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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典籍英译本之副文本研究

2022-11-17郭洁董晓波

关键词:英译本译本译者

郭洁,董晓波

(南京师范大学 外国语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引言

中国法律典籍在英语世界的译介集中于《大清律例》《唐律疏议》《大明律》三部法典[1]。目前三部法典均已在海外出版了英文全译本,几位译者在译本中都以译者前言、致谢、引言等副文本的形式表达了英译目的、策略等,流露出与译文读者展开交流的强烈意愿,从不同层面为读者阅读中国法律典籍英译本补充和扩展了重要信息。

副文本对于该译文正文本起到了丰富、阐释、细化、验证的作用,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读者强烈的阅读兴趣[2]。然而,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和文化的结晶,中国法律典籍英译本中的副文本受到的关注实属寥寥。鉴于此情况,根据副文本理论,以《大清律例》《唐律疏议》《大明律》的英译本为研究对象,利用文本细读法、比较对比法解读其副文本中所蕴含的丰富意蕴,以期体悟译者英译中国法律典籍的目的与策略,寻绎不同特色的副文本在建构译者与读者关系中的功能。

一、翻译研究中的副文本视角

“副文本”这个概念最先是由法国文论家热拉尔·热奈特提出的。1979年,“副文本性”一词首次出现在《广义文本指导论》一书中。1982年,热奈特提出五种类型的跨文本关系,其中之一便是正文与它的副文本所维持的关系[3]。1987年,热奈特将副文本进一步细分为十三个类型:出版商的内文本、作者名、标题、插页、献词和题记、序言交流情景、原序、其他序言、内部标题、提示、公众外文本和私人内文本。副文本主要包括内副文本,即附加在文本上的物质形式,和外副文本,即脱离文本的非物质形式[4]。副文本的美学意图在于保证文本命运和作者的宗旨一致,即为了获得理想读者,让他们根据提示信息最大限度地接近文本意图和意义指向[5]。

译者通过副文本,在文本的客观物质空间里,证实自己的存在[6]。由此,副文本是译者在原作翻译之外进行的额外书写,具有多重特征。首先,交流性。在这一交流区域,译者可以与原作者、读者、编辑者、出版者进行沟通,或呈现翻译目的,或记录翻译过程,或阐释翻译原则,或解释译本术语,或抒发个人评价,或连接其他文本,或提供阐释路径等,将译者、原作者、互文作者、读者、出版商、编辑等联系起来;其次,延伸性。译本由正、副文本有机组成,副文本既围绕正文本,为正文本服务,又有自己的独立性。虽然从地位上来说,副文本或处于依附地位,但它是译本不可或缺的构成,参与了正文本意义的生成过程。副文本实际上包围、延长了文本,并充当文本的结构成分、解释、说明、评价文本[5],延伸了译本的意义,实现了译本的意义增值。再次,导向性。几乎所有关于翻译的思考都是以译者序言的形式附在具体文本里的[7]。如果译者副文本中导出了对原文、某观点、理论的认知,很有可能就暗含阅读路线和阐释逻辑,很容易使读者对文本的接受产生影响。

二、中国法律典籍英译本及研究概述

从狭义来看,法律典籍指的是古代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典和律法,包括正式的法典及其多种补充形式。据文献著录的不完全统计,以《九章律》为上限,《大清律例》为下限,既有法典160种之多[8]。但是,业已译出的、可供研究的法律典籍译本较少,表1是对三部法律典籍英文全译本基本情况的梳理。

