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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银行全球化发展的新路径

2022-11-17方明浩

经济研究参考 2022年10期
关键词:全球化商业银行银行

方明浩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经济的规模、结构、开放程度、国际影响力等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出现了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制造业企业,但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全球化水平相对较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建设过程中,中国形成了业务类型比较齐全、金融功能较好发挥、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的新型银行体系,经受住了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考验,并逐步迈入了国际金融市场。如今,中国商业银行全球化已经成为不可逆的发展态势,这不仅对促进银行自身发展起到关键作用,还对“一带一路”建设、人民币国际化、构建中国国际金融中心等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银行业全球化的进程与现状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顺利召开,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银行部门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一)中国银行业全球化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为市场化阶段(1978~2001年)。改革开放以后,中国银行业进入整顿和恢复阶段,最主要的是银行机构及其业务的恢复和扩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恢复中央银行和四大国有专业银行。1978年,中国人民银行从财政部独立出来,由国务院直接管辖,开展了各项制度和业务的恢复与建设。之后几年,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相继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从财政部独立出来,并形成四大国有专业银行,由此开启了商业银行主导的中国银行业新时代。第二,引进外资银行。1979年,日本输出入银行作为第一家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填补了新中国成立后外资银行在中国发展的长期空白,为将来中国商业银行“走出去”提供了有益的经验。第三,设立股份制银行。1986年7月,全国第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得以重新组建;之后,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相继成立。随着四大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主导的专业银行体系的形成,中国商业银行进入市场化探索阶段,如银行信用机制对财政机制的替代、银行独立经营机制的形成、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等。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中国商业银行进入市场化改革阶段。中国商业银行在恢复与市场化探索的基础上,自身得以快速扩张,体现在机构增加、体制完善、业务范围扩大以及内容增加等方面。直到2001年,中国商业银行体系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包括专业化经营运作的确立、商业性业务与政策性业务的分离、法制化建设的强化、银行资本金的扩充、不良资产的剥离、银行间市场的成立、信贷管理计划的取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启动等。一系列改革措施为中国商业银行体系市场化铺平了道路,也为其国际化做足了准备。

第二阶段为国际化阶段(2002~2011年)。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直接推动了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进程,促进了中国商业银行的市场化和国际化,提高了银行业的监管能力,使得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治理能力以及合规性大幅改善,为中国商业银行国际化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契机。

此后十年间,中国银行体系完成了几件重要工作,有力地加速了银行国际化进程,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商业银行的股改上市。资本市场的发展为商业银行的转型和发展带来了历史性机遇,通过资本金的注入、不良贷款的剥离、战略投资者的引进和内部治理水平的提高,商业银行上市后的规模与效率也显著提升,为其国际化提供了有力支持。第二,监管改革。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挂牌成立,成为中国银行业监管改革的标志性事件。它不仅对银行业监管做出了大量的规范性建设,推进了中国银行业的专业化发展,而且为中国银行业抵御金融危机的冲击、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做出了积极贡献。第三,积极履行加入WTO的承诺。到2006年底,中国银行业结束5年过渡期,积极履行对外资银行营业许可方面的承诺,不仅取消了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地域和客户对象的限制,还取消了其他的非审慎性限制。第四,中国商业银行加快推动“走出去”战略。进入 21 世纪,中国金融机构在“走出去”战略的指引下,加快了到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和通过并购设立分支机构的步伐。2012 年底,16 家中国商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海外设立了1050家分支机构,覆盖了亚洲、欧洲、美洲、非洲和大洋洲的49个国家和地区(王国刚,2019b)。由此表明,中国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国际化程度已有明显提升。

