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新媒体视域下影视明星社会形象的解读与重构:文献述评与研究展望

2022-11-13薛耀文

电影文学 2022年3期
关键词:明星影视

张 璐 薛耀文

(1.太原师范学院,山西 晋中 030619;2.山西师范大学,山西 太原 030036)

2018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给电影表演艺术家牛犇的信在艺术界引起强烈反响,在从艺做人上做表率,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为繁荣社会主义文艺贡献力量成为党和人民对表演艺术家新的期望。在2014年文艺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曾对文艺工作者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有好的专业素养,要有高尚的人格修为,要努力做到言为士则、行为世范。当下影视行业以及与之相关的演艺经纪中,存在着银幕表演与现实生活、电影角色与现实角色的悖谬与反差,一方面明星不断在银幕上塑造正面形象,通过影视作品向公众传递正能量信号以扩大社会知名度;另一方面社交媒体上充斥着关于艺人的负面信息,这些负面信息与“德艺双馨”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严重相悖。

作为影视产业链上重要的一环,影视明星问题频发已经引起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的关注,并引起了舆论风波,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影视明星的社会形象危机正接受多方面的考问。影视行业中的“乱象”“怪象”,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相悖,是新时代影视行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具体体现,因此对影视明星社会形象进行解读与重构就有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本文将以文献梳理的形式对影视明星社会形象进行递进式解读,以期对未来相关研究有所启示。

一、影视明星社会形象的解读

从“角色”到“演员”“电影名人”再到影视明星,这是一个演员从银幕内走向银幕外的循序渐进过程。影视明星作为电影史中一个重要的社会维度,其银幕形象与生活中的逸闻趣事的传播一起构成了社会形象。因此影视明星的成长首先必须由表演艺术作为基础,尔后进入公众视野逐渐兼具商业性,甚至在大众传媒的推动下让职业生涯充满了“戏剧性”。本部分围绕“什么是影视明星”“如何管理影视明星”“明星的失范行为造成的影响”三个问题,梳理了影视明星的产生、运作、管理等方面的研究成果,伴随理论的发展尝试解读影视明星的社会形象。

(一)影视明星的产生与生产

在1909年之前,演员的名字都不为观众所知,随着影视行业的发展,1912年演员逐渐进入公众视线,并逐渐被大众接受,随即“电影名人”出现了。德科多瓦认为1913年以后“明星”的真正出现,源于电影名人的私人生活作为新的公众关注信息点。多数学者认为,从电影名人到明星,两者的区别正是明星相当彻底地将演艺职业与私人生活进行了结合,明星的出现,正是演员在电影工作之外的存在问题进入了公共话语场域。

1915年,周瘦鹃在《中华小说界》杂志发表的文章将“film star”翻译为“明星”,这是中国首次出现电影“明星”一词。1979 年,英国电影研究所出版了理查德·戴尔的首部著作——《明星》,作者将电影明星从单一的电影商业中抽离出来,纳入了更广泛的文化研究场域中,并进行多角度分析,为明星研究这一领域确立了理论基础,被公认为明星研究的开山之作。

乔治·让蒂约姆最早给出“明星”一词的定义:当演员超越人物,同时又在神话层面从人物身上受益时,明星就产生了。吉尔·尼尔姆斯认为:明星由演员本人、银幕角色、人格面具以及明星形象四部分组成,即明星的形象是私人和公众、非表演因素与表演因素、隐私和公开化等内容多重关系的重叠,是一种“将社会意义和意识形态加以人格化”的现象。派屈克·菲利普在“什么是明星”的论述中,认为“明星”具有四个层次:一个真实的人,角色的公开表演者,一种人格面具,一种形象。