表1 法律典籍全译本基本情况的梳理

目前国内学界对法律典籍翻译研究主要聚焦于以下4个方面的主题。第一,翻译目的。屈文生、万立指出了四位译者在翻译这三部法典时的不同动机:小斯当东翻译《大清律例》是为了在英中贸易和交往中把握主动权,钟威廉重译《大清律例》旨在校正以展现原典面貌,庄为斯翻译《唐律疏议》是为了研究中国法,姜永琳翻译《大明律》是为了填补中国法律典籍英译的空白[1]。第二,法律术语、文化负载词的翻译策略与技巧。胡波、董晓波探究了法律典籍中法律术语的不可译性,并提出了翻译的补偿原则,对等直译和描述性补偿翻译等策略[12]。第三,译介与传播研究。董晓波、张亚芳指出西方汉学家和学者掌握了法律典籍译介的主动权,导致国际社会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片面、刻板印象,因此需要把握译介的主动权,还原法典真实面貌[13]。第三,翻译对比。熊德米分析了法律与文化的“相邻”关系、英汉法律语言与文化的共性与个性,呼吁专家学者对已有译品质量进行批评监督,改善法律典籍对外传通的效果[14]。

三、中国法律典籍英译本之副文本评述

(一)《大清律例》英译本副文本评述

根据哲学阐释学的观点,翻译以理解为基础,理解的过程是译者视域与原文本视域不断融合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译者的背景、身份、经历等因素都会影响译本的呈现。因此,译者提供的副文本非常重要,它是译者“现身”的重要载体。

1.小斯当东英译本副文本评述

小斯当东(George Thomas Staunton,1781-1859)是近代中英关系史上的一位重要人物。小斯当东英译本是《大清律例》的第一个英译本。译本中的副文本主要包括书名(标题)、次标题、出版信息和长达34页的译者序言等。在译者序言中,小斯当东以个人视角书写了对中国语言、历史和法律的认识。

(1)多重声音

声音被定义为“通过语言表现出来的某人思想、观点、态度的综合体”[15]。译者序言中,小斯当东多处使用让步—转折式表述,呈现出多声音性特点。对于原作,小斯当东认为其语言晦涩、结构复杂,但又存在内在价值,材料真实权威,主题重要新颖。对于传教士,小斯当东认为传教士为记述和翻译作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但他们的作品严重缺乏公正性和辨别力,不少记叙内容的真实性因此令人堪忧。对于中国法律,小斯当东的“多声音性”尤为显著:

“虽然这部法典充满缺陷、错综复杂,但中国人还是对它满怀骄傲和赞赏。他们对这部法典似乎有一个共同期望,即公正执法、保持稳定、免受腐败侵蚀。不幸的是,事实恰恰相反,中国法律的执行者和制定者经常带头违反法律。但相比较其他国家的法律,中国的这种情况有多严重目前只能全靠猜测。但同时我们有理由相信,无论违法者的地位有多高,明目张胆或接二连三的违法行为最终都难逃惩罚,至少中国体制中的这一点值得肯定。”[16]

小斯当东从不同声音的主体视角,使用了“虽然……但……还是……不幸的是……但……但……至少……”等衔接方式,以声音间的回应、支持与反驳建构了多重意义,如“充满缺陷”与“带头违反”形成呼应关系,“公正执法”与“难逃惩罚”形成支持关系。虽然小斯当东“希望读者能过按照上述标准自行判断中国法律”,看似把文本解读的空间留给了读者,但这些具有强烈主体意识的批语与评语,包含译者对中国法律的主观评价,加之当时的中国在西方世界大多数人眼中还是一个陌生的“他者”,小斯当东引导译本读者阅读的用意颇为明显。

(2)“我”的隐身

在诸多副文本之中,译者序言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余光中认为:“一本译书只要够分量,前面竟然没有译者的序言交代,总令人觉得唐突无凭。”[17]这表明译者在呈现一部译作之前,有必要“现身”做一些背景知识的交代。小斯当东“现身”为《大清律例》英译本撰写的译者序言标题为“Translator’s Preface”,全文均未出现第一人称,而是采用第三人称“the translator”,可以说是拉开与自己的距离,以退为进,既凸显了自己的译者身份,又将自己“我”巧妙地隐藏起来。一方面,小斯当东需要陈述自己的观点;另一方面,小斯当东又想在不动声色的叙述中表达观点。因此,即使序言出自自己之手,也不使用“I”,“the translator”可以让读者认为译者序言是真实客观的书写,将读者带入一个场景:读者认为这个场景是非主观的,可以感知译本的真实语境和早期传播的真实氛围。作为译者的“我”虽然隐身,但作为译者的“translator”在一定意图下发挥主体性,多次将《大清律例》表述成《中国刑法典》(the Penal Code of China)或《中华帝国刑法典》(Imperial Code of Penal Laws),加之封面译者增译的副标题“Being the Fundamental Laws,and a Selection from the Supplementary Statute of the Penal Code of China”,可能使读者形成《大清律例》等同于中国刑法的片面认识。