第三阶段为全球化阶段(2012年至今)。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无论是资产总规模、社会融资量,还是金融功能、国际影响力等,银行体系一直在中国金融体系中占据着主体性和主导性地位,其特殊地位和特殊功能决定了构建现代银行体系是构建现阶段中国现代金融体系的重中之重。因此,银行体系的发展对深化金融改革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后,在构建现代金融体系方面,中国大致朝着市场化、法制化、全球化三个方向推出一系列新的改革开放措施。首先,在市场化方面,主要有取消或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制度上保障民营银行的发展、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措施,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体系,积极开发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金融产品,并协同于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的建设。其次,在法制化方面,除制定大量金融法律法规外,中国还建立起宏观审慎评估(MPA)体系,逐步形成“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的金融调控政策框架,同时完善金融监管框架,将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保监会合并设立“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因此,中国金融监管框架从原先的“一行三会”调整为“一委一行两会”,为深化银行体系改革和行为监管转变、促进金融稳定提供了有利的监管体制机制保障。最后,在全球化方面,人民币于2016年10月被纳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特别提款权(SDR)的一篮子货币,使得中国金融体系改革成就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同时,中国进一步扩大金融对外开放,如扩大金融开放时间表的宣布、外资对金融机构持股比例限制的逐步放宽以及内外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等。这些改革措施不仅有效地防范了系统性金融风险,提升了金融监管能力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水平,还为中国商业银行全球化创造了大量有利条件。

“十四五”时期,中国经济进入新发展阶段,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型,因此,对金融部门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实体经济需要金融部门更好地服务于科技创新企业、中小企业和新兴产业;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要继续深化改革开放,进一步提高经营效率、风险管理能力、金融服务水平,加快全球化布局并提高分支机构密度,扩大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从而推动中国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和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

(二)中国商业银行全球化发展的基本情况

自中国加入WTO以来,中国商业银行通过一系列改革和战略转型,使得全球化程度整体上有了明显的提升。本文从境外分支机构设立和境外业务开展两个层面出发,对中国商业银行全球化发展的基本情况进行剖析和总结,由此,既可以对中国商业银行全球化的整体情况有所了解,又可以比较中国不同商业银行全球化发展的区别与差距,并从中找出全球化发展的可借鉴之处。

从境外分支机构设立情况来看,全球化程度最高的是中国银行(以下简称“中行”),其次是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行”)。截至2021年底,中行和工行分别设立境外分支机构550家和421家,大幅领先于国内其他商业银行(见表1)。作为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交通银行(以下简称“交行”),其境外分支机构数量与中行和工行相差甚远,且尚未看到明显的上升趋势。除以上银行外,境外分支机构数量排名较靠后的有政策性银行中的国家开发银行和进出口银行以及股份制银行中的招商银行和广发银行,其余商业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数量则十分有限。

表1 2013~2021年中国部分银行境外分支机构设立数量 单位:家

续表

由此可见,中国商业银行全球化呈现出明显的两极差异,其中全球化程度较高的银行集中于五家大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和厦门国际银行,且在五家大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差距。从历史来看,五大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全球化程度的差异,可能与这几家银行业务发展的历史特点有关,如中行海外业务与外汇业务和工行的工商业信贷业务等都对其全球化发展有一定助力。从长远来看,中国商业银行一旦“走出去”,所面临的境外经营理念、业务范围、法律制度等都与境内截然不同,能否采取合适的策略去适应境外的经营环境及其变化趋势,可能才是全球化成功与否的真正关键。

从境外业务开展情况看,中行和工行仍是中国商业银行中全球化程度最高的两家大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尽管两家商业银行全球化的发展历史、投资模式、经营状况都存在明显差异,但它们的全球化经营对中国其他商业银行都具有一定的示范性作用。中行的全球化历史较长,早在1929年就在伦敦设立分支机构,境外利润长期占据集团利润较高比重;工行全球化历史则相对较短,但近些年全球化进程明显加快,取得了良好业绩。这两家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全球化的实现方式有所差别,中行代表的是“绿地投资模式”——以自设网点为主,工行代表的是“褐地投资模式”——以并购为主。这些模式虽有差异,但不同模式在不同经营阶段各有优势(林景臻,2012)。