对于“明星”的解读,国外学者较早做了大量文本研究。戴尔认为明星既是影片生产的对象又是观众消费的对象,其脱离了媒体文本(包括影片、报纸报道、电视节目、广告等)是不存在的,并认为明星是一种“被结构的多义体”。但戴尔对明星的解读没有将其放在一个更广阔的文化场域中考量,没有解释影视明星的表现与社会背景有多少关联。基纳就此批评了戴尔的观点,认为应把对明星形象的理解放在其所处的文化背景中进行。巴特勒和基纳的观点较为相似,强调单纯把明星当作一个符号研究,无法揭示其背后的真实,应该找出明星形象的内在意义,且需要把他们放置在更大的、有着多重含义表达、互文本的语境和背景中去了解。麦克唐纳从不同维度阐述了对于明星的理解:明星具有跨越本土、地区、国家和全球市场进行传播的时间与空间身份、高度媒介化的身份,具有符号价值及经济价值,因此在电影商业中,明星不仅要确保核心地位的稳定性,并且需要不断创新,保持与他人的差异性和自身的连贯性。非马克思主义社会学家弗朗切斯科·阿贝罗尼则认为明星构成了一群“无权力的名流”,他们实际上几乎没有政治权力或社会权力,然而他们超凡的魅力却使其成为公众狂热迷恋的对象。从研究视角来看,戴尔与德科多瓦多关注明星的文本意义,巴里·金和克拉克的研究则更多地将产业属性纳入研究范畴。

国内学者万传法认为明星是当下唯一能够自由穿越经济领域、意识形态领域、社会文化领域、大众心理领域等广阔空间而又同时被这些空间“孕育”,并经由大众、明星个人以及电影文本共同塑造的一个神奇结合体。陈晓云认为电影明星所承载的含义远超越其自身的形式外观与艺术范畴,明星成为与社会政治相互指涉的文化现象。在传媒社会里,影视明星作为符号,其行为举止更容易被“互相复制、循环复制”。谈到现代的影视明星现象,有学者总结为“三多”和“三少”现象:“三多”即明星数量多、对明星吹捧的多、明星沉浮的变化多;“三少”即世界级的明星少、有真功夫的明星少、持久的明星少。余韬总结了国内明星研究主要基于三个视角:把明星视为“商品”;将明星看成一个置于社会体系中的“符号”;基于观众视角,将明星看作观众欲望的客体。

总结中外学者的研究,观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1)明星形象始于其影视作品,依托于影视作品,其社会形象的形成离不开银幕形象的塑造;(2)明星形象经由媒介文本制造、宣传并不断放大,私人信息的“公开化”促使新的形象不断产生、并成为新的消费对象,对明星管理提出挑战;(3)由于明星身份的多重属性,对于明星社会形象的研究,应将其置于更广的场域中去考量。

(二)影视明星的运作与管理

当高额的影视投资遇上不确定的观众需求和变幻莫测的市场时,制片方、投资方等利益主体亟须找到一个保证投资回收的关键点,在此背景下明星的作用则被凸显出来。针对明星的系列管理方法、运作制度在摸索中不断完善,形成了不同国家体制、话语空间下的明星制度。

从早期通过张贴带有明星形象的海报,到电影放映间隙播放受欢迎演员的幻灯片,到后来在影院公开发售关于演员的报刊,传播影视明星的媒介渠道日趋丰富。根据伯思海姆的观点,当宣传演员比宣传影视作品获得更多市场关注的时候,这是转向明星制的可见信号。对于明星制的研究,国外学者起步较早且具有连续性。从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制片厂体制”到五十年代独立制片在美国的迅速崛起,明星在产业链上的地位逐渐上升。无论是大制片厂时代还是后制片厂时代,公关、经纪人员几乎控制着明星社会形象的塑造过程,他们是影视明星与媒体之间的“把关人”。

戴纳·克拉克认为明星受制片厂或业界公司权势人物的控制,但同时明星群体之间存在着等级制度,即有权势的明星和其他配角演员之间的等级划分。正是这样的背景,电影行业从最初的单纯消费电影作品,到通过影视剧消费影视明星,再到通过影视剧和明星的共同作用消费其中的商业元素,逐渐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产业链,因此影视明星管理所处的行业环境越来越复杂。保罗·麦克唐纳系统地阐述了明星体制在好莱坞体系中的符号价值和商业价值。他总结了好莱坞明星的价值衡量体系,包括以票房号召力为主要指标的经济定价衡量体系而形成的明星分等级结构,以及通过对其艺术定价进行衡量的演技派和声望明星群体,传奇派和去世之后依然著名的明星则是文化历史定价的产物,这些都为当下我国影视明星评价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借鉴。

