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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及《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2022-11-21王晴晴

法制博览 2022年2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法信息处理保护法

王晴晴

铜陵学院法学院,安徽 铜陵 244061

目前,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日益严重。疫情防控期间,在努力抗疫的过程中我们看到了中国人民的团结与伟大,但同时我们也看到了疫情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不平衡,我们登记个人信息的次数增多,泄露的风险也随之增大。其实,在疫情前社会公民的个人信息也遭受着威胁,很多人因为信息的泄露受到了骚扰和损害。但公民个人信息维权与保护意识仍然缺乏,《民法典》的施行让公民的个人信息更有保障,让公民清楚自己享有个人信息权益,并进行正确的维权,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个人信息流通。新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更是对个人信息进行了专门规定,系统地强化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让广大人民群众对个人信息保护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及《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确立的需求

(一)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的存在

疫情防控期间,在努力抗疫的过程中我们看到了中国人民的团结与伟大,但同时我们也看到了疫情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不平衡。为了更好地监控疫情,我们需要在我们到达的各个地方登记我们的姓名、电话号码等信息。随着我们登记个人信息的次数增多,信息泄露的风险也随之增大。其中有些人就打着正常管理的旗号将收集的个人信息转卖他人或者公开发布,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其实,在疫情前社会公民的个人信息也遭受着威胁,很多人因为个人信息的泄露受到了骚扰和损害。目前,我们身边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越来越多的人因个人信息泄露受到损害。据了解,大多数人都收到过陌生的来电和推销的短信。可怕的是对方竟然还清楚地知道自己最近的购物动向和住房、就学信息,据此可知,我们的个人信息不仅仅是通过自己泄露,还有一些人变卖我们的个人信息。随着时代的发展,诈骗手段也在不断进步,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得个人信息“精心”布置骗局,他们通过假扮客服、微信好友、制造外表无害的链接等各种方法成功地骗取了一部分人的钱财。当我们了解他们的诈骗手段,知道了某种行为可能是骗局并注意地去预防时,诈骗手法又进一步地更新。从此能够看出,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逐渐严重。如果不对其进行法律保护,人民的生活会受到严重的影响。

(二)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欠缺

事实上,我们的个人信息往往都是亲手泄露给别人,生活中某个不经意的行为都会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因为想获得免费赠送的小礼品,随意扫了街边的二维码;因为麻烦,将信息完完整整留在了快递盒上;因为想看免费的电视剧和一些资料,注册了不正规的软件;需要交身份证复印件时,并没有在上面正确清楚地注明使用说明,从而导致可以二次使用;随意打开来历不明的链接,将未经过信息删除的旧手机随意丢弃或卖给他人;过度在朋友圈“分享”自己的位置等个人信息等等。除以上之外,还有其他很多行为导致了自己个人信息的泄露。当收到垃圾短信或骚扰电话时,大多人都不会轻易地怪到自己身上,因为他们可能并没有意识到以上行为会导致信息的泄露。公民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缺乏直接加重了个人信息泄露的严重性,所以让公民了解泄露的途径尤为重要。

(三)两部法律颁布前个人信息保护的不完善

可能有人发现之前法律中也有关于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条文规定,为什么还要重新制定相关内容呢。尽管已经有所规定,我们会发现其规定分布得比较分散。分布零散对我们普通的维权者是不够友善的,当我们想根据法律维权时,我们需要搜集多部法律中关于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如此麻烦的工作可能就会劝退不想花钱请专业工作者而自己又懒得去搜集法律保护信息的维权者。我们在许多法律中都能看到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一些规定。例如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和二百五十三条、《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1]它们对个人信息保护都有所规定。但是个人信息分布的零散会直接导致公民不知道根据哪部法律才能去更好地维权,其零散的同时对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也不够完善,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工作进度。

二、《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前《民法典》相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进步

(一)细化了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

尽管之前法律对个人信息进行了保护,但没有对个人信息进行清晰的界定,这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司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的进行。《民法典》的颁布清楚地界定了个人信息,清晰明确地表述了个人信息所包含的范围,使普通人能够轻易区分,从而辨别自己被泄露的是否是个人信息,进而寻求保护。其中,《民法典》一千零三十七条和一千零三十八条还规定了公民在个人信息方面对个人信息处理中享有的一些具体权利。个人信息清楚地被界定后,不仅能够使司法工作更加顺利,能够让公民合法使用权利,还能让公民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权益是否被损害,不用去纠结自己被泄露的信息是否为法律术语中的个人信息。

(二)将隐私与个人信息进行区别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属于《民法典》中同一章的内容。从此我们就能够看出隐私与个人信息是不同的概念。生活中,我们很容易把隐私和个人信息混淆。比如:住址、就医信息、所在学校等。大部分人会说这是隐私,但这其实属于个人信息。从新规定中能够得出私密信息属于隐私,所以大多数人把个人信息和隐私混淆的原因之一是《民法典》规定的个人信息中含有私密信息,这与隐私有一定的重合。但《民法典》中明确了个人信息中私密信息适用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则适用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这就清楚地区分了个人信息中私密信息与非私密信息的法律适用。总的来说,隐私权重在“隐”,注重保护公民不愿被人知道的私人事情和生活。而个人信息重在保护个人对其信息的支配。