中行和工行作为中国商业银行全球化的“领头羊”,不仅在投资模式上显著不同,而且在经营状况如境内外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存贷款规模、覆盖国家或地区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见表2)。在资产规模方面,中行境外资产规模及占比要明显高于工行,但近几年两家银行的境外资产规模都在稳步上升,且占总资产比重相对稳定。在营业收入方面,中行的境外收入及其占比整体上较为稳定,工行的境外收入及其占比整体呈上升态势,且在规模上对中行有追赶之势。在税前利润方面,工行近几年的境外税前利润规模和占比总体较为稳定,中行境外税前利润的规模和占比则有较大幅度下滑,但一直都较大幅度领先于工行。此外,中行和工行的境外税前利润占境外资产比重都在逐年下降,其中中行下降幅度更为明显,从2016年的1.48%下降到2021的0.66%,工行则从2016年的1.06%下降到2021年的0.75%。在存贷款规模方面,中行近几年的境外贷款和境外存款规模都要明显大于工行的规模,且中行的境外存款一直高于境外贷款,存贷比在1.2左右,而工行的境外存款则一直低于境外贷款,存贷比一直低于1,却有所提升,说明工行境外吸收的存款无法满足贷款业务需要,导致贷款业务对自有资金依赖程度较高。从境外机构数量和覆盖国家数量来看,中行的两项指标始终稍多于工行,但是二者的境外机构数量和覆盖国家数量都趋于稳定,其中中行的境外机构较为集中,而工行的境外机构选择较为广泛,说明两家银行全球化目标地的选择重点存在明显差异。

表2 2016~2021年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境内外经营分布情况

综上,中行全球化经营整体比较稳定,其境外业务在营业收入和利润方面一直保持较为可观的规模和占比;工行全球化仍处于快速扩张阶段,其境外业务营业收入规模增长较快,占总资产比重稳中有升,境外利润的规模和占比较为稳定,全球化布局上更为积极地向世界各地开展业务。因此,商业银行全球化确实可以带来更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但不同全球化经营策略下有所差异,仍需要长期关注。

二、银行全球化面临的主要规则及其影响

金融作为现代经济中较为活跃的一个领域,其存在和发展往往会受到各种环境因素的影响,如政治、法律、历史、文化等。由于银行业在多数国家都是严格监管的特许行业,银行全球化过程中至少面临两方面监管:一是来自东道国的监管,二是来自母国的监管。因此,银行全球化不仅受到东道国和母国的法律制度、金融体系等方面的直接约束,还受到涉及东道国与母国之间的政治、经贸等方面协议以及相关国际规则的影响。

(一)法律制度对金融体系的影响

一国的金融体系是由金融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构成,整个体系内部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受到法律制度的规范和约束,所以法律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十分深远。目前,世界上存在两种典型的金融体系,分别是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和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它们的形成可以追溯到不同的法律渊源。

在银行全球化进程中,母国法律制度上的许可是银行全球化的发展前提。充分了解和遵循东道国的金融相关法律制度则是银行全球化起步的关键,因为这些法律制度将对银行全球化的实现方式、业务模式、经营风险等产生直接的影响。尽管各国具体的法律制度存在诸多差异,但是在相同或相近的法律体系下,对金融体系发展的影响存在较强的正相关性。La Porta等(1997,1998)研究发现,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金融结构特征是与各自的法律体系相匹配的,强调国家权利的大陆法系国家有着发达的银行体系和相对弱小的金融市场,而强调个人权利的英美法系国家则有着发达的金融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不仅如此,法律制度差异对银行发展的影响,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影响。已有研究表明,好的投资者法律保护制度通常会促进一国资本市场的发达,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也会促进一国银行业的发达。La Porta等(1997,1998)研究发现,投资者法律保护的成效在不同法律渊源之间呈现出规律性变化,其中普通法系国家给予外部投资者最强的保护,法国法系国家最弱,德国法系国家和斯堪的纳维亚法系国家则介于两者之间。从实践状况看,普通法系国家拥有价值更高的证券市场、更多的人均上市企业数目和更高的首次公开发行额(IPO),民法法系国家(尤其是法国法系国家)有最弱的投资者保护和最不发达的资本市场。Levine(1999)的研究表明,在一定法律制度下赋予贷款人的权利和对这些权利的保护程度是银行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在那些法律没有给予银行在公司破产或重组时优先受偿权且执法效率不高的国家里,银行部门发展相对较差,如法国法系国家银行体系相对较小,而德国法系国家银行体系一般都较为发达。因此,法律环境对一国资本市场和银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法律环境的改善有助于一国金融体系的发达。