在明星制的发展过程中曾出现过很多问题,但问题的出现也加速了制度的完善进程。20世纪50年代,当时的美国音乐公司(MCA)作为经纪公司又兼具制片人职能,引起了司法部门的注意,认为该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同时工会也明令禁止。此后,美国音乐公司(MCA)主动剥离了经纪人业务,成立了专业的明星公司。随着创新精英文化经纪有限公司(CAA)、国际创新管理公司(ICM)、联合精英经纪公司(UTA)和威廉·莫里斯经纪公司(WME)的合并,形成了好莱坞控制明星人才供应的局面。影视产业垂直整合体系瓦解后,大制片厂失去了对明星的直接控制,随着明星与制片方等群体之间在利益分配、明星报酬等问题上矛盾的出现,彼此间的博弈在不断进行,从分账比例的重新划分到现金收益平衡点合同模式的出现,就被看成是大制片厂赢回对明星控制权的一个征兆。在矛盾化解的过程中,影视明星的社会形象在不断发生变化。贝赫鲁兹·甘地、罗茜·托马斯,在分析印度电影明星时指出,明星的“权力”超出了其本身角色所蕴含的价值。认为明星制的恶性发展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达到了顶峰,影片的市场价值靠超级明星的集聚,电影制片人更多的时间耗费在说服明星,高额的预算也多用于明星,说明此时的明星社会身份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已经超越其艺术价值。

关于明星制的研究,中国学者张彩虹指出:1994年“大片”引进后,好莱坞经营多年的明星制度及其影迷文化、明星与时尚工业的结合、明星在消费主义文化中的偶像地位等现象开始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进程结合,中国电影巨星时代开启。在中国社会文化语境里,影视明星的运作并非都是在积极的、良性的力量驱动下完成的,相反,负面的信息常常引发观众的关注度,有学者呼吁明星制的完善呼唤演艺精神。李启军认为,关于明星的研究与其在大众传媒中的“风光”大相径庭,说明我国缺乏针对明星群体的系统研究。

总结中外学者的观点后发现,中外明星制度的发展都经历了一个从问题丛生到逐渐规范的过程。而当下中国影视产业快速发展的现实与明星管理制度滞后的状况对比明显,某种程度上让影视产业发展之路变得曲折。综观现有文献,结合社会现实,中国影视产业现在经历的困难时期与20世纪70年代的影视产业发达国家的经历极为相似。因此针对当下影视明星引发的社会舆情,需要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同时,结合中国实际开展治理工作。

(三)影视明星的示范与失范

莫兰认为,与明星相关的话题都是影迷的关注点,他们从精神上占有、控制和指挥自己的偶像,所以才会有铺天盖地的明星八卦,这些花边新闻成为维持明星制的养料。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行为的示范和失范,不仅影响着影视明星个人的职业生涯,也对产业生态、社会舆论生态产生重要影响。

国内资料记载,早在20世纪20年代,当时的报刊、影视公司就开始对影视明星作为公众人物的社会责任、行为示范提出要求。在《影戏概论》“影戏之使命”一章中指出,“影戏虽是民众的娱乐品,但这并不是它的目的,更需要承担以下社会责任:①赞美一国悠久的历史;②表扬一国优美的文化;③代表一国伟大的民性;④宣扬一国高尚的民俗;⑤发展一国雄厚的实业;⑥介绍异国精良的工艺。”。20世纪30年代,当时的联华电影公司提出“提倡艺术、宣扬文化、启发民智、挽救影业”的创办宗旨。同时期,当时的政府也出台了系列针对电影行业的约束政策,如《电影检查法》《剧本审查委员会组织法》《电影检查委员会组织法》《电影检查法实施细则》等,这些都为当时规范电影行业秩序提供了政策保障。同时,针对行业内的明星行为失范现象也有严厉的制裁措施,如20世纪20年代,由于当红男影星朱飞骄奢淫逸的生活方式在上海小报中弥漫,电影公司与其不再续签合同,成为中国早期影坛第一位被封杀的电影明星。 而在抗战时期,电影明星在中国文化地理版图的重新构成上曾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20世纪40年代的重庆,众多优秀的电影从业人员(包括编剧、导演、演员和一切技术工作人员)不顾敌人方面的威胁利诱,从上海、香港回到抗战一线,电影明星效应不仅推动了当时重庆影剧业发展,更重要的是,电影明星从演技、穿衣打扮到为人处世、品德言行,深刻影响着当时民众的文化心理。

