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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协同”视角下诊所法律教育的问题及对策
——以X省Y校为例

2022-11-11

长春大学学报 2022年8期
关键词:法学协同基地

周 乾

(合肥工业大学 文法学院,合肥 230009)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学科。高校的单一培养主体模式难以满足社会对法学学生的期待,协同培养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必由之路。2018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教高〔2018〕6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法学专业学生的协同培养做了重点强调。《意见》明确指出,深协同,破除培养机制壁垒。“深协同”需建立在法学人才培养第一阵地与第二阵地联合的基础上[1],发挥实务部门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探索在高校设立实务教师岗位,吸收实务部门专家参与课程设计、专业教学等。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门法律实践课程,在法学专业教学中具有重要地位。它发端于英国,在美国、德国、日本经长期发展并成熟。我国自21世纪引进诊所法律教育以来,越来越多的高校将诊所法律教育纳入课程教学体系,并形成了不同的特色与风格。诊所法律教育的引进为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体系的完善、人才培养的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受制于各种因素,诊所法律教育也面临一些问题。本文在简介我国诊所法律教育现状的基础上,从“深协同”的视角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对策,以期对提高诊所法律教育质量、提升协同培养效果略有裨益。

1 诊所法律教育的现状

我国自2000年引进诊所法律教育至今已有20年,开课院校覆盖面越来越广泛。不仅包括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法学名校,也包括法学起步较晚的学校,如湖北民族学院、华北科技学院等。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数据显示,我国大陆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高校已覆盖30个省市自治区,其中,有10所以上高校成为会员单位的地区有7个(见表1)。

表1 法律诊所会员数量达10所以上的省级地区统计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仅北京地区就有32所高校已开设此课程。这一方面与北京地区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较多有关,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北京地区高校对法学教育实践性的高度重视。

从安徽地区来看,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安徽大学、安徽财经大学、安庆师范大学、巢湖学院等高校均已开设诊所法律课程。其中,安徽大学的劳动法律诊所影响力较大。就X省Y校而言,在法学专业开设过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但由于各种原因,曾有短暂间断。文法学院成立后,学院将法学的实践性摆在突出位置,对诊所法律教育加大投入,建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诊所工作室。通过此课程的开设,参与诊所课程的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与综合能力均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升。

2 诊所法律教育的问题

基本能形成共识的是,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有利于提升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有些高校也存在有开课想法但无开课条件的问题。从“深协同”的要求看,以X省Y校为例,在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学生覆盖面不够。从近几年选课数量来看,每期诊所课程最多允许30名同学选择。按以往每年招收法学学生60名左右的比例测算,覆盖率能达到50%。即便是如此高的覆盖比,也还有很多学生不能参与到该课程项目的训练当中。随着国家对法治人才需求量的增加及招生规模的扩大,该校每年法学本科生招生量已达到160人。但诊所课程的人数上限仍为30人,覆盖率不到20%。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诊所法律教育对学生的覆盖面偏低,这可能不是个例,而是共性问题。

(2)诊所学员实质参与度不高。按理说,能选上诊所法律教育课程是一件比较幸运的事,诊所学生应该珍惜机会,跟着教学计划、积极参与项目训练。但实际上,部分学生选此课程仅因好奇或觉得新潮,在教学过程中的参与度不够。主要表现在:①教师进行基本知识介绍时,学生不以为然,自己干自己的事,比如,备考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证等;②教师安排训练任务后,学生在课下并不做充分准备或者干脆不准备,到实际训练时一头雾水、不知所措;③教师针对某一具体问题发问时,极少数同学能跟上节奏。这些现象都反映了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实质参与度不高。

(3)教师承担课程积极性不高。承担过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教师都知道,该课程教学的难度较大。它不但对教师的理论水平有要求,而且对实践经验、实务资源、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均有较高要求。诊所法律的教学实践对实施方案要求较高[2]。在与其他理论课程教学工作量相同的情况下,代课教师的付出会更多。例如,教师需要带学生走出课堂、接触真实案件,既需要时间成本,又需要经济成本,还要背负学生的安全风险。而且,教师一旦在开课期间没有新的案件来源,课程教学就很被动。所以,此课程的代课老师往往是被动接受而非主动承担。且长期只有个别老师承担此课程教学,一旦该教师离职,又面临教师上诊所课程青黄不接的问题。

(4)学院缺乏专项经费支持。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是一件费时费力的事情。按理说,作为课程教学的一部分,应当有教学事务经费支持。毕竟,课程本身的实践性、室外性就决定了它不同于《民法学》《商法学》等基础课程。无论是学生出校参与案件代理还是教师带队调查取证,都需要耗费成本。从学生的角度来看,学生没有收入,也不想为了2个学分自己出费用上课。从教师的角度看,可能也不愿意自己出费用来完成课程教学,毕竟,课时费有限,而学生人数较多。当教学活动中的教师和学生两类关键主体都缺乏经费支持时,基本就决定该课程的效果会不尽如人意。

