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若干问题探析*
2022-11-05王霄冰
王霄冰
2021年8月,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了两大主要目标,一是“到2025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得到有效保护,工作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显著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服务当代、造福人民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二是“到2035年,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传承活力明显增强,工作制度更加完善,传承体系更加健全,保护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中的作用更加彰显。”可见未来十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的工作重点,会落实到工作制度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方面,用标准引领非遗保护实践,以实现传统文化遗产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使之更有效地推动经济繁荣,服务于文化强国建设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升。
如何促进非遗保护工作的科学规范和有效运行,从政策层面上讲,是政府工作部门需要考虑的事情。但在行政部门出手干预之前,学术界首先必须从学理上探讨和解决一些带有普遍性的根本问题。以往的研究,已经在非遗保护标准的概念、内涵、制定依据、建设路径、标准化与文化多样性的对立统一关系等方面有所突破。本文希望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厘清非遗保护中的技术标准与文化标准、工作标准与学术标准之间的关系,进而探讨非遗保护标准化工作的未来走向等问题。
一、非遗保护中的技术标准与文化标准
我们通常所谈论的标准,往往指的都是商业语境下的生产技术标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把标准定义为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标准化工作的核心就是制定和组织实施标准,或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1988年发布、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把我国现行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五个层级。
国家标准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目的是要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的基本需要。国家标准分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效应。行业标准是针对那些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一些技术要求,由国务院的行政部门制定,一般只具有推荐性。地方标准是为了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的技术要求,由省市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团体标准最具民间性,是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协调相关的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则由企业自行制定,或者一个企业联合其他同行企业共同制定。当然,这些标准都需要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下建立,且都必须上报政府管理部门备案。
以上所有这些实际上都是技术标准,且都和商贸语境下的市场监管有关,标准的内容都是对事物偏于量化的定义和技术流程的规定。这种技术偏向也清楚地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其中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本),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这样的技术标准对于保证非遗产品的质量、建设品牌形象、保护非遗传承主体的权益、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盗用非遗名号占领市场而言,无疑是有益的,而且也是必须的。但这些技术化的标准文本能否涵盖非遗保护的所有内容?非遗项目在民间的生存形态、传统韵味,包括在申报文本中所包含的那些历史性、精神性和审美性的内容,在上述标准文本的框架中,是否可以得到呈现?