失范是指一个社会或群体中相对缺乏、偏离或违背规范的状态,由著名社会学家涂尔干首先提出。行为失范的形成,多由于“经济人”在监管或制度约束缺位的情况下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做出偏离、违背规范甚至越界法律的行为。新媒体视域下,网络行为失范现象愈演愈烈,客观便利条件助长下的主体自律缺失,可以看作是网络行为失范得以生成的内在机制。而网络行为失范,不仅会损害组织或者个体的利益、降低用户对网络的信任,同时会对失范主体自身产生损害。网络负面信息频发是网络行为失范的主要表现,以负面信息为表现形式的“信息污染”会影响信息生态的平衡和稳定,信息生态进一步作用于整个产业生态。而产业环境的负面溢出效应又会进一步作用于行为主体,当正式和非正式约束机制缺位时,行为主体的负面行为会强化,形成恶性循环。

新媒体视域下,关于负面信息的形成,学者们从不同学科视角进行了分析。一些学者指出受众的窥视心理、消遣心理和猎奇心理等让影视明星负面新闻满足了受众心理需求,网络角、幕后推手、受众、媒体四者已经构成一条不可见的、周而复始的“审丑”生态链。而互联网络和手机移动终端的结合凭借其匿名性和随意性,将具有感官挑动性和情绪宣泄性的不健康话语和图片肆意传播,并将个体的道德感和社会责任感弱化到底线之下,公众深切感受到影视产业的网络舆情肆虐,影视明星私人事件的“公共化”现象严重,网络文化产业的治理势在必行。关于公众深层次的心理,有学者从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入手,认为电影这种“白日梦”成为释放和宣泄本能的最佳替代品,电影符号学代表人物麦茨认为电影的实质就在于满足了观众的欲望。

国内学者关于行为失范的研究,研究对象主要集中于农民工、留守儿童、大学生、政府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等群体,主要研究不同群体行为失范的表现、诱因以及对策等定性内容。针对网络行为失范的研究,研究内容集中于网络行为失范类型、成因及其危害、运行机制和应对策略,研究对象主要集中于大学生群体,缺乏针对影视明星这一特殊群体的研究。

总结中外学者的研究发现,当社会、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面对法律、制度的缺失,行为失范现象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国外相对完善的明星制度在某种程度下对明星形成了一定约束力。新媒体视域下,社交媒体上影视明星负面信息频现的现象愈演愈烈,但对应的研究和治理措施相对滞后。随着影视产业发展的需要,中国亟须出台系列政策法规来约束明星行为。

通过文献梳理,显示出国内影视明星研究相对匮乏,明星研究的重心依然围绕着明星的形象建构和意义阐释上,多将明星作为狭义或广义的文本来解读,缺乏针对社会现实问题的关注。而影视明星作为影视产业链上一个重要的主体,其社会形象的形成和发展与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同时明星群体的失范行为也对社会价值取向产生着重要影响,亟须引起主管单位和监管部门的重视。

二、新媒体视域下影视明星社会形象的重构

传统媒体视域下,影迷与明星的互动依靠杂志、报纸的留言板块和书信等媒介,新媒体的出现,丰富了交流形式,影迷可以多渠道获取明星信息,因此影视明星社会形象的形成环境变得更为复杂。影视明星借“新媒体”形式透过“观众”的反应构建了其社会形象(文化和社会身份),无形之中形成了明星次文化。本部分围绕“管理和治理哪个更有效”“新媒体在明星形象构建中究竟发挥了什么作用”以及“如何重构明星社会形象”三个问题,梳理了文化管理和治理、新媒体与影视明星、明星治理的可探索路径等相关文献,以期在文献梳理中对影视明星社会形象的重构有所启示。

