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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统音乐分类思维与方法的系统化和分层化 ①
——《音乐民族志方法导论:以中国传统音乐为实例》教学与辅导之十

2022-11-06杨民康中央音乐学院北京100031

关键词:分类法音乐学民间

杨民康(中央音乐学院,北京 100031)

《导论》第九章是讨论民族音乐学研究中有关音乐分类法的理论和应用问题。若在此略微梳理一下该章讨论的内容,可见其中涉及了以宏观分类法与微观分类法为中心多种分类角度的区分与相互关系,同时还讨论了本人对于不同的二分法所做的延伸性讨论以及本人对中国传统音乐分类法所做的回顾、梳理与区分。音乐分类法与音乐研究实践结合日益紧密,音乐分类已经无法集中于某个单一类型(如乐器),而是不同的对象类型互相纠结,彼此难分;面对融合的分析对象,不同音乐分类思维也在同时并存,相互融合。在本文里,将涉及笔者在此基础上,对于中国传统音乐研究中有关音乐分类法区分和运用的一些新的思考。

一、由对象、学术到学科——音乐分类思维的系统化、分层化格局

从近百年前比较音乐学时期的霍(霍恩博斯特,E. M. von Hornbostel)—萨(萨克斯,Curt Sachs)四属分类法(Organology Classification),意图构筑世界性的乐器分类法则开始,经无数中外民族音乐学学者的前仆后继、续力接棒,不仅发现、挖掘出许多民间分类法和自然分类法的文化遗藏,并且基于科学思维和物理原则,创造、发明了诸多的人工分类方法。如今面对复杂纷繁的音乐分类思维和方法研究对象材料,已经有像卡脱密这样的民族音乐学学者从学科学(或学科史)、学术史层面上进行了相对严谨、细致的材料梳理和理论建构。在今天民族音乐学方法逐渐得到普及和推广,并且在不同国家、地区传统音乐研究中得以实践和应用之时,便有必要根据“复数”的民族音乐学分布原则,结合宏观和微观学术史的方法,建立起由对象、学术到学科等不同层面,以系统化、分层化思维对音乐文化进行分类的学术架构。这既是我们在数十年间经历了众多音乐分类实践之后,必然要去完成的一项理论建构工作,也是当下中国音乐学界顺应整个人文社会科学思想潮流,提倡建设音乐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三大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导论》教学与辅导第二讲中,曾经提到过音乐史研究中包含了学科史(属评论方或元语元层次)、学术史和对象史(均属被评论方或对象语言层次)三个层次的观点。而在“论、志”研究范畴,也同样可划分出学科层、学术层和对象层三个不同的层面。进而论之,在《导论》第九章涉及的各种分类法类型里,也同样分别包含了与这三个层面相关的学科分类、学术分类和对象分类三种分类思维。本文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既是想把我们目前所进行的有关音乐分类的讨论与有关音乐学的一般性讨论对接起来,同时也意图让我们正在进行中的音乐分类法自身的讨论更趋向于细致化和条理化。

按《导论》第九章的分析结果,卡脱密的音乐分类法论述里,在强调微观和宏观分类法两分法的同时,还区分出分类的、图索的、范式的和类型的等4种不同的分类思维和方法。若结合学科史(学)、学术史、对象史及相关的三个分类思维层面来进一步讨论,可以看出从学术史层面而论,卡脱密的四分法属多维分类方法,其中包含了对象分类(民间分类,以范式的为主)和学术分类(兼涉分类的、图索的、范式的、类型的)的两种分类思维和分类方法,总体上看乃是一种学术分类的思维。比之而言,宏观与微观分类法采用了一维性的二元对立分类思维,也是占统治地位的分类思维,其他以多视角(非多维度)为基础的二元对立分类思维,都可以围绕宏观—微观分类法展开联系性的讨论。若结合早期比较音乐学所持有的“宏观+历时”研究思维和中期当代民族音乐学建立时期的“微观+共时”研究思维,再到当下学界所持有的“共时+历时”“微观+宏观”这一发展过程看,可以说学界关于宏观、微观分类法的讨论,其实已经进入了某种学科发展及学科分类的思维和划分研讨层面。

进而论之,在《导论》第八章所述及的西方民族音乐学所关注的多种乐器的两分法及属性之间,均较为明确地涉及了二元对立关系之外,还在其中包含了某种主次关系。比如在卡脱密的眼中,宏观分类法和微观分类法作为一条分类法的主线,与学术分类法和民间分类法以及人工分类法(比如物质分类法)和自然分类法(比如文化分类法)三对二元对立的二分法之间有着明显的联系性和等同性,彼此间存在着可以互换、互融的可能性。而在宏观与微观分类法这条主线之外,卡脱密还相对侧重去关注一条副线,即带有主位与客观区分因素的学术分类法与民间分类法。在两分法主导学者思维的情况下,人们在谈论人工分类法和自然分类法以及物质分类法和文化分类法这两对关系时,其中的人工分类法和物质分类法几乎等同于客位观及学术分类法,自然分类法和文化分类法也几乎是等同于主位观及民间分类法。由此联想到民族音乐学学科史上,早期的研究思维和方法随着对人类学进化论和传播论研究方法的接受和运用,较多集中于宏观的研究和分类思维。到了中期阶段,在梅里亚姆、胡德等学者手中,由于接受了人类学功能主义和整体论的思维方法,在研究观念和方法上也转为注重微观个案研究及主位文化观。据此,卡脱密等人把“宏观与微观”两种分类法纳入一个二元对立的分类方法体系,并且较侧重于其中的“微观”“主位”的一端,显然在其中注入了某种立足于学科学和学术史的观念和视角。

