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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逻辑视角下职校教师企业实践的制度化困境

2022-11-16朱炎军

江苏教育 2022年68期
关键词:逻辑校企职业院校

朱炎军

职业院校教师的企业实践能力是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要素。各级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划和设计了职教师资培养的政策框架和发展方向,对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能力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职业院校教师的企业实践制度依然面临着体系优化、建立健全的突出问题。本文试图从制度逻辑的视角对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建设中的多重逻辑进行分析,解释影响职校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建设的制度化困境,并就如何破解这一困境提出对策。

一、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的多重制度逻辑

诺斯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人为塑造出来的规则和伦理规范,其目的在于追求主体福利或者效用最大化。[1]在制度的规制下,个体的理性行为会遵照制度安排和行动机制,产生特定的行为方式和行为取向。但是同一领域中存在多重制度的共同运行,往往会产生多重利益行为之间的冲突和妥协。[2]从多重制度逻辑的视角看来,职业院校教师的企业实践制度存在多个中心逻辑。

(一)政府管理的政策逻辑

政策逻辑是指政府为实现治理目标而采取相关举措的内在机制,主要表现为针对社会问题制定和实施各种政策的过程。从我国来看,党和国家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确保让教育为政治服务、为经济建设和发展服务。[3]对职业教育而言,提高教师的产业实践能力对于提高职业教育的办学水平,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要,尤其是对我国建成制造强国,“实现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的转变具有重要的意义”。[4]

教师是各项教育改革的主力军,也是衡量教育竞争力、经济竞争力的主要标志。党和中央政府非常重视职业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在2014年6月23日的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青年通往成功成才大门的重要途径,肩负着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职责,必须高度重视,加快发展。[5]习近平总书记对职业教育的战略定位需要依托高质量的师资队伍来完成。中央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加强职业教育建设,并将具备企业实践能力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政策的主要内容予以强调。这些政策包括2019年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年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然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在遵循“摸着石头过河”“先试点后推广”的改革路径基础上,我国教师队伍制度建设和改革同样遵循着稳妥、审慎的原则,改革的总体步伐不大。

(二)职业院校的内部治理逻辑

治理逻辑是指职业院校在内部管理中所采取的一系列方法和手段及其产生作用的内在机制。职业院校是政策的具体实施者,如何执行职业教育政策,成为影响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建设成效的关键。如何选择最优的资源配置方案和合法化的管理举措来开展职业院校的治理工作影响着教师企业实践政策的具体执行。

长期以来,职业院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模式均与普通教育一致,未能形成与其双重办学特性相匹配的内部治理结构和机制体制。[6]开展教师企业实践的制度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和公共财力,职业院校在政府投入有限的情况下,虽然可以依靠各种政策、项目和专项资源,但势必挤占学校的其他办学经费。同时职业院校依然按照普通教育的评价方式开展教师的聘任、职称评审等,并认为如此教师才能获得“合法性”身份。在这种情况下,职业院校一方面响应政策要求,过于看重具备企业实践经验教师的比例与数量而非质量;另一方面,未摆脱普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治理逻辑,在教师招聘、评价和职称评审等方面与普通教育同质化。

(三)企业参与的理性逻辑

“理性”是企业行为不可回避的重要属性,其核心要义是“选择能够计算和预测后果的最佳手段来达到合理的目的”。[7]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发展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能力的基本途径,是推进“双师型”教师培养的关键所在。由于企业的逐利本性,无论哪类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其基本动机都是对经济利益的追逐。[8]在培养教师企业实践能力的过程中,企业的理性选择主要有3个方面:其一,获取政府的各种政策优惠及其相关配套。为了激励校企合作,各级政府均出台了一系列激励性政策,包括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企业优惠和支持。当然在此过程中,企业为了享受政策优惠还会产生“搭便车”的投机心理。其二,通过校企合作,企业为自身的产学研合作和人力资源供给取得便利条件。尤其是产品的研发、设计和改造升级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与职业院校的合作则可以降低研发成本、获取技术支持。此外还包括招聘的优选权等。与职业院校的人员互动、岗位互聘等还可以为企业管理层与技术层带来一定的经济报酬和职业认可。其三,企业通过与职业院校合作可以获得一定的社会声誉。企业的社会声誉是其品牌和产品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参与教育事业、开展校企合作也是提高社会声誉的途径之一。