(一)文化管理与文化治理

传统媒体视域下,影迷与明星的互动依靠杂志、报纸的留言板块和书信交流,失去与影迷的持续交流,粉丝数就会逐渐减少。生活在银幕内外的明星,社会形象因其银幕形象而更加完整,同时也使银幕形象更加生动鲜活。以电影为中心的消费明星、消费电影中的商业元素,利用的是“电影爱好者”的潜在消费力。而以明星为中心的消费电影、消费电影中的商业元素,则是利用了“明星崇拜者”“明星粉丝”的消费力,正因如此影视明星的“权力”被放大了。同时技术的发展让“非专业演员”可以参与影视剧演出,可以走红、甚至可以成为影视明星,而互联网的发展为此类演员的“星路”提供了诸多便捷。网络直播、网络影视剧等随着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而衍生出来的多种形式,拉进了影视明星与影迷之间的距离,为演员艺人的明星之路创造了更多可能。

针对当下文化产业出现的一些危机现象,构建文化产业公共治理新模式成为产业发展的内在要求。管,具有法律和行政的强制性,治,突出人和社会的自主性,治针对的是问题的解决与克服。文化治理是在我国公共文化建设呈现出式微趋向,从传统的公共文化管理向现代公共文化服务的根本转变,国家需要文化治理。目前,我国网络文化产业处于政府主导的管理模式,从外在的治理对个体行为的引导,转向个体“自我治理”,进而唤醒个体的“文化自觉”“文化自卫”,是文化治理的方向。新媒体的出现,文化治理的主体和客体都发生了变化,急需加强对“文化市场化”负面影响的有效规制。影视明星作为文化产业中一个重要的主体,是行业重要的管理对象。明星制是针对明星的科学管理制度,我国在明星制方面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具体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而明星制的建立,需以电影产业的良性发展为基础,首先需要对明星的商业价值、娱乐价值、社会价值以及回报能力有一套相对理性、科学的评估机制。

目前,针对文化治理的学理梳理较丰富和完善,但具体针对影视行业出现的新问题提出治理措施的并不多。行业内外环境的变化对于影视行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针对目前行业内出现的病态文化症候,应该寻求更合理、科学的系统治理方法来代替单一的法律、行政等强制性手段,为新形势下影视产业的良性发展找到对策。

(二)新媒体在影视明星社会形象构建中的作用

法国社会学家布尔迪厄曾指出,在传媒时代,每个人都有出名的可能和机会,在“销声匿迹”和“轰动”之间,媒体起了决定性作用。英国电影理论家克里斯汀·格雷希尔在《明星:欲望的工业》中指出,报纸、杂志、电视谈话节目、唱片等现代传媒共同构成了明星形象的生成系统。说明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都在影视明星社会形象的形成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国外学者关于媒体在明星形象构建的作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克劳斯·布鲁恩·延森把媒介分成三个维度:第一维度与口头传播、行为传播等传统形式契合;第二维度与印刷传播相对应;第三维度指向技术先导的网络传播。明星形象是从媒介文本中创造出来的,明星身份通过明星形象的文本方式产生,而且作为符号货币在电影市场流通。由此看来,大众传播渠道不仅确保了明星名声在空间与时间上传播,也确保了明星形象的重复出现。麦克唐纳认为一线明星地位取决于表演者的可见度——银幕上的可见度以及媒体对其银幕外生活报道中的可见度,而媒体在此中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对明星的传播拥有中心控制权的是多元媒体集团,并认为他们才是明星体制的供应公司。

国内学者指出,明星形象经由电影、政治话语和新闻话语在社会中流通,大众传媒通过强化信息的延展力与渗透力,逐渐打破了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原有边界。我国明星的发源地——上海,得益于媒体社会的发展,公共社交空间众多、社会舆论繁杂,拥有着明星赖以生存的媒体空间。通过大众传媒延续银幕形象,同时八卦消息和商业炒作塑造了明星的舆论形象,共同作用下形成了明星的社会形象,这也是行业内测量明星有多红的一把标尺。因此影视明星都试图通过各种方式在银幕内外寻找自己的一席之地,例如通过“走红毯”等方式,弥合了其电影文本中的角色和公众视野中的演员之间的裂隙,短时间内极易引发舆论关注。这些形象的持续生产,更多的归功于媒体,但没有作品支撑的文化想象往往构成了“空洞的能指”,网民也将“影星”戏称为“毯星”。