以江西省的“崇义水饺”为例,2019年,由崇义县水饺协会牵头、崇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崇义县陈记水饺店、崇义县味味水饺(崇义店)、崇义县味味水饺(南康店)等参与制定的团体标准《崇义水饺》得以通过,“规定了崇义水饺的术语和定义、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制作过程和工艺、检验规则、包装及贮存。”其适用范围为“崇义水饺的制作、加工、销售(生制品)”。制作要求包括“原辅料要求”“感官要求”和“理化指标”,规定“包制过程中要确保饺子形状完整,大小均匀(水饺皮重小于55%,馅重大于45%),水饺形状较饱满,大小、厚薄较适中,不得有露馅、缺角、瘪肚、烂头、变形,带皱褶、带小辨子、带花边饺子,不得有连在一起不成单个、饺子两端大小不一等异常现象。”包制步骤是:“1.把梯形的饺子皮分成三份,把水饺馅放在水饺皮的前三分之一处;2.由前往后卷叠两次,留出后面三分之一;3.再对折过来粘叠一起,两条边成一直线,成元宝型。”
虽然描述非常细致,但这样的饺子生产标准除了“元宝形”一点带有自身个性之外,其他规范几乎适用于大江南北的所有饺子。在这份标准文本中,我们显然读不出这一非遗项目特有的文化内涵,看不到水饺背后的历史故事、精神价值以及当地民众对此的情感认同。实际上“崇义水饺”之所以成为非遗,和它的历史渊源有很大关系。传说出身崇义的抗日将领陈大庆特别喜欢吃水饺,他家里出身南方和出身北方的厨师相互合作,共同研制出了适合南方人口味、元宝形状的“陈氏水饺”。后来,陈大庆的副官陈伯和迎娶了河南南阳姑娘刘锦富。抗战胜利后,陈伯和和太太一起回到家乡崇义,夫妇俩用“陈氏水饺”的配方制作出了系列水饺美食,深受当地人喜爱。改革开放后,刘锦富开办了第一家“陈记水饺”店(后改名为“崇义水饺”),成为了当地的一个著名的小吃品牌、客家美食的代表。
所以崇义水饺看似简单,但对于当地人而言,却承载着许多美好的记忆。这种水饺的诞生是南北文化交融的结果,还蕴含着一段带有传奇色彩的烽火爱情故事。饺子的元宝形状则寄托了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陈伯和和刘锦富能将一个水饺配方变成一个地方品牌,也得益于他们的勤劳能干和多子多福,因为他们有十个子女,后来都出去开办了连锁店,把崇义水饺带到了全国各地,体现出了客家人坚强、团结、淳朴、友善的性格特点。然而,所有这些在一个注重技术的标准文本当中都得不到呈现。
技术标准的另一个问题是,非遗保护强调以人为本,需要围绕着人来展开,但在标准文本里,我们只能读到冷冰冰的技术要求,关于设备、材料、工序、包装、检验方法,等等,却很少有针对作为制作者的人的要求,比如生产者的身份、培训经历、所拥有的资质和技能等,在标准文本中都没有进行规范。如果抛开人的因素,单纯强调物的形式,这样的标准显然是与非遗保护的基本理念背道而驰的。
因此,非遗保护的标准不应被等同于狭义的技术标准,而应是一个融技术和文化于一体的广义的标准概念。正如学者高小康在《分形全球化与非遗保护标准》一文中所指出的:“基于这种文化传承发展观念,非遗保护的标准问题需要从原点出发进行新的探索——不仅需要制定和完善对可感知形态的保护标准,而且需要探索保护文化内涵的标准。”
如何将文化标准与技术标准相结合?首先,非遗保护标准在形式上不应只局限于市场标准或技术标准,而应包括政府出台的各种与非遗保护相关的法制法规、工作条例、操作指南等规范性文件,即公共文化管理的标准,其实也就相当于非遗保护的工作标准。对于一些带有行业特殊性的非遗项目,也可由各行各业自行制订管理规范,即业界内部公认的标准。金姚、林发钦两位学者在讨论以澳门粤剧为代表的传统戏剧类非遗保护标准问题时,就提出需要在发挥宏观性“法规标准”能效的基础上,从戏剧的“‘文化景观’民俗特征和‘艺术存在’本体特征出发,制定相对应的中观性‘民俗标准’和微观性‘本体标准’。”“只有三者之间形成合力,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澳门粤剧以及以‘澳门粤剧’为代表的我国传统戏剧类非遗项目‘见人、见物、见生活’的整体性保护、活态性保护和生态性保护。”这里的“法规标准”指的就是上述的非遗保护工作标准,“本体标准”则相当于技术标准,而“民俗标准”实际上就是文化标准,是以另外的形式存在的、反映非遗项目文化语境的标准,但作者在文中并没有明确提及“民俗标准”的具体形式。
事实上专门为某个项目制定一套“民俗标准”或曰文化标准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因为民俗本身具有流动性和活态性,会因时、因地、因人而异,所以很难用固化的标准文本进行规范。目前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将文化标准融入到非遗保护的工作标准当中。例如2016年9月30日由安徽省芜湖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同年11月10日由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条例》,对芜湖铁画的定义、保护原则、保护措施、传承人的权力和义务、创新发展的机制等进行了界定。其中第七条明确了芜湖铁画行业促进机构作为主要传承主体的地位,第十一条强调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有义务采取各种措施支持该机构的传承和传播活动,这是政府赋权于民间团体的一种表现。