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托收实务案例及风险解析
2022-11-21曹远波许俊铭编辑韩英彤
文/曹远波 许俊铭 编辑/韩英彤
托收业务在国际贸易中一直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即便是在整体国际结算业务收缩的情况下,其依然保持着较高市场份额。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影响、经济下行压力以及当前复杂的地缘政治和国际贸易环境形势,给包括托收业务在内的国际结算业务带来了新的挑战。进口商的信用和付款能力、代收行的资信及业务能力、托收行的业务能力及审慎态度、出口商的贸易地位及国际结算知识储备等都是托收业务是否产生风险的关键因素。
典型案例
放单条件及利息条款与惯例冲突的托收业务
2021年2月,C银行H分行收到一套托收单据,并发现是D分行业务便将单据转寄至D分行。经D分行审核,托收面函显示:适用URC522,远期承兑交单,期限是提单日(2021年2月17日)后60天,以及4月18日后以年利率6%向付款人收取逾期付款利息且不得免除。
基于进口商承诺到期日付款,D分行将单据释放。到期日过后,托收行催收,D分行回电“进口商资金困难暂无法付款”,便不再理会其多次催收。到期日3个月后,进口商支付了货款,但D分行却收到托收行催收迟付利息的电文。联系进口商后,其表示不会支付迟付利息,D分行将意见反馈至托收行。托收行称若进口商不支付,须由D分行承担,并将案例报至D分行总行,并向国际商会反馈。为避免因操作疏忽而带来风险,代收行多次与进口商协商,最终进口商支付了迟付利息。
本案中,代收行存在三个问题。第一,发现放单条件及利息条款与URC522规定矛盾时,未要求托收行澄清。利息条款要求,若进口商延迟支付款项,代收行应收取迟付利息。放单条件中,进口商只要承诺到期日付款,银行即可放单。但放单后,代收行却不能确定其是否会按时付款或者是否会按照托收条件承担迟付利息。URC522第20条C款规定,当托收指示规定利息不得放弃而进口商拒绝支付时,提示行将不交付单据。此外,惯例还规定,代收行可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委托,但一旦按照指令放单,则表明其接受全部委托,须承担未能按照指令行事的责任和后果。
第二,C银行H分行擅自转寄存在风险,单据如果丢失,其将会承担责任。根据惯例,代收行如无法按照托收行指令行事需发电告知托收行。本案中面函显示的银行不是H分行,H分行便不是代收行,当无法按照委托行事时,应立即电告托收行,等待转寄或者退回的通知,不能随便转寄。
第三,根据URC522第9条,银行应善意、合理、谨慎行事。托收业务中代收行没有付款责任,但其必须善意、合理、谨慎行事,否则,由于代收行的不作为或者误作为,导致出口商遭受损失,代收行就有可能承担过失责任。比如,代收行对托收行的催收电文置之不理,代收行有可能会被视为未善意、合理行事。
进口商和代收行资质不明的托收业务
A公司委托C银行托收,放单方式D/A 60 DAYS AFTER SIGHT,适用URC522,金额7万美金。A公司提交的联系单上注明了代收行意大利D银行的SWIFT、地址等。单据包括空单、发票等,其中空单收货人为代收行。
3个月后,A公司致电C银行,称其款项至今未收到,进口商失联,请求帮助。由于双方为首次交易,进口商强烈要求以D/A远期结算,考虑到预计利润达25%,A公司便同意了。为降低风险,将空单的收货人做成了代收行。
经调查,进口商提供的代收行地址与银行年鉴查询的地址不同。此外,该代收行于2016年被一家小银行收购,信誉情况不明,且SWIFT没有密押。
于是,C银行一方面发电该收购银行,催收并施压,陈述相关惯例规定以及违背后将承担的责任与后果。另一方面,联系同业协助寻找当地律师向代收行施压。历经数月多种手段催收,最终代收行的收购银行主动联系付款人并与其达成付款意见,A公司收回了货款。
选择代收行应十分慎重。非银行金融机构、排名较低及国别风险较高的银行作为代收行,极易引发风险。本案是否真正遭遇了欺诈难以证实,但存在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第一,进口商是新客户,出口商在其资信不明的情况下,以托收方式结算,风险过大。在当前疫情肆虐、经济下行压力凸显的复杂贸易环境下,应采取信用证或多种结算产品相结合的方式。第二,D/A远期较之D/P即期风险大,在远期承兑交单项下,进口商承诺到期付款,代收行就会放单,而到期是否付款全凭进口商意愿。第三,托收项下,由于缺少类似信用证方式的银行担保,货物运输采用空运对出口商而言风险陡增。空运单据并非货权单据,即便是单据通过银行托收,代收行没违规放单,收货人仍然可以提到货。而出口商想以代收行的介入降低风险,实则无用,代收行可以引用URC522第十条轻易免除责任,还可以在进口商承兑后将收货权利转让,而进口商到期不付款代收行是否将承担责任却难有定论。第四,根据ICC意见R614,托收行并没有责任在发出托收指令前核查委托人提供的银行地址是否有误,但该业务中,作为一项服务,托收银行并未尽到审慎提示义务。当发现进口商提供的SWIFT 没有密押时,托收行并未通过银行年鉴查询代收行的信息,也就无法向出口方提示该代收行资信一般、排名过低及且已被收购的风险。
出口商将币种录入失误的托收业务
A公司通过M银行办理即期付款托收,在M银行系统客户端自行录入金额、放单条件等,系统自动生成面函,A公司自行寄送单据,金额29752.92欧元,适用URC522。几天后,M银行收到代收行付款,系统自动收汇入账。A公司致电M银行,称收汇币种有误,入账金额系29752.92美元。M银行查询记录发现发票金额确系29752.92欧元。A公司的业务人员在制作面函时误将欧元录入为美元,托收行并未对录入信息、资料进行复核,代收行也未对收到的单据仔细核验,仅根据面函上的币种处理了业务导致收汇金额有误。M银行致电代收行说明事情原委,代收行回复称其系根据面函注明的货币处理,自身并无过失,更为重要的是,进口商不愿支付差额。A公司称,虽面函是自己制作的,但却是通过M银行的网上银行办理,M银行应当负责。M银行多次催收未果。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之前,国外多家银行已使用上述案例模式办理托收业务,由出口商自行录入、核对后自动生成银行面函,将单据寄送给代收行,面函常印就由出口商直接寄送标识,款项则通过面函上的银行路径付至托收行。在疫情的催化下,国内多家银行也推出了类似的托收电子交单业务。然而,面对这种主要依靠系统电子化处理而缺少人工干预的疫情应急模式,托收面函金额或币种发生错误的情形并不少见。针对此类情况,值得我们进行以下思考:进口商仅依据面函显示的货币与金额支付货款而不将其与发票核对,是否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代收行在发现面函与发票的金额币种不一致时,本应致电托收行进行澄清但并未尽此义务,其是否因过失而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本案例的类似情况,托收行是否存在过失?
