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检索对司法公正原则的辅助路径研究
2022-11-21谷艳秋
谷艳秋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江苏 南京 210000
一、基本问题概述
(一)厘清“类案同判”的内涵及认定标准
对类案检索机制的研究,要求对“类案”有初步了解,对“类案同判”的基本概念、判断条件以及相关要求等有所掌握。单从文义角度看,“类案同判”即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待相同或类似案件应当有相同或类似的处理结果。针对“类案同判”的相关问题,张志铭分别从“同案”和“同判”的角度对“类案同判”的问题进行分析,认为“同案”是判断待决案件与指导案例是否属于相同案件;“同判”是指同样的法律认定以及相应处理结果。[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认为,所谓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类案同判”是司法公正性原则的构成性要素和司法裁判所追求的目标价值之一,即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针对争议焦点、适用法律以及案件内容相似的案例,审理结果要相类似,避免待决案件与先决案件的处理结果之间存在很大参差。实现“同判”的逻辑前提是“类案”。关于“类案”的判断是一个错综复杂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不可能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例。即便诉讼请求、争议焦点相似的个案之间,也会由于存在事实、案由、证据等个别性差异而有所不同。已决案件和待决案件之间既可以有相似属性,也可以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将案件之间的相似属性进行归纳整合便有可能形成类案群。北京三中院结合我国类案裁判的实践路径,总结出了“类案识别三步法”的类案识别方法论,首先确定先判例选择范围,其次选择对比要点,最后说明对比要点的理由。孙海波推出了聚焦于案件事实的论证、着眼于实质性的价值权衡的“二阶构造程式”[2]来判断类案。从不同角度将案例进行对比,会得到不同的差异性或类似性结论。因此,要对类案的判定条件给出一个相对明确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判定类案时,可以筛选出案件的关键信息,在所筛选的信息之间进行比对,将其中较为类似的情形归为一类,由此可以判断是否属于类案。
(二)司法公正性原则的内容及衡量标准
司法公正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注的重点话题,它是我国司法价值和目标所在。从文义角度看,司法公正要求在司法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正、平等。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追求司法处理结果公正;程序公正追求司法过程的公正。前者是目标,后者是保障。追求司法公正的路径有多种,而“类案同判”是追求司法公正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比利时哲学家佩雷尔曼指出,正义要求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不能因人而异。公正的法官应该保持客观、中立,刚正不阿、不偏不倚,所以“正义女神”的眼晴是蒙着的。[3]美国法学家卡多佐认为,正义指导法官在不同的先例规则中做出正确的选择,公正是社会利益的代表。[4]司法公正性原则在司法实践以及现实生活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实现公平正义、维护司法公信力以及促进法治社会的和谐稳定方面。
司法公正性原则并非一纸空话,而是建立在一定的衡量标准和尺度之上的。首先,其最基本的衡量标准是法律,要看案件的审理过程及裁判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司法公正性原则要求司法权力能够独立行使,以免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受到外界干扰。再次,司法公正性原则要求程序公开、透明,要通过人们可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司法公正目标。最后,司法公正性原则要求“类案同判”。公民最朴素的正义观认为,司法公正即同样案件能够得到同样的处理结果,如果两个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差距过大,则难以回应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为了使类案的审理结果更加公正、合理,应使“类案”得到相同或类似的处理结果。“类案同判”对于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尤为重要,张骐认为,类似案件类似审判原则可以防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过于专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得到合理的判决结果、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5]“类案同判”原则是实现司法公正原则的重要保障措施,它使审判权的行使更加科学、合理、规范。欲在实践中实现司法公正目标,须积极贯彻“类案同判”这一司法要求。
二、类案检索机制在类案同判等司法场景的应用
(一)类案检索机制的现实运用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不断发展应用,类案检索机制被深度引入到司法裁判场景中,为实现“类案同判”以达到司法公正目的提供了重要契机。目前,中央和地方建立了各种可供类案检索的系统平台,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司法案例网、北京高院建立的“睿法官系统”、江苏高院建立的“同案不同判预警平台”、上海高院研发的“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等。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在上述系统中输入待决案件的关键信息,然后进行检索,由系统平台进行匹配,并向法官推送类案以供参照。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政策以促进类案检索机制的实施。譬如,2017年8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2018年12月的《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2020年3月的《关于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意见》;2020年7月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等。上述文件对类案检索的适用范围、适用情形、使用方法以及检索结果的处理等问题给予了相关规定。可见,智能方式在司法裁判领域被不断深入运用,将为达到“类案同判”目标以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提供重要契机。
(二)类案智能检索的障碍及解决机制
人工智能技术为类案裁判提供了良好的平台支撑,但智能化类案检索机制自身的局限性亦不容忽视。其在类案检索识别、向用户精准推送、判决结果预测等方面尚存在不足之处。