第二,金融立法对金融发展起一定的先导性作用。以美国和日本为例,美国1999年以前的法律对银行采取歧视性的压制政策,如《国民银行法》(1863年)、《麦克法登法案》(1927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1933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等一系列法律均对银行的经营活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这些法律导致美国的银行相对弱小,但美国拥有世界上最为发达完善的证券发行、交易法律制度,加上有效的执法体制,培育出世界上较为发达的资本市场。而日本的立法导向一直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采取压制政策,这使得日本资本市场与成熟的美国资本市场相比,资本流量小、规模也小,导致日本的金融风险集聚到银行体系,加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第三,法律发展存在路径依赖与自增强机制。一国金融体系在初始形成和其后演进过程中可能受包括法律、政治在内的多种历史因素的影响,但法律制度在各金融体系的演进发展中会有路径依赖和自我增强作用。路径依赖表现为在一项初始法律制度制定以后,大量适应性的制度安排会产生沉淀成本,导致从根本上改变原有法律制度的成本十分高昂,而更为有效的选择则是维持原状或稍加修正。一旦初始的利益格局确定之后,特定的法律规则会增强利益集团的力量,加强这一集团对未来的法律规则影响力,进而增强路径依赖的特征。美国银行业监管改革就是一个典型例子。由于民众对权力集中的“根深蒂固的恐惧和反感”(黄达和张杰,2020),美国在立法上始终采取抵制大型银行的政策,且这种避免金融机构权力过大的分散化体制成为社会的主流意见,尤其是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确立的分业经营模式,导致美国银行的业务范围大多只能局限于传统的银行业务领域。然而,此后相继颁布的大量证券法律使美国的资本市场得以快速健康发展,最终导致美国形成了以资本市场为主导的金融体系。

第四,法律发展与金融创新的相互作用。金融创新与金融法制是一对相互矛盾、相互促进、永远体现着适应与不适应变化过程的事物。金融创新需要突破原有的法律法规,法律的及时修改能够促进金融创新,但是不同法律传统对金融创新的影响是不同的。普通法系是随着法官对新发案件的判断而不断演化的,其对每个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对社会需求变化的反映,所以普通法系天然就是动态的,更能吸收容纳金融创新,对金融创新的法律束缚也就更少。相反,拿破仑认为《法国民法典》是完美的、永恒不变的司法原则,并通过对法官的压制,形成了一个排除司法解释的司法原则——法官能够在处理具体纠纷过程中创制法律的司法原则,因而具有静态特征的法国民法法系相对不利于金融创新。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国则以萨维尼的司法科学观为基础,力图创造一种动态(灵活)的法典,从不抵制司法解释。因此,英国普通法系国家和德国民法法系国家比法国民法法系国家更有可能相应地创立一个促进金融发展的司法体系。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发达国家的法制发展大体上是内生型的,即法律制度随着经济活动的演化而不断健全完善,其产生过程是消极、被动地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到20 世纪末期,这种内生型特征开始出现了变化,表现为各国为了在金融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通过积极主动地创立和修订法律来促进金融的发展。例如,德国通过一系列立法来刺激其资本市场的发展,美国开始放松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英国和日本也通过金融大爆炸式的法律变革来调整和完善金融体制。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其法律改革更多地带有政府主导的外生型特征,因为发展中国家所处的时代不允许它们像发达国家那样花上几百年时间去逐步完善金融法律体系。然而,通过积极推动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努力解决处于转轨期的发展中国家往往普遍存在的立法滞后、执法不力等问题,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显著的促进作用。

(二)国际金融规则的演变趋势

从理论和历史的基本脉络来看,国际金融是紧随国际间以贸易为主的经济关系发展而演进的。国家之间的经济活动在长期交流过程中产生密切联系,涉及贸易收支、货币汇兑、跨境资金结算、国际信用、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国际货币体系等诸多方面,并逐步形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国际金融规则。这些国际金融规则的变化不仅会对国际贸易和金融活动产生直接影响,同时会影响一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进而影响外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活动。因此,银行业全球化必然要顺应国际金融活动的基本规则,而这些规则蕴含着深层次的历史发展规律,并随国际经济政治的变化而不断向多边主义规则演进。

从第一次工业革命开始,国际金融规则的形成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8 世纪60年代到二战结束,是以单边主义为主界定国际金融规则的时期;第二阶段,从二战结束到 20 世纪末,是美国(美元)单边主义操控下的多边主义由盛走弱的时期;第三阶段,从 20 世纪末至今,是经济多极化背景下的多边机制界定国际金融规则的时期(王国刚,2019a)。

