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流通产业的制度环境与公司治理*
——基于产业组织理论视角的分析
2022-11-18程艳
程 艳
提要:产业组织理论一般以制造业为研究对象,难以分析不同体制下流通产业的运行机理。主流产业组织理论中关于竞争和垄断的分析范式,只部分适合对中国流通产业现状的解释。基于流通产业竞争和垄断的一般图景与制造业存在差别,我们需要对这种差别进行讨论。中国流通产业运行是以转轨市场经济体制为背景的,这种特定体制在伴随着特定制度环境的同时,也规定着特定的公司治理模式。以流通产业特定的产业组织、制度环境与公司治理为分析对象,对我们建构流通产业组织理论具有一定的启迪作用。
一、关于流通产业组织的几点理解
经济学关于产业组织的较为系统的理论研究,是从厂商的结构和行为开始的。(1)产业组织问题的早期研究,是将厂商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给定生产函数展开的,它主要集中于对制造业的产品差异性和卖方集中度两个方面,参见E. H. Chamberlin, The Theory of Monopolistic Competition,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33;由于产业组织与市场联系广泛,生产函数难以概括产品的差异性,因而不完全竞争理论或垄断竞争理论很难被运用于一般教科书的竞争模型的分析中,人们对卖方集中度的关注,便以寡头垄断行为作为研究产业组织的主要内容。随着经济学家分析产品差异性和集中度的拓宽和加深,产业组织理论的分析目标便被逐渐锁定在市场过程和绩效上。自哈佛学派(SCP模型)形成后,产品差异性和非价格竞争(产品设计、广告、销售渠道等)的因果关系,便成了产业组织理论研究竞争和垄断的主题之一。(2)在哈佛学派的理论体系中,市场结构被界定为存在着时间系列的相对稳定、可观察的一组变量,他们注重从市场结构的内在变量(产品性质和技术等)来展开分析,研究市场结构如何决定买者和卖者的行为,并通过效率来比较行为结果和最优化选择的市场绩效,参见J. S. Bain,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New York: John Wiley, 2nd ed, 1968, F. M. Scherer, Industrial Market Structure and Economics Performance, Chicago: Rand-McNally, 2nd ed, 1980。 哈佛学派的“结构—行为—绩效”模型(SCP)的主旨,在于论证集中度高的厂商总是倾向于提高价格和设置行业进入壁垒以谋取垄断利润。流通厂商为市场提供多样性产品或差异性服务,意味着他们在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销售渠道费用等方面的平均成本不一致,而技术溢出对流通产业规模经济作用不显著的特点,则意味着流通厂商产品生产或服务供给的集中度具有相对的稳定性。(3)SCP模型曾对张伯伦(Chamberlin)的不完全竞争模型有关产品差异性和生产集中如何形成卖方垄断的思想做出了较贴近现实的批评,否定了完全竞争模型和完全垄断模型对极端竞争和极端垄断的描述,认为竞争处于极端状态会使利润下降,垄断处于极端状态会致使比比皆是的超额利润,现实情景所反映的典型的市场行为,应该是处于极端竞争和极端垄断之间的价格和产量的分布。我们可将SCP模型的这些思想看成是对张伯伦不完全竞争理论的发展。从不完全竞争角度看,流通产业具有竞争和垄断并存的特征以及由此呈现的市场结构,源于流通产业的产品差异性和经营集中度,而流通厂商在诸如投资选址、产品定价、渠道推广等方面的竞争或垄断行为,则使得不完全竞争的特征在流通产业组织中具有了一般性。
然则,一国流通产业中竞争和垄断基本格局的形成,通常要受到经济体制模式、市场配置资源质量、投资结构选择、政府治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因此,依据不完全竞争理论来分析流通产业组织,不仅有助于分析流通产业的运行机制,而且也能理解流通产业组织的某种模糊不清。因为,经济体制模式所决定的市场配置和计划调控在流通产业组织运行中的比例,会影响流通领域各要素间竞争和垄断的程度和范围;(4)这种影响主要是针对计划调控所引发的行政垄断而言的。国内学者曾对我国流通产业的行政垄断发表过一些理论见解,认为计划调控程度的高低和范围的大小,会决定流通产业中的行政垄断程度和范围。参见郭冬乐、宋则:《中国商业理论前沿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426-445页。