(三)使用“个人信息处理”的表述

《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还没有个人信息“处理”的表述,关于与个人信息有联系的各种行为,我国大多都是使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表述。2012年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使用的表述就是“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2]此后,相关法律也使用了“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这样的表述。我国颁布的《民法典》没有继续使用以上表述,而是将针对个人信息采取的相关行为统称为了个人信息的处理,使表述得到了简便,也表明保护所针对的行为不仅仅是收集、使用。

(四)明确了信息处理者的免责事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规定了信息处理者的免责事由。生活中有很多侵害个人信息的现象出现,但不管是受害者向法院寻求司法保护,还是信息处理者对信息进行处理,清楚侵害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都很重要。受害者清楚侵害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是为了更有针对性地对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提出质疑,不要轻易地去否定别人的合法行为。信息处理者清楚免责事由是为了更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解如何合理地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以防侵害他人个人信息权益和触犯法律。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信息正常流通。

三、《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对于《民法典》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几点进步

(一)规范个人信息跨境提供制度

随着经济发展,某些国内公民会不可避免地与国外产生联系。例如留学、异国旅游、在境外消费等活动。从而会导致个人信息不仅仅在国内面临泄露危险,在国外也会面临泄露的危险。因为正常的一些涉外活动是需要向境外机关提供一些个人信息的,但我国在境外对个人信息保护会因为地域和主权的关系而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为了弥补限制,规范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提供的相关保护尤其重要。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境外提供要采取安全评估、专业机构保护认证、订立合同等措施,加强了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相关保护。

(二)规定重要网络平台信息处理者义务

如今网络技术快速发展,我们的大部分活动都会通过网络完成。在网上买衣服、交学费、订饭、贷款、聊天等等。通过网上进行的日常活动越来越多,那意味着在网络平台暴露自己隐私的几率逐渐增大。所以此时就应该加大某些网络平台一些义务,让他们进行一定的危险筛漏和危险保障,使大众更加安心地在网上便利地满足自己的日常所需。《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重要网络平台需要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体系,并且要接受社会监督。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行为,使他们不得不采取防护措施,从而降低信息泄露的风险。

(三)严格保护敏感个人信息

从上文中可以得知,《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与隐私进行了一定的区分。但《个人信息保护法》又将个人信息进行了进一步区分细化,用一节专门列出了对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为什么要对敏感信息进行专门保护呢?所谓敏感,主要是因为其一旦泄露,带来的损害不仅仅是财产损失,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也会受到损害。而相对财产损失,人格尊严受损带来的危害更加难以忍受,因此严格保护是应该的。其法条也对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着重进行了保护,这也是一个值得注意的新的进步。区分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考虑到了个人信息泄露对两者不同的损害,从而采取不同的保护。

四、以上两部法律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实施效果存在的制约因素

(一)个人信息保护教育要更加完善

虽然,《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系统全面地保护了个人信息。但是大多数普通公民对其了解仅仅停留在字面意思。一些人可能不知道个人信息真正所指的东西,不知道个人信息是如何泄露,不知道个人信息泄露后会带来什么后果,不知道个人信息是一种自己享有的人格权,甚至有的人不知道自己泄露别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其主要原因是个人信息保护教育的不完善。与个人信息保护相比,我相信大多数人更能清楚地分辨盗窃、抢劫、杀人等行为,更明白它们是可能会受到惩罚的行为。其主要是因为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教育的不完善。不管是在家、学校还是社会,都应该注重个人信息保护教育。个人信息保护教育的短缺,直接会导致大多人不重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二)公民维权意识要提高

虽然有那么多人因个人信息泄露受到损害,但只有少数人进行真正的维权,大多数人选择无视。没有进行维权的原因有多种,有的人是因为资金等个人利益没有损失,有的是因为维权程序太复杂,有的人是因为认为维权成功也没有好处。当接到骚扰电话或收到骚扰短信时,相比追究到底,很多人选择了挂断电话。当真的被诈骗时,大多数人会因为被骗金额不多放弃追究责任。当学校进行个人信息保护教育时,很多人认为自己足够聪明能够躲过诈骗,但有的还是没有识破高技术的骗局,因为时代在进步,诈骗的手段也在进步。我们常常会因为以上某些原因放弃维权,看上去我们并没有遭受什么太大的损害,但事实上,放弃维权会直接导致个人信息泄露问题越来越严重,随之我们可能会遭受更严重的损失。

五、结论

以上是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及《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研究,从中我们能看到两者的规定无论对个人权益保护还是司法工作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使个人信息更有保障、司法工作效率更高,也让公民认识到个人信息泄露的途径、维权意识的缺乏。其中个人信息处理者免责事由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也保持了个人信息的正常流通。但是个人信息保护教育仍不够完善。不管是家长、老师还是政府工作人员,都应该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教育,让个人信息保护教育深入我们的日常生活,让更多的公民深入了解个人信息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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