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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性学习模式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运用

2022-11-21张宗卿林柏强

法制博览 2022年2期
关键词:服务性法学司法

张宗卿 林柏强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广东 珠海 519000

近年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快速发展,为我国法治事业提供了众多优秀的法律人才。但是,现行的法律人才培养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误区。2018年10月8日,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中提出了“重实践,强化法学教育之要”。可见,积极探索法学实践教学的方式方法,切实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和效果是实现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内容。而服务性学习的主要培养思路是学生将所学知识运用于社区服务,并在服务中不断反思,通过学校、社区(本文指“司法实务部门”)、学生之间的良性互动,最大程度的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因此,服务性学习是实现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模式。

一、服务性学习模式的内涵与实践价值

(一)服务性学习模式的内涵

服务性学习模式起源于美国,国际上学者常引用的定义是出自1990年美国“国家与社区服务法案”对服务性学习所下的定义,即“学生提供积极参与有计划有组织的、能够满足社区需求的服务而进行学习和发展的方法。这种方法与中小学、高等教育机构或社区服务项目及社区相互协调,旨在培养公民责任感,与学术课程或社区服务项目的教育部分相集成以提高学生的学习水平,并为学生提供结构化的时间来反思服务体验”。此定义主要强调在服务性学习课程中学校、社区和学生三方的协调并配合后,通过课程使得学生反思服务体验。由此定义我们不难看出服务性学习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服务性学习具有组织性。服务性学习的开展离不开学生的积极参与,但这并不等于只要学生参与就属于服务性学习。服务性学习作为一种学习模式,需要由社区、学校和学生三方进行相互协调、制定施行计划与大纲,并通过三方完成。第二,服务性学习具有互惠性。所谓的互惠性是指在施行服务性学习的过程中,社区与学生都能够实现共赢。对于社区而言,通过学生提供的服务能够满足社区某些需求;对于学生而言,将知识系统地应用于实践,并通过结构化的反思提高学习水平。第三,服务性学习具有反思性。从前述两种概念中可看出反思作为服务性学习一个重要的阶段,是区别于其他实践活动的一个重要特征[1]。有学者认为,服务性学习的反思必须具备“5C”的特点:连接(connection)、持续(continuity)、脉络(context)、挑战(challenge)、督导(coaching),即反思要连接学校与社区、经验与应用;要持续给学生反思的机会;反思要有内容;要挑战新的经验;要给学生必要的支持和督导[2]。

(二)服务性学习模式的实践价值

1.契合中国当代教育思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教育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观点,系统的回答了有关教育工作的一系列方向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形成了科学、系统、完备的教育思想。2018年5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再次强调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就是要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做好新时代教育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服务性学习相较于传统的教学模式更加契合中国当代教育思想。首先,服务性学习的目的是培育公民的责任感,具体到法学教育中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法治观。但是,同时将两种观念融入实践类教学的模式却较少,而服务性学习正是能够实现该目的的实践类教学。其次,建设者和接班人离不开知识应用及应用价值的反馈。从效果上看,服务性学习中的互惠性既能满足双方或者三方的现实需求,又能够在双方或者三方得到反馈,加强学生对专业学习的信心与动力。最后,服务性学习作为实践类教学的一种,将教育与“服务”相结合,但又具有与其他实践类课程不相同的核心特点,即反思性,并遵循“实践—反思—再实践”的路径,以便形成良性互动、加深理论教育与实践相结合。

2.补强传统理论和实践教学的衔接

服务性学习的实践价值之一就是能够发掘出理论类教学或者授课类教学所涉及不到的问题点,将教师和学生置于实践情景中,发现理论与实践的衔接问题。而且在服务性学习的过程中,社区、学生与教师都为平等互惠的合作关系,这也与其他实践类课程不同。对于学生而言,通过服务性学习可以增加对专业认同感、运用理论与技巧的能力,激发学习主动性并有条理地进行反思。与之对应的是现阶段我国的法治人才的培养与国家的法治建设还不相适应。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建成之后,法学研究由立法法学开始向司法法学转型。与侧重于立法技术和条文解释的立法法学不同,司法法学更关注具体的法律问题,更关注如何运用法律条文来解决社会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更加关注法律人才的思维、技术与方法的培养[3]。服务性学习侧重于上述司法法学关注的人才的培养要求,包含了学生自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反思问题等完整过程,能够为法学教育提供一种新的路径,培养方式更加贴合中国社会实际。苏力教授认为法学教育面临两项根本任务,一是针对中国的社会发展需要培养更多合格法律人;二是基于中国法治实践的经验,面对中国问题,对中国的法律制度、法治经验和做法予以具有知识的一般性和普遍性的系统阐述,使其成为中国当代文化、中国的软实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4]。服务性学习强调“服务”与“学习”并重,打通了知识与现实世界之间的界限,强调“知行并重”,构建了一种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目的、回归于实践的教学模式、平等对话的师生关系、多元包容的评价机制[5]。徐显明教授曾指出法学教育存在两大根本性缺陷:一是基本的司法伦理缺陷;二是法学教育中对学生的职业技巧的训练缺乏[6]。服务性学习模式既能够满足前述两大任务要求,又能够补足前述两大根本性缺陷。首先,服务性学习的特点能够扩展中国法学教育的方式,将所学知识自主运用到实践中,不断向知识的一般性和普遍性靠拢。其次,服务性学习的目标之一在于培养公民的责任感,将司法伦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融入法学教育当中。最后,服务性学习中“服务”集中表现为法律应用的过程,因此在施行服务性学习的时候并不缺乏法律执业技能的训练。