第十六条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设立芜湖铁画博物馆,收藏、展示芜湖铁画珍品及相关实物、资料,宣传芜湖铁画的历史。”第十八条提出,“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恢复或者修建反映芜湖铁画历史、体现芜湖铁画特色且与芜湖铁画锻制技艺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具备条件的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所有这些都有助于保护该项目在民间生存的语境和文化生态,体现其历史、审美价值。而2019年1月19日正式发布的安徽省地方标准《芜湖铁画锻制技术规程》则着重对铁画制作的原料、设备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标准进行了规范。
其次,由地方政府、企业或社会团体制定的生产技术标准在内容上应予深化,应在对非遗项目的历史渊源和文化内涵进行深入挖掘的基础上,尽量将非遗的精神性和审美性要素融入到物化和量化的规定条款中去,从而制定出更有文化含量的标准文本。也就是说,在定量之前先得对非遗项目进行定性、定质的分析,同时结合人的要素,在标准中注入对传承主体能动性的考量,对非遗相关产品从业人员的资质提出要求。只有具备一定文化背景和素质、拥有培训经历及良好愿望的人,才有可能保证非遗的精神与审美内涵得以传承和发展。
总之,非遗保护工作标准化的关键点之一,就在于将技术标准与文化标准相结合,将物的要素与人的要素相结合,既要见物,又要见人。只有人才是决定非遗之所以能成为非遗的核心要素。同样的水饺,同样的铁画,由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培训经历的人来制作,就会具有不同的韵味、不同的品质和不同的审美价值。目前存在的两种标准文本,即偏重于制作规范、技术含量、工艺流程的生产技术标准和偏重于宏观指导的政府工作标准,在内容上可以形成互补。但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非遗项目都能享受到芜湖铁画那样的待遇,同时拥有省人大通过的保护条例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地方标准。在一个非遗项目只拥有生产技术标准的情况下,就需要将文化标准有机地融入到各项技术指标当中,从而建立起符合非遗保护工作特性的的标准文本模式。
二、非遗保护的工作标准与学术标准
基于广义的非遗保护标准概念,笔者在此前的一篇文章中将非遗保护标准分为了工作标准、分类保护标准和项目标准三个层次。工作标准指的是关于非遗普查认定、申报、记录、评审、保护等的规范,这类标准往往以行政管理层面的条例、规范、规则、办法、手册、通知、操作指南等名称出现。除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伦理原则》等,以及国家层面的政策法规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等之外,各省市自治区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非遗保护中的政府职责、调查、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遴选、非遗的整体性保护和合理利用等方面。李晓松在研究了现行省级非遗保护法规后,发现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地方性法规存在为立法而立法思想,体例求大求全,部分内容照抄上位法和其他地方性法规,突出本行政区域特色不足,削弱了地方性法规的应有功能。”“原则性条款过多,刚性条款过少,比如对资金保障、相关部门职责等不够细化,可操作性不强,易导致措施难以落地。”
这类问题实际上普遍存在于各种与非遗保护有关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尤其是省级以下的地方法规,基本上都以“抄袭”上级有关法规或同类其他文件为主。其背后的原因,除了行政管理部门为制定标准而制定标准之外,与学术界没有提供相应的学术支持,在立法或建立标准之前未能创建非遗保护相关的学术标准有关。非遗保护运动在我国是由政府主导、自上而下开展起来的,且很多制度都是应保护实践的需要仓促建立,未能开展深入的先行研究。例如针对本行政区域的非遗特色,学术界如果没有对区域文化进行过全面的研究,抽象提取出一些本地特有的生态与文化特征,探索与此相适应的非遗保护模式,那么,地方政府在建立相关的法制法规时也就会无据可依,面对一些实际问题也很难给出明确的解决办法,只能反复强调原则性的条款,而缺少刚性、细化的措施。
在各类非遗工作标准中,数字化保护和建档标准的建立因为有国际通用的元数据标准作为基础,并有学术界对于非遗各个门类的研究做支撑,从理论上讲相对比较容易。但在现实中的进展也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顺利。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专业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从2016年开始启动,由原文化部委托中国艺术研究院起草。2020年11月26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在京组织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系列推荐性行业标准论证会”,对中国艺术研究院的3个系列成果《数字资源采集方案编制规范》《数字资源采集实施规范》《数字资源著录规则》进行论证。2021年11月30日,文化与旅游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公示了归口于全国文化艺术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推荐性行业标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数字资源采集和著录》(征求意见稿)。而最后的定稿至今尚未公布。