这里再说一说卡脱密的分类体系中所包含的学术分类思维。在卡脱密的分类学体系里,将迄今所能够见到的各种不同的音乐分类法汇聚、归纳和再次分类,最后归为4种基本类型,可以看出明显的学术划分意图。根据她的区分结果,这4种分类法均包含了人工分类、自然分类和民间分类等不同类型中一种以上的分类思维。这里结合本人归纳了中国音乐分类法的情况略做分析。在4种分类法里中,第一种“分类的”类型,通常带有由宏观到中观、微观的 “倒树型”或下趋型分叉趋向,其分类步骤采取自然展衍、逐渐细分的原则,可以说其中有较多结合自然分类和人工分类思维的可能,但不易在其中纳入民间分类的因素,其例如袁炳昌、毛继增主编《中国少数民族乐器志》。第二种“图索的(也属于“倒树型”)类型,以霍—萨乐器分类法最为典型,以往被认为是一种较为纯粹的人工分类法,但是其中仍然纳入了不少乐器地理分布中所包含的“自表述”或“他表述”自然分类思维或方法的因素。比如说,虽然该分类法的上端按人工分类思维或物理震动方式划分为体鸣、弦鸣、膜鸣、气鸣四类,其实它也在一定程度借鉴了印度的传统分类法。另外,其具体划分过程中,在不同的层级间采用了多维分类思维,有的层级依人工分类,先按鼓、锣区分开,又将锣类乐器按是否有凸凹中心再次细分。这既不是人工分类,也不是民间分类,而是按文化分布及自然分类原则区分,可见该分类法应该是以人工分类思维为主,自然分类为辅。虽然在其分层、多维的分类思维中一定程度吸收了平面、多维的民间分类法的元素,但是在细部分类中基本未见民间分类方法的完整呈现。第三种“范式的”类型,通常指那些未受局外学者人为地施加影响、在某种传统文化中自然生成的传统分类法。但是其中也有例外。比如说,像卡脱密所例举的中国“八音”分类法和《陈旸乐书》中的“雅、俗、土”三分法,其中掺入了传统文人的提炼和加工,带有人为的分类思维,就很难说是纯粹的民间分类法。最后一种“类型的”分类法,作为中观分类法,其下端通常主要是自然分类法或文化分类法,上端却往往植入了人工分类法。在今天国内外社会文化变异频繁,民族音乐学学科得到长足发展的情况下,相比于其他音乐分类法来说,该音乐分类法与时代的嵌合性和普遍适用性已经逐渐展现出来。

二、应该重新审视文化分类的概念,加强对中观、自然分类思维的关注

再就学科分类体系与学术分类之间关系的问题来进一步讨论,《导论》第九章涉及和论述的音乐分类体系以宏观—微观分类法为核心,以卡脱密区分的4种基本的分类思维为审视对象,并且围绕上述核心,聚集了多种二元对立的辅助性分类视角。仅从其核心层面看具有凝练、简洁、概括性强的特点。可以想见,在大约半个世纪以前,全球化和“去语境化”趋势还未发生,文化的多元化、地区化状态及自然文化生态植被还基本得到保留的情况下,学者们受人类学、民族学的整体论和功能主义研究方法的影响,提出“宏观、微观”和“学术、民间”等二元对立的“两分法”学术分类观念与文化研究策略,是有相当的合理性、时代性和可解释性意义的。

然而,我们不得不认识到,半个世纪以来,从世界到中国,再到国内各民族和不同地区,都普遍经历了由文化的地方性、分割性到全球化与在地化,再到逆全球化,以及语境化、去语境化与再语境化的过程。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中国大陆比起其他地区来说,原生文化植被的流失尤其严重,基于民族、族群的民间分类思维也日益减少,甚至濒于消失。在这种情况和条件下,我们在对传统音乐文化进行分类时,可以更多依赖的,或许既不是日益难以捉摸和寻找的民间分类方法,也不是完全根据物质、物理属性区分的人工分类方法,而主要是随文化的发展而有机生成的自然分类资源(或文化资本),以及其中融合了民间分类法因素的、广义的文化分类法或自然分类法。这种情况较类似于卡脱密所说的一种观念较为适中的中观分类法,如“类型的”(typologies)类型。