市场配置资源占比的高低,会对流通领域的竞争和垄断的格局产生影响;投资结构选择的适用性,会在政策制定、法律规章解读上通过执行手段影响流通领域的竞争和垄断基本格局;(5)制度环境的质量高低对竞争和垄断影响的价值判断,是一个包含着是推崇竞争反对垄断还是提倡竞争容忍垄断的认知问题。经济学家的认知不同,从而对制度环境影响竞争和垄断的质量高低的价值判断也就不同。尽管如此,指出制度环境会影响到竞争和垄断,对于我们在理论层次上认识流通产业中的市场结构会有所帮助。政府治理环境对流通领域的竞争和垄断的影响,主要体现为流通厂商经营商品和服务是否具有进入和退出壁垒等问题。显然,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都将涉及流通产业的微观运行主体以及决定这些微观主体活动之间的行为架构规则等问题。
基于以上的分析,笔者将流通产业组织界定为: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微观主体以及决定这些微观主体活动之间的行为架构规则,这种架构规则在产业组织理论的SCP框架下的变动,会使市场配置和计划调控等对竞争和垄断发生影响。之所以对流通产业组织进行如此界定,是为了强调商业流通主体的行为方式及其市场结构。这样的理解可以外推出决定流通产业组织的宏观和微观因素。
事实上,产业组织中的很多问题是难以用寡头垄断理论予以一般性解释的,这在某种程度上折射出不完全竞争学说较为贴近现实的一面。从一般意义上来理解或建构流通产业组织理论,需要解释市场结构中竞争和垄断的比例及其相互融合的情形。如果能成功地解说这一比例及其融合,就有可能产生符合实际的流通产业组织理论。不同国家流通领域的市场结构差异决定着流通产业组织的差异,如果我们能够在理论上确立市场结构中的完全竞争和(卖方)寡头垄断的终点和起点,或者说能够在理论上描述出介于完全竞争和寡头垄断之间的不完全竞争的区域,那么,这种纯理论意义上的关于不完全竞争区域的界定,将有助于我们对流通产业组织的理解。(6)这是一项难度很大的研究工作。1933年,张伯伦和罗宾逊两位大师的著作曾为此做过努力,他们企图弥合卖方寡头垄断和完全竞争这两种极端相反情形之间的差距,但无论是张伯伦以自由进入为核心的竞争模型论证还是罗宾逊以需求曲线为核心的模型解说,都没有建构出一个非卖方寡头垄断的不完全竞争模型。针对这项难度很大的研究工作,到目前为止,经济学理论都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参见《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3卷,第570页。
从现实来看,一方面,在流通市场结构中完全竞争的覆盖面要大于制造业,寡头垄断的覆盖面要小于制造业;另一方面,界定流通市场结构中的完全竞争和寡头垄断的终点和起点,除了会面临像界定制造业一样的困难外,还需要对流通市场结构做出不同于制造业的具体分析。对这个问题的深入研究,需要对流通市场结构中的完全竞争和寡头垄断做出不同于制造业的说明,这同样会碰到确定流通领域的竞争和垄断之边界的困难。因此,区别于一般产业组织,解说和论证流通产业组织的难点在于对这种边界的论证需要置于某一特定国度的产业运行制度背景下。这便涉及特定国度的体制模式、市场发展水平、制度环境、投资结构等状况对流通市场结构的影响。市场结构是这些研究的基点。
对特定国度的流通产业组织的分析是否合理,关键在于对流通市场结构下的经济组织及其制度演变的认识。同制造业一样,完全竞争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并不是流通市场结构的唯一制度。要对流通市场结构的均衡作出大体上符合实际的分析,必须将垄断引入经济组织及其制度之中。(7)传统的对经济组织进行研究的一般均衡理论是由瓦尔拉斯(Walras)开创并通过希克斯(Hicks)进一步发展的,但他们两人在实际性的局部均衡分析中对垄断的认识是不同的。瓦尔拉斯认识到完全竞争不是经济组织的唯一制度,认为要考虑经济组织中的垄断因素(尽管他没有将其放置于一般均衡分析中);而希克斯认为引入垄断对一般均衡的经济理论分析有破坏性作用。参阅J. R. Hicks, Value and Capital,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nd ed, 1939.当人们从现实而不是从完全抽象理论的构建来研究市场结构或经济组织时,垄断竞争或不完全竞争的经济组织便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在有关局部均衡和一般均衡的讨论中,由于局部均衡通常只讨论一个行业或一组行业,它不能包含所有厂商的相互关联,而只有在考虑到所有厂商相互关联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建立起含括垄断的一般均衡分析。