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国民性及其建设路径
2022-11-18黄金辉陈崇仁李晓峰
黄金辉 陈崇仁 李晓峰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时空压缩”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正如有学者指出:“时空压缩成为社会的基本结构,极大地改变了当代社会的运行方式。”[1]时空压缩使人们更加关注当下,追逐短期利益与及时行乐,引起各种悲观主义和极端思想的泛滥,世界秩序的不确定性更加凸显。在这一背景下,有效应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挑战,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更加需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纲”,切实提升中华民族的认同度,增强民众的国民责任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把推动各民族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共同奋斗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2]。回顾党的百年奋斗历史可以发现,团结起来的中华民族是国家走向强盛的基石。无论是作为“符号的中华民族”,还是作为“实体的中华民族”,都在中国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和发展中发挥关键性的作用。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方位,亟需进一步厘清中华民族国民性的内涵及其对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重要意义。
所谓中华民族的国民性是指“作为符号的中华民族”具有国民意识形成的感召力,“作为实体的中华民族”在整体上体现为中国现代国家的国族,所表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在个体上体现为民众与国家的权利义务和认同关系,即国家承认与保证国民作为国家与社会主体的地位,相应地国民认同国家,承担维护国家团结统一的义务。对中华民族属性的研究,现有文献主要致力于阐释中华民族的“民族共同体”属性,通常将中华民族共同体置于民族结构视野下,考察中华民族的国族特性以及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形成和巩固过程。但中华民族的属性不仅体现在“民族性”上,同时也包括“国民性”意蕴。从现代民族国家的特征来看,中华民族的“国民性”才是其内核。近年来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以及2035年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远景目标的提出,中华民族国民性建构的时代意义更为凸显,因而引发学界的高度关注。例如,周平从近代中华民族与民族国家构建的历程,深刻阐释了中华民族蕴含的“国民共同体”属性,论述了中华民族“人口国民化”以及“国民整体化”的机制和重要作用[3]。刘永刚从中国现代国家形式角度论述中华民族的国民特征,认为“中华民族建立主权国家的方向是人民的共和国家,而建立这个国家的中华民族的首要特征是中国国民特征。”[4]孙保全提出“中华民族是一种国民整合的政治符号”,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泛血缘隐喻都被用于国民动员,使其集聚于中华民族的组织形式之下”[5]。曹为从共同体视域出发,将规模和效率作为一对基础范畴,论述中华民族具有的民族共同体和国民共同体双重属性[6]。冯育林从中国民族国家构建的历史断面阐释中华民族所具有的民族性和国民性特征,从“以族聚民”逻辑论述中华民族的国民整合演变[7]。吴映雪从关系实在论视角提出,“在不同的语境面对不同的他者,中华民族共同体凸显出国家、国民与民族三重意涵”[8]。
总体而言,关于中华民族属性的研究更多在“多元”与“一体”结构视野下进行,关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国民性”的研究较少。尤其是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国民性形成的多因素性、多元身份整合与凝聚,以及“他者”认知的“催化”效应等方面的研究更少。深化中华民族国民性研究的目的是全面准确认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性质、厘清“民族”与“国民”属性互嵌的路径。深入研究中华民族的国民性,对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基于“国民”而进行的政策制定与实施具有重要的理论支撑作用。
一、国民性是现代民族国家构建的内在基础
