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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中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路径探析*

2022-11-21刘旭冉

关键词:主体作用主体农民

刘旭冉,孙 超,陈 阳

(安徽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6)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农村要发展,根本要靠亿万农民。”[1]乡村振兴的关键是发挥农民主体作用。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将“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确定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七项基本准则之一[2],并于《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再次重申。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也指出,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3]。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就是要尊重广大农民意愿,激发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真正把蕴藏在农民群众中的巨大潜能转化成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强大动力。《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21年底,我国仍有4.98亿农民[4],“大国小农”的国情农情在我国将长期存在。因此,要真正实现乡村振兴,离不开广大农民的不懈奋斗。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既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本质要求,又是培育乡村内在活力的重要举措,也是助力乡村振兴行稳致远的应有之义。

一、乡村振兴中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一)理论基础

马克思认为:“人始终是主体。”[5]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变革的决定力量。马克思、恩格斯虽未明确提出“农民主体”这一概念,但是曾对农民在无产阶级革命斗争中的特殊地位予以高度肯定。在他们看来,尽管农民阶级具有其自身局限性,但仍是能被联合起来同工人阶级共同对抗资产阶级的重要力量。因此,必须团结农民,坚定维护农民群众的利益,要“很慷慨地对待农民”[6]。以列宁为主要代表的俄国共产主义者,在领导俄国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开始了对社会主义的艰辛探索与实践。列宁曾指出:“勤劳的农民是我国经济振兴的‘中心人物’。”[7]列宁在组织开展农村社会动员工作过程中,不但认真听取农民的意见与建议,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还注重对农民的文化教育,赋予农民的政治权利[8]。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农民问题的认识与实践为我国农民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中国共产党历代领导人都极其重视农民在社会革命和建设中的作用,并始终把为农民谋幸福作为革命和建设的目标。毛泽东曾指出:“谁赢得农民,谁就赢得中国。”[9]邓小平说过:“我们农村改革之所以见效,就是因为给农民更多的自主权,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10]江泽民强调:“在农村办任何事情都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11]胡锦涛始终致力于为农民增收、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制定并落实了“三减免、三补贴”和退耕还林补贴等惠农强农政策[12]。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总结历代领导人关于农民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坚持以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目标,团结带领亿万人民打赢了脱贫攻坚战,使广大农民群众摆脱了绝对贫困。他强调“要把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改善和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生活水平作为根本的政策取向”[13],并创造性地提出要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激发广大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活乡村振兴内生动力,让广大农民在乡村振兴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14]。

(二)现实意义

首先,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符合乡村振兴战略的人本旨归。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不断推动乡村改革发展,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进而使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持续改善,让广大农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15]。这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根本宗旨的具体表现。因此,在乡村振兴战略中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让农民把智慧与力量投入到乡村振兴的实践中,走出一条自我提高、自我发展的路子。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既为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可靠的人力保障和广泛的智力支持,也是真正贯彻增进农民福祉、促进农民全面发展的人本旨归。

其次,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广大农民群众生于乡村、长于乡村,凭借其对当地民俗民情、人文环境的熟悉程度及其深厚的乡土情怀,能准确把握当地资源和特色情况,加之其具有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所掌握的扎实技能,无疑是推进乡村振兴最重要的人力资源。尤其对于引才难度较大的欠发达地区来说,培育本土有潜力的农民群众至关重要。从长远来看,通过提高农民的知识水平,进而为其增权赋能,成本更适宜,且更具实操性[16]1。只有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乡村振兴才能实现,乡村才能得到长足发展。

再次,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是乡村振兴战略取得成效的必要手段。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政府的帮扶固然重要,但最根本的还是要切实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无论是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还是乡村的建设和管理,都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满足农民需求,保证农民参与,使得农民真正享有在乡村环境治理、产业发展、文化重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决策权,充分彰显农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进而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此外,农民不仅是乡村振兴实践的参与主体,还是乡村振兴取得实效的评价主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的执政水平和执政成效都不是由自己说了算, 必须而且只能由人民来评判。”[17]698作为乡村振兴的主体,农民满不满意、认不认可、高不高兴是衡量乡村振兴战略是否取得实效的重要指标。概言之,农民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中坚力量,能否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直接影响乡村振兴战略实效。