首先,在类案检索识别方面,其检索范围过于广泛。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解除的类案检索为例,输入“解除合同”“情势变更”“疫情”等关键词,共可检索到267篇法律文书,多集中于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合同等。检索到的法律文书数量过多,参照对象不确定,无法确切地判断待决案件与已决案件在综合性方面是否可以定性为类案。此时需要人的理性判断在类案检索中发挥作用。先通过智能技术对案件进行大致分类,然后佐以人的分析、归纳,可以更精准地识别类案。其次,在智能系统检索到多个可能的类案时,如何精准地向用户推送也是一道难题,如果统统推送给用户,用户在面对海量案件时难免力不从心。因此,可以对智能数据库的算法进行调整,将各类案件打上标签,以便为用户推送更加精准的案例。同时,可以重点推送指导性案例,使待决案件有更好的参照目标。最后,诚如孙海波所说,人工智能主要能够用来解决简单的案件,[6]对于复杂的案件,在判决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外界因素较多,有些复杂因素并非可以简单根据智能样本数据库而计算出来,如果单纯依靠智能手段进行裁判,其判决结果可能与其他类案之间差别过大,与司法公正目标相悖,法官在处理复杂案件时易出现结果偏差。因此,需要建立裁判偏离的预警机制进行纠偏,法官可以将判决文书等导入到数据库中,由系统来将判决结果与类案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匹配,如果裁判结果与类案裁判结果偏离度过高,系统便警示裁判者,借此对裁判结果重新进行斟酌。通过上述手段有助于“类案同判”并向司法公正目标靠拢。
三、类案检索机制对司法公正的功能定位
(一)类案检索可速查已决指导类案
随着指导性案例数量的不断增加,承办案件的法官在寻找可参照案例时相对比较困难,需要耗费较长时间和精力,大大降低了办案的效率。基于现有条件,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先确定援引的案例范围,然后梳理待决案件与其他类案之间的关系,在确定可参照的案例范围之后,将待决案件与指导案例之间进行相似性比对,最后就是对可参照案例的适用。而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对案例的要点进行筛选,通过一定的数据算法将其进行归类,构建成一个硕大的案例数据库,将各类案件的生成数据进行吸纳统计。在类似中国裁判文书网、司法案例网等智能数据库中,存储了海量已决案例,存储的案例主要包括案号、标题、关键词、基本案情、裁判理由、争议焦点、裁判结果等几个重要部分组成。这几个组成部分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检索出类案的关键信息。通过关键信息的输入,可以快速检索出所要参引的类案,将不具有指导意义的判例排除在外。个案中往往在事实、证据、诉讼请求等方面存在差异,办案法官需要从众多要件中剥离关键性事实。数据挖掘技术数据搜集范围广,能最大程度收集案件的异同点,可有效弥补类案检索识别过程中复杂案件的识别缺陷。办案法官可以吸收检索类案的判决结果,并参考相关的数额和比例,最终推动法律的统一适用。[7]
(二)在参照类案的基础上实现司法公正目标
司法裁判是法官进行价值判断的一个重要过程,法最高价值,即公平正义。司法公正的目标并非一步便可以实现的,它需要经历一定的过程才能促就。法谚说,正义是从裁判中发生的,“类案同判”原则就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构成行要素。即便一些民法法系国家没有直接把“类案同判”确立为断案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原则,但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会把“类案同判”当作一项事实性的原则来实施。在解决了类案检索的问题之后,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便可以将已决类案与待决案件进行比对,着眼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以已决类案的结果为参照,规范法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做出审断结果等各个司法环节的裁量权。待解决的案件的处理结果则会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从而使个案的解决达到“类案同判”的效果。
“类案同判”原则是司法公正的构成性要素。在个案裁判中实现“同案同判”,具有重要意义,它在司法领域以及社会生活中,对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具有积极作用。我国法律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现实中由于个案的复杂性、法律的弹性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因素的介入影响,可能导致类似案件得不到同样的处理结果。借鉴普通法系判例制度,加强法官审理案件时对类案进行检索并参照在先案例的要求,可以更加积极地实现司法公正目标。“类案同判”的前提是有可以提供参照的案例,而类案检索可以为类案的解决提供海量参考案例。从法官角度讲,审理案件的法官在检索到类案之后,将此类案例作为衡量待决案件处理结果的一个尺度,可以避免司法权力的滥用、促进司法公正。从群众角度出发,正义要以群众可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群众可以从司法数据库检索到类案的处理情况,可以将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对比,使司法裁判结果更加透明化,从而让社会公众在生活中更加直接地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结语
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的“类案不同判”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有碍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司法以公平正义为依归,公正是司法永恒的主题和最高的价值追求。“类案同判”是实现司法公正目标的一个重要手段,而类案检索在类案裁判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实现“类案同判”。笔者首先梳理了“类案同判”以及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以及要求,为帮助“类案同判”及司法公正的串联铺叙理论基础。其次,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完善,其已深度嵌入我国司法领域。类案智能检索机制为类案的解决提供了很好的数据平台,成为司法裁判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智能技术手段,可以更加快速、全面地检测到类案,为法官处理待决案件提供了客观的可参考依据。最后,阐述类案检索机制在何种意义上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目标,分析类案检索机制如何在辅助“类案同判”的基础上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并非一朝一夕所能促就的,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倾注较多的时间和精力。道阻且长,行则将至,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为类案检索平台的发展完善提供了重要契机,类案检索机制可以为“类案同判”的实现起到助推作用,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计日而待。须持续推进类案检索技术在司法裁判领域的运用,更加积极地追求司法公正目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生活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