在欧洲历史上,国家的组织形式依次经历了从城邦国家、罗马帝国、基督教普世国家、王朝国家到近代民族国家的转变。到欧洲中世纪晚期,随着资产阶级的不断崛起,欧洲市民社会被王朝国家通过政治、经济、文化等方式的不断整合,特别是民族主义思潮在欧洲的形成,那些被整合了的稳定共同体与民族主义结合凝聚成一种新的政治共同体——民族(nation)。当民族与国家形式相结合,形成民族认同国家政权后,民族与国家结合形成新的国家形态——民族国家(nation-state)。从欧洲民族国家形成的轨迹来看,民族国家之“民族”是在市民社会基础上,民众摆脱以往那种基于地域和血缘的依附关系,国家主权实现从“王有”到“民有”的转变——一种“去臣民化”的过程中形成的。经此过程,民众与国家构建起基于权利、义务和认同的互构关系。在这一关系结构中,民族是被整合了的“民”的集合体,国家承认、保护“民”的合法权益,“民”则认同国家。王柯认为:“在欧洲作为近代现象出现的nation,既是民族,又是国民;而nation state,既是民族国家,又是国民国家。……各个西欧国家通过提倡nationalism,将民众改造为国家的民族,即国民,……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建立起了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同时也要每个国民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一员,应该承担一定的义务,负起一定的责任。”[9]214在这一国家形态下的民族,其实质是由个体的“国民”组成的国家民族即国族。所谓的国族就是国民共同体,是国与“民”通过权利义务机制所确立的具有国民身份的人群聚合体。
中华民族是现代中国民族国家的国族。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国民性伴随着民族国家的构建而逐渐确立起来,它与中国近代以来的民族独立和民主革命紧紧地联系在一起。日本学者西村成雄指出:“‘救亡与民主’这一政治主题贯穿着整个中国的近代社会,由此形成起来的‘中华民族主义’(即救亡救国)不断地为中国人追求政治主权的运动提供力量。追求‘救亡与民主’的道路实际上也是中国社会在近代‘国民国家’这一国际秩序中寻找自身地位,并进而塑造中国的‘近代国民国家’的政治道路。”[10]由于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和广阔的疆域塑造了民众更为复杂的社会关系形态,而缺乏西方民族国家具有的那种国民要素。晚清以来,中国民主革命的先驱们通过民族革命、民主革命以及新文化运动,逐渐引导王朝国家形态下的臣民向国民转变,并不断解构传统王权社会下的各种社会关系,最终将原子化的个体整合到中华民族共同体之中。在民族国家构建历程中,通过政策、法律以及政治社会化路径,将中国疆域内全体中国人聚合为一个共同体,从法律上赋予个体民众以国民身份,同时又通过国民思想的政治社会化过程培育民众的国民意识。由此形成的中华民族是高于任何个体民族的国家民族,是基于民族国家形式而构建起来的国民共同体。因此,中华民族是“代表步入现代国家的民族性国民称谓”[11],是凝聚了中华各民族共同历史记忆和现代国家政治制度机制的复合共同体。中华民族具有现代民族国家之国家民族的一般性特征,即民族性与国民性的双重属性。
二、中华民族共同体国民性在近代的构建与形成
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国民性是伴随着近代以来中国民族国家的构建而形成的。当中国学习西方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时,首要的是构建自己的国家民族,这也是中国完成现代转型的关键。王柯认为:“近代西方建立民族国家的方法是从国家到民族,即按照国家的规模形成民族;而近代中国建立民族国家的方法则是从民族到国家,即按照民族的规模形成国家。”[9]215中国民族国家的建构,既要承接晚清遗留的疆域和差异性很大的各种“人们共同体”,又要整合符合当时民族国家政治组织形式的原子化民众。梁启超在借鉴日本国民构建路径的基础上提出“中华民族”概念,以期实现以上两个任务。葛兆光认为:“梁启超率先提出‘中华民族’这个概念,是因为一方面要维护大清帝国遗留的族群和疆域,另一方面要顺应当时国际上所谓‘民族国家’潮流。”[12]从中华民族概念提出伊始,就承担着“人口国民化”和“国民整体化”的双重任务。“国民性”是内嵌于作为自觉的中华民族,以及作为中国民族国家建构基础的国家民族之中的。在中国民族国家构建过程中,以中华民族为核心凝聚个体化民众、倡导和宣传国民思想与主张实行民主法治等途径,实现从传统臣民向现代国民的转变和国民整体化。
(一)鸦片战争以来亡国灭种的危机催生中华民族与国民意识的形成
1840年鸦片战争后,清王朝在西方列强船坚炮利的不断冲击下濒于瓦解,传统王朝国家处于“三千年未见之大变局”。先进的中国人睁眼看世界,希望通过学习西方列强实现富国强兵、拯救民族危亡。最早产生于西欧的民族国家形态,被许多仁人志士作为效仿的榜样。然而,对于中国来说,要从一个历史悠久、族群多元、地域广阔、内部差异性很大的王朝国家向民族国家转变,既需要形塑具有现代理念的“国民”以取代传统王朝社会的“臣民”,更需要具有强大社会整合力的新“共同体”凝聚原子化的民众。否则,解构了2000多年王朝国家形态下形成的政治伦理,国人将无所适从,不仅无法建构现代民族国家的政治架构,反而使中国更加陷入“一盘散沙”的状态。面对这一境遇,19世纪末20世纪初,部分觉醒的中国人开始探究现代国家建构问题,“无论是革命派,还是维新派都先后开始主张抛弃或改造传统的王朝体制,建立近代的国民国家体制。从清末新政到辛亥革命、从梁启超的虚君共和到孙文的民主共和,其最终目标都集中到了在中国建设一个与传统王朝体制截然不同的国民国家上”[13]。
1898年戊戌变法失败后,梁启超深入研究日本明治维新的历史,认识到维新后日本快速强大的原因在于其国民的塑造。明治维新将原子化的民众凝聚到政治共同体之中,形成一种新的政治架构和政治伦理。戊戌变法的失败不在新制度的建立,而是没有塑造出作为新制度基石的国民。梁启超将西方民族国家的政治理论作为塑造国民的理论基础,试图通过国民性的锻造实现现代国家的构建。梁启超之“‘新民’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新民’本身,而是为了一个由这种‘新民’构成的‘新国’”[14]。当西方民族国家观念被先进的中国人认识后,他们不再将国民看成孤立于国家、孤立于民族而存在的抽象概念,而是有意识地将国民与中华民族联系起来,将每个国民视为中华民族的一分子。国民观念的形成与传播,逐步解构传统的臣民意识。将国民与国家相联系,形成内涵更为丰富的“中华民族”概念,逐步孕育“中华民族意识”。