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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角下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监管分析

2022-11-13张英怀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

现代经济信息 2022年14期
关键词:经济法主体监管

张英怀 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在互联网技术的推动下,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层出不穷,为弥补传统金融模式不足之处发挥着重要作用。此类新兴金融模式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并逐渐改变了原有金融格局。互联网金融能突破时空限制,通过虚拟空间交易让经济愈发繁荣。但是受互联网特征影响,出现了各类网络借贷平台,加剧了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为保障用户交易与资金安全,要加大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监管力度,协同推进外部监管与内部监管,在经济法视域下运用法律手段,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为并维持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通过完善风险监管体系、加强法律规范与引导,让互联网金融主体具备正确的法律与风险意识,能让用户免受不必要的损失。进而完善监管机制、优化法律建设,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活动并优化金融模式。

一、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监管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是借助互联网平台发展的新型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模式具有较强的竞争性,让金融机构直接面对小微投资者与消费者。在此过程中,通过不断优化金融融通渠道,能降低交易成本。借助信息技术,如大数据技术等打造技术平台,集资金汇集、信息流通等为一体,能加快小微投资者的投融资速度并有序推进支付清算等资金流通环节。互利网金融模式出现后,能扩大金融市场覆盖范围,将小微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纳入其中,丰富金融市场主体结构,增强金融市场的发展动力,同时也能推动金融市场进行良性竞争,合理分配金融资源。

金融市场的运行任务是:为金融资产交易提供相应服务,需要面对多类金融主体与中介。但是金融资产作为信用风险载体,以货币时间为核心,各类金融活动都与信用风险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甚至投资收益也以信用风险为主。

当前,互联网金融具有发展迅速、覆盖面积广并且风险非常高等特征,在此种金融模式推动下,我国积极推进金融改革,对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在此过程中,要根据现存风险问题加强监管,我国相继推出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政策,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提供规范指导。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主要分类

1.第三方支付

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逐渐推进,部分具备资金实力与高信用的非银行主体开始注册第三方支付交易平台,通过与银行机构签订协议,让消费者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费用,这就是当前非常常见的电子支付模式。例如,微信支付、京东钱包等。随着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并取得更多技术成果,第三方支付逐渐融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交易量大幅提升。根据相应信息数据可知,从2013年到2018年,我国网络交易平均复合增长最高数值超过了93%。对此,我国发布了《专项整治通知》,要求上述提及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能挪用用户备付金等,应在人民银行或符合国家标准的商业银行中开设相应账户,而这类银行机构不需要向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相应的利息,以免出现吃利差现象,对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提供相应激励,让其能开设小额、便民小微支付等服务。同时,非银行支付机构不能与多家银行系统进行连接,以免出现跨行清算。除此之外,要求此类机构应具备业务资质,不能开设商户资金结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等业务。

2.众筹金融

相较于传统金融模式,众筹金融模式能集合大众力量,将小微投资者纳入其中,汇集此类投资者的资金、渠道等,为其开设的各项活动项目提供充足资金。我国发布的《专项整治通知》要求,股权众筹平台不能发布虚假信息、变相乱集资等,要承担起信息披露义务,保障融资者等权益。

3.P2P个人信用网贷

当前,网络借贷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个体网络借贷,指的是利用互利网平台进行个体之间的借贷,是民间借贷,主要受我国《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管辖。在我国互联网金融中,此种借贷模式较为常见,较多金融机构能借助互联网金融模式成本低、涉及范围广等特征建设信用网贷平台,在互联网中快速、大量传播贷款信息,为一些对资金需求急迫的个体提供贷款。根据相关信息数据可知,2019年,我国P2P个人信用网贷金额超过了530亿。此种信贷模式通过互联网平台为信贷双方搭建沟通平台,无需面对面就能完成整个信贷流程,所以需要双方承担风险。我国发布的《专项整治通知》明确要求,以P2P个人信用网贷为代表的信贷模式应坚守法律底线,明确信息中介地位,不能私自设置资金池以及非法集资等,也不能进行自融资保与虚假宣传等,通过虚假夸大信息让出借人产生错误认知,除了开展信息搜集与核实、抵押质押管理等业务,不能进行线下营销。2017年,我国正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网贷机构要停止校园网贷业务并及时消解存量业务。第二种是网络小额贷款。

