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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党委领导决策重大事项的科学性规范性实效性

2022-11-06

政工学刊 2022年5期
关键词:事项决策监督

刘 陶

习主席在中央军委党的建设会议上强调,“做到一切工作都置于党委统一领导之下,一切重要问题都由党委研究决定”。党委领导决策重大事项,是党章赋予党委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也是部队各级党委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重大课题。《中国共产党军队党的建设条例》、《中国共产党军队委员会(支部)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条例法规,为党委领导决策重大事项提供了根本遵循、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规范界定决策事项

《规定》对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作了具体明确。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少单位对哪些事属于重大事项拿捏不准,对如何界定重大事项笼统模糊,经常出现“大杂烩一锅煮”现象,亟须消除三种心理。

(一)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应付心理。要强化对党委统一领导的理解认识,不能把“包揽一切”当成“统一领导”,大事小事都上会,结果是小事议不完、大事议不透,看似什么都管了,其实什么都没管好。要强化对“动散模式”的适应,现在部队野外驻训成为常态,长期处于动态分散状态,防止在营时议得多、出去后议得少,在营时议全面、驻训时议训练,集中时深入议、分散后浅表化。要强化各级各类组织功能发挥,防止开会不分性质、工作不分主次、领导不分层次,导致“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家的地”。

(二)减少“油多不坏菜”的盲目心理。要避免事无巨细,泛泛理解“对上级强调的要重视、对政治领域的要上心、对备战打仗的要经常、对人财物敏感事项要谨慎、对经常性制度需要的要坚持”,认为研究了反正不会有错。要避免想当然,用“其他事项”替代“重大事项”,特别是涉及人财物的敏感问题、廉洁事项,不管审批权限,什么都往里面装。要避免抹不开面子,对于委员中把“自己认为重要”当成“重大”,都想拿到会上议一议的情况搞迁就照顾。

(三)杜绝“党委研究显重视”的免责心理。要防止把上过会了、有记录了当成“挡箭牌”,导致决策质效上不去。比如,对于上级的一些重要通知、通报,总感到不开会研究不踏实、不讲政治,但一开会仅仅满足于传达了,没有联系实际具体分析、科学制定有效措施。还比如,对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对创新理论、思想政治领域的一些事项,都是以学习代替研究,一人读多人听,一人讲大家听,导致决策重大事项“政味不足、党味不浓”。

二、优化管理决策程序

《规定》明确,设立常委会的党委,其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按照确定议题、准备预案、提前通知、充分酝酿、民主讨论、会议表决、形成决议、决策实施、检查监督“9 个程序”进行,遵循“7 个要求”来管理优化程序,还专门在制度层面列出了重大决策征询论证制度、调查研究制度,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但在决策过程中,经常出现程序走得不实、要求严不到位、制度坚持不够的情况发生,把硬性规定变成了“软指标”,需要在三个方面加以提高。

(一)调查研究要深入细致。虽然当前部队兴起了调查研究之风,领导机关轻车简行、务实朴实,立起了好样子,但还存在调查研究与准备议案“两张皮”的现象。要立起靶向,议题确定后,脑子里要装着问题,准确、全面、深透地把事情来龙去脉搞清楚,达成“对症下药”目的;要摸准情况,防止调研先下结论、后找证据,先定框架、后找材料,凭个人主观臆断,导致决策理论上讲很通,到了实际工作根本行不通;要下足功夫,注重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做定量与定性分析,见树木更见森林,既要“发热”还要“供火”,以便于更好解决问题。

(二)讨论氛围要民主浓厚。避免陷入“没有意见就是民主”的恶性循环。《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坚决反对和防止独断专行和各自为政”“不允许用个人主张代替党组织的主张、用个人决定代替党组织的决定”。要让人讲,避免个别酝酿过早,把自己意见和看法传达给委员,不是集思广益而是个别授意,不是相互启发而是个别说服;要大胆讲,防止一些委员在征求议案意见时,首先打听主官的意见是什么,首先考虑说了不同意见结果会怎么样;要都想讲,研究决策中不仅对分管工作想得多、从本部门角度想得多,不分管也要操心,不能只围绕自己的领域打转转。

(三)征询论证要反复推敲。要真重视,清醒认清“党委决策领域变宽、事项技术含量提高”的现实,及时加强法规、政策、知识、技术的掌握了解,避免一味强调“老经验”,导致“议而无果”,甚至产生集体“闯红灯”的问题;要听得进,不能总觉得党委研究听下面的意见“没面子”“掉架子”,让官兵代表参与敏感事项研究“不严肃”“不正规”;要勤论证,对提出的议案反复进行风险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和可行性论证,防止陷入“大多数人赞同的就是对的”固定思维;要多征询,坚持走出去学、请进来教、坐下来研,避免一味图快走过场,导致一些重要事项草率通过、盲目决策。