将现代国家理念与中华民族联系起来的认知既具有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内涵,更有国民共同体的意义。正如哈贝马斯所言:“这种民族意识是共同的起源、语言和历史的结晶,这种属于‘同一’民族的意识把臣民变成了一个政治共同体中的公民——作为共同体的一员,他们会相互负责。”[15]163在臣民向国民转变过程中,国民之生存、发展、权利、荣辱与安全等价值,都在不断的构建和发展中聚合到中华民族这个整体性概念之中。特别是“五四运动”后,“中国各民族一体化的‘中华民族’概念和观念得以基本确立、并逐渐较为广泛地传播开来”[16]133。在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整体性符号被社会各界接纳以表征中国的时候,中华民族也就成为中国现代国家的国民共同体。中华民族作为整体认同符号被民众接纳的事实,也从侧面标志着民众政治认同的转向,即从王朝国家形态下效忠君主的臣民意识向具有民族、国民和国家属性的“中华民族”认同的重大转变。聚集在中华民族整体符号下的“民”已在形式上获得公共领域的政治社会成员资格,逐步成为国家与社会的主体。相应地作为国家与社会主体的“民”,也从内心认同中华民族共同体。
(二)中华民族观念的政治社会化增强了国民意识
随着中华民族概念的广泛传播,社会各界人士纷纷从国民与中华民族结合视角讨论中国面临的现实问题。黄兴涛认为在“五四运动”至“九一八”事件期间,“不仅国民党人和国家主义派(后成为青年党)人士,共产党等其他政治派别和思想人物,也都在中国各民族人员平等构成一个整体的意义上,频繁使用‘中华民族’一词和概念。”[16]163李大钊在讨论中华民族形成与中华民国之国民时也指出:“然则今后民国之政教典刑,当悉本此旨以建立民族之精神,统一民族之思想。此之主义,即新中华民族主义也。”[17]494—495尤其是“中华民国”国号确立后,社会各界以“中华”命名的组织和事务层出不穷,用“‘中华’来表示其民族特色、国家身份或全国全民性质”[16]117。概言之,为了从鸦片战争以来亡国灭种的危机中实现民族独立与人民自由解放的双重任务,“中华民族”将四万万同胞聚合到民族国家或国民国家形态下,形成国民与国家、民族与国家、中华民族与国家的互构和认同,这既符合长期以来中华各民族“多元一体”的实际,又契合现代国家构建的内在政治理念。
在民族危亡之际,中华民族的整体性功能凸显出来,无数先进的中国人疾呼中华民族的每一分子都要担负起挽救国家的责任。五四运动中无数学生、教师、工人、实业家、华侨、农民走上街头高呼“中华民族万岁”。在启蒙和自觉之下,先进的中国人运用中华民族这一具有高认同度的概念塑造国民。中华民族观念的形成与深入人心,逐步解构传统中国根深蒂固的臣民意识,使越来越多的国人认识到每个个体首先是国家之民,是中华民族的一分子,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早期革命党人那种以“排满”为代表的狭隘“民族主义”情绪渐渐转向“大中华民族主义”,将中华民族作为整合全体国民意志的共同体符号来使用。王柯认为:“孙中山先生就希望通过普及民族主义培养民众民族意识和国家意识,从而建立像西方那样的民族国家(民族主义思想),并同时实现建立国民国家的理想(民权主义思想),这是孙中山先生把中国各民族融成为一个中华民族,即‘大中华民族理论’的思想背景。”[9]214孙中山指出:“中国人只有家族和宗族的团体,没有民族的精神,所以虽有四万万人结成一个中国,实在是一片散沙……如果再不留心提倡民族主义,结合四万万人成一个坚固的民族,中国便有亡国灭种之忧。”[18]5五卅运动爆发后,赵澍在《养成民众的民族观念和把爱国作为最高道德的建设》一文中呼吁:“同胞们!五卅运动的代价是什么?……是民众民族观念的养成、爱国为最高道德的养成的一个机会。我们不要放弃这个机会,我们要就此谋中华民族的解放,中华民族的平等自由。”[19]
上述文献将“中华民族”等同于“全体中国人”,“自觉的中华民族”超越社会层面的共同体。“亡国灭种之忧”的论述更是突出了中华民族与国民、国家的密切联系。这表明辛亥革命后,“只有中华民族的凝聚才能实现国家独立”的理念得到进一步传播。除了知识分子在宣传中华民族每一分子对挽救国家应承担的使命外,民国政府也通过各种媒介和教材宣讲每个国民的权利和义务,强调个体在面对国家危亡之际应肩负的责任,鼓动每个国民参与到争取民族独立的运动中来。民国初年,中华书局和商务印书馆在中小学教材中郑重使用“中华民族”一词,并阐明不问何种民族,权利义务皆属平等,无所轩轾。利害与共,痛痒相关,同心协力,以肩国家之重任[16]91。总之,辛亥革命、民国政府建立、新文化运动、五四运动、抗日战争等重大历史事件对中国的冲击,知识界、政界、新闻界关于“国民”和“中华民族”观念的鼓动和宣传,域外力量的刺激等多重因素使中华民族各成员一律平等享有权利、并承担保卫国家之重任的思想,逐渐在国人心中生根,逐步塑造出现代国家的国民性。中华民族这一政治共同体概念在各族人民中更加深入人心,增强了各民族广大民众对现代国家的认同,深化了中华民族同呼吸共命运的意识。
(三)国民身份“法治化”促进“中华民族”国民属性的确立
现代民族国家是在国家保障国民权益、民族成员认同国家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其本质在于国家主权从君主转变为民众。英国光荣革命、法国大革命与中国辛亥革命都是追求这一目标。“光荣革命”后英国通过《权利法案》《嗣位法》确立了主权属于整个英格兰民族,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三条规定:“全部主权的源泉根本上存在于国民之中;任何团体或者个人都不得行使不是明确地来自国民的权力。”[20]这是对“国民(人民)主权原则”的确认。在这个规定中,“国民”指的是全体“法兰西人”或“法兰西民族”,他们是法国主权的实际拥有者,从法律上确立国民在政治生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众所周知,中国民族国家是效仿西方建立起来的。在中国民族国家构建中同样经历了国民身份“法治化”的历程,即从法律上确立中华民族的国族地位,通过规定民众个体、社会组织与国家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中华民族成员的国民身份。