(三)经济法视角下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监管概述

想要深入理解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监管,必须从经济法入手。经济法是以国家与相关部门为主体,立足于我国经济发展实际,对具有社会公共性质的经济活动开展干预、管控的法律法规的总称。经济法以各类组织为管控对象,能调控与监管因社会生产、再生产出现的各类经济活动。根据上文可知,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应在经济法视域下开展风险监管工作,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控制与干预,保证市场秩序稳定。

虽然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其发展时间短、相应配套措施不完善,需要面临多类风险且防控难度较高,受互联网平台与技术特性影响,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门槛较低,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的法外之地,出现了各类金融诈骗案件。同时,全球联系加深,一些金融企业等能利用全球互联网规避风险监管,通过设置境外服务器等方法逃脱监管与制裁,提高了监管难度。这也影响着我国经济法发挥作用,需要持续、深入研究。

二、经济法视角下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监管现状

(一)主体风险意识有待增强

立足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实际可知,当前,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主体进行划分,可以将风险监管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内部风险监管;第二类是外部风险监管。在进行风险监管时,较为常见的问题是互联网金融主体的风险意识淡薄,提高了风险监管难度,难以推动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协同推进。通过分析近些年我国频发的风险事故可知,互联网金融企业、平台等频发爆雷事件的原因是,内外部监管不当,未能发挥作用。外部风险监管主体是我国相关部门,但是有限的监管资源与频发的风险问题之间形成鲜明矛盾,一些违规、违法主体经过处罚后依旧会利用他人信息继续开展金融活动,监管部门的风险监管工作未能及时跟进与全面追踪,导致投资人利益持续受损。内部风险监管的主体是各金融主体,通过内部规范与监管防控相应风险,但是此项工作常流于形式,为了实现经济目标、获取更高的效益,此类金融主体未能有效开展监管工作,重视业务体量,忽视法律意识完善与法律法规掌握,埋下金融风险隐患,最终出现爆雷。

(二)缺少完善的风险监管体系

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晚,但是发展迅速。互联网金融市场蓬勃发展的背后,是风险监管体系缺乏科学性与完善性等问题。在经济法视域下,难以开展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监管,或受多种因素影响不能为风险监管工作提供有力支持。立足于我国国情进行分析,监管主体与权责关系直接影响着金融风险监管体系运行,央行与银监会作为非常关键的监管主体,其主要面对各大商业银行并针对其经济业务开展风险监督与管理工作。但是对于市场导向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与相应的金融业务,除了负有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应开展相应工作,当地政府也应该根据现实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条例,加强约束。由此可知,经济法视域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监管具有管控严格、规范性强等特征,需要科学、完善的风险监管体系进行约束,以免频发风险问题。

(三)监管技术水平低

经济法视域下,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易受多种因素影响,其中,监管手段能直接影响风险监管效果与成果。监管手段与金融风险的匹配性越高,监管的效果越好。面对现实监管中的不足之处,能通过选择合适的监管手段进行弥补与完善。但是若监管手段选择不当、效果差,会让风险监管工作流于形式或难以控制风险影响范围与后果。当前,监管技术水平低,未能根据互联网金融特点针对性调整监管手段,同时监管部门对兑付风险的关注程度较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体监管效果。根据上文可知,互联网金融主要依靠互联网平台与相应技术,监管手段信息化程度低直接体现出现有监管的不足,若不能进行有效弥补,也间接影响其他监管努力。

(四)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

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类型愈来愈多,如余额宝模式、P2P平台进行网络理财模式等。但是受互联网特性影响,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非常高,随着资金大量涌入,提高了风险程度,增加了风险监管的不确定性,应从经济立法角度进行风险监管,保障资金安全。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较低,需要经济法监管、金融法监管等相结合,推动各部门进行联合监管,建设专门的风险平台,能着力解决各类金融风险问题。

(五)风险因素多

相较于传统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模式以线上金融活动为主,例如线上支付、资产管理等,具有虚拟性等特征,易受各类风险因素影响,如恶意攻击,平台容易遭受黑客、病毒等攻击,从而出现信息泄露、时效性差等问题,难以保障资金安全,有序推动各项交易。操作风险,内部工作人员操作不当或者系统失效等都会引发操作风险。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活动在网络虚拟空间中进行,虽然能通过大数据技术等增强网络的对称性,但是仍无法防控信用风险。再加上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快,人才资源不足,降低了信用风险评估水平。