若将这个问题与“主位、客位”“局内—局外”双视角问题结合起来讨论,可见当我们以后一对关系为标尺进行对象分析时,由于有“自表述、他表述”的文本表述方式为依据,其意义相对易于明确一些。但是在前一对关系里,可用于表达“主位”者除了局内人的“自表述”外,研究者(局外人)对“自表述”的释读和转述及其基于音乐表演和其他自然对象的文化体验之上的第二、三层解释,也同样具有“主位阐释”的意义和作用。就此而言,局内人的“自表述”并不能完全等同于“主位表述”。在“主位表述”里,研究者(局外人)的参与和“共谋”也是重要的构成要素之一。

对此,可以联想到在当代民族音乐学的形成期(20世纪60年代),梅里亚姆、胡德等民族音乐学领军学者在强调微观个案研究思维及方法的同时,也十分注意文化语境的作用,认为民族音乐学是“文化(语境)中音乐的研究”。若按这一时期梅里亚姆的观点,上述几种分类思维似乎同两种音乐评价思维或观念相关:“民间评价(folk evaluation) 是人们对自身行为的解释,分析评价(analytical evaluation)则是外来者(或局外人)在对异文化的体验的基础上建立的,意在认识人类行为的规律性的更广阔的目标。”由此看,“民间评价”和“分析评价”,一个以是否有“自表述”为判断标准,另一个可以超出“自表述”范围,但是也必须在“外来者(或局外人)在对异文化的体验的基础上建立”。换言之,这两类评价类型都必须设定在“占位”(未脱离文化语境)的条件下,而排除了纯粹人工的、“非位”(脱离文化语境)的那一类分类思维或方法。按此说法,民间分类法毫无疑义属于民间评价范畴;而民间分类法之外的自然分类法由于是“外来者(或局外人)在对异文化的体验的基础上建立的” 因素类型,虽然没有“自表述”行为,但可以纳入梅氏所说的“分析评价”之列;比之而言,人工分类法因素则基本上被梅氏排除在民族音乐学(音乐人类学)学者应当持有的两种评价观念之外。从卡脱密所持有的学术立场看,她在几种分类法中较为强调的是民间分类法,即所谓的文化生成分类法,位于梅氏所言的“民间评价”一极。

倘若我们结合具体的音乐文化事象,对分类法则本身再做进一步深入思考,就可以看到虽然民间分类法与文化分类法或自然分类法相关,但是后二者均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民间分类,而是同时包含了民间分类(或民间评价)和学者分类(分析评价)在内的多种不同因素。其中,文化分类和自然分类区别于纯粹的人工分类因素,可以在文化分类的概念范畴之内,根据是否存在由局内文化持有者“自表述”的状况,再次区分为狭义的自然分类和民间分类。进而言之,若从新的眼光和角度看,我们的研究对象,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其实包含了人工分类、(狭义的)自然分类和民间分类三种主要成分。

在民族音乐学研究思维和方法得到广泛普及和应用的今天,民间分类法面临着如下颇为尴尬的处境:其一,在自然分类法中,这类仅由内文化持有者传承和表达的民间分类法观念所占比例甚少,且其中多数已经得到不同程度的挖掘和解释;其二,在全球化和文化涵化因素的影响下,民间分类法和文化语境比较传统音乐的“原型态”来说,减少、消失的速度更快;其三,由于“局内—局外”两种文化的隔阂明显、外来文化的影响较深,均成为影响族内人对之接纳态度重要内因;其四,具传承人身份者多半自身文化知识结构已经发生明显的变化,对内音乐文化的解释已经多元化;最后,研究者/局外人对民间分类法的研究成果,主要是应用于本社会文化领域对于异文化知识的学习、了解和其他目的(如早期的殖民性目的和中晚期的学术研究及对异文化风情的另类需求等),至于民间分类法对局内人反馈的必要性及需求程度,则因为不像民间音乐文化产品那样强烈,实际上也对民间分类法的回馈发生了一定的影响。

比较而言,自然分类法中那些虽然属于文化的自然呈现现象,但并未在局内社会内部作为传统民间分类法得到传承和发展的那部分内容,较易于在现代学术研究分析思维和方法体系的帮助下,得到较大程度的挖掘和保留。并且,在局内音乐传承人文化知识结构多样化、多维化的情况下,也更易于被后者吸收,并与民间分类思维相互交融,合为一体。当然,无论是在过去或现在,这种内外文化的交合都不是必需的或必然的现象,而仅只是因势利导,顺势而为的做法而已。