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此外,民国政府在多个法律文件中都规定:“国内各民族均为中华民族之构成分子,在政治上一律平等。”[21]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以及之后的民国政府制订的大量法律文件,都对“中华民族”作为国家民族作出阐释,规定中华民族各成员具有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强调各少数民族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随着抗日战争的爆发,以中华民族为整体性认同符号的国民共同体进一步巩固。在抵御外侮的共同奋斗历程中,进一步强化了国民对中华民族与各民族命运与共的认知。新中国的成立,使中华民族的国民性与民族性紧密互嵌在一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充分阐释了民族自治地方是民族与区域自治的结合,各少数民族首先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一分子,各少数民族成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作为国家地方行政区域自治的结合。国民身份法治化使民众与国家民族紧密联系,形成具有现代性“民”的人格。在王朝国家形态中,作为“臣民”的个体定位于各种社会关系中,他们认同和效忠的首要对象是基于依附性、地域性、血缘性而构成的家族、宗族、族群、地方等。民众对王朝国家只有义务而无权利的臣民身份,使个体的“民”缺乏“国家感”。这是中国近代面对西方列强入侵时呈现“一盘散沙”、一触即溃的重要原因。梁漱溟在《中国文化要义》中指出:“中国文化既不是个人本位,也非群体本位,而是把重点放在人际关系上,是伦理本位或关系本位。”[22]140这样的社会关系结构,将民众对国家的认同分为多个层次,每个层次对国家承担的义务和获得的权利不同,于是民众对于整体的国家认知被割裂开来。各种社会结构不断强化对依附、血缘或地域关系的认同,而缺乏整体的国家认同。“所谓国家者,亦不过君主一人一姓之私产,非我国民所有,也故人民无国家思想,且无国民资格”[23]537。 辛亥革命后,一系列承认、保障国民合法权利的法律制度颁布,使中华民族是国民共同体的观念开始深入人心,逐渐消解王朝国家形态下固有的臣民观念,逐步形成国民意识。尤其是抗日战争时期在国家内忧外患的紧要关头,中华民族意识的强化与国民身份的法治化,将每一个“民”直接与国家联系起来,国家承认“民”的权利主体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相应地“民”也自觉关注国家事务、承担应尽的国民义务。新中国的民族政策进一步从法律上赋予每个“民”的民族与国民双重属性,从而奠定了现代国家的基石,“民”成为构建中国现代国家制度框架的基本单元。
三、忽视中华民族共同体国民性的不利影响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民族危机的消除,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大规模的经济与社会建设,对“中华民族”整体性、国民性的关注逐渐被忽视。周平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华民族成为理所当然的存在,不存在需要讨论和确认的问题,已经成为了常识性的存在,因而无需加以强调……‘中华民族’被架空和虚化问题不可避免地出现了。”[3]新中国对民族问题的认识与民族政策,深受苏联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的影响。1950年代开始,党和政府在全国范围进行民族识别工作,对少数民族实行优惠政策。在这一背景下,对民族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少数民族”,而忽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国民性。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中国的民族研究限于少数民族,势必不容易看到这些少数民族在中华民族中的地位。”[24]3-4直到1988年费孝通先生提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观点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民族属性得到凸显,但国民性仍未受到应有的重视。中华民族“国民性”忽视,导致理论上无法全面理解“中华民族”的内涵,在实践上不利于制定和实施正确的民族政策。正如周平指出:长期以来,对中华民族的认识“只谈民族性而不谈国民性,或突出民族性而忽视国民性的方向发展,于是便出现了在处理区域贫困和发展问题时按‘族’施治,以及民族权利与国民待遇的失衡引出的矛盾”[3]。
(一)在理论上导致对中华民族意涵认知的模糊
“作为一个模仿性民族国家,中国存在着两种意义上的民族: 一种是在民族国家构建过程中塑造的、享有国家主权的现代民族,属于政治意义上的国族。”[25]中华民族作为一个具有现代民族意涵的共同体,是在中国民族国家构建中形成的国家民族,是中国现代国家的基石。中华民族既是团结各民族的重要符号,也是整合整个国民的政治共同体。无论是充分理解中国现代国家的形成、晚清以后“臣民”向“国民”身份的转变、各民族团结抵御外来侵略的斗争史、厘清国民与国家的关系,还是从理论上讲清楚中国与其他民族国家的关系,都需要强调中华民族的国民性,重视国民性建设。否则,国民性的缺失必然引起理论上的误解,导致混淆中国“民族”研究与国家政治制度的性质,甚至可能给某些极端民族主义者与分裂势力提供理论借口,以致误导民众朝向有损政治稳定的方向进行“想象”。譬如:离开中华民族的国民性,就很难解释清楚“国族对于国家主权的意义”“国族称谓的入宪”,以及“近代以来的民族自觉意识”形成等重大理论与政治问题。
