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现代国际法的价值考量

2022-11-13周铁林

市场周刊 2022年5期
关键词:共同利益国际法条约

周铁林

(广西大学,广西 南宁 530004)

一、 何为国际法的价值

国际法又叫国际公法,是适用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规范,它与国内法有着不同的适用范围和适用主体。 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双边、多边经贸往来、外交往来、军事往来的日渐频繁,国际法的价值也随之凸显。 随之而来的便是国际法作为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那么国际法的价值考量究竟有哪些呢? 有很多学者认为国际法的价值具有主观性,认为国际法的价值是一种指导国际社会发展和交往的价值或者说道德规范。 希金斯就认为国际法的价值是一种共同的价值观,奥康奈尔认为国际法的价值是一种应该被共同遵守的道德规范。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人们认识到了国际法的价值的重要性,但对国际法价值的归纳趋向列举式。 然而,从实际状况来看,由于地域、人文社会、地理环境等因素的不同,国际法的价值取向往往是多层次、多方面的,并不仅仅局限于单一的价值取向,因此人们很难完全概括出国际法价值的全部内容。 同时各个国家以自身国家利益为中心的倾向不会发生根本转变,导致以往的国际法的价值不能完全适应当今新型国际关系发展的需要。 因此,当代的国际法的价值取向应该以当今的国际关系现实为基础,以人类的共同利益和整体利益为价值取向,各个国家应该在互相尊重的基础上进行交流与合作,立足于长远利益,在实践中发现并保护共同利益。 当国家间出现利益和价值冲突时应当积极运用国际法,相互协商,避免激化矛盾,从根源上去解决矛盾。 因此可以说国际法最根本的价值在于以人类共同利益为根本目的,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保障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维护国际秩序和保障普遍的正义。

二、 国际法的秩序价值

本文认为国际法最重要的价值是秩序价值。 秩序是法的最基本的价值之一。 人类社会之所以能够存在和发展,就是因为秩序的存在。 而在秩序的形成与发展之中,法律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以秩序为己任,法律的首要任务就是确保秩序的建立。 任何时代的社会,人们都期望着行为安全和行为的相互适应,期望着自己的行为具有可预测性,人们通过法律确立行为规则和行为模式。 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法律、规则、秩序几乎就是同义词。法律的其他价值,如自由、效率、公平等,这些价值之所以能够实现也是建立在秩序之上的,没有秩序的约束,以上的价值就根本没有实现的机会,也缺乏实际意义上的保障。

秩序是法的最基本的价值之一,也是国际法的最基本价值之一。 国际法的建立和维护其自身也就成为国际秩序的象征。 从法律上来讲,秩序意味着行为的可预测性、人身财产的安全性。 具体到国际法,它所寻求的秩序是国际秩序。 国际秩序的内涵和传统意义上的秩序的含义是一样的,只是国际法追求国家间的秩序,国际法的建立和完善是为了避免国家之间的混乱无序状态。

在维护国际秩序的同时,国际法也包含了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的价值,为了实现这一价值,国际法通过国际协商,建立健全了国际纠纷解决机制,让世界各国尽可能地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纠纷和冲突,但是,当和平的方式不能奏效的时候,联合国安理会就可以派遣维和部队前往冲突地区,维护当地的和平与稳定。

国际法通过建立全面的规则与制度,明确了国家行为的界限,对一些国家行为可以予以国家豁免,而对一些超出国际法界限的行为则不予以保护,在严重干扰国际法秩序的情况下,国际法甚至可以对国家采取一定的制裁措施,来维护国际秩序和正义。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明确了一个国家对自己的内水、领海、毗连区等相关海域所享有的权利,明确规定了一个国家在另外一个国家专属经济区内可以从事的活动范围与内容,并明确了违反公约可能会造成的后果。

三、 国际法对国家利益的协调与平衡

(一)国际法背后的国家利益

所谓利益,是人们为了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以现实客观条件为基础,对一定的客观事物的物质需求。 法律的本质就是各种利益相互博弈的结果,离开了利益关系,法就缺乏生存的土壤。 法律通过利益表达和利益平衡来实现对社会的调整与控制,通过立法者的立法将这些内容最终固定下来。 立法者不能回避这些利益冲突。 而利益平衡,是用来解决人类社会所存在的利益冲突的。 在人类社会之所以产生法律争诉,其根本原因在于双方利益的相左,正是因为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因而会产生诸多的利益冲突。 法律需要运用各种手段,包括制度设计和利益考量,最终达成各方利益的平衡,避免整个人类社会陷入无休止的利益冲突之中。 具体到国际法而言,国际法对利益的维护,其表现形式为对一个国家、多个国家利益的维护,乃至是对整个人类的共同利益的维护。 这也是国际法价值的根本体现。 在国际法中,国家是国际社会中最基本的单元和主体。 那么,国家利益就是国际法首要调整和维护的对象。