(5)学员人数偏多导致训练效果欠佳。一方面,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存在对学生覆盖面的问题;另一方面,又存在上课人数偏多、训练效果欠佳的问题。诊所法律教育的功能之一在于调整法学教育中“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失衡”[3],所以,实务训练在该课程中占较大比重。无论是会见、法律咨询、法律论辩还是谈判、诉讼等,均需要通过训练来实现课程效果。按照现在的开课人数计算,一次法律诊所课程30名同学,1名教师带课,实现个别训练基本不可能。带课教师常常采用对学生分组的办法来进行训练,如每5名学生一组,一个班级分为6组,即便如此,由于总课时受限,训练效果不太理想。

(6)课程设置周期偏短。按照法律诊所课程的内容设计,大体包括会见、法律职业伦理、法律咨询、法律写作、事实调查、法律检索、法律论辩、法律谈判、调解、诉讼等内容[4]。而现行课程设置的周期是1学期,严格来说是17周,每周3学时,共计51学时,时间总跨度4个月左右。在这4个月的时间里,进行会见、法律咨询、法律写作等训练是可行的,但要进行事实调查、全程参与一项法律诉讼较为困难。由于这种课程周期的限制导致诊所学生对实际案件的参与非常有限,没有起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7)诊所基地作用未充分发挥。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有效开设必须依靠校外基地。因为,就多数院校而言,校内的法律诊所毕竟影响有限,案件当事人并不知晓。于是,校外基地便成为高校开设诊所法律教育的重要场所。各高校也都或多或少地建立了这样的基地。但是,有些基地纯属挂牌基地,没有起到实际作用,甚至诊所学生从未去过。有的基地为高校提供了场所、设备,但由于和本单位的咨询台靠得太近,当事人倾向于选择到正规司法机关的咨询台咨询而放弃到诊所学生处寻求咨询,诊所基地在提供案源方面的作用没有凸显,基地作用未充分发挥。

(8)诊所教育质量监控缺乏制度规范。诊所法律教育应教授学生处理法律事务的技能和方法[5]。发什么样的院校具备开设此课程的条件。课程主题选择应有哪些基本标准,其教学大纲和计划应如何合理安排,如何选择教师、如何选拔诊所学生、如何保证对学生的适度指导、如何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效果进行考核等。目前,多数高校还没有建立起自身的诊所教育质量监控制度,甚至存在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和其他理论课程采取同样考核方法的错误做法。没有这些基本的制度规范,造成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开设存在任性、随意的现象。

3 诊所法律教育的对策

新时代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新期待。习近平强调,改革越深入,越要注意协同。这种思想同样可以指导法学教育改革。《意见》再次强调了法学教育中“深协同”的重要性。针对诊所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八项对策:

(1)扩大学生覆盖面。“深协同”培养的对象是全体同学而非部分同学。诊所法律教育本身具有公益性,应该让更多的学生参与进来。但限于场所、师资等因素,各个学校又大都采取限量招生的办法。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应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增加学生覆盖面。特别是要让那些有意愿选择诊所课程、乐意参与法律公益活动的同学有机会参与诊所学员遴选。可以考虑放宽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报名门槛,只要思想道德没问题的同学均可报名参选。而不是要求学习成绩排名前多少名的同学才有资格选择此课程。毕竟,学习成绩好并不代表动手能力强,也不代表其有爱心。让绝大部分同学获得参选资格,才可能选到综合素质较好的学员。这也符合诊所法律教育“精英化原则”[6]。同时,可以设定一定的旁听名额,这些旁听的同学也有机会部分参与诊所法律教育活动。

(2)提高诊所学员参与度。“深协同”需要学员的实质参与。要让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热起来、活起来,也得靠诊所学员的参与。唯有参与,才能发现不足,才能提高实务技能。如果不参与或参与程度较低,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就会变成教师的一言堂,和其他基础课程无异。提高诊所学生参与度的路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①强化过程考核。比如,将学生的平时表现提高至80%的考核权重,结课考核占20%。这样,学生就会出于对考核结果的重视而积极参与课堂活动。②课程设置前移。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放在大三下学期,必然会与学生的时间安排冲突较大。因为,学生面临准备升学、就业考试的各种压力,早已不将上课放在心上。可以考虑,在大二下学期或大三上学期开设此课程。通过过程考核与时间前移的双重调整来提高诊所学员的课程参与度。

(3)建立稳定的诊所教师队伍。“深协同”需要稳定的诊所教师队伍。上好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仅靠学生的参与还不够,教师的引导很重要。比如,会见时的倾听、诉讼中的技巧等都需要教师的指导和纠偏。所以说,能不能开好该课程,教师是关键。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作为一种提升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常设课程,需要有一个稳定的教学团队。这个团队中至少应该有分别熟悉民商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的“双师双能型教师”[7],而且要法律职业道德没问题。团队成员最好有一定的案件来源,有条件时应吸收校外品德可靠、业务过硬的法律实务人员参与。这个团队一旦形成,就要相对固定,成员对授课内容有明确分工,发挥各自专业特长。必要时,教师团队成员对诊所学生进行集体辅导训练。通过稳定的诊所教师队伍保障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开设的常态化、专业化。