当下,新媒体是明星得以产生、走红的重要的话语系统,让明星可以直接与观众对话,同时又不失作为明星的神秘性,这种互动的便利性,拉近了明星与观众之间的距离,有益于明星形象的构建。同时,网络这一公共领域的兴起成为实现公众话语权的有力保障,而网络评论功能成为普通公众实现话语权力的途径。2014年后,网络媒介以前所未有之势涤荡着传统媒介的影响力,更多新人从网络平台胜出,影响着大众审美。同样,在银幕内外,作为消费社会中身体影像的标准和崇拜的对象,影视明星潜移默化地引导了人们的消费价值取向。以影视明星为中心,借助网络等新兴媒体的力量,形成了一个众声喧哗人狂欢的新的社会文化空间。娱乐成为这个公共空间的基本精神和文化特质。有学者对媒体的治理功能持怀疑态度,认为媒体报道的信息通常要经过选择加工,同样的信息在不同的社会规范下可能会有完全相反的效果。媒体的可信性未能令人信服,同样以媒体评价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声誉治理效果就充满了不确定性。

中外学者的研究均显示出媒体在明星形象构建中的重要作用。而媒体是一把双刃剑,如何利用好媒体,放大其在明星形象构建中的正面作用,规避其可能带来的社会风险,还未开展更深入的科学研究,是未来值得研究的方向。

(三)新时代影视明星的治理与社会形象的重构

2017年在社交媒体上,中国影视明星大面积爆发“声誉危机”。信息作为一种市场信号,信息能量传递的震荡状态、负向信息对于正向信息的扩张以及整体环境的失序、失衡、失范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新媒体视域下,影视行业行为失范最直接的表现就是信息失真、信息过载、负面信息频现。影视明星负面信息传播特点与网络谣言较为相似,都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与当前热点事件相关或反映社会现状的不确定信息,包括信息诈骗、信息误解和信息攻击,特别是无监管系统中更易产生网络谣言和衍生话题。

法律和声誉是维持市场有序运行的两个互补的基本机制,两者相比,声誉机制是一种有效的弥补工具和低成本的激励手段。市场机制运作下,明星的收入与其价值之间的矛盾一直是学界乃至社会舆论的焦点。对于明星评价体系的不完善、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导致明星行为失范日益凸显。而均一化的声誉评级标准有助于形成稳定、统一的声誉市场,评价标准越多、评价差异越大的领域,统一稳定的声誉市场越难形成,学界呼吁建构统一规范的价值评价体系。同时由于明星经纪制度、监管、服务体系不够健全,影视明星负面新闻层出不穷、一定程度上伤害了影迷群体的明星忠诚,也在公众特别是青少年影迷中产生了不良影响。

基于当下的社会现实,如何平衡好明星的商业价值、艺术价值、社会价值,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好莱坞的明星体制中,就出现了受制于经济之外的明星价值衡量尺度,即经济价值与艺术等级结构交叉的评价标尺——艺术声望,最典型的就是奥斯卡奖项。它的声望代表了好莱坞在本行业中的全球地位、奥斯卡奖项体系以及学院的制度化力量联合产生了对奥斯卡奖项价值的信任,是电影界的符号权威。艺术声望作为明星地位的另外一种衡量尺度发挥着作用,演员在经济和艺术等级结构中的位置相互交叉,彼此间并不矛盾,其社会地位价值与商业价值相关,却又独立于单纯的商业价值。麦克唐纳指出,声望明星证明了关乎艺术的自律性原则。他们是拥有艺术原则的人物,他们拒绝市场,然而,他们的卓越又完全依赖于市场。布尔迪厄的文化生产场域理论蕴含的根本一条就是在文化生产的场域下,主体是自律还是他律,他律具有丰富的经济资本,自律则更多的是为艺术而生。我国当下影视明星生产的场域空间结构,亟须将“声望经济”引入以打破单纯的“商业经济”,探寻表演艺术本身的价值,思考如何在这个场域中给影视明星定位,作为银幕表演的辅助,其社会表演该如何对整体形象做出贡献。

综观现有研究,多集中于对明星问题的多角度剖析,缺乏针对性的治理对策研究。而通过梳理发现,在影视行业的问题治理中,声誉机制可以成为一种有效弥补工具,但如何平衡好商业价值、艺术价值、社会价值,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同时网络负面信息频发有其行业独特性,亟须针对性地研究影视行业负面信息阻断机制。

