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经营专供出口农药产品行为定性问题的函 农办农函〔2014〕14号
2015-02-03
今日农药 2014年11期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关于对经营专供出口农药产品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苏农法〔2014〕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农药登记证为专供出口的农药产品,不得在国内销售。在国内市场经营农药登记证为专供出口农药产品的,应当认定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的行为,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予以处罚。
特此函复。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8月19日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