二、乡村振兴背景下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制约因素

(一)农民自身能力不足

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进程中,农民的主体意识和参与能力有着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然而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农民主体意识较为薄弱,参与能力有待提高。比如在我国部分农村地区,农民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等、靠、要”思想,自身缺乏主动参与乡村振兴的思想自觉,主体意识薄弱。如对甘肃省L市的一项调查显示,农民偶尔参加或从不参加乡村振兴相关事务的受访对象高达86%,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主动性不高,参与度整体偏低[18]。这主要是由于农民受教育程度偏低。在我国,从事农业生产的31 422万人中,初中及以下学历人员占比高达89.6%,在东北和西部等欠发达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19]。在某种程度上,农民的参与积极性与其受教育程度有关。如果农民知识水平不高、思想观念落后,其参与能力与发展水平均会受到一定影响[16]1。同时,较低的受教育程度还可能会使得农民对自身角色定位出现偏差,对其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权利与义务认识模糊,长此以往可能会导致农民易于安于现状,对国家和政府形成心理依赖。据有关数据显示,在我国从事农业生产的31 422万人中,初中及以下学历人员占比高达89.6%,在东北和西部等欠发达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19],农民群体自身能力不够可能会导致乡村振兴动力不足,从而影响乡村振兴成效。

(二)农民组织化程度偏低

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关乎农民主体作用发挥得是否充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越高,其参与意愿就越强,参与效果也会更加显著;相反,农民组织化程度不高会使得农民参与空间、参与动能大打折扣[20]。然而,在广大农村,农民组织化程度并不高,尚未形成相对稳固的利益共同体,难以凝聚农民力量,难以支撑农民在乡村振兴中发挥主体性功能。首先,在农村地区,能充分代表农民自身利益的群众组织较为缺乏,农民个人与乡村行政系统的联系也不十分紧密[21]。在乡村振兴进程中,部分农民仍处于分散状态,其诉求与意愿难以集中表达,这既较难调动农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也制约着农民主体作用的发挥。其次,各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经济组织化的主要载体,然而,大部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仅限于农业生产领域和临时性的互助[22]。而在现代农业产业化、资本化、规模化的背景下,分散经营的农户难以抵御市场风险,难以发挥其主体效用。再次,要实现乡村振兴,加强农民文化组织化程度不可或缺[23]。然而目前农民文化活动相对匮乏,农村文化建设队伍有待壮大,农村的文体平台尚未充分建立。最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不仅是政府的职责,更是广大农民群众的义务与责任。然而目前农村相应的环保建设队伍尚欠缺、环保组织尚未成熟,难以激发农民的行动自觉,难以发挥农民在生态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三)制度体系尚不健全

在推动乡村振兴的进程中,农民主体作用的发挥、主体地位的彰显,需要相应的制度体系予以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我们要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切实防止出现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无权的现象。”[24]长期以来,党和国家不断完善乡村振兴体制机制,高度重视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注重强化农民在乡村振兴实践中的参与权、表达权、评价权等,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和成效,但相对于农民主体作用发挥的需求而言,仍然有不足的地方。首先,利益驱动是农民主体作用得以发挥的重要源泉与核心动力,马克思曾经指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5]187然而当前对农民的利益激励机制尚不完善,农民增收机制有待增强。其次,现有保障农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制度体系不够细化,尚存在针对性、实操性不强等问题[26]。这导致农民利益表达渠道难以畅通,话语权流失,主体地位不彰显。再次,乡村文化管理体制尚不健全,农民文化需求未得到充分满足,文化权益未得到合理分配。此外,缺乏农民参与生态治理的激励机制,难以调动农民参与生态治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三、乡村振兴中激发农民主体作用的路径

(一)强化宣传教育,培育农民主体意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说到底,关键在人。”[17]678长期化、制度化的宣传教育是培养农民主体意识、增强农民主体能力的必要前提。因此,必须加强对农民群众的宣传教育,让农民意识到自己是乡村振兴进程中的受益者和建设者,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从而充分调动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首先,从思想上引导,转变农民“等、要、靠”的思想观念。目前乡村振兴的动力主要来源于政府和社会组织,农民自身参与感较低,发展意识不强,部分农民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等、要、靠”思想。因此,在乡村振兴进程中,要将乡村振兴政策的解读和宣讲工作做实做细,以接地气的宣讲风格力求让农民群众听得懂、听得进,让其真正明白惠民政策的切实利好,让他们意识到自身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关键作用,从而增强自身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主动投身于乡村振兴的实践中,从而在努力奋斗中实现美好生活、创造人生价值,发挥主体作用。