二、服务性学习模式运用的指导思想

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中提出:“将服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教育的重要使命,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虽然服务性学习模式的运用在我国仍属起步阶段,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始了服务性学习模式的试点工作,也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而《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的实施为服务性学习模式的运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指明了具体方向。

(一)服务性学习应当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者职业道德伦理结合起来。首先,美国高校所实施的服务性学习是为了培养有责任感的公民,但此种语境下的“责任感”更多偏向于美国的价值观,因此应当将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者职业道德伦理融入服务性学习中,有效地引导学生的思想与行为。其次,我国大学的思政教育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果,但是在思政实践教育上还有所欠缺[7]。服务性学习是通过走进社区为他人进行服务,塑造积极的人生观、价值观,故此也可以将思政实践教育真正落到实处。

(二)学生应当积极参与多种形式的服务性学习活动,努力提升自身的“服务性”与“参与性”。服务性学习是一个三方合作完成的课程,学生的参与也是不可或缺的。有学者经过实证研究表明,当大学生参与服务性学习达到100小时以上时,会显著地提升大学生的核心技能、研究能力和社会沟通能力[8]。因此,学生不仅要提升服务性学习参与度、参与时间,还要参加多种形式的服务性学习,为进入社会提升自己综合素质做好充分准备。

(三)教师也应当成为服务性学习中“反思”环节的主体。虽然在整个服务性学习过程中的实践主体为学生,但是教师作为服务性学习课程计划的具体规划者和指导者,作用极为重要。因此教师在服务性学习结束后也有反思的必要性。教师反思的具体内容应为如何更好地引导学生将实践与知识相结合,激发学生对活动背后问题的思考,提高学生反思、学习和实践的能力等。

(四)服务性学习课程中应当设置为学生解决课程问题的搜索渠道。如服务学习书架,各种数据库、网站等都可以成为解决问题的搜索渠道。目前,我国关于服务性学习课程的项目中鲜有提到关于搜索渠道及内容设置的问题。当学生在服务性学习过程中遇到困惑时的主要解决方式有两类:一是向指导老师、社区工作人员或者朋辈督导请求协助;二是通过自主地查阅资料以解决问题。但这两类方式都有各自的不足之处,前者依赖他人解决问题的路径不能够有效地培养学生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后者则是学生盲目地查找资料,既耗费时间又不利于课程的整体推进,因此提前筛选成熟可靠的搜索渠道既能培养学生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又有利于课程整体的推进。

三、服务性学习模式运用的基本框架

服务性学习作为一种新的学习模式,其基本框架在实践操作中仍处于探索之中。总的来讲至少应当包括三个阶段和五个步骤。

(一)前期的准备阶段

该阶段可以分为两个步骤:一是实施前的准备。包括了解学生通过课程需要掌握的技能;联系司法实务部门并了解其服务需求;为学生准备和设计服务性学习书架或者数据库。二是计划与培训。包括做好课程设计计划,如何将学生按其需求进行分组,明确反思的时间、反思的形式等;对学生的培训,包括但不限于理论知识的讲授、安全知识讲授等;对机构的培训,包括但不限于课程宣传、安全注意事项讲授等。

(二)中期的实施阶段

该阶段分为两个步骤:一是服务性学习的具体实施。包括将分组学生派往司法实务部门进行探访,集中收集所需要服务的法律问题,作为服务前的需求评估与准备;组织不同组别的学生在特定时间为司法实务部门提供或参与不同形式的法律服务,与司法实务部门沟通所遇到的困难;每组学生对其所服务或参与的司法实务部门定期进行回访,了解服务效果。二是反思。包括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完成活动日志、活动经验报告,并对疑难案例进行案例分析;学生每周回到课堂分享完成服务计划的进展、所遇到的问题、经验分享、感受与思考,教师结合理论知识给予解惑,引导同学深入讨论和思考,完善服务学习的计划。

(三)后期的评估与总结阶段

评估的内容可以包括课堂出席情况、讨论的参与度、服务性学习完成情况与效果、所提交的活动日志、活动经验报告和案例分析的完成情况等;评估的主体可以包括司法实务部门、教师、学生自评与互评等。在评估的基础之上,学生应当对服务性学习进行学期总结,列出问题清单,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

四、结语

服务性学习相较于传统法学实践类教学模式有着天然的优势,能够真正实现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式,实现学生、社区和学校三者共赢的效果。通过服务性学习,除了能够加强学生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之外,还在学习过程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增强学生的职业认同感,强化职业道德伦理,激发学生不断反思的能力,切实提高法学实践类教学质量,实现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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