2.钟威廉英译本副文本评述

钟威廉英译本中的副文本包括序言、引言、注释、附录术语汇编和索引等。钟威廉不仅是译者,而且是一位中国法学和比较法学研究者,其译文的副文本既传达了他的翻译动机、策略和思想等,也提供了对《大清律例》中某些法律制度的核心理念与概念结构的分析,具有极高的学术价值。不同于小斯当东在副文本中主动引导读者的策略,钟威廉更多地是基于已有研究成果,采用贴合原文的书写方式。

(1)叙评合一

钟威廉的译者序言融合叙述和评批,叙述内容既有自己学习的经历、也有翻译《大清律例》的过程;评批内容既有对《大清律例》诸多译本的阅读反馈,也有对自己译本的简要评价。钟威廉在序言中以第一人称“I”叙述了自己于20世纪70年代开始研究清朝法律的经历。当阅读《当代中国的法律》这本包含诸多案例的书时,他觉得有必要研究《大清律例》本身。但他面临的问题是如何与不懂中文的人讨论《大清律例》。他以一种批判审视的态度查阅了诸多译本,认为小斯当东的英译本“几近无用,过于行云流水,不够精准”,鲍来思(P.Gui Boulais)和霍道生(Paul-Louis-Felix Philastre)的法译本“可读性较低,省略了原文大部分内容”,霍道生翻译的《皇越律例》(Annamite Code)“虽属一流,但未含盖全部律文。他倾向使用法律法语翻译,但不当之处颇多……”[18]。这种情况之下,钟威廉开始着手翻译《大清律例》,他的目的之一是校正先前译本的存在的问题,还原法典原貌。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努力,译本得以最终呈现。钟威廉对自己译本的评价是:“这并不是一个完美的翻译,尽管努力避免一些错误”[18],既彰显了译者为还原文本含义所做的努力,也正视了译作中可能出现的不完美。

(2)研译互促

钟威廉认为一定存在某种途径可以对以法典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法制进行研究,早在1974年,他就在《美国比较法学杂志》发表“清代律典研究——《大清律例》”,对《大清律例》进行了详细的探究[18]。钟威廉持续探寻研究途径的努力也反映在译本引言中。作为中国法学者、比较法学者,钟威廉在引言中陈述了研究中国法的重要性,认为对中国法律的研究可能是法律学者摆脱以欧洲为中心思想束缚的有效途径。中国的法律系统不同于美国的法律系统,当在其中一个系统接受过训练的研究者开始研究另一个系统时,必须抛弃所熟悉的系统中的概念,并试图理解新系统中的概念。钟威廉探寻从中国人的视角研究中国法律原则的可行性,力图呈现原典面貌,同时在翻译中借鉴已有的研究成果,将其运用到自己的译本中。例如,在引言部分,钟威廉将翻译心得融入到对中国和西方法律的对比中:“在中国,国家颁布法律以确保其利益得到发展,在这一过程中,个人利益往往作为一种间接的结果得到保护”;“而在西方,法律是向外发展的,即从个人的关注中发展起来的……在服务个人利益的同时,社会利益得到了间接的好处”[18]。钟威廉对《大清律例》的翻译与中国法学、比较法学的研究相辅相成,形成了其英译本副文本的一大特点。

(二)《唐律疏议》英译本副文本评述

以长孙无忌等人参撰的《律疏》作为底本,庄为斯《唐律疏议》英译本上卷于1979年出版,明确了唐法的基本原则和应用标准;下卷于1997年出版,描述了应受法律惩罚的行为及惩罚措施。上下两卷的副文本包括序言、引言、注释、附录术语汇编、参考文献、和索引、补编勘误表等。