数字化标准的缓慢推进,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非遗所涉及的文化事象种类繁多、特性不一、表现形式复杂多样,所以很难对其进行准确的定性和归类,更不易针对不同种类的非遗量身打造出适合的信息采集与著录方式。目前只有少数门类的相关学术研究已经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例如民俗学界针对民间口头传统的元数据标准建设所做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与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联合承担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少数民族口头传统专题数据库建设:口头传统元数据标准建设”(批准号:16ZDA160,首席专家:巴莫曲布嫫)在基本的学科分类基础上,通过深入的调研,根据口头传统的特点,设计出了一套“以口头传统事件为中心、集合5类专有元数据和11类通用元数据的口头元数据标准体系”,建立了《口头传统元数据标准方案》。课题组“借鉴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定义的‘保护’(safeguarding)及其针对非遗的动态性和活态性所建立的‘过程性保护’及其操作框架”,基于‘过程性建档’的基本理念来设计和编制田野数据采集方案”,提出了“以田野研究为出发点,并以交流时间为中心的数据采集作业及其多层面和多维度(图文影音、实物、文本与语境、演述人及其受众、人文生态、风物遗址、自然空间、纪念地等)的建档流程”。
然而,像这样由来自民俗学和信息科学专业的专家学者组成团队,针对具体非遗门类、结合田野实践所进行的数字化标准研究迄今为止并不多见。大多数情况下,非遗建档工作标准会交由档案或图书馆专业的学者去设计,由于缺乏对于非遗门类和非遗保护性质的深刻理解,他们往往只能沿用一般的数字化信息采集路径和资源描述模式,照搬普通档案标准的框架和内容,以至于造成生动活泼的民间文化被技术的繁文缛节所绑架的困境。
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项目标准的制定程序中。很多项目由于学术研究不足,在制定保护标准时只能沿用原有的企业生产标准,或者依赖传承人的记忆或经验。企业、民间团体和传承人参与标准的制定当然是必须的,但仅仅凭靠他们的实践经验来建立标准文本,就有可能使得标准制定仅停留于技术操作的层面。这是因为传承单位或传承人绝大部分都只能做到技术自觉,还不能真正做到文化自觉。他们往往只关注到非遗项目的物质的、技术的方面,而对其历史渊源和文化内涵不一定了然于心,或者即便知道也对这方面的文化传承缺乏自信,不敢摆上台面去讲。因此,这些内容是需要学者帮助当事人去研究、发现和总结,并从外部加以肯定的。
也就是说,在非遗保护工作开展之前,学术研究必须先行。无论是工作标准还是技术标准,都需要有学术标准做支撑。所谓学术标准就是由学术界基于研究实践提出的对于文化事象的定义、分类以及对其内在逻辑的界定。它可以帮助人们认知非遗,对非遗项目的属性、归类、关联性与深层结构有更加清晰的认识,从而能为非遗保护标准的制定提供知识框架,也能给传承人和传承群体带来文化自信。例如湖南隆回花瑶挑花项目的传承人大多为当地的瑶族妇女,文化程度不高,对自己世代相承的手工技艺缺乏充分的认知,以至于“在文化传承和生产过程中受短期逐利思想驱动,为了迎合文化传播和消费市场的需求而异化或放弃传统技艺的某些核心内容”。为此,广州美术学院教师吕晓珊在对花瑶挑花手工艺及其作品进行田野研究之后,从学术角度提出了一个比较能够全面反映该非遗项目审美形态和文化特征的保护标准。在形式上,她并没有采纳一般技术标准的文本格式,而是将她认为一些关键性的要素提取出来,分为三个版块:手工技术、表现形式与审美观念。“手工技术”反映的是“技艺审美形态的材质和技术的基本内容、特征与性能”,包括绣线、底布、绣针、制作方式等材料工具和制作技术(基本针法、技术规范)。“表现形式”反映的是“工艺品的造型形态、结构和方法的基本面貌与特征”,包括形象(色彩、纹样)、结构(布局、样式)与方法(观物取象、意象组合、适形造型)三大要素。“审美观念”反映的是“技术与艺术的关系,呈现审美思想和与之相联系的审美观念”,包括实用审美和艺术审美两个方面。该标准附有图例,而且注明了容变范围,指出“传统挑花材料绣线和底布在容变范围应做领域区分:一是生活领域为可容变范围,公共领域为不可变范围。”在这份学者通过田野研究总结出来的保护标准中,隆回花瑶挑花手工技艺的技术与文化精髓,被用标准化的专业术语表述出来,是以文化标准统领技术标准的一个很好的范例。