第一阶段,殖民主义衍生下的单边主义。单边主义,通常是指经济实力强国利用强权(或霸权)和经济优势将基于本国单方面利益基础上形成的规则强加于他国及其民众(而不顾及他国和民众的利益诉求)的情形。18世纪60年代到二战结束,是殖民主义高涨的时期,由宗主国单边主导的国际金融规则形成机制在其殖民地国家范围内推广。这种单边主义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宗主国向殖民地国家推广其国内的货币制度。殖民主义下的宗主国开始单方面要求殖民地国家采取相同的货币制度,既满足了宗主国的对外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借贷等方面的需要,又加强了宗主国对殖民地国家经济和政治的控制手段。其二,宗主国制定借贷资本、生产资本等相关的国际规则。当帝国主义的经济掠夺从商品输出过渡到资本输出时,宗主国在国内规则的基础上,单方面制定相关规则来扩展其霸权并获得更多的权益,由此进一步形成保护帝国主义国家剥削殖民地国家的法律准则,而宗主国的国内规则在单边主义下逐步演化成国际规则。其三,国际金融规则与宗主国制定的国际贸易规则融合。宗主国为满足自身发展的利益要求,借助在国际金融规则制定方面的优势,加强对殖民地国家经济命脉、资源配置、产业和市场结构等方面控制,使得自身在国际贸易中取得优势地位。在这样的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规则下,形成了一种以宗主国为“中心”、以殖民地国家为“外围”的“中心—外围”的国际经济分工格局(杨旗,2009),加重国际经济的不平等和非对称程度。

第二阶段,单边主义操控下的多边主义。多边主义,是指在国际事务中由三个以上国家(或经济体)在相互平等的基础上就共同所关心的国际事务达成对成员国行为具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则(或国际协议)(罗伯特·基欧汉,2012)。二战后,长期受殖民主义压迫的亚非拉国家掀起了民族独立、国家统一的浪潮,纷纷组建起独立的主权国家,直接瓦解了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存续几百年之久的经济政治关系。多边主义应运而生,开始取代由宗主国单边制定的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规则。然而,单边主义不仅没有彻底消失,还在国际霸权主义下出现了新的形式,其国际金融领域突出表现为美元霸权和美国金融霸权。

从国际货币体系看,1944年7月建立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形成了以美元为中心的“双挂钩”国际货币体系,弱化乃至消解了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的国际货币机制,体现出鲜明的多边主义特点。1971年8月,美国单方面宣布美元与黄金脱钩,既宣告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也展现出美国单边主义的强权地位。此后,美元依然是最重要的国际货币,在国际贸易、货币汇兑、国际借贷和国际投资等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从国际金融机构看,布雷顿森林体系下所建立的IMF和世界银行等属于多边国际金融组织。然而,世界银行的行长人选自成立之日起就始终由美国单方面推荐,而IMF关于重大事项表决的一票否决权也掌握在美国手中,导致这两家重要的国际金融机构实际上由美国牢牢把控着。由于美国经济增长放缓和多次经济危机的爆发,加上世界各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导致美国经济在全球相对地位的下降和美元霸权地位的相对下降,国际货币形成机制中双边主义的氛围却随国与国之间货币互换频度的加深而逐步增强。同时,IMF等国际金融机构的作用和地位下降,而一批支持区域经济金融发展的国际金融机构,如欧洲投资银行、美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兴起,使得国际金融领域中长期存在着由多边机制促成的国际金融机构体系。

第三阶段,经济多极化下的多边机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形成的多边主义依然受到单边主义和霸权主义的深层次影响,限制了基于平等为内核的多边主义机制作用的发挥。在经济和政治多极化背景下,新的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相关的多边机制正在随着一些经济体的强势崛起而向着新的发展方向演进。从国际组织来看,1995年1月1日成立的WTO,确立了多边贸易体制的非歧视性、自由贸易、可预见性、保障公平竞争、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的五大原则,弥补了原来关贸总协定的机制缺陷,将区域内外可能产生的贸易纠纷问题和矛盾交由多边贸易体制处理,由此标志着新型国际贸易体制的建立,为国际金融体制和国际金融规则等的改革提供了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方面条件。从多极化经济体和货币来看,新的多边机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欧盟的成立和欧元的问世,使得国际货币领域中有了一个能够与美元相抗衡的欧元机制;二是中国经济崛起,跃升至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以及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促进全球经济多极化和国际货币体系的新格局初步构成。全球经济多极化既客观上要求国际金融规则与其发展相适应,也为建立国际金融多边规则奠定了基础。