首先,进口商是根据寄单面函要求的金额支付货款,托收面函承载着托收行的指令。根据惯例,代收行应严格按照托收指令行事,而进口商按照银行指令付款赎单理应不承担责任。其次,根据URC522第11条规定,银行使用其他银行的服务以办理委托人的指示,费用和风险由委托人承担。据此,代收行按照托收行指令行事,并无差错。值得注意的是,对机械按照托收行错误指示行事而使一方不当得利,另一方遭受损失,代收行是否完全没有责任呢?笔者认为,单从惯例角度无法得出答案。此外,该案中的托收行已不再是传统托收行角色,是否是惯例中提及的使用其他银行服务的“银行”也需要进一步界定。最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出口方与托收行就出口托收形成了委托合同,而单据面函又是出口商自主制作,托收行虽没有直接制作托收面函但因其提供服务也参与其中,责任的划分应依据出口商与银行所签订的服务合同对于具体责任的规定。
案例中,出口商因操作失误遭致巨大风险,其责任心亟待加强。而托收行在对于自主办理托收业务的管理与后台审核也须进一步加强,其与愿意使用托收行面函自行寄单的出口商之间,双方责任的划分与反洗钱审核等都应该作为重点加以规范。新形势下,出口商和托收行只有不断加强业务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强化惯例、法律知识的学习,提升人员业务水平,才能防止风险事件的发生,将风险降至最低。
出口商没能及时发出装船通知的托收业务
某外贸公司按CFR(成本加运费)贸易术语与德国汉堡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石墨的合同,价值4万美元,托收方式为D/P AT SIGHT。货物于2020年3月13日上午装船至“胜利号货轮”。当天装船完毕,因经办人员工作繁忙,于第二天21点才向德国买方发出装船通知。14日,德国买家在接到出口方通知后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但此时保险公司已获悉“胜利号”在完成装船当晚在海上遇险,保险公司拒绝承保。德国买家致电出口商,声明由于出口商没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以致其无法投保,货物损失应由出口方负担。由于进口商拒不赎单,通过托收银行寄往德国的全部单据被退回,出口商遭受了巨额损失。
根据INCOTERMS®2020,尽管CFR贸易术语项下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卖方即被视为已履行了交货义务,而无论货物是否实际以良好的状态、约定的数量或是否确实到达目的地,且卖方也没有订立保险合同义务。然而,根据该规则CFR术语的A5,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须向买方提供必要信息以便买方获取保险。根据该术语的A10,卖方必须尽早向买方发出已按A2完成交货的通知。本案中,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否则卖方可能会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出口商于2020年3月13日上午将货物装上船,于次日晚上才向德国进口商发送装船通知,致使货物因出险在先而使进口商失去投保机会,其结果是进口商以出口商未及时发送装船通知为由拒绝接受托收单据。根据INCOTERMS®202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出口商将不得不承担相应后果。
托收业务本就属于商业信用,出口业务是否顺利,完全取决于进口商是否赎单,如果出口商不能履行相关责任,将进一步加大出口收汇的不确定性。
风险防控建议
对于代收行而言,须准确理解托收行的托收面函指示条款,严格按照托收行指示行事,仔细审核托收指示,对于增加代收行额外责任的要求如仓储、保付加签、模糊不清的放单方式、利息条款等都须谨慎对待,并厘清URC522下的责任与义务,清楚一旦理解或操作失误可能带来的后果。如果发现无法执行相关指示,须及时洽托收行澄清或要求修改托收指示,在采取进一步动作时,必须得到托收行指令,避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此外,代收行应注意跟进托收行的查询查复,认真对待催收电文,及时向进口商通知相关信息,凡事都要记录在案,确保在业务处理过程中不出差错。
对于托收行而言,一是全面审视新生业务是否存在风险,在新产品推出前要做好风险评估,提前做好风险防范措施;二是要规范业务流程,增强风险意识,合理谨慎地处理业务;三是树立服务意识,履行风险提示义务,必要时发挥自己的专业与信息优势,协助出口商把好代收行选择关,对诸如客户提供的代收行SWIFT与银行年鉴不一致、银行名称与地址不匹配、首次出口交易、托收单据非物权凭证、物权单据非全套以及进口方国别风险等,都应及时向出口商进行提示。
对于出口商而言,应打牢惯例与知识基础,加强业务学习,尽力了解相关的国际商会、法院及银行与贸易实务案例,学习与积累运输、保险、贸易术语等方面的相关知识,关注货物市场与国别风险,了解进口商的经营情况与信用风险,保障出口托收业务的顺利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