作为自觉的中华民族,是伴随着近代中国民族国家的构建而不断确立起来的。要完整、准确地理解中华民族的意涵,其中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准确理解“nation-state”之“nation”的深刻含义。“nation一词事实上是和‘人民’(peuple,Volk)和‘公民’(citoyen)这类字眼一起携手走进现代西方政治词汇之中的。换言之,nation指涉的是一种理想化的‘人民全体’或‘公民全体’的概念”[26]。从这一意义上来看,作为中国现代国家之国家民族(nation)的中华民族,内在地蕴含着国民性基因。如果忽视这一“基因”,便无法清晰地界定中国现代国家所具有的政治理念,更无法向世界阐释清楚“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论述。如果缺失对中华民族国民性的认知,就不可能真正理解宪法序言中关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深刻内涵。
(二)在实践上导致政策制定与实施的偏颇
科学的理论认识是制定正确的政策和社会实践的重要依据。上世纪50年代进行的民族识别工作对少数民族历史的调查,为当时正在进行中的少数民族社会主义改造提供了政策上的依据[27]41。今天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方位,深入理解和阐释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国民性,有利于调整与优化国家发展战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忽视中华民族的国民性,则可能导致国家发展战略与重大政策的偏差,无法从源头上厘清与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比如,公民合法权利的维护与不断增进,民族政策与区域发展政策的调整优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等重大议题的实施,都涉及多重复杂社会利益关系,需要每个“国民”增强权利意识和责任感,为相关制度与政策的优化,提升治理效能发挥积极作用。
不仅要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民族属性出发制定民族政策、处理民族事务,也要从“国民性”的视角审视与解决诸如收入分配、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国民教育等事关每个国民的民生问题,这是作为“中华民族之一分子”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忽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国民性,必然导致重大政策性偏差、损害国家整体利益。比如: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需要从中华民族国民性的角度阐释其正当性和合法性,提高政策认同度。党和政府长期强调的“各民族团结奋斗,共同繁荣”的国策,也是基于国民性视角的。只有立足中华民族国民性的高度,切实保障广大民众的权益,才能从根本上凝聚社会共识,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根基。“民族乃是全体公民的集称,他们拥有的权力使他们与国家利害相关[28]85。”公共政策的基本目标是解决和协调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利益关系,如果离开了“国民性”,就失去了正当性和合法性,必然激化社会矛盾。在“大变局”的当今世界,各种主义和思潮充斥在各类“治理理念”中,社会共识难以达成。以国民性为基础的治理,能够最有效地凝聚广大民众的共识,不断提高治理效能。
四、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国民性建设的基本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8月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纲’,所有工作要向此聚焦。”[2]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键是增进各民族的共同性,夯实中华民族共同精神家园,团结全体国民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进发。当前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内改革发展进入深水区,国内外各种矛盾问题叠加,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带来一系列严峻挑战。只有夯实国民一体化基石,才能凝聚十四亿中国人民的力量,克服前进道路上的艰难险阻。新时代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国民性建设的可行路径包括培育国民意识、强化国民身份,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理念与方式的法治化等方面。
(一)不断增强民众的国民意识以夯实国民性根基