然而,经济金融的多极化发展趋势严重挑战了美国(和美元)单边主义霸权地位。从特朗普政府开始,美国不仅退出了由多边主义推进的关于控制气候变化的《巴黎协定》、曾由美国牵头形成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等,而且向欧洲、加拿大、日本、中国、墨西哥等国家和地区制造贸易摩擦。毋庸置疑,多边主义与单边主义的较量会是一个长期过程,但多边主义是大势所趋,必然得到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支持,也顺应市场经济原则在国际经济金融领域的推行。相比之下,单边主义已饱受诟病,日渐式微。因此,未来的国际金融规则主要呈现出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单边规则向多边规则转变,二是“赢者通吃”让位于“合作共赢”,但现有国际组织以国际贸易体系为主,缺乏针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多边国际规则,有待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展开讨论。

三、中国商业银行全球化发展新路径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世界范围内金融体系也呈现出自由化趋势。从宏观环境来看,无论是世界贸易的结构变化以及双边和多边贸易投资协议的更新,还是WTO和IMF等国际组织对银行全球化进程的推动,都在客观上促进了各国大型银行的海外扩张态势。从银行自身发展来看,其全球化行为主要有五个动机,分别是客户追随动机、市场寻求动机、分散风险动机、进入金融中心获得资源动机、监管套利动机。这对大多数商业银行全球化行为分析都有一定的适用性,但是银行的全球化战略可能还会寻求与国家层面整体战略部署保持一致,如国家财政或金融等政策调整。Graham和Krugman(1995)指出,日本银行在美国市场的扩张是出于调节庞大的经常账户盈余的目的。现阶段,中国商业银行全球化的主力军仍是大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其全球化动机除扩张市场、稳定盈利、分散风险等促进自身发展外,还对中国其他商业银行有着示范作用以及通过境外合作(如建立代理行关系)为它们提供海外发展空间。同时,就中国经济长远发展而言,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全球化的意义更为深远,将有助于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人民币国际化、构建中国国际金融中心等的实施。然而,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下,中国商业银行全球化过程中存在着大量难点与风险点,亟待找到有效的解决思路和可行的实施方案。

(一)中国商业银行全球化难点与风险点

中国商业银行全球化既面临着境内外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又需要对不断变化的国际形势和经济环境进行准确的判断和决策,同时还要积极拓展多样化业务和完善公司治理,由此可见其挑战之大。由于中国商业银行全球化时间较短,且整体水平有待提高,需要从理论上发现并破除一些体制机制中存在的难点,识别重大风险源头,总结和学习其他银行全球化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进而为自身实践做好充足的准备。

第一,法律和监管要求问题。中国商业银行一旦“走出去”,会因境内外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会计准则等方面差异而造成运营上的诸多难点,甚至可能引发一些经营风险。从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角度看,一方面,要以属地的规则为准,但可能会出现一些属地允许的,而与国内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行为,所以要找出针对属地规则与国内规则矛盾时的有效处理原则;另一方面,倘若银行相关机构或个人在境外出现违法行为,是否需要在国内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判定责任大小。实际上,中国商业银行全球化过程中由于多元合规风险,已经遭遇过多次属地监管部门的调查。对境外违法违规行为,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按照属人管辖,本国可以不予追究。然而,也有例外的情形,如腐败问题。美国在1977年制定了《反海外腐败法》,成为第一个让反腐败走出国门的国家,而此前各个国家只管国内的腐败而不管国外的。类似的问题可能会在跨国企业中出现,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银行与跨国实体企业存在一定的差别,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相关问题进行完善。此外,财务管理涉及会计准则的选取问题。现实中,不仅各国之间的规则存在明显差异,一些国际性的规则之间也存在差异,所以这些差异之间难免会存在一些漏洞,可能会为财务造假留下可乘之机。如何选择合适的会计准则,对境外机构经营决策的参考和分析以及境内控股公司和监管部门的监管审核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决定。