三、研究创新决策方法

遵循科学决策的基本原则,是党委决策主动性创造性的最好展现,也能够更好更快地促进决策的实施落地。现实中,不少单位习惯按照传统式、经验式方法进行决策,对前沿技术持怀疑态度,对现在科学决策的创新方法和技术重视不够,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研究不细,导致决策的事情变形走样、事与愿违,需要结合形势的发展变化创新决策方法。

(一)用“信息原则”优化议案。要敢于创新思维、解放思想,准备议案不仅仅是把上级的拿过来抄抄、把人家的拿过来看看、把以前的拿出来改改,要加大对“大智物云”等先进前沿技术的理解掌握,利用数据储量大、计算速度快、涵盖资源多的特点,建立决策分析的数学模型,辅助党委进行决策,确保拿出的议案贴合最新的实际。要善于采集信息、融合资源,打通信息收集渠道、形成反馈回路,防止“拍脑袋、想当然”拿方案,导致形成的决议以偏概全、脱离实际。要勤于数据分析、为我所用,减少一些议案数字列了一大堆,但服务决策、支撑决策的系统分析不够,甚至因为单纯追求数据翔实而误导集体决策犯下一些低级错误而不自知,让党委领导经常扮演“事后诸葛亮”的角色,做“亡羊补牢”的工作。

(二)用“明确原则”定准基调。坚持先议政、后议事。要防止事事怕麻烦,认为研究一件事开好几个会太烦琐,甚至错误地感到先定基本原则是“设框框、画圈圈”,不利于民主;要防止感到没必要,觉得上头有指示要求,下头有基层研究推荐,自己只要“表表态、举个手”就行了,导致一些事项研究起来要么漫无边际、不知所云,要么草草完事、走走流程;要防止重点吃不透,对决策所需要的政策法规、上级指示精神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不掌握,结果让科学决策“两头”落空,制约议事效率。

(三)用“可行原则”确保落实。一些决策不注重对“行动”思路方法进行研究,看似正确的决策,却往往徒劳无功。要避免陷在“干与不干”的拍板上,把“事情定了”当成“事情成了”,对后续可能带来的影响预判不足、产生的风险预估不够;要避免放在“谁来干”的组织领导上,人为割裂“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的关系,把决策重大事项等同于指定专人负责,成立专门机构;要避免弱在“如何干”的研究上,习惯于“行政式”“指令性”安排工作,而不是发挥集体领导优势研究决策工作。

四、加强监督决策实施

决策程序专门增加了检查监督环节,《规定》明确指出“党委应当对落实重大决策情况进行督查,及时解决矛盾问题。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决定”。但从目前情况看,上级的监督问责比较紧,本级的监督作用发挥还不够,没有形成震慑效应,需要在三个方面强化。

(一)提升检查督导的“高度”。不能把监督当“干涉”,错误认为贯彻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党委重在研究决策,监督是对自己不信任,甚至干涉自己的权力;不能把监督当“过场”,本级党委监督中,没有走实必要的程序步骤,把问一问、了解了解当成监督,解决不了执行中的矛盾困难;不能把监督当“知情”,特别是对下级、群众、代表如何参与监督研究不够,具体措施不细,简单地用下发“文电通知”、邀请“代表参加”、告诉“群众知情”替代监督,使大家对监督的“贡献率”不高。

(二)拓展检验评估的“深度”。要防止对决策实施没有一个具体翔实的检验评估办法,导致一些监督打的是“感情牌”、给的是“印象分”,不能提升检查监督对落实重大事项的质效;要端正否定之否定的态度,预防凡事信奉“多种花、少种刺”,检验评估找的是有利因素、看的是积极方面,问题导向不鲜明;要强固专业人才的支撑,挖掘、培养、盘活人才资源,避免组织建立起来了、人员定下来了,但大多都是“局外人”检查、“门外汉”评估,发现不了实施中的矛盾问题;要强化严谨细致的作风,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检验评估突出重点,防止开头轰轰烈烈、过程平平淡淡、结果“皆大欢喜”。

(三)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要前移问责关口,加大廉政谈话、事前约束、重点关注的力度分量;要破除“不干事或少干事,就不会出事”的错误思想,对该履行的职责、该负的责任发“安民告示”,盯住不放,特别是对一些不干事的或者是以会议落实会议、以下级代替自己的人和事,大张旗鼓批判,硬起手腕纠治;要解决原则性战斗性不强的问题,铲除好人主义、温情主义的土壤,把精力全部用在压实责任、推进工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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