这方面经济思想的贡献者是特里芬,参见R. Triffin, Monopolistic Competition and General Equilibrium Theory,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40.按照垄断竞争理论,如果价格给定时完全竞争性的流通厂商可以从一个可行的投入和产出向量组合中达到利润最大化,在价格和所有流通厂商的利润分配给定下完全竞争的消费者能够实现其预算约束的效用最大化,那么垄断竞争厂商就有可能得到一条可以观测到的以价格和数量轨迹为内容的需求曲线。于是,在市场出清的情况下,流通市场上的消费者和厂商的需求量就有可能等于所有生产商的产出量,即消费者和生产者就有可能产生同原来给定的价格和数量相对应的一组新值,(8)这里的抽象推论来源于现代垄断竞争的一般均衡分析,如根岸 (Negishi)、阿罗(Arrow)等人的思想。参阅《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2卷,第868-869页。研究者可以通过这组新值的推导或界定对不完全竞争的市场均衡作出解析。
流通市场结构以及由此形成的产业组织主要受到以下因素影响:买卖方市场集中度、产品异质性和进入壁垒大小。流通产业高竞争性的市场特征导致不明显存在潜在进入者担忧价格会低于成本的规模经济,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超额利润的空间;市场中原有厂商在市场集中度、产品异质性以及买主品牌忠诚度等方面具有优势,流通市场会存在非价格因素引致的进入壁垒;流通厂商在投资时的沉没成本要少于制造业,因此资产专用性约束和机会主义行为在流通产业组织内不是那么引人注目,市场集中度问题显得相对轻微。倘若从以上的观察点来看问题,现有的产业组织理论需要进行调整才能用来分析流通产业组织中特定的市场结构及其行为绩效。
很多产业组织的研究者曾在不同程度和范围内将卖方集中度、广告和商标等非价格因素、规模经济及自然垄断等,作为形成产业进入障碍的重要原因来看待,并认为进入障碍会导致竞争和垄断并存的格局。对流通产业中市场结构的形成和变化、竞争和垄断处于何种并存状态,产业组织是否具有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等问题的研究,的确离不开对以上原因的探讨,但我们也不能忽视对买方集中度、信息不对称、厂商合谋等问题的研究。例如,消费者和厂商对某种产品商标或性能的偏好,是形成买方集中度的一种典型的非价格因素;卖方之间有关产品信息的不对称分布,会在很大程度上维持非竞争行为;产业组织在优化过程中,在鼓励竞争的同时,也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推进垄断。(9)关于信息不对称有可能维持非竞争性行为的分析,对策论已对目标信息和对手策略选择等问题展开过研究,这些研究指出买卖双方对价格和品种的信息拥有及其程度,会影响到营销和分销安排以及竞争对手的行为。例如,在买方必须花费时间才能寻觅到竞争性卖方各自价格的情况下,即便很多卖方销售完全相同的产品,每个卖方或多或少具有一定程度的垄断力量。施蒂格勒就是以上述见解来批评贝恩关于卖方集中对垄断起决定形成作用的理论观点。参见G. J. Stigler, The Organization of Industry, Homewood, Illinois: Irwin, 1968; J. S. Bain,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New York: John Wiley, 2nd ed, 1968.关于产业组织优化是否会推进某种程度垄断的讨论,涉及到规模经济的形成过程和方式,规模经济既有可能是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也有可能是政府干预而形成的;前者会形成自然垄断,后者则会形成人为垄断。因此,我们对流通产业组织的现实理解,尤其在对中国流通市场结构中的竞争和垄断的格局作出判断和分析时,必须全方位地考虑体制转轨背景下的价格和非价格因素,而不能仅仅满足于某些抽象的假定。
二、制度环境变化与产业组织重塑
从理论上分析流通产业中的竞争和垄断问题,可以将研究对象分为两类:一是研究市场结构中的垄断和竞争并存时的一般均衡,一是不考虑一般均衡而只是对市场结构中的垄断和竞争的并存现象展开讨论。以这些研究所涉及的制度环境来说,产业组织理论有关市场结构的一般均衡分析,必须以相对稳定的制度环境为背景。因为只有在相对稳定的制度环境中,决定或影响竞争和垄断的变量才有可能抽象为分析性变量。在转轨体制中,由于制度环境经常发生变化,建构一个能容纳决定竞争和垄断因素的既符合实际又能达到一般均衡逻辑要求的产业组织理论的框架,会面临一系列的困难。因此,关注制度环境变化对产业组织重塑的影响便显得很重要了。
