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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解读

2022-11-21李大伟编辑王亚亚

中国外汇 2022年4期
关键词:利用外资试验区负面

文/李大伟 编辑/王亚亚

经过了对负面清单的多轮压减,我国在绝大多数行业实现了外资准入环节的国民待遇,充分体现了我国积极利用外资、持续扩大开放的决心。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扰乱全球供应链正常运行,逆全球化风潮仍在持续,全球贸易投资依然处在艰难复苏阶段。在此背景下,我国政府于2021年年底制定并出台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自贸区版负面清单》)。《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和《自贸区版负面清单》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我国扩大高水平开放、同世界分享发展的决心,是我国统筹发展与安全、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稳定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举措,对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以及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方向发展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负面清单修订内容介绍

此次,《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和《自贸区版负面清单》进一步缩减至31条、27条,压减比例分别为6.1%、10%,此外还进行了一些其他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深化制造业开放。汽车制造领域,两个负面清单均取消了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领域,两个负面清单均取消了外商投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的限制,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本次修订,实现了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制造业条目清零。

二是以自贸试验区为重点进一步探索放宽服务业的准入。市场调查领域,《自贸区版负面清单》除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外,取消了外资准入限制。社会调查领域,《自贸区版负面清单》允许外商投资社会调查领域,不过要求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人代表应具有中国国籍。

三是针对海外上市行为实施更加精准的管理。两个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均增加了“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由中国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从事负面清单禁止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行为实行精准化管理。

四是表述更加细化和准确化。根据《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在两个负面清单的说明部分均增加了“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和“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此次压减负面清单的新特征

一是此次压减负面清单结合我国对外开放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放宽了外资市场准入,体现了我国坚定不移扩大开放的决心。经过对负面清单的多轮压减,我国已取消了新能源汽车、金融等多个热点行业的外资准入限制,在绝大多数行业实现了外资在准入环节的国民待遇,充分体现了我国积极利用外资、持续扩大开放的决心。2021年,在跨国直接投资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持续萎缩的情况下,我国利用外资的规模达到了1734.8亿美元,同比增长20.2%。这充分说明,近年来我国持续扩大对外开放的举措有效促进了外资企业对华投资。此次负面清单在制造业领域取消对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相关限制以及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限制,这使得我国在制造业领域的外资开放水平已经达到了部分发达经济体的水平。在服务业领域,《自贸区版负面清单》首次放开了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这两个涉及调研、访谈、数据收集及处理的生产性服务业,充分展示了我国敢于向世界展示自身市场发展状况的大国胸怀,也为未来我国有序扩大电信、文化、医疗等其他服务业的开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此次压减负面清单深入贯彻了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理念,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国际循环对国内大循环升级的促进作用。此次压减负面清单主要涉及制造业中的汽车产业和服务业中的市场调查等生产性服务业。汽车制造业是生产链条最长的制造业之一,涉及数百个细分的上下游子行业。彻底取消汽车制造业的外资准入限制,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优质的跨国整车制造企业在我国设立新的高品质汽车生产基地,有利于促进国内上游汽车配套产业的转型升级与供给侧优化,也为传感器制造、人工智能、数据处理等与汽车产业联系紧密的高新技术产业创造更大的市场需求。扩大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等生产性服务业的开放,有助于引入更高水平的市场调研企业,帮助制造业企业更好地了解国内消费者需求变化情况并配套精准生产决策,有助于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进而提升国内供给质量,促进国内大循环向更高层次跃升。

三是此次压减负面清单十分重视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充分契合了不断完善开放型经济治理体系、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如在教育“双减”的大背景下,负面清单教育领域增加了“禁止投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条目,实现了负面清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再如,考虑到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的再投资已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在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管理。

四是此次压减负面清单注重加强风险防控,体现了统筹安全与发展相适应、对外开放力度同国家安全和监管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处理好发展与安全、开放与安全的关系是实现各类商品服务要素高效跨境自由流动的根本保障。为此,此次压减负面清单时,对于新开放的领域均出台了一系列风险防控和安全维护措施,既能确保有效促进优质生产要素流入,又不会增加安全风险。如对安全乘用车领域,按照汽车产业“窗口指导”有关规定,严格管控现有合资企业股权变更、外资并购现有汽车企业等事项,有效地维护了汽车产业安全。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性生产领域,实行生产、进口、销售、安装、设置闭环管理,并通过外资安全审查、生产许可等手段确保外资不得进入直播卫星调制器和解调芯片等生产环节,有效地维护了信息安全。在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及选矿领域,负面清单继续支持中核集团对核燃料、核材料、铀产品以及相关技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专营,有效维护了我国能源资源安全。在市场和社会调查领域,将开放措施限定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并通过涉外调查机构许可、外资安全审查等方式防范化解风险,以维护数据安全。为加强舆情风险管控,负面清单将舆情信息服务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领域中独立出来,禁止外资进入,有效地维护了意识形态安全。

未来进一步提升利用外资质量的对策建议

一是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外资准入。在持续完善国家安全维护机制的前提下,逐步扩大教育、医疗、信息服务、科技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等知识密集型服务业领域的开放水平。稳步放宽市场准入,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事中事后监管模式逐步取代业务准入许可模式,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二是提升中西部有潜力地区承接外资的能力。推动中西部省份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落实力度,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效能,建设便利外资企业等市场主体运营的服务型政府。在《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等中央文件框架下,鼓励中西部地区发挥自身区位、自然资源、劳动力、土地等要素优势,加大对重点外资企业和外资项目的服务保障和金融支持力度。

三是在行业规则、标准等领域进一步与国际通行规则对接。加快制造业在生产环节管理、产品标准等领域与国际通行标准的对接,提高国内对大型跨国企业的中间品供应等服务配套能力,争取新能源、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标准制定的国际话语权;推动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外资集中的服务业对接国际通行行业规则和标准,逐步消除行规差异导致的国际合作壁垒,提升国内强大市场对外资的吸引力。

四是继续提升自贸试验区作为高质量利用外资重要试验田的作用。进一步扩大自贸试验区的权限,以服务业为重点,加大对自贸区版负面清单项目的缩减力度,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的先行先试作用;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推动实施更高水平的贸易便利化政策,鼓励自贸区内的外资企业开展对外经贸合作;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在制度创新方面的优势,在行业规范、人才引进等方面,积极修改一些可能不利于高质量利用外资的现有规定,以提升对优质外资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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