据此,以往针对不同乐器分类法进行的研究,由于过于强调人工与自然、官方(学术)与民间的不同的两分法及两分法内部区分意义,对于将人工(官方、学术)、自然、民间三者予以区分之后,再结合起来研究的路向途径有所忽视。尤其是在今天原生文化植被遭到大幅度损毁,而隐藏于文化生态环境中的自然分类和自然属性仍然大量留存的情况下,针对后者展开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被严重的低估了。当然,若从问题的另一方面看,可以说从人类学和民族音乐学学科形成开始,便一直有人对于某些学者一定程度脱离了内文化持有者的“自表述”,去对传统(音乐)文化中携带的(狭义的)自然分类因素进行人为解释的做法提出了质疑,并因此衍生出了很多有关田野伦理和文化回馈的问题。直至今天,尽管在民族音乐学学术研究与实际应用之间矛盾重重的情况下,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一再被人们强调和呼吁,但是,随着文化涵化现象的日益加深以及传承人、报道人文化身份、意识的逐渐模糊和中性化,对于上述争议实际上也出现了矛盾趋于淡化、相关诱因的歧义性增加以及解释途径更为复杂多样等种种发展迹象。

三、从“多维、系统、分层”角度重审“在位—非位”分类法的相互关系

在上一讲里,曾经讨论过在“局内—局外”“主位—客位”双视角关系中第一层阐释与第二层(及之上)阐释之间,乃是一种“文化持有者阐释的再阐释”的关系,并且结合民族音乐学“对象、学术、学科”三个史、论层面的关系(参见《导论》教学与辅导第三讲),以是否包含了文化持有者的“自表述”为标准,对之进行“本我定位”“学术定位”和“学科定位”的“音乐文化本位阶序”的再次区分。具体联系到本讲有关音乐分类法的讨论,可知音乐分类法的系统化、分层化主要是归属于学术定位和学科定位层面,而是否以文化持有者的“自表述”为标准,仍然是对之进行“本我定位”与“学术定位”和“学科定位”区分的一个重要准绳。

所以,对音乐分类法系统化、分层化予以重新评估的另一个入口,是基于对如下一种旧有认识的反思:以往人们一旦谈到音乐分类中的“主位”(或“在位”)与“客位”(或“非位”)意识,就一定要与学术分类法(隶属学术定位层面)和民间分类法(隶属本我定位层面)的两分法画上等号。当然,今天我们重新来思考这个问题时,一个基本的前提仍然是二分法中的民间分类法,一定是能够同“主位”画上等号的。那么,在学术分类法一端,除了包含客位的因素之外,是否也可以包含“主位”的因素呢?换言之,在不同的分类法中,除了民间分类法,是否还有再去讨论“主位”或“在位”的余地呢?要想回答这个问题,也有必要结合“主位、客位”(emic/etic)双视角研究方法的来源及非二元对立的,多维、多相的分类思维来加以论述。

关于民族音乐学的“主位、客位”(或“在位”与“非位”)的学术意识,如前文所述,其理论来源是语言学的音位学(以音位为最小表意单位)和语音学(以音素为最小分割单位)和人类学的主位和客位。这个理论方法一旦引入了民族学和民族音乐学,不仅同内文化持有者的观念和行为产生勾连,甚至还有不少学者基于田野伦理或文化回馈的目的,提出了应该以是否存在相关的“自表述”为检验该类行为意识的标准依据或试金石。但是在今天的学术语境里,因为上述客观环境与主观意识两方面条件的变化,“在位”与“非位”的区分,其意义已经完全不能停留在为这种“自性”观念所局限的意识范围,而被赋予了更为广泛和愈加深远的理论和实践空间。尤其是在民族音乐学研究中,这种“在位”的观点不断地延伸和拓展,被赋予了较大的应用空间和功能作用。在具体的研究分析方法上,即便是采用第一位符号系统及乐本位的“乐位”概念,进行具“分布主义”特征的微观音乐形态分析,也能够通过在符号学“横组合—纵聚合”“双轴”分析的基础上聚沙成塔,构成模式(在位的,体现深层结构)与模式变体(位元,体现表层结构)的分析思维与结构关系。