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打破以往那种封闭的政治地理空间,各种社会思潮涌向世界各个角落,即便最偏远的地区也能参与“世界事件”。当前科学技术、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使人们处于一个更加开放的空间中。时空压缩使个体化的“民”在融入“世界事件”时,可以承载更多的身份与角色,“身份政治”焦虑的特征更为凸显。不同宗教信仰、族群构成与价值观的杂糅与内在冲突,使看似坚固的传统价值信仰遭遇重大冲击,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建立在近代以来民族与民主国家基础之上的“国民意识”,使国民整体性的凝聚更加困难,民族国家离散、分裂的风险加大。从近年来许多国家陷于极端民族主义、民粹主义以及分裂主义的乱流中不难发现,当今世界陷于撕裂状态,如何找到重新弥合社会共同体的新方案,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从这一意义上说,努力增强民众国民意识、提高国民凝聚力,对于保持政治稳定、防止国家分裂意义十分重大。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国民性,应立足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方位,从中华民族历史发展和中国发展的现实需要,加快培育“国民意识”,不断夯实国民性根基。
国民意识作为“意识”的一种表现形态,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马克思主义认为:“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29]32中国国民意识的培育,应当从中华民族的历史传承和实践发展需要出发。首先,中国现代国家国民意识培育最有效的路径,在于深入开展“近代以来中国民族国家建构历程”的宣传教育。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无数仁人志士为了寻求民族独立与人民自由解放,不断将西方的各种主义引入中国,“民族”和“国民”就是其中的重要概念,它们相互建构促成中国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华民族这一具有“民族性”和“国民性”的实体得以最终确立。近代以来中国人民一百多年救亡图存的奋斗历程,塑造了中国的民族精神和国民精神,这是广大中国人的共同集体记忆。安德森在以“国歌为例”论述共同体的形成时指出:“无论它的歌词多么陈腐,曲调多么平庸,在唱国歌的行动中却蕴含了一种同时性经验。”[30]139新中国国歌中“把我们的血肉筑成我们新的长城!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作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深刻记忆的旋律,无疑将广大国人拉回深刻的历史记忆之中,这是培育国民意识最有效的方式。其次,要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探索历程的教育。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克服各种艰难险阻,终于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40多年来GDP年均增长率超过9%,创造了世界经济增长的中国奇迹,使中国实现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正在走向强起来的历史性飞跃。广大国人有了越来越多的获得感和自豪感,这是塑造国民意识的重要素材。总之,讲好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所经历的磨难和取得的伟大成就,是锻造国民意识最好的“教科书”,而培育国民意识则是增进中华民族共同性的内核[31]。正如厄内斯特·勒南所指出的那样:“在过去,有共同的光荣和痛楚可以分享,在未来,有同一个计划需要实现;同甘共苦、共同展望,这就是比共同关税与符合战略思想的边界更有价值的东西;这就是尽管存在种族和语言的多样性,人们却仍能理解的东西。”[32]
(二)加快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理念与方式的法治化
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多民族国家,按照各民族平等团结、各民族成员一律平等的原则,妥善处理民族关系与民族事务,不断增进各民族及其成员之间的团结与互助共进,是增强国民意识、提高中华民族共同体内聚力的重要途径。在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理念与方式的法治化,对增强国民意识具有积极促进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高度把握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历史方位,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谋划和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2]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论断充分表明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不仅是对“民族问题”的治理,也是对事关整个国家现代化全局问题的统筹协调治理。必须立足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战略高度统筹新时期的民族工作,加快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民族事务通常不是单一存在的,而是与其他事物共同构成社会事务网络。实现民族事务治理的现代化,必须加快转变民族工作观念,不能将民族事务仅仅局限于“民族”范围,导致一叶障目。