由此可见,学者在非遗保护工作标准化过程中的角色不能仅限于指导、评审或提供咨询,而应切切实实地参与其中。这当然是要以系统、扎实的基础研究为前提的。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开展了近二十年,来自不同学科的很多学者都积极热情地参与到了政策的顶层设计、术语规范、问题研究、评估和指导等工作中,尤其是民俗学学者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虽然在非遗保护运动兴起之初,也有一些学者对参与一项由政府主导的文化保护运动持怀疑态度,但时至今日,学界基本已达成共识,把非遗保护和研究视为民俗学的有机组成部分。从民俗学的学科传统来看,民俗学者参与文化保护其实并不突兀,而是秉承了民俗学与生俱来的实践派传统,从19世纪初德国的浪漫主义民俗学,到柳田国男的“在野”的和经世济民的民俗学,再到美国的公共民俗学,和今天的主要以民俗学和人类学的文化理念为指导思想的非遗保护运动,都是实践派民俗学一脉相承的体现。
在非遗保护标准研究领域,早在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刚刚起步的阶段,刘魁立、乌丙安等民俗学者就提出了整体性保护、原真性保护、活态性保护的原则。面对带有争议性的民间信仰类非遗如何命名和归类的问题,乌丙安提出以“信俗”概念来替代祭祀、祭典、信仰、崇拜等表述,帮助政府管理部门和非遗传承群体找到了一个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案。在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非遗保护理念相对接这一方面,巴莫曲布嫫敏锐地察觉到了文本翻译中的不规范现象及其所产生的歧义,提醒我们要“不断敦促自己回到《公约》的字里行间去体味这份法律文书背后的民俗学实践脉络和众多探路者的人文情怀”。针对非遗代表性项目的评估工作,马千里倡议“通过各种途径加强社区在非遗的普查和申报中的参与,在评审时吸取社区代表和民间社团组织的意见”,以“弥补实践理性和行政惯习所造成的的社区‘失语’的缺陷”。苑利则尝试提出了确认非遗项目的五项指标和遴选代表性传承人的五项标准。
具体到分类保护标准和项目标准,上海学者程鹏就传统饮食制作技艺类非遗在标准化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展开研究,批评“当前我国普遍把西方监管标准视为现代化、科学化的标准,评价体系单一,缺乏适用于中国传统饮食文化的指标”。他与毕旭玲合作的另一篇文章,就钱万隆酱油酿造技艺因不满足质监部门推行的质量安全标准而面临生存危机的问题,提出了“技术的现代性”与“技术的经典性”这一对概念。该文认为,“除了现代性,技术也有经典性。在科学作为系统化的理性知识出现之前,人类技术的进步只能依靠经验的积累和感性的认知,这些技术至今还有一部分以经验的形式在人类社会中传承,这就是技术的经典性。”由于“传统酿造工艺来自上千年的工艺传承和文化积淀,有一套传承千年、行之有效的自我管理方法与理念来保证酿造产品的品质”,所以应该通过“生产管理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建立一套“充分尊重传统工艺生产方法和基本流程”“既要保证产品质量,又不能阻碍传统公益发展”的“以技术的经典性为主要依据的新标准”。
上述这些论著都让我们感受到了民俗学者自觉融入非遗保护实践的热情、勇气和决心。同时,他们在现实面前也能够保持清醒的学术头脑,遵循学理原则,坚持独立思考。学术,只有在确保其独立性的前提下才会真正具有价值。虽然非遗保护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推动下,在《公约》的框架内,由国家和地方政府主导的一项文化保护行为,但这并不等于说,学者在研究中不能突破既有的概念和理论框架,从现实出发提出一些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的见解。例如在非遗的分类问题上,《公约》和我国的《非遗法》都有一定之规,但学术界的非遗研究有时却可以打破这些界限,将那些尚未进入名录体系但也具备非遗特征的民间文化事象也纳入进来。民俗学家杨利慧就曾指出:“在很多人眼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那些已通过各种认定、被列入各类名录的文化事象。其实,非遗应该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认知遗产’(heritage in perception),指那些在当代遗产标准框架下,被各种权威知识‘认定’的遗产,如‘世界遗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另一种是‘本质遗产’(heritage in essence),即那些并未被认定并进入名录、却在普遍意义上具有历史和艺术的内在价值的文化财产。”
虽然作为概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式使用还不到二十年,但人类历史上从来不缺乏对于自身和他人的文化传统的关注,而且各种非遗事象就存在于我们身边的日常生活当中,我们每一个人都在无形中传承着古老的非遗,并创造着未来的非遗。因此只要我们从非遗保护的基本理念出发,打开格局和视野,就会有无数的学术话题涌入到我们的观察和讨论范围之中。这才是学术研究应有的出发点,也是学术能够保持其生命力和创造力的关键所在。
三、非遗保护标准的未来发展走向
