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SPAC 上市企业财务合规风险防控的法律路径
2022-11-13吴雨秋
吴雨秋
(南京审计大学,江苏 南京 211815)
一、 引言
SPAC(特殊目的收购公司)上市在2021 年掀起一股热潮,中国香港现已引入SPAC 并购制度并制定了更严格的上市标准。 SPAC 相较于传统IPO(首次公开募股)上市其优势在于速度便捷,上市时间可以缩短到IPO 上市的一半甚至更短,具体是4 个月到6 个月之间。 从财务视角来剖析其缘由有两点,第一,SPAC 只是一项拥有纯现金资金的空壳公司,审计程序不会涉及关联方、营业收入、其他收入等财务报表,只需要对银行账号进行检查核实,证券监督机构也就不会花费精力关注,也无法提出问题。第二,在SPAC 收购目标公司时,审计会对被收购公司近两年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虽然此时有业务甚至会涉及高风险区域,但是由于此时递交财报的主体为已上市公司,监管机构会比较宽松。 总之,SPAC 上市过程中避开了IPO 所没有避开的高风险区域。
SPAC 给想要上市的企业以及一些新经济企业开辟了一条“捷径”,但是降低信息披露与规避监管的背后的合规风险,尤其是财务合规风险渐渐浮出水面。 SPAC 从来不是“捷径”,更不是IPO 的“后门”。 某汽车SPAC 上市背后是一系列的财务违规,通过多方合谋的虚假交易创造流水,注册资本到账即抽逃出资,既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公司的权益,更印证了规避监管的SPAC 上市机制不利于企业可持续的合规经营,也将面临严格的行政处罚。在处罚前的调查阶段,中国一般需要提供国际协助,但是本文认为,比起不能接触实际经营交易的美国证券监督机构(SEC),中国更为适宜成为监管方,2021 年4 月SEC 文件中表明了未来美国对SPAC这一间接上市方式的监管将更为严格,但是尚未明文化监督规定,中国应当在应对SPAC 上市企业合规风险中制定更准确合理的监督制度,提高SPAC企业上市质量与可持续发展。
二、 问题的提出
“弱监管”SPAC 上市吸引我国企业,尤其是一些目前尚不成熟的成长型企业或者资产质量但希望实现海外融资的,现中国香港交易所已推出SPAC上市机制,未来大陆也极可能引入SPAC 作为新的上市模式,帮助企业上市融资取得可持续发展。但是目前,许多中国企业没有正视该机制带来的一系列潜在的财务合规风险,SPAC 模式下虚构交易、财务数据造假并不在少数,这为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带来新的问题。 因为在中国香港推行SPAC 上市前,我国企业借助SPAC 完成上市需要在境外完成挂牌实现融资,这也就导致SEC 虽有法律依据但没有能力监管到我国企业,而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虽然有能力接触到企业经营材料与财务数据,但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现香港SPAC 对我国提出了新的监管难题,如何协同内地与香港的证券监管,以及实现国际监管号召我国对SPAC 监管机制的构建。 财务管控是合规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资金的给付与财务数据是企业违规的最后一步与实际体现。 因此,除了国家外部监管,企业内部如何通过财务管理守住企业诚信合规的最后一道闸门具有关键意义。 SPAC 违规企业面临的只会是巨额罚单和名誉受损,作为中国企业借助SPAC 上市必须行使好手中的财务权利,抵制一切违规行为,提高我国企业国际地位与影响,保障我国实现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大循环相互促进的发展新格局。
三、 管控中国SPAC 上市企业财务合规风险的必要性
应对SPAC 上市企业财务数据造假、不法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必须加强对财务合规风险的管控,具体归咎于国家外部监管、企业内部监管以及预防机制三方面的不足,分析如下。
(一)我国尚未出台SPAC 上市企业财务合规监管法律
SPAC 是一种新型的经济主体,而中资企业在其中占据相当一部分,但是一直以来我国仅以协助境外机构的地位监管借助SPAC 上市的中国企业,归根究底在于缺乏管控财务合规风险的监管机制。 合规监管法律对SPAC 上市中的财务违规行为的规范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对财务合规风险的研究也需要在健全的法制环境下开展,为震慑企业不敢做出虚假交易、虚假披露信息的财务违规行为提供法治保障。 当前SPAC 上市中财务合规风险环境下,迫切需要国家建立健全相关监管法律制度,如果不尽快出台针对SPAC 上市的中国企业监管法律,财务违规不得到及时纠正,还可能基于紧密联系的交易往来扩大财务违规范围,制造财务违规成本低的假象。 更为重要的是,财务合规监管将无法可依,中国对相关企业的监管也于法无据,后续一系列执法司法工作也无法展开。
(二)目标企业财务合规内部监管缺乏顶层设计