民族事务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归根结底必须理顺“国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必须充分保障每个国民的合法权益,以提高各民族人民对国家的认同。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应着眼于“国民”这个基本单元,从国民与国家的权利义务关系出发,坚持法治先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新中国成立以来很长时期内,由于受斯大林主义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以及历史上中国王朝国家对少数民族政权实行羁縻政策的惯性影响,对少数民族地区与成员实行优惠政策,这在一定时期内对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缩小民族地区与汉地的发展差距,促进民族团结,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中国现代化事业的发展与民众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这种典型的族际主义治理模式面临严峻的挑战:一是来自广大民众日益追求更加平等的经济、社会权利的挑战;二是来自国家治理法治化对法律一体化内在要求的挑战。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阶段,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我国与时俱进地转变民族事务的治理理念与方式,努力实现从族际主义治理模式向区域主义治理模式的转变。既要继续大力支持边远落后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缩小区域发展差距;也要重视保障各民族成员平等的经济社会权利,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增进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从根本上提高各民族成员对中华民族与伟大祖国的认同。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要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根本、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的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以维护广大国民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只有坚持法治底线思维,才能从根本上增进中华民族的共同性,尊重差异性,确保各民族成员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断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基础。
五、结语
从中华民族概念的提出,到构建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完善,作为符号和实体的中华民族都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总结现代中国民族国家的发展历程,中华民族共同体一方面将王朝国家形态下的“臣民”聚合到现代国家的“国民共同体”之中;另一方面,它也将中国传统社会形成的各种复杂社会共同体(族群、家族、宗族等)通过塑造国民身份的方式整合到一个政治共同体之中。“中华民族”既是历史上中华各族群融合发展形成的“自在实体”,又是结合了现代民族国家政治形式形成的国民共同体,在各个历史紧要关头强化了“原子式的‘民’”对国家的认同。从中华民族形成的历史背景、文化积淀与发挥的政治功能,及其与国家形式的结合来看,中华民族既是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实体,是中国现代国家的“国族”,也是全体中国国民的整体性符号。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很长时期以来,中华民族国民性的忽视导致诸多不利影响。在当代世界激烈的国家间竞争中,有效凝聚国民共识、提升国家力量,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上高度重视中华民族共同体国民性的建设。
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全面准确地理解“中华民族”的内涵,既要看到“多元一体”的民族结构,又要看到国民意识与国民整体性塑造的极端重要性。纵观近代以来的世界历史进程,以国民意识为基础的国民整体性是国家发展的基石,是形成社会共识的基本要素。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要将中国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就需要各民族更加紧密团结,需要广大国民对国家治理制度与方式的深刻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