1.法哲学视野

在《唐律疏议》译本下卷的扉页,赫然写着,“……《唐律疏议》不仅仅是一部法律文件,研究这445条条款,对中国文化颇有启发……”[19]。庄为斯在翻译前对原作及其蕴含的哲学内涵文化意义做足了功课,并建议读者在阅读正文本前首先阅读引言,引言中介绍了唐朝的时代背景、立法意图和《唐律疏议》的结构、研究概览、文本内涵及蕴含的哲学观。庄为斯认为法律的主要目的是“维持社会的平衡和人与自然的和谐”[19],并从董仲舒的“阴阳五行”学说出发,论述了中华法系“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在介绍《唐律疏议》的通则这一章节(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T’ang Code),庄为斯以“法与自然之和谐”为标题,详细论述了《唐律疏议》与阴阳五行的关联。法典代表阴,即社会控制的阴暗面,而礼法、道德和教育代表“阳”,“阴阳”两者形成对比。庄为斯在钟威廉的基础之上,不仅关注了译文形式与其法律内涵的辨证统一关系,而且以语言之于思想的在先性和根本性为切入点,关注到了中华法系的重要精神——天人合一,并且从哲学视角对《唐律疏议》中的重要法律概念如“五刑”进行语义分析,加强了读者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社会背景和历史环境的了解。

2.注释策略

在序言中,庄为斯明确了译本的预设读者,“不仅包括汉学家,也包括对法律史和比较法研究感兴趣的人士(如历史学家、人类学家、社会学家)”[19]。因此在开展翻译前,庄为斯查阅了大量《唐律疏议》的研究文献,在正、副文本中提供了大量的注释,力图把译文置于深厚的语言和文化背景中,努力让那些没有接受过汉学教育的人也能够大致理解这些注释,较好地解决了法典翻译在平衡译文可读性、语境构建和法律文化沟通上的难题。《唐律疏议》以文言文写就,文字精炼,意义至精,不经专门训练存在较大阅读难度。为了最大程度地帮助读者,庄为斯遵循当注必注、准确无误、体例统一的原则,光是上卷本的“名例律”(Part Two The T’ang Code:General Principles Chapters I-VI),就有208条注释,为读者提供了丰富的源语环境,将读者带入到相应的历史环境。例如,在翻译“皇帝彝宪在怀,纳隍兴轸”时,其现代汉语的意思是皇帝把执行常法时刻放在心中,看到有人不得其所,就像自己把百姓推入城沟似的引起心里悲痛[20],庄为斯提供了注释:“《孟子》中记载了一个关于‘伊尹’的故事,他是商朝开国元勋。他认为在天下的百姓中,只要有一个男子或女子没有享受到尧舜之道的好处,便仿佛自己把别人推进山沟之中。——理雅各《中国经典》II,364-365”[19]。由此可见,庄为斯参阅了大量文献和史料,其副文本展现了他作为译者和研究者的学术态度,兼顾了法典的精深研究与译本的大众阅读,这种严谨权威、体贴实用的翻译足以确保译本读者对唐律的有效理解、从而进一步激发读者对中国文化、哲学的兴趣。

(三)《大明律》英译本副文本评述

2005年,美国博懋大学东亚系知名学者——姜永琳的译作《大明律》出版,其底本是明代人高举撰写的《大明律集解附例》,最初出版于万历年间(1573-1619),台湾学生书局于1970年重印。姜永琳译本中的副文本包括致谢、注释、引言、附录术语汇编、参考文献等。