(二)国际法对国家利益的维护

国际法对国家利益的维护,首先是对国家主权的维护和重视。 例如联合国通过的相关国际条约中规定国家的基本权利,建立并完善了国家豁免制度、国家承认制度、国家继承制度,确立了以国家为中心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从根本上维护了世界各国的国家利益,促进了人类共同利益的进步。 在国际法领域又或者说在绝大部分的领域内,国家从始至终都是以国家利益为根本目的的,这是所有国家行动的根本动力。 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国家利益,追逐自身国家利益的方式也有所不同,而这些利益的不同、追逐方式的不同,最终会导致国家间的利益冲突,进而则有可能导致国家间的冲突乃至是战争,而要避免国家间的过于激烈的冲突,就要运用国际法来对不同国家的国家利益加以平衡和调整。 通过建立相关的原则和制度,对不同国家的国家利益予以界定和分配,对不同的国家采取不同的调整策略,最后进行合理的利益分配,避免国家之间的激烈冲突。通过确认国家自身的主权地位,确认国家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并以此为依据来确认、界定、分配各种国家利益,协调国际利益关系。

国际法通过树立国际规范和国际原则,引导所有国家通过国际法来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尽可能避免国家之间的冲突,或者在其双方自身不能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的时候,可以通过国际争端解决方式来解决利益冲突,协调国家利益,保障国家利益的实现,避免出现激烈的冲突,甚至是战争。

并不是所有的国家利益都能通过国际法加以实现,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国际法一无是处,相反,正是国际法的调整与平衡,让更多的国家能通过国际法来实现自己的国家利益,没有国际法,国家间的交往将会显得十分混乱。 不同国家之间的共同利益的最显著的表现便是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能够有效为两个乃至多个国家提供一个相互协商、共同解决问题的机制,并且由于各个国家都基于自愿原则签署国际条约,因而其约束力相对更好一些。 就双边国际条约而言,最典型的莫过于中国和美国签署的大量双边条约,如《中美贸易协定》等。 多边区域性质的国际条约则包括欧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非盟的《非洲统一组织宪章》等,这些多边条约签署的根本目的是以本地区的最广泛的共同利益为基础,联合多个主权国家,共同提升这些主权国家所在地区的整体经济、科技、文化实力等。 而由更广泛国家参与的多边条约如《联合国宪章》《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则是在更深的层次当中反映了国际社会或者说全人类所关注的共同利益,目的是在经济全球化逐渐深入发展的当代国际社会中,以共同利益为导向,促进人类社会稳步向前发展。

四、 以人类共同利益为基础的国际法

人类社会的发展推动了人类认识的进步。 在当代的国际社会中,各个国家根据国家主权独立原则,以最大的可能性追逐着自身的国家利益。 但是各国的国家利益不尽相同,大多数时间,各个国家都能够通过国际法的纠纷解决机制来达成协议,让各方的利益得到满足。 在主权独立、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国际社会中的共同利益越来越多,受到人们关注的程度也越来越高,并且正是这种共同利益促进着国际社会的向前发展。 随着全球化的出现和发展,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国际交往的日益密切,无论是在私法领域还是在公法领域,都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这些问题仅靠一个国家的力量是不足以解决的,所以需要整个国际社会同心协力才能共同完成这个目标。 每个国家的民族利益并不是独立于世界而存在的,每个国家自身的国家利益并不能脱离整个世界而存在,所以国家法不能仅仅注重保护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利益,而应当以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为目的。 当前的全球化是具有整体性的,各个国家的人民生活中的共性越来越多,而调整现实社会关系的国际法就要针对现在出现的新的共性进行调整,用新的或者是加以改造的制度和原则对新的问题加以规范。 新的国际关系中的这类型问题已经为国际关系中各个国家所重点关注。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中,各个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已经深深地渗透到国际法之中。 国际法中的合作范围也在逐渐扩大,由传统的双边合作逐渐变为由多国组成的国际组织间的合作,国际法在人类所能触及的各个领域中保护着人类的共同利益,维护着国际秩序。如在对国际公共区域的保护上就签署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诸多条约,这些条约将世界公共区域内的资源视作全人类的共同财产,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对这些公共区域内的资源进行单独开发,所有国家都有义务保护这些资源,在获得收益的时候,应当将这些收益在世界各国范围内进行合理的分配,避免出现歧视现象。 在对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资源环境的保护上,各国之间签有大量的国际协议,例如《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 人们认识到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因此通过这些条约,各个国家明确了以可持续发展原则为中心的多种行为准则,其尽最大可能约束了各国的行为方式,尽最大可能维护了人类生存所需要的环境利益,是国际合作取得成功的重要基础。

此外,在对诸如保障人权等各个敏感或者非敏感话题上,国际社会往往也达成了不少的共识,通过国际公约予以保护。 除国际公约外,国际社会之间还存在涉及种族屠杀、种族隔离、性别歧视、司法豁免等诸多方面的国际惯例。 可以说,在当今社会国际法的调整范围已经覆盖了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国际法已经成为国家管理现代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通过各种手段,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着每一个人的生活,规范着所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国家主权的权利让渡和国际合作范围的扩大加深,在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上,国际法的价值将进一步地凸显。 尽管在目前的阶段,国际法的作用仍然受到民族利己主义的干扰,但这种规范和调整本身已经突破了过去的国际关系交往的局限,人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了共同利益的存在,更加聚焦于人类的共同利益,从而影响到了各个国家在签署国际条约时的态度,最终影响着新的国际条约的签订和旧有的国际条约的修改,影响着未来国际法的发展方向。

猜你喜欢

共同利益国际法条约
空间技术应对气候变化之国际法路径探析
俄宣布退出《开放天空条约》
美不续签俄美仅存军控条约?
新形势下对推动我国走向国际法强国的途径探索
《马关条约》原件
政治学视角下公共权力的目的分析
浅议英联邦诸王国的主权沿革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发展前景探析
《里斯本条约》有望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