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犬狂犬病免疫工作的管理实施探索
2022-11-16张世伟王远丽
张世伟,王远丽
1.昌吉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疆昌吉 831100;2.昌吉州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新疆昌吉831100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犬作为人类的宠物、忠实朋友、特种工作助手等,养殖数量逐年攀升,随之也引发了狂犬病的社会危害问题,每年都会有人因被犬咬伤感染狂犬病不治身亡的案例发生,家犬的狂犬病如何进行疫病预防、如何免疫、如何驱虫、怎样饲养管理、文明养犬等问题都呈现出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有了更加完善要求,《动物防疫法》明确要求: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的机关申请登记。只有切实规范养家犬狂犬病免疫工作,才能确保人民健康和人身安全,全社会共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切实规范养犬行为,携带犬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1 明确家犬狂犬病免疫工作任务
1.1 家犬狂犬病免疫工作组织实施。家犬狂犬病免疫责任重大,必须建立严格工作管理机制,科学施策,首先成立家犬狂犬病免疫工作小组,负责狂犬病免疫的工作组织实施,设立家犬狂犬病免疫办公室,负责全市家犬狂犬病免疫工作具体实施,管理家犬狂犬病免疫工作。
1.2 制定科学的家犬狂犬病免疫程序、免疫登记证、免疫档案等。科学制定家犬狂犬病免疫建议程序,制定家犬狂犬病免疫接种管理档案,实行免疫接种责任可追溯管理,定制家犬狂犬病免疫登记证,家犬每年必须按狂犬病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1.3 确定家犬狂犬病免疫范围。家犬狂犬病免疫工作包括城市规划区、农牧区饲养的犬、猫。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通过综合评定,委托授权昌吉市城市规划区内持有《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场所作为家犬指定免疫机构,开展免疫工作;农牧区委托授权动物防疫合作社开展犬免疫工作。
2 家犬狂犬病免疫工作的职责及要求
2.1 狂犬病免疫场所应当具备相关条件和职责
2.1.1 符合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持有《动物诊疗许可证》。
2.1.2 有专职执业兽医师,并在昌吉市动物疾控中心签名备案。家犬狂犬病免疫须在专职执业兽医师的主导和指导下开展。
2.1.3 动物诊疗场所购进狂犬病等疫苗必须在昌吉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狂犬病等疫苗必须具备冷藏储存和冷冻储藏条件,免疫接种必须具备相关诊疗条件。
2.1.4 制订家犬狂犬病免疫程序,建立疫苗出入库登记和使用记录,使用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监制的《家犬狂犬病免疫登记证》,认真填写家犬信息和免疫信息,并由备案的执业兽医师签名。
2.1.5 建立狂犬病免疫档案,认真填写《家犬狂犬病免疫登记表》,每月定期如实向昌吉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家犬狂犬病免疫数据,以及有无狂犬病发病情况。
2.1.6 家犬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前,必须经过执业兽医对犬进行健康检查,确认健康后,方可进行疫苗免疫接种,以防发生其他不确定疾病,引发医疗纠纷。
2.1.7 因免疫产生不良反应或死亡等情况时,由该动物诊疗场所与动物主人协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并做好无害化处理。
2.1.8 服从行业管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履行社会义务,配合动物疫病防控专业技术部门做好宠物流行病学调查、采样、紧急免疫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和其他公共事项。
2.1.9 免疫收费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开放兽医社会化有偿服务定价权限和明确相关收费政策的复函》(新发改收费〔2019〕65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与消费者协商确定。服务机构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以价目表、标价牌等形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政策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2.2 养犬人在家犬狂犬病免疫工作中的责任及要求
2.2.1 养犬人应当在犬出生40~45日龄或者免疫间隔期满时,将犬只送至市农业农村部门委托授权的家犬狂犬病免疫点进行兽用狂犬病灭活疫苗免疫接种,并由委托授权的家犬狂犬病免疫点发放《家犬狂犬病免疫登记证》,养犬家庭养犬数量不得超过2只,一犬一证。养犬人凭《家犬狂犬病免疫登记证》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2.2.2 养犬人应每年定期到市农业农村部门委托授权的动物诊疗场所对犬进行药物驱虫。