中国流通产业的市场垄断现象主要反映为:(1)一些产品的销售环节被控制在以垂直配置资源为背景的国有控股公司手中;(2)一些产品和服务供给端被跨国公司凭借差异性资源优势所控制。较之于我国流通领域的其他产品和服务,尽管这两类产品和服务在产品差异性、经营成本、自然属性以及与制造业的关联等方面不存在明显的区别,但由于国有控股公司在流通领域的销售经营利用了以计划机制支持为内容的制度环境,跨国公司凭借了以市场机制支持为内容的制度环境,于是,这些产品和服务的销售经营便形成了进入门槛。进入门槛的出现会赋予这类厂商一定的定价权。值得说明的是,这种垄断不是指产品世界中的某一组类别产品在销售经营上的垄断,而是指由制度环境所导致的针对所有类别的产品和服务在销售经营上的局部垄断。
讨论制度环境变化与流通产业重塑的相关机理,不能简单地描述前者对后者的作用以及后者对前者的反作用,而是要联系制度环境与产业政策及其经济规制中的立法、司法、行政执行来展开。在我国产业政策制定和规制执行的现实中,一方面,规制执行机构并非完全被立法机构所控制;另一方面,规制程序及其执行并不一定会受到司法机构的约束。也就是说,中国产业政策及其经济规制中的立法、司法和执行尚不存在系统性的协调。诚然,这样的情况在成熟的市场体制国家也存在,但体制转轨国家制度环境的相对不稳定,会在更大程度和范围内出现这种系统性的不协调。在中国流通产业的运行中,制度因素的解释主要体现在产业政策的立法、司法和执行等有利于国有控股公司,这种对国有控股公司运营的支撑促使在政策甚至法律规章等方面为国有控股公司设置了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的各类门槛。
新古典经济学将政府、厂商和个人看成是“理性经济人”框架下的具有同一性质的行为主体的理念,对产业政策、法律规章以及宏观调控等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其实,政府的立法、司法和执行机构分属于不同的规制层级,倘若出于某种特定的分析需要(如对政府规制中的政治支持函数的解释),将它们抽象成同一的主体是必要的,但在具体研究立法、司法和执行时,这种抽象会忽略立法、司法和执行机构的行为差异。(10)在有关政府规制的理论分析文献中,规制经济学对政府规制立法、司法和执行机构追求效用最大化的抽象描述就是忽视这种行为差异的明显例证。例如,规制经济理论的创始人施蒂格勒(Stigler)曾将供给和需求引入规制经济分析,他认为规制供给和需求联合决定现实规制,这种抽象地讨论规制供给和需求的分析方法,同佩尔兹曼(Peltsman)“将价格、利润及税收等结构性地并入了政府谋求政治选票的分析”并无二致,这些分析都是建立在政府强制、政府理性选择以及立法、司法和执行机构无行为差异等基本假设之上的。参见G. J. Stigler, “The Theory of Economic Regulation,” 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cience, 2, 1971, pp.3-21. Sam Peltsman, “Toward a More General Theory of Regulatio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ⅪⅩ(2), August, 1976.在计划和市场双系统运行机制下,不同层级的立法、司法和执行机构在规制过程中面临不尽相同的信息和市场环境。如果我们将分属于不同层级的立法、司法和执行机构看成是一个具有同一性质的抽象主体,实际上是在现实的层面上把政府看成是一个黑箱。以流通领域的市场结构形成来说,当政府被看成黑箱时,体制转轨中的制度环境对竞争和垄断如何形塑市场结构的过程便被模糊起来了。
以模型的建构而言,分析制度环境变化对流通产业组织重塑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决定市场结构的内生变量的选择。不同产业组织理论对市场结构之所以形成差异,最基础的原因根植于内生变量的选择。内生变量选择过少会影响模型对现实的解释,而内生变量选择过多又会使问题分析复杂化。举例来说,如果我们把“质量”作为内生变量置于不完全竞争模型,这个取决于需求函数细节的变量会迫使研究者在均衡分析中解说生产高质量产品的厂商为何能获取高于边际成本的价格(实际上模型很难做到)。再举例说明,如果将“广告” 作为内生变量置于不完全竞争模型,研究者通常要在模型分析中对广告影响消费者行为作出一些有利于说明均衡的假设,但无论是将广告作为向消费者提供信息的假设,还是将广告作为改变消费者偏好的假设,这些假设都会在相当大的程度和范围内不符合消费者对商标的实际选择偏好,以至于干扰了研究者对市场结构的均衡分析质量。