目标企业具备法律、合规、风险及内控四方面的监管安排,不免出现权责混乱、职权交叉的现象,不利于节约公司人力物力资源。 这四种监管部门在中国企业可能没有全部设置,或者将合规设置到法务部门,又或者将合规部与风控部安排在同一部门中,这种重叠设置的背后是没有统一规划安排的必然结果,对我国企业运行效率也存在极大的不利影响。 具体而言,面对同一违规行为,既可能出现争抢监管的情形,也极可能出于违规行为做出主体系公司董事而推诿职责的情形,总之,不利于有效保证公司财务行为合规、为社会主体提供真实有效信息。
(三)财务合规风险预警机制与法律机制混同
基于管控目标的一致性,公司财务人员乃至公务人员不能准确运用预警机制及法律机制。 归根结底,对财务合规风险缺乏意识,企业缺乏合规文化培育机制,导致一直运用事后的惩处机制应对合规风险,这也是防控工作效果不显著的必然结果。SPAC 上市企业中领导对合规不够重视,基层员工普遍意识淡薄,对合规管理工作,尤其是财务合规工作的开展不重视、不积极、不主动。 财务合规风险现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国际环境中的因素变化随之复杂多样化,一方面单纯用事后的法律机制无法应对,另一方面,事后的机制只能解决问题,无法起到关键性的预防作用。 只有注重并运用财务合规风险预防机制,才能让我国借助SPAC 上市的企业真正实现财务合规风险的防控目标。
综上所述,我国还应当进一步细化完善对SPAC 上市中财务行为的监管制度,同时要重视预防机制对财务合规风险的必要性,将合规风险防控机制贯彻到财务管理的全过程各环节和各方面,从而有效遏制SPAC 上市企业重大财务风险事件频发、化解财务违规诉讼案件解决。
四、 SPAC 上市企业财务合规防控机制的完善路径
针对上述SPAC 上市企业的财务合规风险,本文认为可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加以防范。 宏观层面,着眼监管与预防两方面机制进行完善,而微观层面,注重从企业层面提出一些法律设计与预防方案,从而实现法律的规范效果与预警机制的预防效果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一)宏观层面:健全财务合规风险防控制度
1. 完善SPAC 上市财务监管制度,协调与行政法规、刑法的关系
我国对SPAC 上市企业财务违规缺乏监管法律,必须完善相关法律,除了明确SPAC 主体的权利义务,还应当对其财务行为明确法律责任,譬如信息披露的责任。 如果出现财务违规行为,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具体可以参考我国对一般证券主体采取的行政处罚。 当然,本文认为应当对违规SPAC 主体给予更重的行政处罚,降低其违规的概率。
要通过行政合规与刑事合规的衔接,实现源头治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性质严重、涉嫌犯罪的,也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过完善对SPAC 上市企业财务行为的监管制度以及执法司法的配套制度,实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保障投资者利益,降低通过SPAC 上市套现的风险。 如果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不一致甚至抵触的情形,应当及时梳理调整,最终形成系统完备的财务合规风险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2. 建立统一的SPAC 企业内部财务监管机制,推进法律、合规、风险、内控一体建设
SPAC 企业中对财务合规风险监管不到位,源于风险管理体系标准不一,明确并适用统一的内部财务监管机制,有助于“法律、合规、风险、内控”建成四位一体的管理体系。 这种一体化管理体系是在原来独立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合规管理体系、经营风险管理体系以及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的紧密联系又分工明确的风险一体化管理体系。 这一管理体系依据内部监管机制明确了各自的组织机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协同机制,规避权责交叉以及资源浪费,有效充分发挥各项职能的同时提高了企业应对财务合规风险的能力与水平,财务合规风险管理真正落地也保障了SPAC 上市企业的高质量持续发展实现。
通过内部监管机制,一方面要实行对财务行为的全流程的管控,另一方面要明确相应的工作人员的权责。 为实现SPAC 上市企业全面财务合规目标,必须坚持“全过程、全覆盖、全员参与”三方面。 全方位的财务合规监管体系建立正是对财务行为全流程管控的集中体现,同时要抓住全面问责这一重要抓手,对财务违规的有责人员必须坚持“有责必罚、尽职免责”的合规文化,通过倒逼机制将责任落实。 同时,为SPAC 上市企业牢固树立财务合规的经营理念,对全体员工自觉遵守财务法律法规、培育财务合规价值观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
3. 建立财务合规风险预警机制,发挥财务合规风险预防作用