从根本上看,民族音乐学的分类思维其实是以微观“乐位”的聚类划分为最小因子和基础细胞。或者说,在该学科事关音乐形态分析的,最带微观性特征的基础“分类”层面上,是否以“乐位”(区别音乐意义的最小单位)或“乐素”(区别音声要素的最小单位)为分析依据,也同样成为一条重要的衡量标准。此中,若是以“乐位”为依据的话,通常在其乐本位层面具有“组合—聚合”两面性(或称“双轴”),其中的“组合面”(能指)带有模式性、系统性、稳定性、异质性和弱人工性。若以“乐素”为依据,那么这种分析方法通常不考虑乐本位,也就无所谓“双轴”,且体现出非模式性、非系统性、不稳定性、同质性和人工性等形式特征。回想我自己的研究历程,从20世纪80年代初入民族音乐学门墙开始,我似乎就受一种心灵感应般的信念驱使,对以“组合面”为核心、具质性特点的研究策略充满兴趣。这或许得益于如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受限于我自身的教育缺陷——没有机会受到很好的数理化教育(一种人生悲剧);二是我原本是表演和作曲出身,没有受过系统、“科学”的音乐学训练;三是在有机会完整接受民族音乐学训练之前,我更多是从当时较早在中国学术界传播的人类学和符号学中获得研究技能。这样的“科研素人”的学术背景,让我在最初进行有关布朗族音乐的分析及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的写作时,无论采用何种研究分析手段,都会受自己原有的音乐表演和创作惯性的驱使,去尽量小心地注意保全和维护研究对象乐思的完整性、系统性,而避免使之显得支离破碎、不知所云。等到后来进入了民族音乐学学术门墙,近距离接触了音乐民族志文化本位模式分析思维和方法之后,我这种稚嫩的潜意识开始变为有意识,相关方法论的学习和运用也由彷徨走向坚定,由被动趋于主动,学术目标也就日益明确化。从事教学工作后,最初辅导硕士研究生,碰到了彝族撒尼人大三弦和“阿细跳月”和维吾尔族“刀朗木卡姆”音乐,便指导她们尝试采用申克的简化还原模式分析法和其他的“深层—表层”模式分析方法,结果发现这类方法比起其他当时流行的音乐形态分析方法来说,更易于在同样复杂、烦琐的分析程序中,最大限度地保持旋律乐思和结构形态的完整性、系统性和分析思维的直观性、简洁性及一贯性。后来在指导博士研究生和博士后课题研究时,这样的感觉和体会也屡试不爽,一直存在。另外,这样的分析结果,更多地保持了该类音乐的地域、族群文化风格,不仅显露了其微观的“文化本位”要素,同时也宣示了其中蕴含的、作为文化标识和身份认同基石的功能作用。

就此,以往人们从事的第一位符号系统及乐本位的研究和第二、三位符号系统及文化本位的研究两者之间,尽管都是以能指和所指亦即模式和模式变体的分析为基础,但是前者通常体现出像语言学的语音学那样,含有分布性、切分性分析特点以及音乐形态学分析的主要目的,而在后者展现出更多的人类学和民族音乐学的文化本位观和主体民族志的研究意向。换言之,就像我们讨论语言学的“音位”并不等于就是在说人类学的“主位”一样,我们在音乐形态学或第一位符号系统的所指——音声(或“分布”分析)层面上讨论的狭义性“乐位”,也并不能等同于(或上升为)民族音乐学所言的音乐文化本位模式或音乐文化本位观。只有当狭义的“乐位”(或“分布”的)分析累聚到一定的规模程度,其微观分析单元(或单位)能够达到与某种特定的文化语境相匹配时,一种专门性的音乐文化本位模式或文化本位观才能蔚然成立。所以,作为一种“在位”的音乐分类法,其背后必然拥有某种音乐文化本位模式或文化本位观作为支撑,通常具有一定的体量规模及与特定社会文化语境相匹配的特点,并且携带着自然分类法或民间分类法的外部特征。但是相比而言,传统音乐分类法虽然与微观音乐分析方法都具备携带“乐位”观念的可能性,但是由于它往往作为某种音乐文化系统的中枢或基本模式存在的原因,它拥有更大的结构形态和体量,含有更多的历史、社会性因素,也更具有通常所说的“文化本位”的性质。

此外,若进一步结合本文主旨和音乐分类法的人文学科性质来加以讨论,可见这类出现在民族音乐学研究领域,根据不同的研究对象带来的,以族群、文化的“乐位”的区隔为依据的分析思维,明显不同于以往音乐学研究中面对同质性、艺术性研究对象时所采取的以“乐素”和统计学为依据的分析思维,其所带来的有关类型划分或音乐分类思维变革的程度之深,幅度之大也是前所未有的。当然,这类研究方法可能让人所诟病的,则是其中显露了“异质性、随意性和非人工性”以及“非规则性”等音声的自然(分类)状况。但是在一种完整的音乐文化本位模式分析思维和方法中,就像任何自然有机体都必然携带着“不科学性”侧面那样,已经成为其中阴阳互补般的、不可缺少的要素了。我国著名宗教学学者楼宇烈先生在题名为《科学跟宗教并存 谁取代谁都是不可能的》文章中,集中讨论了宗教学与人文学科研究的密切关系及其共有的思维与方法特征,文中说道:“人文学科研究中运用的诸如不确定性、随机性、模糊性、非线性等整体、动态的思维方法,被大量地运用到了科学知识体系研究中去。于是,我们的实证科学发展成为了现代科学。我们现在讲的科学与实证科学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实证科学强调的是普适性、确定性、可重复性等等,而我们现在科学并不是强调它的普适性、确定性。现在有很多学者提出来一个复杂性科学的概念,而把原来的实证科学称之为简单性科学以示区别。”这里,作者从一般性角度阐明了人文学科区别于实证科学学科的方法论特点及其融入现代科学及其知识体系中后,又作为复杂性学科区别于简单学科(即原来的实证学科)的性质特征。然而,要想说明某种研究思维和方法是否能够成为人文学科及复杂性学科,还必须符合某些特定的文化类型,并且拥有“文化本位”的观念。关于特定的文化类型,作者又说:“同样,我们的宗教文化,现在也有人在把它纳入复杂性科学的概念里面去。这就是把科学性概念扩大了,把科学分成了有简单性科学,有复杂性科学,用复杂性科学解决简单性科学不能解决的问题,我们从科学角度来讲,其实就是它本身的发展过程,从实证科学发展到现代科学。”其实,不仅是宗教文化,传统音乐文化也同样作为人文学科研究的对象。并且,民族音乐学(音乐人类学)和宗教人类学都具备人文学科的性质特征,且同样具备作为复杂学科的潜力和素质。在民族音乐学学者所付出的艰苦努力之下,一方面致力于去认识、挖掘并恢复和重现与宗教文化同根同体的本性;另一方面也同宗教人类学学者一样,企图将自身蕴含的人文学科研究思维和方法熔汇到现代学科洪流中,将音乐学和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等人文社会学科相互融合,使之锻造成为复杂性学科的一员,以期达致将人和文化融为一体研究的终极学术目标。