那么,我们研究流通产业组织应如何选择有助于市场结构分析的内生变量呢?显然,这关系到对流通产业组织研究的框架设计问题。中国流通产业组织理论的框架设计,要考虑制度环境变化对产业组织重塑所发生的影响,我们可将产业组织重塑看成是制度环境变化的函数。也就是说,当我们将制度环境理解为变量时,一切影响产业组织重塑的制度安排都应属于内生变量的范围。将制度环境处理为内生变量是新制度经济学的贡献,联系产业组织重塑来考察,这一贡献不仅启迪了经济学家在制度安排层次上对产业组织重塑的研究,更重要的是,当经济学家在具体研究厂商或个人的行为方式时,开始关注具体行为背后的更深层次的制度问题。就中国流通产业组织运行中的厂商或个人的具体行为而论,公司治理问题无疑是关联于制度环境和产业组织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制度环境约束下的公司治理
新制度经济学是从产权和交易费用角度来研究公司治理结构的。在制度环境、产权结构、公司治理和公司绩效这一逻辑链条下,产业组织理论越来越关注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11)现代企业在产权界定、权益分享和风险承担等方面越来越需要支付以搜集、传送、处理信息和保障交易各方动机兼容的交易费用。P. R. Milgrom, J. Roberts, Economics, 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 Englewood Cliffs, NJ: Prentice Hall, 1992. 新制度经济学将产权、交易费用、公共选择等结合在一起以展开制度关联研究时,为实现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的同构,他们开始注重微观层面上的公司治理问题。参见齐默尔曼:《经济学前沿问题》,中国发展出版社,2004年,第118-121页。在融合西方公司治理理论的基础上,国内学术界提出,德日式公司治理表现为董事会主要由公司内部人组成、公司股东相对集中、委托方与代理方之间制衡机制较弱、公司治理目标注重长期利益和协调合作;英美式公司治理表现为董事会与总经理的决策受到流动性资本市场制衡、公司的股东高度分散、公司治理目标注重短期利益和分工制衡。然而,当我们将中国的公司治理对号于德日式或英美模式时,我们发现这两种模式的纯粹形式是不存在的。现实之所以如此,应该说与中国特定的制度环境约束有关。
在正交易成本的市场环境中,产业政策、法律规章和交易规则等制度因素影响着公司治理模式的变迁和效率的改进。从中国现实的流通产业运行环境来看,流通领域具备垄断势力的公司,其治理模式往往是组织治理模式和市场治理模式的混合。这种混合可从以下几方面展开理解性判定:(1)在流通领域垄断的两大经济主体的形构中,国有控股公司是组织治理模式的代表,跨国公司是市场治理模式的代表;(2)随着流通领域竞争的激烈化,那些具有垄断能力的国有控股公司会受到市场机制的制约,其公司治理模式或多或少具备了市场治理模式的色彩;(3)原属于德日公司治理模式的跨国公司或原属于英美公司治理模式的跨国公司,会根据中国流通市场治理的特征,或在组织治理模式中部分容纳市场治理的成分,或在市场治理模式中部分容纳组织治理的成分。
流通产业的公司治理同样要通过内部约束和外部制衡来适应两种制度环境:一是适应委托方和代理方之间的激励约束等内在制度环境,协调好剩余索取权分配问题;一是适应以竞争为特征的资本控制权、代理人选择权和渠道竞争权等外在制度环境。中国流通领域的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模式中的董事会主要由公司内部人组成、公司股东相对集中、委托方与代理方之间制衡机制较弱等情形,这种组织治理模式的实质性内容在于公司运转要受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国有投资公司、地方政府、乃至中央政府的制约。同时,由于国有控股公司享有各种政策优惠,并且其资本控制权很少或根本就不会受到外部市场的约束,于是,当政府对国有控股公司的政策支持力度足以形成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其经营“领地”时,这种特有的公司组织治理模式就会与其所拥有的垄断经营方式结合起来,从而出现不同于德日等国以大公司和银行之间相互控股的受市场约束的组织治理模式。