二、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多重逻辑的复合与冲突

目前,上述3种逻辑在特定场域中相互交织,在制度、行动者和环境的交互过程中演绎出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困境的现实图景。

(一)多重制度逻辑间的复合

在意识到职业教育的独特性后,加强政府统筹、行业企业参与的制度建设成为政府推进高水平职业教育教师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并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等一系列相关政策中凸显了推进校企合作建设职业院校师资队伍的目标。

国家政策更多的是框架性和导向性的,给予了职业院校较大的自主空间。职业院校在中央政策要求和自身办学环境的双重影响下,对发展教师的企业实践能力进行了尝试性探索,主要形式有:一是职业院校教师进入企业开展岗位实践,发展实践操作能力;二是开展产学研合作,包括共同研发、专利申请等;三是聘请企业人员兼任专家,为职业院校教师开展培训等。但由于企业的资源和能够提供的实践岗位有限,校企合作机制的体系建设还不充分。随着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加快,基于企业实践能力的“双师型”教师的重要性和规模会不断增加,在政治逻辑、治理逻辑、理性逻辑的交织中,结合教师个人的发展需求,构建政校企合作的共同体成为必然选择。

(二)多重制度逻辑间的冲突

从制度设计来看,教师企业实践制度的供给比较被动、滞后,不能及时满足职业院校和教师发展的现实需求。从制度形式和内容来看,缺乏针对职业教育教师参与企业实践的单独法律和政策,且已有规定的约束力不强,对企业实践的标准等关键问题缺少细致性规定;不同部门的文件规定不一,使得政策效力大打折扣。

政府对于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的制度建设多寄希望于职业院校自身的行动。但是由于职业院校自身的认知不同,尤其是教师的企业实践能力尚未成为影响办学的决定性因素,且在办学资源不足、平台建设不到位的情况下,教师的企业实践能力培养并未得到院校的充分支持。基于条件限制和现实考量,职业院校往往只是选择性或者变通性地执行相关政策,这使得教师企业实践能力建设的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效果。职业院校对教师企业实践能力采用不同的认定标准和发展形式,更多的是一种临时性的管理手段,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使得教师具备企业实践能力的认定门槛过低,部分教师虽有企业实践的资质和经历,却没有真正获得企业实践能力。

要解决职业教育师资队伍企业实践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关键要建立校企合作共同体,但难以解决企业深度参与的问题。企业作为一个理性组织,必须承担校企合作过程中因合作主体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信息不对称、专业性投资甚至文化冲突等引致的显性或隐性教育成本。[9]尽管政府及职业院校试图通过各种政策激励、人员互动、产学研合作等形式为企业增加可见的利益补充,但是相对于企业在职教师资培养过程中所消耗的资源和技术支出而言并不充足。这就导致有竞争力的企业不愿意参与校企合作,而一些竞争力不足的企业却试图搭便车,如一些企业打着与职业院校合作的旗帜,实际上却试图通过校企合作出售自己生产或代理的产品、资源或服务,或是目标为享受政府的各种优惠政策却并未实质性对接教师的发展需求。

从政府、高职院校再到企业,这些制度逻辑间的复合并未形成实然上的制度张力,反而限制了职业院校教师的发展,使其难以适应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三、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能力发展的多重制度逻辑重构

(一)政府层面:重新审视面向教师企业实践的制度设计

政府的顶层制度设计决定着院校内部治理逻辑和企业理性逻辑。因此,政治逻辑在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制度逻辑中是最为关键的。

