的立法中,这种情况都是免责的主要原因[7]。
就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来看,主要包含以下几点:
第一,时间要件。和上述的情势变更的时间要件一样,不可抗力也是发生在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成之前的。其他时间段出现的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均不会带来影响。
第二,客观要件。即出现了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这三点都满足才能构成要件。因为客观事实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这是非当事人过错导致的,所以也不能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归责。
第三,法律后果。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但是如果是部分无法履行,双方则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8]。
二、合同中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适用的区分
对于《民法典》的初学者来说,很容易将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混淆,对此,笔者对两者进行了下列区分,以供参考:
第一,两者表现形式不一样。不可抗力更多表现为自然灾害,也包含一些社会异常行为,例如,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也有社会重大突发事件,包括战争、大的群体运动等。而情势变更是社会经济形势出现了重大变化,比如国家的政策变化、通货膨胀、物价的剧烈变动等。
第二,从发生及影响的时效性来看,不可抗力多是突发的,是暂时性的,而情势变更往往是缓发的,影响是长远的。
第三,带来的影响不一样。不可抗力事实的发生,可能会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是履行困难,也可以导致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而情势变更中,合同可能还可以履行,但是会存在履行中不公平的后果,导致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失或者是履行无意义。
第四,免责事由不一样。不可抗力会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可以免于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进而不需要承担履约义务和违约责任。而如果是情势变更,不是一定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补偿及赔偿责任进行免除,情势变更只是赋予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合同关系并免责的权利,但是最终能否变更或者是解除合同并免责,还需要结合法院的判决结果[9]。
三、合同中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适用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回顾
赵某与李某是关系比较要好的表亲。2018年2月10日,李某向其堂兄赵某借款130000元,并许诺给予赵某比银行高一倍的利息,从借款当日起开始计算利息。2月21日,李某因为涉嫌电信诈骗罪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在经过一审二审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5月,在地方高级法院的审理下,发现案件存在重大遗漏,经过详细调查,证实了李某的判处决定存在误判的情况,李某系被人栽赃嫁祸,所以高级法院撤销原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改判李某为帮信罪,情节较轻,所以免于刑事处罚。2019年6月份,李某无罪释放。在李某出狱后,赵某马上向其索要之前的全部借款以及约定的利息,李某也将原本借来的130000元本金尽数还给了赵某,但是对于利息一说拒不偿还,因为李某认为法院存在误判情况导致自己受牵连,所以他自身也觉得无辜,所以不愿意承担这段时间的利息。为了追回利息,赵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起诉李某拒不偿还利息的行为。在案件审理中,法院认为李某的刑事处罚属于误判,这种情况出现是不可抗力的范畴,所以李某不需要偿还坐牢期间的利息。但是赵某认为不管法院如何判断,他和李某的约定是已经形成了的,不管怎样,他的利益不应该因此受损,要求李某按照约定偿还利息。
(二)案例分析
针对这一案件,在处理上出现三种不同的观点,而审理中出现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李某是否应该承担因为错判服刑期间的利息。一类观点指出,被告人李某被错判服刑不在不可抗力范畴内,且被告人李某被错判和原告并无关联,所以应该由被告人李某来承担原告赵某的利息。一类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是因为错判导致服刑,所以应该免除他在服刑期间的利息责任,其被错判是不可抗力,因为错判这一事实导致他必须要进监狱服刑,所以导致他没有按时偿还利息的能力,错判的过错不在被告人李某身上,所以他不应该承担服刑期间的利息责任,但是被告人李某应该承担其在判刑前以及出狱后的利息责任。还有一类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被错判,这是他不可预见且不能克服的,但是对免除其在服刑期间应该承担的利息支付责任不能准予。因为对于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免除,仅限于违约责任,而在本案中,原告赵某没有让被告李某承担延迟付息的违约责任,只是让其承担双方约定的利息支付责任,所以这一责任不在不可抗力范畴内,因此,被告人李某应该承担其在服刑期间的利息支付责任。
对于上述观点,笔者在深入对比了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后,认为第一类观点最为合理。被告人李某被错判服刑,这是他自己不能预见也不能克服的,但是这一事件不是不可避免的,出现错判是司法执法人员的过失,但是这一事件确实没有达到不可抗力的构成要素,所以不应该将其归纳为不可抗力范畴内,所以对于其利息支付责任也不能进行免责。而从原告赵某的角度来看,被告人李某被错判服刑,这一行为是法院的过失,和他没有关系,不是赵某本人过失导致的,所以他的利息损失应该有人来承担,所以李某还是有责任将其约定的利息支付责任履行到位。至于错判导致的李某被迫服刑,这一行为的过失方是法院,所以李某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法院及相关责任人员赔偿自己的相关损失,而这是其与法院之间的纠纷,李某应该处理好自己的其他纠纷问题,而不应该将两个事件混淆到一起。
四、总结
本文对于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进行了深入研究,对于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进行了细化,并对情势变更原则进行了说明,通过对比分析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找到两者的不同之处,最后通过一个案例分析,对于不可抗力进行了实践分析,对于更好地解读和把握不可抗力认定要件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