面对复杂的行业现状和行业环境,明星形象重构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学科知识,需要结合先进的管理思维和方法来实施。影视明星作为文化产业中一个重要的行为主体,治理措施不能仅仅依靠法治,市场化手段的治理机制也亟须建立。

三、启示及未来研究方向

通过梳理文献发现,明星研究的重心依然围绕着明星的形象建构和意义阐释上,多将明星作为狭义或广义的文本来解读,研究多集中于符号学、精神分析、文化研究等方面,多定性分析,缺乏针对社会现实问题的关注。结合现实问题,目前关于影视明星社会形象的重构,需要学者、管理者从以下几方面切入进行深入思考:(1)在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下,影视明星的社会问题应该如何治理;(2)影视明星社会形象的重构过程中,社会各组织机构该如何发挥作用,引导影视明星以优良的表演艺术水平贯穿职业生涯始终;(3)如何构建影视明星的价值评价体系,才能倒逼明星约束自身行为,不断优化行业环境。本文认为关于影视明星的研究,仍需要从多学科、多角度做大量的工作。

1.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影视明星”作为影视产业一个重要维度,需要结合产业经济学、行为经济学等经济学理论和方法来综合研究。巴瑞·金(Barry King)曾提议需要关注明星制如何发展并维持于资本主义的生产与消费关系之中,提出将明星置于影视产业中进行考察。在我国现行经济背景下,以影视明星为研究对象,需要深入剖析影视明星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输送,影视明星及其所属公司、影视传媒企业之间的洗钱行为等,研究影视明星作为影视行业的主要资本来源是如何运作的。这些社会现实问题都亟须开展研究,中国背景下的“明星经济学”的理论探讨亟待开展。

2.从影视学角度来看。明星制的构建以及明星运作体制的系统阐释,是中国电影史上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而现有的明星制研究,多研究好莱坞明星制等基于西方文化内核的明星运行机制,如何构建中国文化生态语境下的明星制应是未来研究的重点。

3.从社会学角度来看。作为明星群体,如何一步步从演员到表演劳动的劳动等级顶端,其付出与所得的关系,其付出与享受到的公共资源、媒体资源、行政资源以及收入是否合理匹配等问题亟须深入研究。作为公众人物,在享受社会资源的同时,影视明星是否履行了对应的社会责任需要科学评价并给予引导。20世纪30年代,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明星承载起了传播传统文化和时代精神的重要责任。新时代背景下,“明星”特别是队伍庞大的一线明星是否能够,以及如何承载新时代精神亟须引起关注。

4.从管理学角度来看。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明星制度,就要依托先进的管理学理念和方法,构建影视明星的评价体系。明星作为影视剧融资的重要保障之一,客观、科学、合理的评价至关重要。管理学多集中于企业管理、行政管理等视角,人力资源管理多集中于企业人力资源、公务员队伍、教师队伍等职业群体的管理,鲜有利用先进管理学知识针对影视明星群体的研究。

5.从信息学角度来看。针对网络负面信息频发的社会现实,应基于信息学视角,系统研究影视明星负面信息频发的形成原因及治理对策,为构建健康的影视产业生态提供良好的网络环境。同时,研究媒体如何利用好信息的传播作用,更好地在重构影视明星社会形象中发挥正向作用也是未来值得研究的方向。

结 语

本文梳理了影视明星的生产过程、运作与管理以及新媒体背景下明星行为失范的相关研究成果,结合社交媒体中充斥影视明星负面信息的社会现实,对影视明星的社会形象进行递进式解读。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发现现有文献中研究方法都比较集中,多定性研究,研究视角多集中于符号学、精神分析、文化研究等方面,针对当下影视明星新出现的问题研究比较鲜见。伴随影视产业的快速发展,影视明星作为影视产业链上的重要一环、影视行业最重要的行为主体,针对影视明星的系统性研究将对其行为失范的治理、社会形象的重构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猜你喜欢

明星影视
影视展
文学转化影视,你需要了解这几件事
明星猝死背后
中国影视如何更好“走出去”
对中国影视独特的爱
明星们爱用什么健身APP
扒一扒明星们的
明星搞怪show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