其次,从普法教育上着眼,提高农民权利意识。农民主体意识的觉醒关键在于增强其权利意识,农民只有具备了权利意识,明确自身权利所在并采取正确途径维护与争取自身权利,才会生成主体自觉,发挥主体效用。因此,乡村普法教育不仅要让农民“学法”“懂法”,更要使其懂得如何“用法”。在日常普法教育过程中,要重点聚焦于培养农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规则意识。可借助村民大会、发放宣传单、张贴宣传标语横幅、短视频等手段,重点宣传农民群众参与乡村振兴的必要性及法律对其合法权益的保障作用,让其找准角色定位,更加主动、自觉、正确地行使正当权利,从而不断提高农民主体意识,确保农民在乡村振兴中发挥主体作用。

再次,在技能培训上发力,提高农民发展能力。农民只有具备适应现代化需要的多重技能与本领,才能在乡村振兴实践中最大限度地发挥主体作用。因此,要根据农民自身意愿和农村经济发展等需求,秉持因人施策、因需施教的原则,制定新型职业农民培养计划,对农民分层分类开展相关技能培训工作。同时,邀请各类专家为农民群众集中培训授课,通过理论知识讲解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围绕农业种植、果园管理、手工艺技能等内容进行教学,让农民学有所得、学有所长、学有所用,进而提高农民作为乡村振兴建设主体的能力,增强其敢于发展的底气和勇气,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如安庆市为落实好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高素质农民培训要求,提高农民技能水平,成立了安徽省首家乡村振兴学院,始终坚持理论学习与实训教学相结合,尊重农民意愿、顺应农民学习规律,致力于开展相关技能培训,持续优化培训方式,组建了涉农教学和“三农”政策专家库,邀请市内数名相关知名专家授课,秉持“农民缺什么就补什么”的原则,根据农民的实际需求安排课程。同时,该学院开设了“掌上课堂”,拍摄制作了系列短视频学习课程,在乡村振兴学院网站和新媒体平台上推送并向全社会免费开放,供农民群众随时随地学习,获得了农民的一致好评[27]。

(二)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农村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坚实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参与村级事务管理、表达自身意愿是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重要保障。只有不断发展基层民主,不断拓宽农民民主参与的渠道和方式,才能充分提升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和水平。要在基层决策管理的各个层面保障农民政治权利,通过强化村务公开制度、完善民主议事制度、创新民主管理制度,确保农民全方位、全过程实现当家做主,有效落实农民对于乡村振兴大小事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进而提高农民的获得感、参与感。

首先,将村务公开工作纳入各地区年度工作计划与年终考核,打牢村务公开“地基”,确保村务公开工作落实落细、取得实效,保障农民参与权、监督权。除利用传统的公开栏、公示板外,还可以灵活使用QQ群、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方式,通过“线上+线下”的公开模式,定期公开村级财务状况、惠农政策、土地政策、村集体重大事项决策等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确保村级事务全面、真实、彻底公开。同时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利用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打通群众监督渠道,真正给农民交“家底”,为农民解“心结”,实现“处处是公开榜,人人是监督员”。通过以上举措,可以让农民群众全面了解村内各项事务并参与到村务管理中。这不仅畅通了民情,凝聚了民心,增强了农民主体性,还能调动农民群众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进而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其次,不断丰富农民参与民主议事的形式。秉持“有事由民议、决策由民定、落实由民监督、成效由民评”的原则,严格落实一事一议、一事一档的民主议事制度,妥善解决涉及乡村经济建设、组织人事、民生保障、文教卫生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保障村民对于乡村振兴工作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对村级财务等制度落实情况的审核权和监督权,将农民群众从民主管理的“后台”请到“前台”,使其更广泛、直接、有序地对乡村振兴工作进行决策、管理、监督。在这方面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的做法值得推广。该县为推进民主议事广泛化、多层化、制度化发展,创新性地推行了乡村振兴月例会民主议事制度,构建议事平台、议事操作、议事保障三大体系,重点解决农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形成了基层民主议事新格局,破解了基层议事“不透明、不畅通、不参与”难题,让群众真正成为乡村公共事务的参与主体、执行主体、监督主体,积极推动把群众“等、靠、要”的思想转变成“提、议、办”的行动,推动了乡村治理取得良好成效[28]。

