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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应对问题探讨

2022-11-21

法制博览 2022年9期
关键词:担保人责任人代理人

庄 园

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吉首 416099

在债权人合法权益保护中,连带责任具有十分巨大的现实作用,亦为民商案例处理中的一个关键的法律依据,所以,研究民商法学时,需要重点分析连带责任。当前时期,民商法学中有关连带责任的研究较少,且法律层面也没做明确规定,为此,文章分析和阐释了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这对于保证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现实的作用。

一、连带责任概述

(一)概念

古罗马时期就有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有关界定和内涵在我国《民法典》中也并未进行详细说明,然而,一般认为连带责任是当事人主体超过或等于两个的基础上,权利人权力受损,则责任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对共同连带责任进行承担,简言之,合伙人中若一方被诉讼,则其他合伙人也要参与诉讼关系,若合伙人离世,则其他合伙人要对剩余部分进行偿还。若责任人有较多的主体,则责任人应对隐形责任进行承担,连带责任制度目的是对责任主体权益进行保护,且如果责任人为一人的情况下,需要承担全部责任,责任人应赔偿受害人的所有损失。

(二)特征

为了深入研究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应进一步了解连带责任的特征:第一,有关权益人同责任承担者应共同承担责任,对个人及全体责任进行承担。基于某方面,责任形式是一类民事责任,责任双方应对具体任务进行明确,然后按照规定和条文来执行。第二,保护双方责任人的基本权利,在发生责任纠纷时能够有效调整,然后应用相应的经济赔偿,将连带责任的应用价值充分表现出来。第三,责任人对个人债务完成时,不用代替其他责任人偿还债务,已完成任务的债务主体享有相关规定的保护[1]。

二、我国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

(一)因共同侵权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指两人和超过两人共同蓄意或共同过失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或无共同蓄意的共同过失,但如果其侵权行为产生相同的侵权结果,则构成共同侵权。《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侵权并损害到他人,其需承担连带责任,日常审判中对这则法条的争议具体体现在,即使侵权结果是两人以上造成的,但这两人或多人基于主观视角,对产生此种损害结果无共同故意存在,亦无共同过失时,到底要不要对此连带责任进行承担。一类看法是,即使侵害后果为两人或多人过失所致,但因其事前无共同敌意,有事件发生时,无共同过失,为此,连带赔偿责任侵权人不承担。另一类看法是,许多侵权者,即使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在对事件进行处理时,我们不仅要结合其过错的严重程度承担赔偿责任,还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2]。

假若乘客在乘坐交通工具中出现伤害,并帮助乘客选择合适的侵权法向侵权人索赔时,其中一个问题是承运人的侵权人和非承运人的侵权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类案件,以往法院的审判结果将有所不同,大部分法院在对这种案件进行审理时,应该结合当事人过错比,确定各自的赔偿责任,当许多侵权人不承担连带责任,一些法院作出裁决时,我们不仅要对各方的过错程度进行考虑,应该对各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承担,还应让双方对连带责任进行承担。

(二)因共同危险行为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其他人因共同危险行为受到损害,但损害结果不确定是谁导致的,则赔偿责任需要由共同风险行为人一起承担,然后互相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把共同危险行为规定为共同侵权,此规定对我国共同危险行为法中的缺陷和不足进行了有效弥补,然而,因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在内部的含义和外延上存在很大差异,所以,我们应该将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一起讨论,且问题依然很大。

(三)因联营合作或者合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合伙或联营企业的投资需由合伙人或联营企业共同控制,其主要经营行为是合伙人或联营方一起确定或遵循联营或合伙的生产经营活动,将由所有合伙人或联营体各利益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中规定了合伙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合伙人需要对连带责任进行承担;公司间或公司与企业事业单位间联营,此类共同经营行为若有同法人条件不符的,联营各方需根据投资比例或合同约定,对其拥有或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规定或合营协议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公司要承担无限的经营阶段产生债务的连带责任[3]。

(四)因委托代理行为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1.授权不明的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第三人民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由代理人承担。

2.违法代理的连带责任。代理人明知委托代理事项违法,依旧代理,或被代理人清楚代理人代理行为活动不合法,却支持的,那么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3.代理人与第三方恶意串通的连带责任。此类行为使被代理人利益受损,连带责任应由代理人、第三人承担。

4.无权代理中的连带责任。第三人知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时,依旧和行为人有民事行为,但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连带责任将由第三人和行为人承担。

5.转委托引发的连带责任。委托代理人要求他人对代理工作负责,因转让不清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直接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委托人对民事责任进行承担后,可要求委托代理人对损失进行赔偿,但一旦转委托人有过错,需要对连带责任进行承担。

6.共同代理的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代理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委托人需当承担连带责任。委托引起的连带责任在现实中较为普遍,如,监护人将全部或者部分监护责任委托他人,被监护人因侵权行为应对民事责任进行承担的,委托时双方约定或代理人确有过错的,连带责任应由监护人和受托人应当一起承担[4]。

(五)因保证行为引发的连带责任

当事人未约定担保范围或者约定内容不明确,债务人仍未能在贷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债务的,那么相应连带责任会由担保人承担;如果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的担保人,且未就担保比例达成协议,连带责任由担保人承担。企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规定,以企业资产为股东或其他人的债务担保,致使合同失效的,除让债权人知道或需要知道,债权人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则又要担保人及债务人承担。

