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柴油车加载减速法的选择应用
2022-11-09昆山五人行汽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钟仕钰
昆山五人行汽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钟仕钰
昆山保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陈杰鹏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加速法)》(GB 3847—2018)要求所有的柴油车排放检验优先使用加载减速法,对无法使用加载减速法检测的柴油车,方可使用自由加速法。但在实际检验工作中,究竟哪些车需要改为自由加速法检验,不少检验机构对此有些犯难。
GB 3847—2018中B.2.2.1.2.1条款规定,中断车上所有主动型制动功能和转矩控制功能(自动缓速器除外),例如中断制动防抱死系统(ABS)、电子稳定程序(ESP)等。对无法中断车上主动型制动功能和转矩控制功能的车辆,可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排放检测。此外,B.2.2.1.2.4.2条款也规定,对紧密型多驱动轴的车辆,或全时四轮驱动车辆等,不能进行加载减速检测,应进行自由加速排放检测。
检验标准的制定滞后于汽车技术的发展,因此,标准一旦说得太详细、太具体就很难全面,但若不说得详细明了些,又会给具体的检验工作带来较大的疑惑,往往出现同一辆车在不同检测站或不同区域方法选择差异性很大。为此,笔者结合当前车检情况细谈一下哪些车需要改为自由加速法检验,希望能给同行检验机构在选择柴油车排放检验方法时提供参考。
(1)部分有安全隐患的前驱车辆。驱动轮与转向轮同轴检验时存在安全隐患,转向盘稍有不稳,则车身很容易往旁边甩。但注意这里只是针对部分此类车型,检验机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甄别。
(2)无法切换为手动模式的自动变速器(含手自一体变速器)车辆。无法切换为手动模式的自动变速器(含手自一体变速器)车辆检测时,按标准要求需要将加速踏板踩到底,此时最高车速往往会超过100 km/h,存在安全隐患,且不符合GB 3847—2018中B.2.3.2.1 b)要求的车速范围。个别检验机构遇到此类车,不确定是否可以采用自由加速法,而采用了加载减速法检验,反而被评为不规范检测,即引车员未将加速踏板踩到底。
(3)无法切换为两驱模式的全时四驱车辆,以及配备有牵引力控制或自动制动、节油系统且无法手动关闭这些功能的车辆。
(4)部分受行驶速度限制,无法满足加载减速检测要求的车辆。
(5)轴重超出三轴六滚筒底盘测功机规定承载的车辆。目前主流底盘测功机轴承重为13 t,个别有18 t承重能力测功机不作衡量。
(6)紧密型多驱动轴车辆(轴距≤1.17 m),或较宽双驱动轴车辆(轴距≥1.52 m),或检验过程中车速过高时存在安全隐患的特殊结构车辆等,无法在底盘测功机上跑动滑行。
(7)检测时吸收功率或加载力超过底盘测功机检测能力的车辆。目前,常见的三轴六滚筒底盘测功机配置有250 kW×3(其中,“250 kW”表示单个电涡流机的最大吸收功率,“3”表示电涡流机的数目,下同)、350 kW×2、350 kW×3等。若三轴六滚筒底盘测功机配置为250 kW×2,则认为设备检测能力存在不足,需要进行硬件升级。另外,检测的最大轮边功率是否超过底盘测功机功率吸收能力,因电涡流机的热衰退性难以定量衡量其功率吸收能力,所以底盘测功机总吸收功率能力由制造厂来设定阀值。而力值则比较直观易判,底盘测功机设有满量程力值,加载减速法检测时,一旦加载力超过底盘测功机设定的满量程力值,根据GB 3847—2018中B.4.2.6要求则进行报警并暂停检测。
(8)部分检验时跳动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能有挂车与跳动的半挂牵引车组成汽车列车做加载减速检测为佳,但检验机构无法确保这个条件。
(9)无法手动中断电机转矩输出的柴电混合动力车辆。
在江苏等地,曾因检测方法的随意修改,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的事件屡见不鲜,而今不少检验机构谈改色变,怕被处罚,进而出现危险检测、不规范检测,甚至拒检的现象。因车辆技术或安全因素,导致无法采用加载工况法检测的,检验机构应制定内部审批程序,由检测人员详细记录无法采用加载工况法检测的原因,经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进行自由加速法检测,审批记录应随检验报告一同存档,以备检查。必要时或当地主管部门有监管要求时,可在方法更改时提前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