1.承继与嬗变

在致谢中,姜永琳回顾了自己的学习和科研经历。20世纪80年代,姜永琳曾被前述《唐律疏议》译者庄为斯推荐至哈佛法学院学习东亚法。1990年,姜永琳曾协助前述《大清律例》译者钟威廉翻译《大清律例》。姜永琳认为这些经历不仅提升了他的语言能力,亦提供了研究中国法律史的崭新视角[21]。从学术谱系的角度观察,他与中国法律典籍的两位重要英译者存在关联。在《翻译注解》(Note on the Translation)这一部分,姜永琳表示在翻译中文法律和社会术语的英文对等词时,他查阅了庄为斯《唐律疏议》英译本、钟威廉《大清律例》英译本等作品的用法[21]。从译作标题可以看出,姜永琳的译本受到了钟威廉译本的影响:钟威廉将“大清律例”译作“The Great Qing Code”,姜永琳将“大明律”译作“The Great Ming Code”,但额外进行了音译“Da Ming Lü”作为补充,并且将音译补充法贯穿于法典翻译始终。从注释来看,姜永琳的译本受到了庄为斯译本的影响,在正副文本中提供了大量的注释。但不同的是,姜永琳使用括号和方括号区分了原法典文本和自己添加的解释。“括号()中出现的文本指行间法律注释,是本法典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方括号[]中出现的文本以及章、节和条最初不是法典的一部分,而是自己的解释材料[21]”。除了提供文字注释,还提供了明朝度量单位和货币单位表帮助读者了解《大明律》中涉及的长度单位如寸、尺、丈、里,重量单位如钱、两、斤,容量单位如升、斗、石、旦,面积单位如亩、顷的换算方法。姜永琳既站在前代译者的肩膀上,继承了钟威廉、庄为斯的部分翻译理念,又将自己置于新时代的历史高度上,以作为华裔学者对中国文化的深刻了解为优势,将法典翻译之精蕴在跨文化交流的学术时代下开拓光大。

2.跨文化对话

在引言中,姜永琳介绍了明朝的建立背景,《大明律》的编纂历程和主要内容。《大明律》以《名例律》冠于篇首,按六部职掌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从历史角度看,这种编排方式是承《元典章》而来的。但从文化角度看,姜永琳给出了自己的推测,“……明初统治者重构了法典,因为他们相信六部象征着朝廷管理的社会关系的全面性……根据儒家经典《周礼》,所有的官员都被归为天、地、春、夏、秋、冬六官……‘六部’遵循古代‘六官’制度……置国家事务于六部长之手,象征着宇宙空间(天地)和时间(四季)的全面性”[21]。这种讲述历史、展示文化的副文本凸显了姜永琳以新的时代意识为观照,在译文中努力传达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涵,便于读者接触到译本背后蕴含的中国文化。在译本的最后,姜永琳以“汉语拼音、汉字、英译”的形式提供了《大明律》中涉及的主要法律术语汇编,这种融合了英汉两种语言的书写彰显了译者对源语和译语语言文化的同等重视。哈贝马斯认为翻译是一种交际活动,不同的主体之间以语言为媒介,通过对话达到相互理解,译者在其中起着关键的连接作用[22]。姜永琳在与原法典作者“对话”时,能够充分理解原文,在翻译时能考虑到译文读者,并在副文本中与他们进行“对话”,根据读者的需求补充法典的文化内涵,使译文读者在目标语中看到“他者”的面目,从而发挥翻译的文化对话功能,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四、结语

副文本与正文本互为依存,共同形成文本语意释义场,在译本传播、接受过程中起了重要的推介作用。以副文本理论介入中国法律典籍英译本的研究,不是仅限于把副文本作为译者翻译目的、理论与策略的印证材料,而是将其作为独立的文体形态加以系统性阐释,为深化中国法律典籍翻译、助力中国法律文化“走出去”提供新的视角。小斯当东在《大清律例》英译本的序言中,以“译者(the translator)”视角,发出了对中国法律和历史的“多重声音”,这些“声音”中包含“译者”在一定意图指引下所做的主动发挥,无形中受到了社会意识形态、所处的立场等“看不见的手”的操纵。费能文(James Feinerman)称赞《大清律例》钟威廉译本、《唐律疏议》庄为斯译本和《大明律》姜永琳译本是西方法学界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三个基本材料[23]。这三大基本材料中的副文本或吸收中国法律典籍已有的研究成果,或提供兼具普及性与学术性的注释,或再现对外传播中国传统文化的语境。从副文本来看,中国法律典籍经历了一个从跨文化操纵到对话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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