流通产业中的那些属于市场型治理的非国有控股公司,主要受市场机制导引,尤其要受制于流动性强的金融市场和长期资本市场。这类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共同构成了中国流通产业竞争和垄断的基本格局。由于这两类分属于不同公司治理模式的公司所面临的制度环境是相同的,他们在经营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便极有可能在公司治理模式方面形成相互交叉和渗透的局面。例如,从跨国公司的投资经营来看,以使用商用卫星处理全球所有门店庞大交易信息和运用低价弹性销售策略的美国沃尔玛公司,以仓储式超市和现付自运制为特征的德国麦德龙公司,都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为适应外部市场制衡而改变了公司的内部制约机构,他们或是选择国内企业家作为代理人,或是将销售目标锁定于以集团消费为对象的企业和非企业机构。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就是说,跨国公司的组织治理模式部分容纳了市场治理的成分,而在市场治理模式中部分容纳了组织治理的成分。我们既可以把跨国公司治理模式在中国的调整看成是他们形成垄断的条件,也可以将这些情形理解为中国特定的制度环境对跨国公司企图实现垄断的要求和约束。
公司治理在很大程度和范围内是制度环境的产物,制度环境通过各类法规和产业政策来实现公司治理的内部约束和外部制衡。例如,《公司法》规定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制度边界,董事会负责重大事项决策和聘任总经理,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的决策和总经理的经营,由此在法理上规定了公司治理的内部约束结构是股东大会任命董事和监事。进一步的,公司初创期的财产法人结构决定了公司的股权结构,而股权结构的控制和反控制会演绎出不同的公司治理的外部制衡。我们可以将以上情形解释为制度环境对公司治理模式的约束,这种约束在流通领域的国有控股公司中尤为显著。(12)国内学者曾讨论过国有控股公司的治理模式问题。就如何解决国有产权的行政性委托代理向企业性委托代理的转化而论,魏杰先生主张进一步加强、规范和改革国有投资公司的治理结构是一种有可能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途径。参见魏杰:《国有投资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研究》,《管理世界》2001年第1期。以国有投资公司的治理作为解决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模式的讨论,实际上就是从组织治理角度的一种分析,但我国公司的组织治理的内容相当宽泛,仅依靠国有投资公司的模式可能难以解决问题。依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中国流通领域中的公司治理呈现出的“一股独大”或者“内部人控制”现象,反映出产业内部缺乏规范市场治理的机制。
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多方博弈关系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委托代理关系能较为直观地反映公司的治理模式。中国流通领域的国有控股公司存在因所有者层次不清晰而导致产权不清晰的问题,涉及国有控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讨论,而这个讨论是制度环境制约公司治理模式的例证。(13)魏杰:《国有投资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研究》,《管理世界》2001年第1期。学术界通常围绕“一股独大”来批评国有控股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这一批评对流通产业中的国有控股公司之治理结构的适应性,在于流通产业的国有控股公司也有着同样的委托代理治理结构的规定性。这种制度环境制约机制形成的机理体现为:国务院通过行政性的委托代理将国有资产委托给各级政府管理,表现为抽象层次上重视资产所有权和资产保值增值性,它并不会按规范市场原则下的契约形式明确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尤其是中国体制转轨时期的制度环境决定了流通领域内的国有资产委托代理结构是否会转向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法人治理结构,即流通领域内公司内部的权责利关系是其内部制衡机制得以实现的实质性载体,这一实质性载体取决于制度环境。