2.2.3 《家犬狂犬病免疫登记证》由养犬人妥善保管,不得转让、转借、涂改。如犬发生转让,养犬人须到市农业农村部门授权的动物诊疗场所变更《家犬狂犬病免疫登记证》信息。
2.2.4 养犬者如遗失《家犬狂犬病免疫登记证》,须在15日内到市农业农村部门委托授权的动物诊疗场所申请补办。
2.2.5 养犬者须持《家犬狂犬病免疫登记证》方可在规定场所进行犬的交易。进出本市的犬必须要有农业执法部门出具的畜禽运输检疫证明,无畜禽运输检疫证明的运输部门不得承运。
2.2.6 养犬者决定对所养犬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前,必须保证犬处在健康状态,一切正常的情况下,再进行免疫接种。
2.3 农业农村部门职责
2.3.1 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管理昌吉市家犬狂犬病免疫工作。按照相关原则委托授权免疫接种点,统一印制《家犬狂犬病免疫登记证》,制定免疫档案;组织和监督免疫接种点开展免疫工作,对犬只的免疫、登记情况定期及时统计汇总通报。联合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督、卫生健康、住建等有关部门制定《昌吉市禁止饲养的犬种名录》。
2.3.2 农业综合执法队:负责家犬等检疫工作。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规,对养犬、猫过程中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对未经农业部门委托授权的诊疗场所开展免疫活动进行查处。
2.3.3 街道、乡镇:做好辖区犬、猫、鸽子等的统计,并向动物防疫机构提供辖区内饲养情况,向辖区居民宣传《动物防疫法》《昌吉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人畜共患病的健康危害,做好辖区内犬免疫组织协调工作。
2.3.4 其他: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督、卫生健康、住建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加强协作,做好犬管理工作。
3 免疫工作的安排和实施
3.1 制定家犬狂犬病免疫工作方案。通过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对全市家犬饲养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动物防疫部门制定狂犬病免疫接种管理制度等。
3.2 做好家犬狂犬病免疫宣传工作。利用电视、网络、报纸对狂犬病进行科普宣传,在公共场所投放印制狂犬病宣传彩页和挂图,详述狂犬病临床特点及对人畜的健康危害,使广大人民群众全面了解狂犬病及其危害,为家犬狂犬病免疫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3.3 确定家犬狂犬病免疫接种点,组织免疫接种点全面开展和规范免疫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家犬挂牌备案工作。
4 狂犬病免疫工作的社会要求
4.1 提高狂犬病防控意识。宣传贯彻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重要举措,充分发挥社会治理现代化,切实提高狂犬病的防控意识,把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落实作为重要工作,加大人、财、物投入,加强职能部门间协作配合,落实各项工作。
4.2 强化狂犬病免疫督促指导。要将家犬狂犬病免疫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和文明城市管理体系,乡镇和街道依法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督促本辖区养犬户定期对饲养犬接种狂犬病疫苗,做好驱虫,文明养犬。
4.3 开展家犬免疫执法检查。结合本地区养犬管理实际,开展联合执法,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不文明养犬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养犬权益。坚持处罚与教育并重的原则,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文明养犬相关规定,树立科学、规范、有序养犬的文明新风尚。
5 结束语
狂犬病免疫工作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人畜共患病预防工作,可有效预防狂犬病的发生和传播,确保人的生命健康。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坚持严密的预防工作机制,乡镇街道、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动物防疫技术部门、动物诊疗场所(狂犬病免疫接种点)等单位必须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工作高效,做到无缝连接,养犬者人人有责,在动物防疫技术部门的指导下,确保每一条犬每年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有效筑起预防狂犬病的钢铁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