1.进一步完善关于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的法律政策体系

促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发展,可以增加政策供给,如规制职业教育参与主体的行为。首先,通过健全职业教育的法律体系为教师的企业实践提供有效的基础保障,将教师的企业实践能力作为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进行顶层设计。其次,进一步规范教师企业实践制度的各方权利与责任,尤其是加快出台并落实校企合作培养办法和实施细则,推出新的企业激励政策,建立校企合作补偿机制,保障企业的利益。再次,完善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的监督评估机制,发挥政府、行业参与的第三方评估和校企内部监督的作用。尽快出台职校教师企业实践能力的认定标准和评价细则,为评估监督提供依据。在此基础上,各级政府要制定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制度的督导办法,对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鼓励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评估。

2.制定基于绩效评价的经费调整制度

首先,对国家级企业实践基地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中央和各级政府为校企合作培养职教师资实施了一批专项计划、建立了一批培养基地,这些项目和基地的培养效果如何,是否按照政策要求开展了培养工作,投入到各个职业院校的专项经费是否得到有效使用等都需要开展绩效评价。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实施动态调整,对培训项目经费进行适度调整乃至追缴。其次,对职业院校教师发展进行绩效评价,包括对产学研实践经费、培训经费等在内的经费项目进行年度考核,并与相关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经费进行捆绑,将评价结果作为第二年经费投入的依据并进行动态调整。

(二)职业院校:将企业实践能力发展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基础

1.建立基于企业实践能力的教师发展评价体系

将企业实践能力标准作为教师评价的制度基础。如在教师入职方面,一方面要加大对企业人才的引入,另一方面与无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签订协议,明确其开展企业实践的时间和要求。对于在职教师,在教师的职称晋升或人才选拔方面明确将企业实践作为基本条件,保障高层次人才具备高水平的实践能力。

2.建立培养教师企业实践能力的多种模式

职业院校需要建立多种模式来培养教师的企业实践能力,除了传统的培训模式、产学研实践模式,还可以继续做大工作室模式、兼职教师模式、项目孵化模式、引进模式等,多方位促进教师的能力发展。工作室模式通过引进具有高超技能技艺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企业高技能人才创立“大师工作室”,为教师的成长提供平台和基地。项目孵化模式通过鼓励教师参与企业合作研发项目、开展横向课题研究,在应用研究中发展双师能力。兼职教师模式和引进模式通过吸纳行业企业的高技术人才作为兼职教师或直接任职,与学校教师交流互动,为学校提供企业技术和实践能力的发展支持。

(三)行业企业:完善构建校企共同体的长效机制

1.强化校企双方的利益纽带

利益共享是校企合作参与教师培养的纽带和逻辑起点,因此要“明确企业的利益诉求,以利益共享为中心构建校企合作长效机制”[10]。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教育、财政、金融、税收等多个领域的相关配套机制,保障企业的利益补偿,剔除阻碍校企深度合作的各种障碍。要建立企业合作的仲裁调解机构和渠道,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教师的利益冲突调节机制。建立校企合作的理事会、联席会议制度等,引入企业人员担任职业院校董事或合作成立工作室,畅通多方交流渠道,建立深度合作共同体。

2.深度推进一批参与职业教育的教育型企业的发展

这里所说的教育型企业往往是某些大型公司的附属企业,它们承担了大公司或是政府等合作单位的教育和培训业务。这些企业从母体企业延伸出来,具备了充分的知识储备、平台优势与培训师资资源。它们参与校企合作的内驱力较强,因为在这个过程中既可以实现企业的盈利目的,也可以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同时可以提高母体企业的社会声誉和享受政策支持。因此,依托此类教育型企业可以有效推进职业院校的教师发展,尤其是在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发展背景下。教育型企业的发展速度在逐渐加快,需要政府、行业协会、教育部门等关注此类企业的生长并制定企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并做好企业认证,以进一步推动职业院校教师发展的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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