四、当下中国民族音乐学研究实践中应该注重的几种音乐分类倾向

(一)分类思维层面:重审人工、自然、民间三种音乐分类思维结合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根据上述理论探讨的结果,作为从事当代中国传统音乐研究的民族音乐学学者,有必要结合学科方法论建设的目的,加强按学科、学术和对象区分的系统化、分层化分类意识,可以在不违反民族音乐学基本学术原则的情况下,运用相对灵活、开放的“主位、客位”和“局内—局外”双视角方法,去深入探讨将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学术层面意识和人工、自然、民间三种音乐分类思维相结合的可能性和必要性。首先,纵观数十年来中国传统音乐研究中较多使用过的一些综合性音乐分类法,如20世纪60年代以来一直使用的民间音乐“五大类”分类法、90年代产生的“四阶层”音乐分类法、世纪之交出现的按56个民族族别划分的民族音乐分类法等,无不建立在人工、自然、民间3种音乐分类思维的基础之上。若比较卡脱密提出来的4种传统音乐分类法,可见这种分类思维与其中最后一种“类型的”分类法相嵌合。作为一种普遍运用的中观分类法,“类型的”分类法其下端通常主要是采用自然分类法或文化分类法,上端却往往又植入了人工分类法。在今天国内外社会文化变异频繁、民族音乐学学科得到长足发展的情况下,相比于其他音乐分类法来说,该音乐分类法与时代的嵌合性和普遍适用性已经逐渐展现出来。

其次,若再来看一下民族音乐学研究中“位”(涉及“乐位”)与“非位”(涉及“乐素”)的关系,在民间使用的自然分类法和学者惯用的人工分类法之间,由于前者往往以自然生态为语境,研究方法上也带有弱人工性;而在后者情况下,由于往往超越、脱离具体的文化语境去观察和讨论音声现象,便通常只能在一种人工、人为的状态下开展研究工作,毫无疑问一个是“在位”的,另一个通常是“非位”的。从根本上看,两者是难以同时兼容的。比如,我们很难在较带有宏观思维的霍—萨乐器分类法中找到完整地插入某一种较纯粹的民间分类法的个例。同样,我们也很难将带有微观分类思维的不同的民间分类法纳入某一个宏观分类的方法论系统或系列当中。但是,在某种特定语境中的(“带位”的)中观分类里,却往往能够看到学者们在创造性地把两种不同分类思维加以结合使用。比如,袁炳昌、毛继增等的《少数民族乐器志》兼用了卡脱密所谓的“分类的”分类法——采用“吹、拉、弹打(唱)”的民间分类思维和“图索的”分类法——霍—萨分类法的人工分类思维。又如在袁静芳先生的乐种学分类思维里,一方面带有系统论的“原有”和寺院、的民间分类基础;另一方面在乐种上面的更大的分类层级中,则应用了相对人工的分类和分析原则。这些中国音乐分类法之中,就可以看到卡氏所言4种分类思维和方法的交叉应用。

再者,上述不同学术层面范畴和分类思维相结合的方法,同样可以应用于针对传统音乐或广义乐种的音乐分类系统中。比如在中国学者基于56个民族音乐的民族分类法和基于自然地理环境的支脉分类法中,其下均不排斥不同的民间分类法,其上则都借用了王光祈的中国、欧洲和波斯—阿拉伯“三大乐系”分类思维,其中便包含了人工、自然、民间或宏观、中观、微观三种分类思维的因素在内。又如,以往中国传统音乐研究的乐种学理论认为,可以将乐种分为乐种群(或乐种群落)、乐种族、乐种系。就其中的乐种族、乐种系来说,尽管它的上端分类主要是采用了霍恩博斯特尔—萨克斯乐器分类法和中国传统音乐的“吹、拉、弹、打”等分类概念,其乐种划分采用了弦索乐、吹打乐等单一类属概念,兼以单一乐器为主奏或领奏为辅助性划分标准。但是其中的每一基本类型都是以多种异质乐器和民间分类的方式构成,带有“自然生态群落”的属性特点。因此可以说,乐种学研究最终也将难以避免地会涉及民族音乐学/音乐民族志研究所强调的“音声(乐象)群落”或“乐位”的问题。这时,若在“类型的”“上趋型”分类思维基础上,结合梅氏“民间评价”(人们对自身行为的解释)和“分析评价”(外来者在对异文化的体验的基础上建立的认识,接近自然分类思维)两种音乐评价方式,在此基础上形成民间分类法、自然分类法和人工分类法三者的合力,或许更有利于我们融入当下学术和文化语境,展开系统、分层的传统音乐文化分类研究,乃至去进一步“认识人类行为的规律性的更广阔的目标”。