防控企业财务合规风险,建立财务合规风险预警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所谓预警,就是要在收集分析与评估基础之上做出预防事件危害的行为,具体从三方面方法路径开展预警机制工作。 第一,建立健全财务合规风险评估机制,是明确财务合规风险来源的方法路径,需要从财务合规风险事件的外部监管执行力度、内部用以控制相关财务合规风险的执行力度以及此次财务合规风险事件的主体与财务合规管理能力进行综合性的评估。 第二,构建企业财务合规风险预警相关指标体系,通过处理不同情况下的财务合规风险确定各个指标权重,进而评估出所达到的财务合规风险预警级别。 第三,根据财务合规风险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的机制,从而规避财务合规风险,具体的财务合规风险预警机制分为低等(蓝色)、中等(黄色)以及高等(红色)三种不同级别的预备方案。 该预备方案能够告诉SPAC 上市企业中哪个机构的哪些人员可以运用多少限度的经费,适用何种财务合规风险应对制度以及技术手段来规避、控制或预防财务合规风险,使SPAC 企业提升业界信誉度,同时保障企业经营质量与健康运行。
(二)微观层面:财务合规风险防控的重点制度安排
1. 健全企业合规审计制度,加强对SPAC 上市企业财务监督
企业合规审计与各类审计具备密切关联性,是企业审计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审计业务。 防控SPAC上市企业财务合规风险,必须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企业合规审计制度。 企业合规审计制度背后是一个个系统性的基础问题组成的,具体包括企业合规审计目标、企业合规审计的主体、企业合规审计内容、企业合规审计客体、企业合规审计取证、企业合规审计意见、企业合规审计结果及其应用。 企业合规审计的工作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行为与业务行为,就SPAC 上市企业财务合规风险防控意义而言,一方面,可以出具SPAC 上市企业财务行为是否合规的整体性审计意见;另一方面,对违规的财务行为还可以产生以下审计结果:第一,违规财务行为的责任人;第二,若该责任人系出于授权的处理决定;第三,若该责任人不是被授权,对该责任人的处理决定;第四,关于为减少财务违规行为的制度完善意见。总之,企业合规审计监督制度是一项深刻复杂的制度,必须在基础的理论框架认知基础上亦步亦趋完善制度,防范SPAC 上市企业中财务合规风险带来的财务危机,保证证券市场有序竞争。
2. 确立财务合规激励机制:行政与刑法并行
财务合规激励机制是保障SPAC 上市企业财务合规防控机制落实的重要制度安排。 企业建立合规计划是贯彻合规监管制度的重要体现,但是外部压力与内部控制不能有效保障合规计划实施,催生了合规激励机制,具体包括行政合规激励机制和刑法合规激励机制。 目前,我国已经试行了一部分行政合规激励机制,未来也将采取“严厉惩处直接责任人,宽大处理单位”的做法,与涉案企业达成和解协议;对刑法领域的合规激励机制,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与涉嫌犯罪单位达成暂缓起诉协议制度,设置考验期,考验期内若按照约定建立健全合规计划,可以不再提起公诉。 这将是除了刑事和解制度与量刑协商机制外的一项新的协商式刑事司法制度,是对境外合规管理的本土化中国化的制度创新,推动中国法治发展,也为财务合规领域的防控机制注入新的法治力量。
五、 结论与展望
面对SPAC 上市热潮,中资企业在其中占据较高比例,未来大陆存在引入SPAC 上市机制,中国香港现已引入该上市制度。 为应对SPAC 上市中财务合规风险,我国有必要健全相关监管制度,一则帮助跨境上市企业监管调查,二则协同香港监管SPAC上市企业的财务行为。 推进SPAC 上市企业财务防控机制建立健全,不仅是因为现有国家监管制度的缺位及其配套执法司法无法进行,更是因为企业内部的合规机制缺乏顶层设计,对预警机制的认知与重视不足所造成的。 对此,笔者认为,要从宏观的法律路径和微观的法律路径两方面着手SPAC 财务合规风险的防控机制。 宏观层面,要完善SPAC 上市财务监管制度,协调与行政法规、刑法的关系;要建立统一的SPAC 企业内部财务监管机制,推进法律、合规、风险、内控一体建设;更要建立财务合规风险预警机制,发挥财务合规风险预防作用。 微观层面,笔者指出了两个重点工作:其一,健全企业合规审计制度,加强对SPAC 上市企业的财务监督;其二,确立财务合规激励机制,行政激励与刑法激励并行。
本文研究是基于我国作为有权的监管主体开展的,对跨境上市企业,如何论述我国对该主体的有权监管还需要学者共同研究。 本文试图从监管与预警机制中寻求规制预防SPAC 上市企业的财务合规风险,同时指出了合规审计与激励机制两项特别的制度安排,希望能够发挥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预防企业财务违规行为的同时提升公司整体经营质量,为SPAC 上市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夯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