第二,投资决策和公司治理问题。商业银行在境外开设分支机构或收购并购等,需要在事前充分调研和分析后进行投资决策,找到合适的融资方案。事后要制定合适的组织架构、薪酬制度、财务制度等,对公司的运营和财务信息加以深入了解,同时要加强公司治理,有效处理委托代理问题,针对不同发展阶段调整内部团队和合作机构。一旦其中某个环节出问题,都可能造成严重的损失。当全球化布局的第一步成功以后,银行就要将公司治理放在优先位置,对机构经营决策和风险管控等体制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并建立起合适的规章制度。公司治理决策可能面临一系列问题,如规章制度定什么、由谁定、怎么定,经营风险怎么评估、怎么管控,如何激励员工和选拔人才,出现损失后如何弥补,怎么认定和追究造成损失的责任人等,都需要在长期经营中慢慢积累经验和总结教训。既不能照搬照套国内的解决方案,也不能对原有机构或属地同业机构的制度全盘接收。

第三,文化差异问题。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文化可以理解为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包含了法律、传统、道德及公众情绪等多种因素在内的,被社会上特定参与人群所认可的一种价值观。文化本身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和划分,包括宗教文化、民族文化、语言文化、选举文化等。作为境外机构,需要在使用人才、服务客户、拓展客户等方方面面与东道国的人们打交道,要了解和学习这些文化上的差异以及文化差异形成的不同习惯,才能有效地避免冲突,减少沟通成本甚至节约运营成本,从而实现规模扩张和利润增加。

第四,经济政治冲突问题。美国和欧盟等发达经济体开始出现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加上美国的“美国优先”等维护霸权战略,在全球范围内挑起了经贸为主的对抗,由此形成了在经济利益、贸易保护、金融控制权、货币全球化等领域的一种“新冷战”思维。例如,一些西方政治家和媒体在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方面对中国企业强加无端指责,谎称中国政府会利用中国企业收集外国政府和公民的私密信息甚至威胁其安全,甚至大肆渲染不同意识形态下的敌对情绪,形成对中国企业和产品的排挤。由于银行是信息和知识高度密集行业,这些经济政治冲突产生的不利政治言论等后果,可能会对中国商业银行全球化产生负面影响,无形之中会增加银行全球化的运营成本和难度。

除了以上与机构运营直接相关的难点问题以外,银行全球化可能还会遇到一些重大的外部风险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军事和治安风险。例如,2022年2月底爆发的俄乌冲突以及中东地区长期动荡等问题。二是政治风险。一国内政治活动的不稳定往往会影响到经济活动的平稳运行,如政局动荡、多党派轮流执政等。三是社会运动风险。近年来,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环境保护等引起的社会运动频频发生,表现为频率升高、范围变广、持续时间更久,导致经济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二)中国商业银行全球化可选择的新路径

通过比较市场主导和银行主导下的两种金融体系,可以发现不同金融体系下银行业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存在明显差异,其法律渊源也显著不同。由此可见,中国商业银行全球化进入不同金融体系的市场所采取的发展模式也就大不相同。由于各国对银行业的监管不同,按经营模式可分为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两种,中国商业银行全球化应遵守目标方的监管要求开展业务。从整体来看,中国商业银行全球化应是在全球范围展开的,不是针对一国或地区来讨论的。理论上说,只要我国监管部门不对中国商业银行的海外经营加以限制,那么中国商业银行就可以在全球范围以多元化经营为发展策略,具体到进入目标地投资时再根据当地监管要求采取专业化经营或多元化经营。中国商业银行全球化确立以全球范围的多元化经营为基本策略以后,还需要具体从目标地选择、组织架构、业务模式、人才队伍、监管模式等方面进行细致研究,以便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具有不同发展条件的银行制定出能够满足自身需求的全球化策略。