(二)文化本位层面:应该进一步关注多学科交叉与多维文化交融的态势

如第九讲所言,中国的民族音乐学学科发展史上,经历过从艺术学分类、社会学分类、民族学分类到多维文化学科与学术分类的历程。《导论》(新版)第八章在重新思考的基础上,对中国传统音乐的“多元一体分层音乐分类格局”进行了重新梳理和阐释。本讲中,又从学科学角度,更多地引入含有不同学科旨向的宏观文化分类及研究的思维和方法。比如,从学科史与学术史结合的角度,讨论了音乐分类法的“宏观、中观、微观”学术格局和从社会文化体系的角度区分了“人工、自然、民间”分类法要素类型,它们都从不同的维度对“多元一体分层音乐分类格局”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另外,在该分类格局的“一体”方面及“分层”的顶端,强调了世俗社会音乐文化与信仰仪式音乐文化并重的原则,这里面同样有多学科交叉与多维文化视角作为支撑。为了完成将民族音乐学塑造为现代学科和复杂学科的目的和任务,我们将上述音乐分类体系置于习近平主席提出的“铸牢中华民族文化共同体意识”的主张及费孝通先生倡导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语境之下,也即为它寻找到并论证出一个适合于自身生存发展的文化本位和学术平台。种种与之相关的自然的、民间的分类思维和方法,都可以根据与其中的具体音乐文化类型和语境个案相适应的状况,寻找到自己的存在位置。

若从“在位”的分类思维的系统性及其规模范畴比较的角度,对目前民族音乐学的音乐分类发展态势略做归纳,可见在共时性一侧,由基础“乐位”的微观分类到乐器、乐种、乐系的中观分类,再到国别、国际音乐文化的宏观分类,乃至受列维·斯特劳斯结构人类学倡导和启示的、有关人类共同(音乐)心理结构的宏大叙事研究及其音乐分类观里,其应用主体在规模和体量上乃由个体性向群体性(含首属群体和次属群体)逐层扩展,其研究对象也从“乐本体”到“艺本体”,再到“文化本体”逐级增大。在涉及文化本位模式或文化本位观的传统音乐分类法范畴,小到一个族群、村落的地域性音乐分类,大到民族、国家或中国与周边跨界族群的音乐分类,都必然已经树立起了以文化本位为中心的音乐分类观和相关学术规范。再从历时性发展路向看,从较早期以欧洲音乐为中心的宏观、“非位”音乐分类观念到产生了相对于“欧美”的“非欧”音乐细分观念(具体体现在主要采用人工分类思维的霍—萨乐器分类法),再到国别、族性分类,最后又产生了更带综合性的区域性、跨区域性比较研究及分类方法,其中都不同程度裹挟、携带着“在位”(或“主位”)的社会因素和文化认同阶序的因素特征。上述种种,为我们从对象、学术到学科等不同层面逐级展开音乐分类思维和方法论的研究留下了广阔的空间。

(三)艺术本位层面:应该进一步考虑多种艺术体裁形式的互渗与共生关系

在中国传统音乐研究领域,关于乐器学的研究汗牛充栋,对于中国传统乐种或中国乐种学及其与乐器学之间关系的研究却方兴未艾。其中,涉及少数民族乐器和器乐的乐种(或乐种群落)的对象研究和方法论研究更是存在较大的理论性和实践性发展空间。就此来说,我们既有必要针对异文化问题,从理论上树立起“主位、客位”“局内、局外”双视角及其相互转化、互融的观念意识,也应该对于具体的音乐分类及在此指导下产生各种分析实践予以密切的关注和跟踪。

以有关乐器、乐队和器乐的一般理论问题为例,以往由于历年来有众多学者和相关论著予以讨论,已经成为库恩范式理论所谓的“常规科学”,较多放置在教材里留存,并且作为大众文化知识来讲授。在该类知识体系中,根据音乐发生学“声(歌唱)器(乐器)同步”理论,声乐与器乐,民歌与民族器乐均并置于同一层级序列予乐器予以讲授,乐器与乐队的分类主要采用西方以物理声学为基础划分的“体鸣、弦鸣、膜鸣、气鸣”霍—萨四属分类法,或者将之与我国传统“吹、拉、弹、打”四大类表演行为四分法相结合,归置到某种东西(方)一体的人工分类体系里进行划分。

