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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付加签业务是与非

2022-11-21武春蓉程羽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22年4期
关键词:汇票电文进口商

文/武春蓉 程羽 编辑/韩英彤

在保付加签业务中,代收行承担的风险较大,建议代收行加强面函审核,正确理解托收指示,对于不常见或不清楚的表述,及时发报与托收行确认澄清,避免引发歧义,造成损失。

在国际结算中,托收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之上的一种结算方式。出口商与托收银行、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之间只是一种代理关系,由于银行并不介入自身信用,出口商通常会担心进口商存在付款违约的信用风险。当出口商难以把握进口商的资信情况时,会要求第三方(一般为银行)对进口商的资信和清偿能力进行担保,保付加签业务便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担保方式。然而,实务中代收行如未能正确理解托收行的保付加签指示,无意承担担保付款之责,却随意使用相关担保用语,会增加自身保付责任,并可能被卷入基础贸易纠纷中去。

案例介绍

2020 年 7 月 3 日,托收行向代收行交单,指示代收行D/A承兑放单。7月27日,托收行没有收到任何回复,于是发报将托收指示中的放单条件修改为单据以保付加签后的汇票承兑放单(ON DA BASIS UNDER THE AVALISED DRAFT)。9月24日,代收行回报告知托收行付款人已承兑汇票及付款到期日,并在报文中注明:我行已保付(THIS HAS BEEN AVALIZED BY US)。

托收行未在到期日收到款项,遂向代收行发报催收。但代收行认为“根据托收统一规则(URC522),代收行没有付款责任”并拒绝付款。双方对于代收行报文中“AVALIZED”的含义及报文类型MT999的效力产生分歧且争执不下,最终将该案例提交国际商会进行认定。

案例分析

托收结算中,D/A承兑放单项下出口商所承担的风险较大,进口商承兑的汇票如果能够经过银行保付加签,则可以有效降低收汇风险。但是,银行做出保付承诺后,若不能按托收指示、国际惯例、法律法规等要求正确操作,就会将贸易结算的风险转移到自身,甚至会形成不可挽回的损失。通过分析本案中银行认识和操作的误区,可发现以下问题。

代收行操作中存在的误区

误区一:不理解本案例中“AVALIZED”的真正含义。代收行反复强调其报文中“THIS HAS BEEN AVALIZED BY US”仅代表确认汇票上有付款人的承兑签章,并不代表其加具保付,自身只是托收业务的中间人,只有收到付款人的款项,才会向收款人汇款。代收行注意到了托收行电文补充的指示“请确认你行已保付该承兑通知(MAKE SURE THAT THE ADVICE OF ACCEPTANCE IS AVALISED BY YOUR GOOD OFFICE)”,但并没有理解此处“AVALIZED”意味着银行应承担保证付款责任,在回报中轻率地引用了保付加签业务中担保的常用专业表述“AVALIZED”。案例中,代收行认为URC522并没有关于担保的规定,其在纸质汇票中仅标注了付款人承兑日期等内容,并没有使用“AVAL”等担保用语,却忽视了其在双方往来电文中明确表明了“AVALIZED”并在法律上已生效的事实。

误区二:未严格按URC522相关规定操作。案例中,托收行并未在首次寄单的托收指示中要求代收行保付,仅在电文中通过相关表述修改托收指示。鉴于时隔近一个月托收行才修改了放单条件,代收行出于审慎考虑须发报文核实关于放单的新托收指示及“AVALIZED”的含义,通过此方式确认托收指示中要求代收行保付的真实意图。代收行如选择不办理保付加签业务,须依据URC522的第1(b)、第1(c)条规定,毫不延误地采用电讯或其他快捷工具发出拒绝接受其托收指示的通知。案例中代收行忽视URC522上述条款规定,未严格按国际惯例规定操作,因而未能确认托收行要求其保付加签的指示并及时拒绝,给自身带来了风险。