第一,目标地选择。欧美等发达国家有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和较为发达的金融市场,金融管制相对规范,从事金融和法律行业的人才众多,且中资跨国企业和华人较多,使得中国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业务的起步相对较为容易。然而,外资银行进入这些发达金融市场开展全球化业务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如发达经济体的经济增长缓慢、银行专业化竞争较为激烈、市场资金较为充足甚至出现资本净流出等。相反,新兴经济体的经济增长动力较为强劲,外资需求强烈,投资机会较多。目前,包括美国和欧洲在内的银行机构都在新兴经济体加大投资力度和增加分支机构。中国商业银行可以借助“一带一路”倡议,根据沿线国家与中国的国际贸易情况,加快在沿线国家的全球化布局。同时,可以按照中国与别国或经济体签订的贸易协定如《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来选择投资目标地。此外,中国商业银行的目光可以放到非洲和拉丁美洲等地区。这些地区近些年来局势较为稳定,受殖民背景影响而与宗主国有较相近的制度环境,具有较好的制度基础,且当中不乏很多与中国交好的国家,与中国的双边贸易和投资都在快速增加中。从实际情况来看,中国商业银行在非洲和拉丁美洲布局相对较少。以全球化程度较高的中行和工行为例,中行在非洲设立了5家分行或子公司、3家代表处,而工行仅在南非设立代表处,但通过参股标准银行间接覆盖非洲20个国家。

第二,组织架构模式。中国商业银行全球化有着多元化的实现形式,包括以自设机构、收购并购、合资经营、建立代理行关系等模式。自设机构通常有设立分行和子公司两种形式,此时集团拥有分支机构100%的股权,盈亏完全自主承担。然而,股权结构有多种不同形式,有参股也有控股,其中控股可以进一步分为相对控股、绝对控股和全资控股。在对一个市场没有充分了解之前,以参股形式进行全球化布局,既能避免巨额融资问题,又可以在与其他股东进行风险分担的同时,将有限的资金投入到更多的海外机构和业务中去。随着公司治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提升,可以增加持股比例,甚至实现控股。当然,在参股之前,还可以先采取代理行或设立代表处的方式,对目标地进行全面的考察、调研和分析,为将来投资对象、经营策略、业务范围与模式做好充足准备后,再来参股、并购、设立分支机构等。例如,花旗集团采取并购战略时,先将公司整合到一定程度,之后将有的公司改为分行,融入其整体战略框架之中。目前,在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成功经营的案例中,以保持原班团队或当地团队经营的为主,如中国银行收购新加坡飞机租赁有限公司、吉利收购沃尔沃等。中国商业银行全球化也有一些通过并购成功的案例,如工行通过跨境并购土耳其全牌照的小型银行Tekstilbank,借助其现成的网络、客户、团队和业务基础,实现在欧亚结合部的战略布局。由此可见,并购可以为集团带来大量现成的各种资源,与集团带来的国内资源进行整合,形成优势互补,能够使得国际业务在较短时间内有效运作起来,之后再慢慢加大资本投入、提升机构密度,从而增加市场竞争力。此外,对于国内那些有国际业务需要却没有设立分支机构或并购能力的中小银行,可以与国内大型控股商业银行的海外机构合作,建立代理行关系。

第三,业务模式和团队选择。中国商业银行“走出去”以后,可以基于多元化经营原则,按照所在地的监管要求开展综合业务,如投行业务、代理业务、保险业务、咨询业务、基金业务、信托业务、外汇业务、贵金属业务、衍生品业务等。即使在一些严格的分业经营国家,也可以通过控股集团方式对不同的专业独立法人机构进行投资。虽然中国商业银行全球化应鼓励采取多元化业务模式,但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先从一些特定的业务开始,特别是自身擅长的业务,待经营稳定以后再慢慢拓展其他业务。同时,银行全球化业务可以针对国内一些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缺乏海外设立分支或并购能力的机构,可以为它们提供跨国代理业务,包括代理收付款项、代理债权债务、代理资产保管、代理会计事务、代理保险等。在人才和团队方面,可以优先考虑原有团队或当地人才,之后慢慢将国内人才整合进当地人才队伍中,为本集团培养更多全球化人才。

第四,监管模式。一旦中国商业银行“走出去”,就需要以当地的法律法规为主,不能把境内的制度和规则生搬硬套到海外去。当海外运行的体制机制与国内体制机制之间出现矛盾和冲突时,在不违反当地规则且没有造成较大风险暴露的前提下,保留银行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国内的规则来鼓励银行全球化,实行“一行一策”制度。由于金融活动是高风险的,全球化进程中难免会遭受一些损失,所以中国商业银行全球化在监管上还要制定一套容错纠错机制,既让出现失误的人或团队能够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机构运行机制的完善提供帮助,又为他们在原来的岗位上做出一些成绩留有机会,进而弥补由自己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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