如果行政性委托代理能够转变为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委托代理,国有控股公司的治理模式则会跳出由制度环境决定组织治理的藩篱。参照德日公司治理模式来考虑中国国有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或许也是一种选择。但问题在于,德日公司治理模式所处的制度环境有可能较好地平衡来自市场的外部制衡,而中国的国有控股公司的外部制衡能力却并不相同。这是因为单一化股权会导致:(1)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等方面存在目标趋同性;(2)上级任命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会削弱公司的制衡机制和运行能力;(3)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形式上的委托代理,往往会因股权单一而较难实现规范市场意义上的约束制衡。因此,以德日公司治理模式来分析或评判中国国有控股公司的治理模式,需要调整对制度环境差异的解说才能够得出适合国情的研究结论。
现代企业制度的委托代理是与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相关联的。这种关联既是制度环境的产物,但也会在治理层面上推动公司制度环境的形成。国有控股公司对市场控制权的排斥与代理人剩余索取权的矛盾,不可避免地会减弱委托代理中的激励设计。现代经济学有关公司治理的研究之所以高度重视委托代理问题,乃是因为委托代理主体的行为方式会对竞争和垄断发生影响,从而影响到产业组织的运行;同时,委托代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反映着特定的制度环境。也就是说,我们可以通过委托代理问题的讨论将公司治理、制度环境和产业组织等问题放置于一个统一的框架进行深入的研究。
四、结语
中国现阶段的制度环境,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影响着流通产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和产业组织重塑。我们在理论层面分析流通产业的竞争和垄断,需要结合特定制度环境背景下的约束机制,才能对流通产业的组织运行和治理结构作出理论层面的概括。并且,这些都离不开对公司治理模式这一微观基础的研究。诚然,在未来,流通领域公司治理的市场型模式也许会成为主导形式,但我们应该认识到,对公司治理的总体考察仍然需要关注制度环境,并且在某些必要的约束条件下关注对流通产业组织和公司治理产生间接影响的非正式制度安排。中国公司组织治理和市场治理并存的现实表明,这两种治理模式在流通市场结构中是“平分秋色”,这会导致特定制度环境下的竞争和垄断。因此,我们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考虑既定的制度环境、变化的市场结构及其产业组织形式。
国内学者关注公司治理过程中的“所有者缺位”和“信息不对称”问题,通常以公司的内部制约机制为分析对象,主要围绕如何通过界定委托代理框架来设置公司治理机构及其职能。这些分析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指出了流通产业公司治理的某些症结,延伸这些分析有助于理解流通产业的竞争和垄断。如果这些分析能将制度环境有机地结合起来,我们对公司治理的研究或许会更加深入。国有控股公司的内部制衡得不到解决的根本原因在“一股独大”, 这难以改变中国特定的制度环境。“非国有化投资公司”的机构如果能够通过政策得到鼓励和支持,那么通过证券市场,利用股东用脚投票机制来适当改变 “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那么探索出适合制度环境约束的流通产业组织的运行模式就变得有可能。
中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国情特征使得制度环境成为解决低效问题的最大困难。或许有人认为随着互联网交易平台和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运用,制度环境问题可能会悄然消失。其实,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所能解决的,是纯粹的市场治理问题,这些新科技手段并不能改变由法律规章和政策手段等支撑的制度环境。换言之,我们运用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只能在操作层面上解决流通产业组织的市场运行模式,无法解决由制度环境约束和公司治理模式决定的流通产业组织的运行方式。关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相融合场景下的流通产业组织会朝着什么样的方向发展,是我们需要认真分析和研究的另一个学术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