在此前的研究中,很多学者都已经注意到了非遗保护标准与非遗文化属性之间的矛盾与张力,非遗是传统的、无形的、活态的,而标准是现代的、有形的、固化的。正如胡玉福所言:“作为一种文化表达形式,非遗的确不能够进行量化和测量,无法也不应该固定或者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是作为保护文化表现形式所开展的工作和活动,需要进行规范,使其达到‘最佳秩序’。”如何协调非遗保护标准中的标准化统一化与文化多样性、物质性与非物质性、技术要素与文化要素、物与人、文化事象的整体性与局部性、稳定性与活态性、权威性与民间性的矛盾,在二者的张力之中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是未来非遗保护标准建设应予以关注的重点。
非遗保护标准必须是上述对立元素共存的矛盾统一体。要想做到这一点,就得依靠学术界的力量,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提出切合实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只有从顶层设计上首先解决一个非遗保护标准化的基本路径与模式问题,才能避免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化被现代技术束缚和绑架的困境出现。
可以肯定的是,非遗保护标准必须具有非强制性和公开性,应该给社区、当事人留出个性化表达和创新的空间。山东学者张兆林在参与设计《聊城木版年画生产标准》(草案)时,就强调了该标准的动态性和非强制性,将其适用范围圈定于“从事聊城木版年画生产的非遗企业,也可以推荐其他从事木版年画生产的作坊或个人参照使用,但是该标准不能作为部分企业实施妨碍当地木版年画流通、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工具。”吕晓珊在《湖南隆回花瑶挑花手工艺保护标准》(试用样本)中,也特意说明了其中一些条款的适用和容变范围。巴莫曲布嫫等在对口头传统制定元数据标准时,还非常有创新性地提出了在资源数字化标准化过程中建设一个开放性的可视化管理平台的想法:“参考国际FAIR(Findable, Accessible,Interoperable, Reusable)数据原则框架,建立科研型资源-特色数据-项目-事件-文本-语境-传承人-受众(社区、族群)-专家学者-田野协办人-研究机构-公众社会之间的多维互动关联,最终通过数据集建档和可视化在线平台对这些关系进行映射和呈现,以资源共享模式搭建动态的知识管理和分享平台,确实是我们应当面对的挑战。”但作者也承认,以目前的人力物力,这一计划尚难实现。
实际上,使用网络注册的方式对非遗项目进行登记,由当事人自己来定义所传承文化项目的形式与内涵,在国外已有先例。例如2008年10月苏格兰议会通过了《苏格兰格子呢注册法2008》(Scottish Register of Tartans Act 2008),在获得皇室批准后于2009年2月5日正式实施。就是通过政府立法,设立一个由国家管理、可供公众注册查询和利用的公共登记平台。平台将苏格兰格子呢定义为:“能够编织的有两个或多个交替的彩色条文组成,在水平和垂直层面形成的可重复的格子图案”,并把苏格兰格子呢图案分成家族/氏族、个人/家庭、地区、企业、纪念、军事、王室、时尚和其他九大类,构成了平台的九个版块。只要在这个定义范围内,任何人都可以在平台上注册登记自己设计的与格子呢有关的图案。每次注册需要缴费70英镑。只要所注册的新图案与原有登记册中的图案充分不同(在大约两米的距离内可以用肉眼看出它们之间的明显区别),就可以得到平台的审定和发表。
当然,这种以公共交流平台的方式形成协商机制、通过多方互动来动态地建立非遗名录与保护内容的做法,可能只适用于项目的登记和信息保存。作为工作标准和分类保护标准,还有应对市场机制的生产标准,则仍然离不开文本的形式。如前所述,作为非遗保护相关的标准文本,应将文化标准融入到技术标准当中,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话语形式。同时也应注意将地方性的民间话语与专业术语相融合。比如赫哲族服饰中的“乌拉”(也叫靰鞡);天津“煎饼果子”的叫法,以及当地老百姓总结出的“口感咸香”的特点;还有“鲁锦”,也是后来才有的学名,当地人称其为“花格子布”“老粗布”;“莨绸”的俗称是“香云纱”,更早的时候则称为“响云纱”,因为穿在身上走起路来会沙沙作响。这些民间原有的叫法本身就带有浓厚的历史意蕴和地方特色,在标准文本里应适当地加以引用。
非遗保护标准文本的语言既要严谨,但又不能过于死板。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很多规范性文件的语言表述风格,非常值得我们去体会和学习。比如说对非遗名称的解释:“‘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像这样的表述一方面非常严谨,内容实在,所指明确,不空洞、不夸张、不笼统,另一方面又给人留下了一定的阐释空间,比如“世代相传”,到底是指多少代?是三代、四代还是五代?这是不同的国家、族群、社区和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去界定的。
总之,我们可以认为,非遗保护标准化的工作才刚刚起步,任重道远。非遗保护需要标准,但并不只是通常意义上的技术标准,而是以学术标准引领的、文化与技术相结合的保护标准。学术界尤其是非遗相关专业的学者在其中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与多学科的通力合作之下,我们一定可以探索出一条既符合中国国情和非遗本质特性、又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求的非遗保护标准化路径。