(4)单列诊所法律教育经费。“深协同”需要有专项经费支持。诊所法律教育本质上是一种实践教学活动。这种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张需要诸多不同于室内理论讲授课程的条件。如录音、录像的支持设备,专门的办公场所等。在案件涉及事实调查、诉讼活动时,可能会有数量不小的支出。而法律诊所的“赋能”[8]功能又要求一般不对案件当事人收费。那么,要保障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完整开展,就需要开课院系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最好能在教学事务经费中单列诊所法律教育经费。由于受总经费限制,经费列支可能有限,但应有基本的经费保障。当然,如果学校教务部门能从实践教学经费中单独支持更好。“充足的经费是法律诊所开展和发展的必要条件。”[9]相关部门或诊所负责人也可以争取社会捐赠经费,以更好地支持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高质量开展。

(5)控制实训人数。“深协同”需要重视质量、开展分批培养。从各国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有效模式来看,控制参加诊所实训人数是同行做法。在总课时有限的情况下,要做到诊所法律教育内容的全覆盖,分摊到法庭辩论、事实调查等各部分的时间就非常有限,如果参加实训的人数较多,那就很难保证实训的效果。在一名老师承担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任务的情况下,由于精力所限,可能存在对诊所学生顾此失彼的现象。从近几年开课的情况来看,每期参加法律诊所实训的人数以不超过15人为宜,能控制在10人以内最好。小班授课、人人参训,既能对个人进行单独点拨,又能实现团队提升。控制实训人数也符合诊所法律教育精英化、精细化设计的初衷。通过控制实训人数、开展分批培养的方式来提高诊所法律教育质量。

(6)延长课程周期。“深协同”需要有充分的时间保障。由于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内容覆盖面较广,故完成这些内容的讲授与训练也耗时较长。按每期持续4个月左右,共计51学时的安排不够用。因为会见、咨询等内容是谈判、诉讼、调解的基础,这些前置内容必须讲解和训练。当进入诉讼内容讲解时,课程所剩时间无几。而诉讼恰恰是检验诊所法律教育效果的重要活动,此项活动持续时间又较长。以民事诉讼为例,从立案到一审结束持续6个月以上很常见,这还不算进入二审程序的实践。所以,诊所的学生能完整地经历一次真实案件的诉讼过程,最少要保障6个月以上的时间跨度。再加上其他内容的训练,可以考虑将每期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时间改为2学期。通过延长课程周期的办法让学员提升对诊所法律教育的全过程体验。

(7)建立基地联动机制。“深协同”需要与实践基地联动。诊所法律教育对案件的准确判断需要专家会诊。专家既包括理论专家又包括实务专家。高校建立诊所法律教育基地不仅仅是挂牌,更不能搞形象工程。要利用基地做点事,用好基地干实事,推进诊所基地“由数量建设转为质量建设”[10]。高校要和诊所法律教育基地建立联动机制,具体包括:基地专家参与案件指导;诊所学员与基地所在单位工作人员联合办公、共同为案件释疑;在基地案源缺乏的情况下,基地应协调部分简单案件供学员训练;诊所学员参与基地所在单位案件的调解活动;基地所在单位为诊所学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支持、就餐便利;基地专家参与学员的结课评价等。通过这些具体活动的开展,让诊所法律教育基地活起来、动起来,实现诊所法律教育校内外的深度协同。

(8)健全质量监控制度。“深协同”需要制度保障。对“法律诊所”的实践教学评价需要一套标准[11]。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质量需要标准和规范。建立一套符合高校自身实际情况的质量监控制度对于保障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质量至关重要。这些监控制度应当包括诊所法律教育的质量标准制度、质量评价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就质量标准制度而言,应包括开设诊所的类型,全能型诊所还是单项型诊所,开设诊所的办公设备硬件要求,教师资质的软件要求,课程的任务、性质、内容、方法、支持平台等。就质量评价制度而言,如何最好开课准备、选拔学生的条件、课程的运行流程、训练内容的选择与确定、活动的总结与评估等均应被涵盖。就质量管理制度而言,至少应该包括基地建设制度、业务操作制度、授课管理制度、经费保障制度、日常管理制度等。通过健全全流程的质量监控制度来保障诊所法律教育的质量。

4 结语

新文科建设是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对文科提出的新要求。法学学科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积极回应社会需求。从人才培养的角度看,主要的改革抓手是教学。法学的实践性注定了实践教学在课程体系中的突出地位。诊所法律教育是行之有效的实践教学环节,在我国部分高校的实施中仍然存在师生参与度不够、实践成分偏弱、缺乏制度保障等具体问题。高校法学专业发展需打破单方育人的传统禁锢,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构建高校与实务部门之间的协同培养机制[12],在实践教学上应优先体现。诊所法律教育作为实践教学的有机组成部分,对提高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起到了促进作用,但从“深协同”的角度看,仍需在扩大普惠性、激励教师参与、提供经费支持、健全制度保障等多方面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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