再次,深化民主管理。“网格化管理”是当前基层民主管理中一种切实有效的方法。要充分利用“网格化管理”民主议事、自主治理的优势,加大对“网格化管理”的推行,打造“村在网中、户在格中、人在其中”的管理格局。严格按照选聘条件,坚持公平公正的用人原则,选配群众认可度高、公道正派且责任心强的村民担当网格员。网格员要负责做好政策宣传、信息采集、矛盾调处、群众意见反馈等工作,围绕农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开展各项工作。同时,不断创新网格管理分工协作机制、工作运行机制、监督考核机制,实现乡村管理的精细化、信息化。

(三)打造乡村共同体,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

首先,积极推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鼓励和引导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促使农民更好对接市场需求,抵御市场风险。构建相互协作、互为补充、紧密联结的经营格局,使农民形成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有效保障生产经营过程中农民利益的最大化。其次,通过搭建文体平台,挖掘乡村的历史文脉和资源优势,推动乡村文化事业的发展,增强农民的参与感、认同感、归属感。再次,强化生态治理责任机制,构建生态治理共同体,细化生态保护责任体系,充分发挥农民作用,在全体村民的共同努力下,做好环境污染整治工作。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第一,建立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机制。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保障农民发挥主体作用,必须要牢牢抓住经济建设,让农民享受到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一方面,要大力发展乡村产业,夯实产业发展根基。产业的蓬勃发展是保障农民稳定增收的重要前提,也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有力保障。要立足地方资源特色,坚持因地制宜、因村制策、突出特色,在丰富品种、提高品质、打造品牌上下功夫。结合乡村资源与农情乡情村情,做强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在村村有主导产业的基础上,持续推动特色产业升级,鼓励各地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按照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乡村休闲旅游、农村电商等产业[29],推动“三产”融合、互促共进,打造全产业链,以产业带就业,以就业保增收,拓宽农民创业就业渠道。另一方面,加强土地资源的开发与利用。鼓励村集体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布局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盘活闲散土地、拓展用地空间,推动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合理布局设施农用地,提高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水平。同时,积极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将土地增值收益全额返还给农民,拓宽农民致富渠道。如安徽六安市韩摆渡镇,地处沿淠湾区,人多地少,土地零散,并且长达十几年闲置荒芜,农民没有收入。当地驻村工作队与村“两委”做通农户思想工作,动员农户将零散的承包流转给合作社,由合作社整合起来专业种植。这样一来,农户不仅可以拿到租金和分红,还可以到合作社和加工厂务工增加收入,既壮大了村集体经济,又带动了农民就业增收,当地百姓对此赞不绝口[30]。

第二,完善利益激励机制。建立有效的利益激励机制,可以调动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如建立“物质+精神”双结合的奖励制度,根据农民的致富观念、感恩意识、诚信友善、遵纪守法、环境卫生、教育支持、家庭和睦的情况设立等级标准,评选在“孝、善、和、俭”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五星”户,以政府帮扶、企业资助、社会募集、乡村自筹等方式广泛吸纳激励资金,用于为农民购买各种实用奖品,每月定期召开表彰大会并颁奖,邀请受表扬的“五星户”介绍个人事迹,这不仅能激发其他农民群众的参与热情,还可以增强农民的获得感、荣誉感、参与感。如常德市安乡县护安村为推进乡村治理工作,激发农民参与村级治理和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创造性,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规民约、乡俗民风等纳入评选内容,村内的好人好事、道德模范、家庭整洁、志愿服务等优良表现,都可经过评议认可后获得相应积分,受表彰农户除了可以获得颁发的奖状之外,还可根据评比分数兑换相应的积分券,累积的积分可以到村里“积分超市”兑换成生活生产用品,此举措既强化了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也让农民享受到了看得见的实惠,值得其他地区效仿[31]。

四、结语

农民是乡村振兴直接的受益者,也是见证者和评价者。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是对中国百年乡村建设探索实践的经验总结,是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基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新形势、新任务,要在强化宣传教育、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打造乡村共同体、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等方面下功夫,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带领广大农民在奔向共同富裕的道路上迈出坚实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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