在国际商会R605意见中,托收行的指示为凭付款人的承兑以及代收行的联合承兑或保付交付单据,并注明“若贵行不能联合承兑或保付汇票,请回复并保管单据,听候我方处置(IF YOU ARE UNABLE TO CO-ACCEPT OR AVALIZE THE DRAFT, PLS REVERT TO US HOLDING DOCS AT OUR DISPOSAL)”。代收行在不愿联合承兑或保付的情形下仍然违背托收指示要求擅自放单,违反了URC522的第1(b)、第1(c)及第7款规定,同本案例中的代收行一样,应为其不遵守国际惯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误区三:否认SWIFT报文类型MT999的电文效力。在实务中,除非双方没有密押关系,银行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时为了确保发送报文的有效性,通常会使用加押电文。案例中,托收行要求代收行通过TESTED(加押的)/AUTHENTICATED (验证的)SWIFT电文进行确认。代收行认为MT999电文并非为MT700、MT400等类型的加押电文,其一直使用MT999电文进行沟通,并未通过加押电文确认担保事项,因此,其并未作为担保人身份参与其中。一直以来国际商会并未否定MT999电文内容的效力,MT999电文虽非加押电文,但电文的接收、发送机构均能验证双方身份且确认电文内容为双方所发送,代收行通过MT999发报满足了托收行关于验证电文的要求。因此,代收行的解释并未得到国际商会的支持。

误区四:不熟悉保付相关的法律法规。案例中代收行认为银行保付行为不在URC522规定范畴,但不明白其通过电文保付行为已构成了在法律项下的担保责任。代收行不清楚其回复“THIS HAS BEEN AVALIZED BY US”,实质上已经产生了适用法律下的保付责任,构成事实上的银行担保。各国法律在银行保付方面都有适合本国情况的相关规定,代收行业务人员办理保付加签业务时如果不能主动熟悉了解,则可能形成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就有相关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国际商会在TA.917rev终稿的结论中添加了“遵循当地法律”的表述,强调了保付加签业务是需要遵循当地法律来办理的。案例中代收行在收到保付加签指示时,未充分了解本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随意使用担保用语,致使风险产生。

托收行操作的不妥之处

案例中的托收行在交单时,托收指示注明交单条件为“承兑交单”,仅在汇票标注“AVALIZED”字样,并未指示代收行保付加签。根据URC522第4A(Ⅱ)款规定,银行不会为取得指示而审核单据,因此代收行无须因汇票上“AVALIZED”的标注而将其视为保付加签指示。由此可见,托收行在交单时的指示模糊不清,若代收行在托收指示修改之前,已按指示凭进口商承兑放单,且后续未接受托收指示修改,在进口商违约不付款时便无需承担保付责任,因为仅在汇票上标注“AVALIZED”字样并不构成对代收行保付加签的指示。相反,托收行则需要承担自身指示不清带来的后果,若托收行对此笔业务提供了出口融资,指示不清晰的问题则会给自身带来更大的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拓展保付加签业务,可以丰富银行担保产品,拓宽中间收入渠道,增加客户粘性。但如不能完善制度规范、疏于研究相关的国际惯例和法律法规、忽视员工培训,则可能带来风险隐患,甚至发生重大损失。

在保付加签业务中代收行负有担保付款责任,当进口商未能履行付款责任时,代收行须向出口商付款,故其承担的风险较大,建议做好以下三点。一是加强面函审核,正确理解托收指示。代收行要认真审核托收指示,了解相关担保用语的真实含义,对于不常见或不清楚的表述,要及时发报与托收行确认澄清,避免引发歧义,造成损失。二是充分落实担保措施,防范客户违约。代收行要重视客户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确保贸易背景真实,要求进口商提供充足担保,动态监控客户货物销售及资金回笼情况,以防范进口商信用风险。三是加强人员培训,避免纠纷争议。代收行在保付业务中所面临的情况较为复杂,应加强对业务人员关于国际惯例和相关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员工不仅要熟悉URC522,也应了解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升专业素质以解决各类疑难问题。

托收行在保付加签业务中需要重点关注自身操作风险,如其为出口商提供了融资便利,还须防范进口商和代收行信用风险。首先,托收行要在托收面函中准确表述客户的托收指示,如果未能将托收申请书中的内容完整、清晰地反映,可能需承担收汇风险。其次,托收行如果拟为出口商提供融资服务,需详细了解代收行的资信状况及银行授信额度等,也可从该行办理信用证开证业务(如有)时是否发生迟承迟付、无理拒付等方面了解其信誉情况及操作是否合规,确保其在进口商违约时能履行保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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