在中国传统音乐或民族音乐学研究领域,早期有关多民族器乐乐种(或乐种群落)的研究主要是被包含在“五大类”“四阶层”等综合分类系统之中,而甚少同上述器乐或乐器自身的分类及其研究方法联系起来。当经历了乐种学及其与歌种、舞(乐)种、剧种等其他单项艺种分类的并行研究之后,又出现了以多种“时间+空间”“听觉+视觉”艺术体裁形式的互渗与共生关系为对象展开研究和讨论的新的学术趋向。

关于中国传统乐种及乐种学的研究,其基本概念和相关学术定义于20世纪末由袁静芳、董维松等中国学者提出,并且将之应用于北方佛道寺观音乐及笙管乐等中国传统器乐乐种的研究实践。由于发生在上述特定的历史时期和特殊的社会语境,具有新的学科发现和理论创新(即库恩所谓的“科学革命”)意义,不仅在当时的论文和专著中得到实践和论证,并且近年来也逐渐被作为新的经典列入教材。21世纪以来,又有伍国栋、齐琨等为代表的一批学者,以江南丝竹、十番锣鼓等江南汉族传统民间乐种为对象,从方法论及田野考察研究实践等不同层面进行了新的探索。近年来,在袁静芳的新著《中国乐种学》一书中,还基于中国传统音乐(尤其是少数民族音乐)中存在着大量器乐与声乐及舞蹈因素并存的现实,在以往以汉族乐种为基本范围讨论乐种的情况下,在第七章“乐种的体系”(二)里增设了“乐舞系乐种”一节,并且纳入了新疆木卡姆音乐、贵州芦笙音乐和广西芦笙乐等介绍内容。除此而外,在以往的传统音乐研究课题中,笔者亦在《中国民间歌舞音乐》(1996年初版)一书中,将中国汉族和少数民族传统歌舞音乐和舞乐(包含伴奏音乐和乐器)纳入广义乐种(或舞种)的角度进行分类。该书第四章“‘多元分层、纵横交错’——舞乐风格的一体化分布格局”及第三节“区域性风格层次”,将中国民间歌舞音乐划分为“单一民族舞乐风格亚圈”(以汉、藏、维吾尔、蒙古等民族舞乐为主)和“多民族舞乐风格亚圈”,象脚鼓舞被归入后者。与此互相包含和交叉的还有歌舞乐族和乐系、乐种的逐层细分。其中无论是亚圈、乐族、乐系或乐种,均与“歌、舞、戏”或“歌、乐、舞”的多元艺术混融现象相伴而生。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中国学者郭小纲的《论“乐种群”——兼论广东汉乐的乐种定位与分类》一文,以广东汉乐的分类为例,认为其中包含了自然生态群落及自然分类等文化因素,以至难以将其归入一般的乐种学分类体系的问题,这与笔者所讨论的民间舞乐具有的混融性、多元性特征颇带有一致性或相似性。并且,这与笔者在《导论》第八章中曾经讨论并引述过的澳大利亚学者卡脱密(Margaret J.Kartomi)在《乐器的概念和分类方法》()一书中讨论的4种常用音乐分类法之一——“范式型”(paradigms)或“曼荼罗式”分类方法颇有异曲同工的地方。文中所谓的“范式型”分类法,即主要应用于某些具“整体化”性质的音乐文化类型或微型“部落社会”音乐文化类型中,通常按自然生长法则,在同一分类层面中兼含垂直或平面分类倾向,整体呈平面性及“不规则”状态的一种自然分类思维及自我存在方式,并以此区别于另一类以逻辑性预设,带有宏观至微观、抽象到具体的“下趋型”分类特点。不同的(如垂直或平面的)分类倾向被分置于其中不同分类层面的人工分类思维和研究方法(如霍—萨乐器分类法)。卡脱密还认为该类方法有时候体现为一种印度和中国文化分类中所应用的宗教的曼荼罗形式。在这类分类思维里,一直潜藏着的“人文学科研究中运用的诸如不确定性、随机性、模糊性、非线性等整体、动态的思维方法,被大量地运用到了科学知识体系研究中去”。从最初的霍—萨乐器分类法中即可以看到它(被改造、加工了的)颇为活跃的身影(比如多维并存于同层的不同分类要素,被分置于不同的分类层面)。如今在结合了“人工、自然、民间”诸分类思维因素的新的音乐分类法中,也必然会焕发出更多、更新的学术性思维方法和更加丰富多样的文化意趣。

结 语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和多元族群文化共存的国家。在铸牢中华民族文化共同体意识,维护好各民族的团结共荣局面的同时,还有必要兼顾到不同民族之间在经济、社会和民族艺术诸文化层面上的相异个性和不同需求。因此,有关中国传统音乐分类法的讨论,还将在中国各族人民艺术文化生活日益丰富,人们对于精神文化产品的需求日渐趋于多维、多样状态的情况下,得到持续不断的研讨、更新并产生出更加复杂、完整的社会文化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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