主合同生效,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应当对主合同债权人的资金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被担保方因主合同解除或失效需要返还款项或赔偿经济损失的,连带责任将由担保方承担。债务人企业注册资本由担保人提供的,债务人投资额及注册资本存在差别的,或非法对注册资本进行转让的,基于实际或注册资金非法转让范围内的,连带责任将由担保人承担,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合同一起欺诈,并为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那么这两者需要一起承担其中的连带赔偿责任。

(六)因公司雇佣或帮工等引发的连带责任

用人单位因劳动活动致人身伤害的,需对赔偿责任进行承担;若劳动者因故意或特别严重的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雇佣活动中,因员工遭遇安全生产事故而发生人身伤害,总承包方和分包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接收承包业务或分包业务的发包方不具备一定的经营资格或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则他与雇主需对连带责任进行承担,为他人提供免费劳务的帮工在帮工活动中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帮工方未拒绝帮工人,其帮工人蓄意或有巨大过错,那么可要求帮工及被帮工方对连带赔偿责任进行共同承担。

三、应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对策

(一)法院应明确连带责任的主体关系

因会受到很多因素影响,不能有效确定连带责任的主体关系,特别是法院没有全面系统地调查取证,也不能明确连带责任的主体关系。鉴于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先要对责任主体间存在的关系加以确定,唯有如此,方可确保诉讼工作顺利开展,但,法院在协商连带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时,需要坚持三个原则:1.维护法律权威性。2.不可违反法律强制性。3.不可否认连带责任关系。这就需要法院要根据案件具体实况,进行深入系统的调查取证,首先要明确民商活动的主体,并以此为基础,保证责任主体合法权利,此种方式,有利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更好地确定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在此过程中,法官还应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保证科学、合理的判决,从而方便对连带责任的完善。

(二)密切关联实体法和程序法

细分连带责任权利,从而构建健全的责任体系,且按照程序法权益的保障规定,保证原告诉讼权利,以实现对连带责任人合法权益更好的维护,且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遵守,从而使法律法规更加完整和规范,连带责任划分,优化相关诉讼方式,区分不同情况,以此将执法中的技术性及专业性进行提升,预先设定连带责任范围,对相关法律主体间关系进行有效确定。共同侵权责任的认定应以具体案件为依据,程序法是实体法的基础,二者在审理中应相互衔接[4]。

如,甲乙双方前往酒店查看入住信息,确定抢劫目标,之后他们骗取了钥匙,威胁并抢劫完A后,A向警方报案并接受了治疗。甲乙被逮捕后,A进行了起诉提出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实体法规定了与住宿和餐饮有关的争议,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履行义务造成的损害,按责任范围赔偿,因此,酒店在管理方面也有失误,也应对A进行相应的赔偿。

(三)建立有效的责任连带体系

现如今,我国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有关内容已适应不了新时代下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尤其是不完善的制度体系,很容易使交易双方的财产安全受到影响。所以,应立足现实,构建连带责任体系,不但可以更好地解决民事矛盾与纠纷,同时当事人间的利益也能得以平衡。具体而言,主要有:1.进一步明确连带责任的概念和连带责任的界限,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完善的法律框架,在连带责任方面,使法官和当事人产生共识,可最大限度地缩小不同主体对连带责任概念认知的误差。2.明确连带责任适用范围、应用条件,充分发挥案件审理中连带责任的重要作用,以此更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终能够有效保证顺利开展经济交易活动。3.分析连带责任实施中易出现的风险,并结合这些问题,提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从而有效保证连带责任的履行。

(四)加强内外责任的认定与结合

连带责任有着十分广泛的范围,在多类因素下,这将影响连带责任的判断效果。因此,在确定连带责任的过程中,可以将其与外部责任确定和内部份额判断有效结合起来,从而确保连带责任的合理与科学判定,和连带责任主体之间的公平。如今,我国的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认定主要是外部性的,不能保证连带责任主体间的公平及合理性。所以,需要重视内部份额责任认定,经外部责任认定与内部份额认定的结合,可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采用庭外调解方式达成合理的调解协议

为了进一步研究连带责任,我们可以从民商法的角度分析确定连带责任时遇到的问题和风险,并结合具体实况应用切实可行的举措,更好保护相关责任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交易的顺利开展。然而,基于如今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状况,案件有着较多的种类,部分案件案情十分复杂,也不能有效查明案件真相,在此状况下,势必会使连带责任的科学有效判定受到影响,为此,可通过庭外调解方法形成合理的调解协议,将其当作案件判定的补充。庭外调解中,应该有效了解当事人心理状态变化和具体需求,确保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更强的针对性[5]。假若案件情况不严重,法院可建议双方通过庭外调解方式,从而既可有效降低双方经济损失,也可实现诉讼资源的有效解决;如果案件有严重的情节,法院可使用庭外调解方式,了解案件更多信息及资料,且也可更好避免案情审判时双方有激烈矛盾出现。

总而言之,现如今,我国民事案件处理中,连带责任为一种有效的法律依据,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进行更好的保护。然而,目前,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有着非常广泛的范围,使用方法的划分和使用条件不明确,在具体应用中容易产生各种问题,难以发挥其作用。为此,有关部门需要结合这些问题,应用切实可行的改善措施,可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保障经济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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