三、经济法视角下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监管的有效策略

(一)树立正确的主体风险意识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管理体系中,规避法律风险非常重要。经济法视域下,看似规避风险能有效开展各类金融业务,其实是违法、违规开展各项工作,会埋下风险隐患,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当前,互联网金融市场竞争愈发激烈,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或平台未能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与风险意识,违规操作加大风险,从而发生爆雷。对此,监管部门应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互联网金融各主体深化风险意识,积极参与各项法律教育活动。若条件允许,还应结合线上与线下宣传教育模式,集合地区内各互联网金融主体参加线下宣传活动,利用微信公众号、QQ群等,定期发布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相关信息与文章,在潜移默化下强化各主体的风险意识与法律意识,积极配合,推动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同步进行。同时,对于各互联网金融主体违规操作等问题,监管部门还要推动各主体参加外部监督工作,依据经济法出台并完善当地法律法规,符合当地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实际,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效果。

(二)完善风险监管体系

当前,我国经济法仍以实体经济管控为主,互联网金融起步晚、发展速度快,既未能根据互联网金融实际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也未能有效应对多样变化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仍有管理漏洞,风险监管体系有待完善。对此,应该先明确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范围、涉及的内容以及主体等,将监管主体放在首位,通过金融、信息等进行辅助,深入合作、科学分工,通过健全与优化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经济法,延伸监管。尤其要重视网络支付,要求人民银行承担起规则制定、法定货币发行管理等职责,能够全面监管第三方支付系统等,同时将此系统涉及的保险、理财产品等纳入到风险监管体系中,人民银行、监证会等监管主体也应根据第三方支付系统进行针对性完善,管控第三方支付风险,保障投资者权益。在此过程中,也应逐步完善风险监管法律体系,联合监管部门、建设风险预警机制,在经济法视域下化解企业与用户之间的冲突。维持互联网金融模式优势,加大风险监管力度。

(三)加强风险管理信息化建设

为加大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力度,要推动风险监管信息化建设,引进现代技术优化风险监管工作、加强软硬件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在我国经济法环境下,可以引进先进的法律法规,融入到互联网信息技术建设中,研发出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工具,提高风险监管水平。监管部门应要求互联网金融主体及时上报相关业务信息、经营发展情况以及相应数据等,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深入分析,以业务量快速增长的领域为监管重点。

(四)加强立法引导与规范

1.加强经济立法引导

虽然互联网金融起步晚,但是已经快速融入到市场经济体系中并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互联网开放性等特征带来的互联网金融隐蔽性风险问题,我国监管部门应在经济法视域下,通过立法引导互联网金融发展,依据发展情况制定监管条例、优化法律法规内容并将上述提及的众筹金融等新金融模式纳入到监管体系中。

2.建设信息披露机制

虚拟网络环境下,互联网金融的隐蔽性非常强,难以实现信息对称,提高了风险监管难度。若交易双方皆缺乏法律意识与风险意识,非常容易产生资金流失风险。监管部门应建设信息披露机制,以P2P信贷模式为例,既要保护用户信息,也要通过信息披露让投资者掌握金融机构发展情况以及相应风险,让投资者做出正确决策。

3.制定经济法保障制度

为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长期、稳定发展,要根据经济法制定与完善相应的保障制度,吸收西方国家先进经验,立足于我国经济发展实际,建设多维度法律监管体系,各部门积极沟通、协调努力,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约束。要厘清部门职责,避免职能重叠。也要在经济法视域下坚持科学的监管原则,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与业务开展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五)建设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风险对接模式

虽然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具有显著差异,但是其遭遇的法律问题、风险问题等具有相似性。要通过互联网金融法律防控风险,要以共享经济为重点。共享经济是以“共享性”为核心的经济与社会体系,能增强才智、商品等可获得性。当前,我国政府部门以及各类互联网金融主体拥有丰富的信息,能实现闲置、过剩商品等资源的再利用。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可以建设风险对接模式,利用云端技术等提高风险防控水平。在此过程中,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并不形成冲突,可以科学配置资源。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互联网具有虚拟性、信息不对称性以及开放性等特征,在互联网金融模式运行时,增大了金融风险与风险监管的不确定性。要更新风险监管理念,在经济法视角下,深入分析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监管的各类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优化其内容,加强法律制度保障,要求互联网金融主体具备正确的风险意识,能配合外部监管并加强内部监管,有效衔接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借助互联网技术共享信息、优化监管手段,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监管体系,让我国互联网金融维持发展优势,打造符合我国国情的风险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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